一、政府权威的让渡
第一,从制度变迁的时间看:中国“第三部门”即民间商会,是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出现的。这一阶段先是坚持计划经济主导模式,政府则扮演着“全能政府”的角色,强调依靠行政权力配置资源,具体表现为集权政治体制。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原有的集权体制模式遭到质疑,市场经济模式备受推崇,政府开始实施强制性制度变迁,逐渐放松对经济的干预。但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度却由于经济体制改革中非秩序化竞争的加剧而降低,同时,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一些非正常因素的影响较多,使得市场经济的特征发挥得并不十分显著,经济市场化与政治民主化陷入理论和现实的双重尴尬境地,政府关于经济与政治领域的改革也并没有得到公民的完全认可。
第二,国际社会“第三部门”的兴起和发展,提供了政府—市场—第三部门三方互动的社会控制和管理机制,从而为通过制度移植来达到社会的最终协调和稳定带来了希望。因此,在强制性制度变迁基础上,中国的“第三部门”开始了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历程。
第二,从制度变迁的空间看:通过体制改革,重构了市场关系和所有权,引起国家—社会关系的变更,其结果是集权体制的松动,产生了大量自由流动的资源、自由活动的空间以及多元利益主体出现;同时,转型过程中由于原有的低效率制度的逐步废除,新制度又尚未完善,出现了严重的制度“双重失落”,即国家领域和市场领域在转型期间无法涵盖社会管理的所有领域,亦不能解决社会发展的全部问题。因此,按照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发生必须具备某些来自制度不均衡的获利机会的观点,两个领域之外的第三领域就存在着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可能和契机,即第三领域属于制度变迁的空间。“第三部门”迅速崛起的空间恰好位于存在着制度变迁空间的第三领域。因此,从制度变迁的空间看,中国“第三部门”的兴起应该是其准确占据诱致性制度变迁空间的必然结果。
第三,从管理体制上看,1989年国务院公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新时期中国社会团体的迅速发展提供了基本制度框架,它也确立了政府对社团的双重管理体制。1998年该《条例》修订本进一步强化了这一管理体制。所谓“双重管理”,是指社会团体同时要有两个管理部门:一是“登记管理机关”;二是“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是分级双重管理和限制竞争。不过,国家对不同社团的态度不同,对于民间自我发展的社会领域予以限制,允许其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发展,并力图使其纳入国家控制范围;对于国家自愿让渡的社会领域则放松管制,并使之逐渐与国家相分离。民间商会是政府大力发展的社团组织,作为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由于资源稀缺性以及由此导致的企业与政府的帕累托最优选择,民间商会的努力方向必然是争取和维系政府与企业之间某种垄断的代表性,这种垄断代表性虽可经由法律上的强制性规定获得,但更多的是凭借商会自身在由企业、政府所构成的关系网络中的结构同地位,抑或理解为权威所致。
一些企业家要花费相当一部分精力和资源用于与政府官员交往,这是很不正常的现象。它不但造成企业之间的非正当竞争,而且也不利于商会职能的发挥和组织的发展。商会的重要作用就是聚集企业界的力量和诉求,以全体或部分企业的名义与政府谈判,从而使商会会员普遍受益。而如果企业家可以通过个体的非正常渠道与政府人员直接“沟通”,那么,商会的力量就被规避和抵消了,其优势无法发挥。这种状态从整体上说是不利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企业与权力走得太近,是不道德的,也是走不远的。民营企业要学会发挥企业自治组织,如同业公会和商会的作用,发挥它们的中介作用。
二、交易成本效应产生的治理剩余
“民间商会”自我管理的方式及相对扁平的组织结构减少了该组织的监督和控制成本,同时,“民间商会”的民间性使得“第三部门”更接近基层民众,对基层多元化的需求能做出更快捷的回应,从而降低两者之间的交易成本。另外,从科斯的交易成本扩大理论出发,政府将部分职能转移给“第三部门”,虽然增加了订立合约和进行监督的成本,但这些都低于提供公共服务的成本。具体体现在三个层次:第一,集群内企业之间的交易成本效应:由于企业集群需要对其内部生产者之间的利益进行协调,必然会产生相应的管理成本,从而导致企业存在追加交易费用上升的可能性。而志愿者作为“第三部门”主要的生产者,他们共同的价值取向(公益或互益性)既降低了组织动员的成本,又减少了生产者之间的隐性摩擦和协调成本,从而有效降低了生产者与生产者之间的交易费用。第二,集群内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成本效应: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存在的最明显的交易成本是由信息不对称引起的度量产品品质费用。一方面,在某些领域,消费者缺少足够的信息来评估产品的质和量;另一方面,如果产品由企业提供的话,它们很可能利用自己在信息不对称关系中所占的优势地位欺骗消费者,谋求自己利润的最大化,产生道德风险。从私立秩序角度看,交易双方之间的信任是指双方相互之间在多次重复交易过程中对对方行为形成了一个稳定的预期,各方依赖于自己的声誉来降低交易过程的不确定性。这种状态的实现取决于与交易行为相关的信息和知识在交易双方之间的传递和共享机制。民间商会的功能就是提供这种机制。从1999年原国家经贸委提出的《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工商领域协会的若干意见》中界定的“体制内生成”的行业协会功能来看,“参与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参与资质审查”;“参与相关产品市场的建设”;“经政府部门同意,参与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这些职能有利于信息和知识传递与共享机制的形成。而“民间商会”对声誉的追求又使得其非常重视自身的社会形象,认为夸大产品品质而失去诚信的代价是巨大的。因此,“民间商会”可以作为减少和消除集群内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因信息不对称所引起的度量产品品质费用的一种资源配置机制。民间商会的权威治理导致成本的节约,这些节约也可以理解为企业集群治理剩余。由于治理剩余的产生使集群内企业的集体行动能够达成,即在民间商会权威治理下参与的企业越多,每个群内企业分担成本的比例越接近其受益的比例,则集体物品的提供扭曲越来越小,越能够接近最优的供给数量。
通过以上的分析,由于政府的职能让渡导致民间商会作为受托人的角色出现的可能性,而交易成本的节约及治理剩余的产生使集体行动成为可能,使民间商会的存在成为必然,这是民间商会在企业集群中的生成机理。本书运用了生物学中的共生理论,为深入理解民间商会与企业集群的关系提供了一些有益的思路,即不论在卫星式治理的企业集群中,还是在联赛式治理的企业集群中,民间商会均通过权威治理充当着治理主体的角色,维持着企业集群内部的共生关系,虽然我国民间商会的运行不尽如人意,但发展民间商会组织,加强民间商会的外部和内部治理,弱化政府的角色是必然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