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孙子兵法》的战略智慧与管理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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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推崇“法”而谋战略自治

《孙子兵法》认为,要立于不败之地,必须加强队伍建设、壮大队伍实力、提高作战能力。而要做到这一点,离不开“法”的作用,所以《孙子兵法》把“法”看作用兵谋略的重要因素之一。孙子所谓的“法”,比现在关于“法”的含义要宽泛一些,它不仅指向法律、法令、法规,而且还指向管理制度、用兵法则、权变术法等。孙子始终把“法”看作是战场上队伍自治、用兵规范、处置问题的重要手段,并且认为能否遵循“法”、运用“法”、贯彻“法”、按照“法”的要求去处置问题,关系到能否通过自身治理而提高管理水平和指挥能力。因此,孙子在进行战略谋略时,要求重视法制管理,掌握用兵之法的基本规则,通晓用众权变的具体术法。

第一节“善用兵者”的法制管理

《孙子兵法》认为,用兵之前要能够判断出欲战双方胜负的可能,才能最终作出是否用兵和怎样用兵的决策。但是,要判断欲战双方胜负的可能,又不能通过拍脑袋的方式来凭空想象,它必须先了解欲战双方的基本情况。所谓欲战双方的基本情况,就是孙子所指出的“道、天、地、将、法”五个方面。其中,“法”是一个重要的方面。关于“法”的含义,孙子在其兵法中概括为:“法者,曲制、官道、主用也。”在《孙子兵法》中,“法”涵盖三个大的方面:第一,曲制。曲,代表古代军队编制较小的单位;曲制,则是指通过编制形成的组织制度。第二,官道。官,一般是指古代军队里的各级将领和文职官吏;官道,则是指军队各级将领和文职官吏的岗位职责及其管理程序方面的制度。第三,主用。应该是指主要用于内控的相关制度、准则和方法等。其中,当然包括人、财、物的管理制度,也包括用兵必须遵守的法则和方法。作为“法”,一般都带有强制性,《孙子兵法》所指出的以上三点,作为用兵的制度规定,由于其内含着孙子所说的法令畅通、赏罚严明等要求,因此,它必然也带有强制性。

孙子认为,用兵作战能够做到“先为不可胜”的队伍,必然是一支有组织、守纪律、指挥有序、法令畅通的自强自觉的队伍。为了锻造、形成这样的队伍,就要加强管理,坚持法制,把重点放在队伍的内部管理上,功夫要用在内部管理上。在队伍的内部管理上用功,就是要通过“曲制”来编制层次分明、稳定有序的军形,通过“官道”来分清职责并明确赏罚,通过“修道而保法”来建立队伍治理的长效机制。

首先,在队伍组织的法制管理上,孙子非常重视“曲制”及其作用。用兵作战,不是几个人凑合在一起就能完成的问题,而是涉及由众多人数构成的大部队的组织和管理问题。在用兵作战中,关于如何对大部队进行组织和管理的问题,孙子认为,“曲制”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孙子兵法》指出:“凡治众如治寡,分数是也。”关于这句话,今天可以直译为:要治理好人数众多的大部队,即使它能够组织合理、管理有序,使其像管理人数很少的小部队那样得心应手,只有运用一定的编制才能做得到。“曲”为分,“数”为小单位,“分数”就是能够化大为小、建立分层的编制,而“曲制”则是通过这样编制形成的组织制度。从这样的理解出发,那么,孙子所说的这句话的含义就是,只要运用能够落实编制的组织制度,通过编制把大部队划分为小单位,即划分为不同的层次,就可以对人数众多的大部队进行分层管理,每一层次的人数不多且便于管理,在管理方面通过统辖而逐层上升,这样对大部队的管理就能够像管理小部队一样得心应手了。比如,西周时期,作战排列阵势一般把军队分为左、中、右,并且按照作战的重要性把军队分为上、中、下,这种排列,号称“三军”。春秋时期,“军”被逐渐固定为“师”以上的编制单位。据《周礼》记载,古代军队编制中,每5人为“伍”;25人为“两”,统辖5个“伍”;100人为“卒”,统辖4个“两”;500人为“旅”,统辖5个“卒”;2 500人为“师”,统辖5个“旅”;12 500人为“军”,统辖5个“师”。《孙子兵法》中提到的军队编制,有军、师、旅、卒、伍等,估计这些就是当时大部队的组织编制形式。《孙子兵法》提出“治乱,数也”,表明了一个观点,就是孙子认为部队的“治”或“乱”,其实都与部队是否进行了编制管理有关。所以,孙子主张,大部队就是要通过编制来进行组织管理才能成为一个统一的整体,这是不能改变的法制准则。关于这一点,曹操在《孙子略解》中也认为,孙子强调的是“以部曲分名数为之,故不可乱也”。

其次,在队伍职责的法制管理上,孙子特别关注“官道”及其制约。大部队通过编制来进行组织管理,这种组织管理实际上是在实行单位管理、部门管理和分层管理。在这样的管理体制下,各单位、各部门、各层次都必须配置相应的将领和文职官吏,从而使大部队有许多各级将领和文职官吏。大部队的组织管理工作能否做好,往往与各级将领和文职官吏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在“法”的问题上,《孙子兵法》强调了“曲制”之后,还要进一步强调“官道”。其目的就在于:第一,通过有关职责和程序的制度,使各级将领和文职官吏能够明确职责、分清责任、执行法令、承担过失。第二,通过各级将领和文职官吏明确自己所承担的责任,来保证法令畅通,来进行严格管理。孙子说:“兵有走者,有弛者,有陷者,有崩者,有乱者,有北者,凡此六者,非天之灾,将之过也。”孙子曾经分析过六种兵败的情况,如,敌我双方势均力敌,硬要以一击十,就会出现败逃的“走兵”现象;与敌作战时将领懦弱而指挥不灵,就会产生松弛的“弛兵”现象;交战时将领孤身对敌,就会出现全军陷没的“陷兵”现象;基层将领不服指挥,上级将领不知其才能,就会出现将不能敌的“崩兵”现象;将领平时管理不严、教导不明,就会出现互相怨恨、布阵混乱的“乱兵”现象;将领不明敌情,以寡敌众,以弱敌强,就会产生败北的“北兵”现象。孙子认为,类似上述的兵败现象,一般不是由天灾等自然条件造成的,而是由将领和官吏的问题造成的。将领和官吏的问题出在什么地方呢?在孙子看来,主要就是“官道”不明,职责不清,平时治军和管理不能保证“法令畅行”、“赏罚分明”。所以,孙子认为,有关将领和官吏的职责和程序管理制度,是治军时必须严格遵循的法制准则。

再其次,在队伍平时的法制管理上,孙子十分强调运用制度教育和法制手段来进行管理。孙子指出:“善用兵者,修道而保法。故能为胜败之政。”治军“令之以文,齐之以武,是谓必取。”同时,他又指出:“厚而不能使,爱而不能令,乱而不能治。譬如娇子,不可用也。”孙子指出,善于用兵作战的将领,在部队的治理问题上,一般都比较注重修明治道,而且注意保持法度,所以他们往往能够治理好自己的队伍,从而成为支配战争胜负的主宰。修明治道,就是善用兵者非常明确用什么样的方法和制度来对部队进行治理,他们能够一开始就颁布和执行部队的管理制度,并且平常十分注意用制度教育的方法,使将士们习惯于接受命令。保持法度,就是善用兵者能够在队伍治理上坚持法制管理,并且平常善于用强制性的军法制度,来统一和规范将士们的行动。修道而保法,就是要制定一套能让全体将士都明确的队伍管理法则和方法,同时能够在治理队伍时把教育培养和制度管理结合起来,这样就必定能取得全军上下都敬畏的效果,整个队伍就能够成为一支纪律严明、号令统一、整齐有力的强大队伍。反过来说,如果平时只是注意了厚待士卒,却不注意使用和锻炼他们,只是注意了从各方面爱护士卒,却不注意培养他们服从指挥并执行命令的习惯,即使平时士卒们违反了制度、扰乱了军纪、破坏了军规,也不去惩罚和管治他们,这样的士卒就像娇生惯养、姑息放纵的孩子,在战场上是没有什么用的。因此,在形成队伍的亲和力和凝聚力方面,孙子主张用“仁”;而在队伍的严格管理方面,孙子主张施“法”。“仁”和“法”不可分割,用“仁”不等于弃“法”,施“法”不等于无“仁”,“法”、“仁”结合才能真正管理好队伍。

在孙子看来,在队伍的整治管理上,坚持法制管理的意义,在于它可以把由许多人组成的队伍治理成为一支结构合理、约束严厉、行动统一、整体有力的队伍,这样的队伍才能“立于不败”。孙子认为,放弃法制管理,由许多人组成的队伍就将是一支组织松散、纪律不明、行动任意、整体无力的队伍,这种一盘散沙式的队伍必将会“不战先败”。曹操看到了《孙子兵法》关于队伍建设坚持法制管理的重要意义,所以他说,“善用兵者,先修治为不可胜之道,保持法度不失敌之败乱也”。

第二节“用兵之法”的基本规则

在《孙子兵法》里,遵循法则的问题不仅指向队伍内部治理,而且指向用兵的对外作战。在孙子那里,“法”指向队伍的内部治理,主要是要求坚持法制管理,凝聚和锻造自身的力量,以保证自己将来在战场上“立于不败”;“法”指向用兵的对外作战,主要是要求遵守用兵法则,按照用兵之道去灵活用兵,以保证自己在战场上能“自保而全胜”。为此,《孙子兵法》特别提出并且强调“用兵之法”,其目的就是为了让用兵者们懂得、以至于更加明确战场上用兵的基本法则,从而能够遵循法则去调整或规范用兵行为,这样才能赢得胜利。《孙子兵法》所说的“用兵之法”,概括地讲,主要有以下方面:

第一,成本法则。《孙子兵法》认为,用兵不是没有成本的,而是有成本的,并且其成本还很高。孙子说:“用兵之法,驰车千驷,革车千乘,带甲十万,千里馈粮,则内外之费,宾客之用,胶漆之材,车甲之奉。日费千金,然后十万之师举矣。”孙子指出:在用兵还未出征之前,就要准备好大量的军需物资装备、器材和粮食,而且还要保证能够源源不断地供应这些军需物资装备、器材和粮食,可见其所需要开支的费用是十分巨大的。不仅如此,实际用兵作战过程中其成本就更高。孙子说:“将不胜其忿而蚁附之,杀士三分之一而城不拔者,此攻之灾也。”实际用兵作战过程中,所要付出的代价更高,因为它要付出流血牺牲的代价,如果遇到需要攻城拔寨,那么所付出的代价就更高。由此可见,用兵就要支出高额的成本、付出高昂的代价。但是,这又是用兵的法则,这种用兵的成本法则是不可违反的。所以,对于用兵作战,孙子一方面要求慎重,“不可以怒而兴师”,“不可以愠而致战”;另一方面反对穷兵黩武,指出“兵久而国利者,未之有也”。根据用兵的成本法则,孙子提出:用兵要争取“兵不顿而利可全”,用兵要做到“兵贵胜,不贵久”。从而指出了用兵的关键在于取胜,而不可旷日持久。

第二,求胜法则。《孙子兵法》认为,用兵作战的目标在任何时候都是为了求胜。但是,求胜就应该力求能够全面制服对手,以达到“全胜”。孙子说:“用兵之法,全国为上,破国次之;全军为上,破军次之;全旅为上,破旅次之;全卒为上,破卒次之;全伍为上,破伍次之。”“全胜”是最高目标。然而,要在降服对手上求“全”,仅仅依靠军事手段是根本做不到的。因此,在战胜对手的问题上要考虑上、中、下三策,既要做好最坏的准备,又要争取最好的结果。上策是“伐谋”,它主要是以计谋来取胜;中策是“伐交”,它主要是通过外交手段来取胜;下策是“伐兵”,它主要是通过军事手段来取胜。战胜对手的上、中、下三策相比较,以计谋来取胜是最好的。因为,通过运用计谋来取胜,战胜对手时所付出的流血牺牲的代价最小,胜利的收获最大。它不仅能从战势上战胜对手,而且能从思想上、心理上完全战胜对手,并且能够保证“兵不顿而利可全”、“胜敌而益强”,甚至不留隐患。所以,根据这个用兵法则,孙子指出:“百战百胜,非善之善者也;不战而屈人之兵,善之善者也。”当然,孙子也不是说战胜对手不需要外交和军事,而恰恰是说要以强大的军事和外交为前提,但是战场上还要依据实际情况和策略运用的可行性,具体谋划和运用三策,来战胜对手。

第三,灵动法则。《孙子兵法》认为,战场上的情况从来都是错综复杂的,用兵作战时经常会碰到敌我双方各种不同的情况,因此用兵作战必须遵循灵活机动的原则和方法。孙子指出:“用兵之法,十则围之,五则攻之,倍则分之,敌则能战之,少则能逃之,不若则能避之。故小敌之坚,大敌之擒也。”孙子特意指出:当我军兵力十倍于敌人时,就应当包围并全歼敌军;当我军兵力五倍于敌人时,就应当主动发起攻击去歼灭敌军;当我军兵力一倍于敌人时,就应当设法分割敌军、让敌军分散,以便造成我军更大的优势,来各个消灭敌军;当双方势均力敌时,就应当设法通过计谋去战胜敌军;当我军兵力少于敌军时,就应当预先谋划撤退路线;当我军实力明显弱于敌军时,就要尽量回避与敌军正面死拼硬打。用兵作战的法则说明,实力弱小的一方如果只知道硬拼,那么必定会被实力强大的一方擒获。孙子指出这个用兵作战的法则,就是为了告诉用兵者们,战场用兵作战必须根据敌我双方的兵力情况,遵循灵机处置的原则去处理战事,才有可能战胜对手。

第四,迂直法则。《孙子兵法》认为,在用兵作战过程中有许多战势局面需要去扭转,尤其是碰到两军争夺制胜条件时,常常需要想方设法去变迂远为近直、变不利为有利,因此要善于运用迂直之计。孙子说:“用兵之法,将受命于君,合军聚众,交合而舍,莫难于军争。军争之难者,以迂为直,以患为利。故迂其途而诱之利,后人发,先人至,此知迂直之计者也。”“先知迂直之计者胜,此军争之法也。”大家都知道,用兵时需要征召民众、组编队伍、安营驻扎、与敌对垒,要做到这些都是十分困难的。但是,更应该知道争夺制胜条件才是最困难的。因为它经常要把迂远的弯路转变为近便的直路,把不利条件转变为有利条件。为了实现这种“转变”,就要创造一定的条件,既要有意迂回绕道去迷惑对手,又要设法把对手调动得更加迂远,要用利益引诱来使对手改变方向,要使我方能够在后出动的条件下先期到达有利的位置。孙子说,这叫懂得运用以迂为直的计谋。孙子告诉用兵者,在实际用兵作战中,只有率先懂得并善于运用迂直之计,就能赢得胜利,这是争夺制胜条件的法则。

第五,进击法则。《孙子兵法》认为,战场上在我军占有明显优势的条件下,即便是主动攻击敌军,也要遵循兵法中的八项原则。孙子说:“用兵之法,高陵勿向,背丘勿逆,佯北勿从,锐卒勿攻,饵兵勿食,归师勿遏,围师必阙,穷寇勿迫,此用兵之法也。”孙子指出,在攻击敌军时必须注意,一是不去仰攻占据高地之敌,二是不去迎击背靠丘陵险阻之敌,三是不去追击佯败撤退之敌,四是不去进攻士气正旺之敌,五是不要只顾歼灭诱兵之敌,六是不要阻击完全撤兵之敌,七是围攻歼灭敌军时要有意留有缺口,八是不要过于逼迫已经陷入绝境之敌。这些都是基本的用兵方法。孙子提醒用兵者们,即使在我军的优势非常明显的情况下,进攻也要考虑运用策略和方法,对于占据地理优势的敌人、对于企图迷惑我军的敌人、对于士气旺盛有较强战斗力的敌人、对于可能作垂死挣扎放手一搏的敌人,都不要轻易地发起进攻,一定要充分考虑并周密策划进攻的策略和方法,这样才能更好地赢得胜利。当然,对于那些毫无地形优势、只顾撤退逃命、士气极其低下、再不可能卷土重来的敌人,必须完全彻底地消灭之。这也就是后来毛泽东在解放全中国大势已定时所指出的,必须“宜将剩勇追穷寇”。

第六,机变法则。《孙子兵法》认为,善用兵的人,在战场上总能保全自己、战胜敌人,其奥妙就在于他们善于根据当时的条件和具体的情况来临机处理各种情况,从而变通应敌。孙子说:“用兵之法,将受命于君,合军聚众,圮地无舍,衢地合交,绝地无留,围地则谋,死地则战。涂有所不由;军有所不击;城有所不攻;地有所不争;君命有所不受。”“战道必胜,主曰无战,必战可也;战道不胜,主曰必战?”孙子指出,将领受命组军,领兵出征,必须懂得在战场上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君主的一些指令不能机械照办。君命远离战场第一线,对战场上的一些具体条件、具体情况、具体变化等不一定完全了解,他只能从战略上考虑到全局的胜负得失,而不可能详细地制定出在特殊情况下直接应敌的具体战术和方法。因此,将领在战场上必须自己通过观察,去分析情况并决定战事。如果战场上的情况对我军有利,就应该抓住战机,战胜对手;如果战场上的情况对我军不利,出战可能被敌人歼灭,那么就不能轻易出战,在这种条件下即使君主命令出战,将领也应该拒绝。孙子告诉用兵者们,战场用兵,就要不唯书、不唯上、只唯实,只有根据实际情况变通应敌才能取胜,这是最重要的用兵法则。

第七,拒敌法则。《孙子兵法》认为,用兵作战首先要保证自己能够立于不败,而要保证自己立于不败,就要加强管理、壮大实力、精心备战,以使自己固若金汤。孙子说:“用兵之法,无恃其不来,恃吾有以待也;无恃其不攻,恃吾有所不可攻也。”孙子指出,用兵的法则就是保全自己、战胜敌人。因此,用兵作战不能够依靠单方面的想象,指望敌军不会前来侵犯,而应该依靠自己事先做好充分的准备,并且能够严阵以待;不能够依靠单方面的想象,指望敌军不会前来进攻,而应该依靠自己的防守非常坚固,并且能够面对进攻而牢不可破。孙子告诉用兵者们,在战场上要想真正守住自己、抗拒敌人,就不能消极等待,也不能依靠自己单方面的希望,更不能指望祈祷来保佑。在严酷的战争面前不能有任何侥幸的心理,只有平时在防守和进攻方面都做好充分的准备,战时才能守得住、攻得上。如果连守都守不住,那就不可能有攻得上的问题。所以,战场上首先要守得住,才有可能去争取时间,消耗敌人,拖疲敌人,进而反击制胜。“先胜而后求战”,这是用兵的拒敌法则。

第八,地理法则。《孙子兵法》认为,在战场上用兵作战,必须要会观察地形、利用地形、知道各种不同地形条件下的不同战法,才可能在具体条件下战胜敌人。孙子说:“凡地有绝涧、天井、天牢、天罗、天陷、天隙”,“地形有通者,有挂者,有支者,有隘者,有险者,有远者。”此“地之道”。“用兵之法,有散地,有轻地,有争地,有交地,有衢地,有重地,有圮地,有围地,有死地。”“散地则无以战,轻地则无止,争地则无攻,交地则无绝,衢地则合交,重地则掠,圮地则行,围地则谋,死地则战。”“兵之利,地之助也。”“夫地形者,兵之助也,料敌制胜,计险厄远近,上将之道也。知此而用战者必胜,不知此而用战者必败。”孙子指出,用兵作战会碰到各种各样的地形情况,用兵者首先要会观察了解各种不同的地形,知道在各种不同地形条件下战事的处置方法,并且会充分利用各种有利地形,迅速脱离各种不利地形。这就告诉用兵者们,地理条件是用兵取胜过程中能起到重要辅佐作用的自然条件。因此,用兵时必须要学会观察和利用自然条件,以保证实战中能够迅速抢先占据有利地形,并引诱对手进入不利地形,要能够计算并利用地形险厄进行作战,才能取得胜利。

孙子认为,用兵者懂得并严格遵循上述八项主要的用兵法则,用兵作战必定会取得胜利。用兵者如果不懂得这些主要的用兵法则,并且违反这些用兵法则去用兵作战,就必定会失败。这是用兵中讲“法”、尊重“法”的重要意义。

第三节“用众权变”的具体术法

在《孙子兵法》中,孙子不仅详细阐述了用兵的基本法则,而且还强调了用兵作战过程中一些重要的具体术法。关于战场具体用兵作战的问题,孙子也十分重视,他除了要求遵守用兵的基本法则之外,还要求充分关注作战中必须运用的一些具体术法。按照《孙子兵法》的阐述,这些具体术法包括用众术法、攻城之法、谋攻之法、军争之法、察判之法、火攻之法、用间之法等。

关于“用众之法”,《孙子兵法》认为,关键在于指挥将士统一行动。孙子说:“夫金鼓旌旗者,所以一民之耳目也,民既专一,则勇者不得独进,怯者不得独退。”孙子在其兵法中提出“用众之法”,主要是提醒用兵者,在战场用兵作战时要注意建立统一的指挥系统并明确赏罚标准,用统一的方法来指挥大部队作战。

关于“攻城之法”,《孙子兵法》认为,这是降服敌人最下策的方法。孙子说:“攻城之法,为不得已。”孙子在其兵法中指出“攻城之法”,主要是为了提醒用兵者,在战场上降服对手可以采取上、中、下策,因此要特别注意“上兵伐谋,其次伐交”,迫不得已才用攻打城池的方法。

关于“谋攻之法”,《孙子兵法》认为,这是降服对手最上策的方法。孙子说:“必以全争于天下,故兵不顿而利可全。”孙子提出“谋攻之法”,主要是为了提醒用兵者,要注意先谋而后攻,尽量多用计谋来降服对手。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在战场用兵作战中以最小的代价来换取最大的收益。

关于“军争之法”,《孙子兵法》认为,战场上要善于转变迂直、患利条件,因为“先知迂直之计者胜”。孙子提出“军争之法”,主要是为了提醒用兵者,注意在战场上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策略,不断调动对手,才能牢牢地掌握战争胜负的主动权。

关于“火攻之法”,《孙子兵法》认为,用火辅助进攻效果十分明显,“以火佐攻者明”,“火可以夺”。孙子提出“火攻之法”,主要是为了提醒用兵者,战场上可以注意适时采用火攻的方法,即考虑用多种手段来制胜对手。

关于“用间之法”,《孙子兵法》认为,这是“先知”敌情的重要手段,“能以上智为间者,必成大功。”孙子强调指出“用间之法”,主要是为了提醒用兵者,战时要注意搜集信息和情报,并且运用准确的情报去制定具体作战方案,因为这样才能事先做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孙子兵法》中提到的以上术法,在前面各章已有所涉及,恕不赘述。这里,有必要专门阐述一下“察判之法”。所谓“察判之法”,就是观察判断敌情的方法。孙子在其兵法中,比较详尽地、具体地阐明了这个方法。孙子说:“敌近而静者,恃其险也;远而挑战者,欲人之进也;其所居易者,利也。众树动者,来也;众草多障者,疑也;鸟起者,伏也;兽骇者,覆也。尘高而锐者,车来也;卑而广者,徒来也;散而条达者,樵采也;少而往来者,营军也。辞卑而益备者,进也;辞诡而强进驱者,退也;轻车先出居其侧者,陈也;无约而请和者,谋也;奔走而陈兵车者,期也;半进半退者,诱也。倚仗而立者,饥也;汲而先饮者,渴也;见利而不进者,劳也。鸟集者,虚也;夜呼者,恐也;军扰者,将不重也;旌旗动者,乱也;吏怒者,倦也;粟马肉食,军无悬罐,不返其舍者,穷寇也。淳淳翕翕,徐与人言者,失众也;数赏者,窘也;数罚者,困也;先暴而后畏其众者,不精之至也;来委谢者,欲休息也。兵怒而相迎,久而不合,又不相去,必谨察之。”孙子告诉用兵者们,不同的现象反映了不同的情况,因此可以通过观察现象来判断实际情况。

在这里,《孙子兵法》共提出了三十二种观察判断的方法:(1)对手离我们很近,但却很平静,没有一点声息,这说明其有险可依;(2)对手离我们很远,但却派兵前来挑战,这说明其想通过激怒的方式,让我方轻易出击;(3)对手敢于在平缓的地带安营扎寨,这说明那里地形一定对其有利;(4)看见树林都晃动摇摆,这说明敌人来了;(5)看见杂草丛生的地方,设置了众多的障碍,这说明对手企图迷惑我们;(6)看见鸟雀惊飞,说明这个地方有伏兵;(7)看见野兽到处乱跑,说明我们将遇到大举进攻;(8)看见尘土高扬,并且尘土笔直向上,这说明对手的兵车已经出动了;(9)看见尘土不高,但是覆盖面比较广,这说明有步兵前来;(10 )看见尘土飞扬,但又分散而细长,这说明对手在砍柴伐木;(11 )看见的尘土不多,但是却此起彼伏,这说明对手在安营扎寨;(12)对手表面言辞谦卑,而实际正在抓紧战备,这说明他们要向我们进攻了;(13)对手言辞诡诈,并且勉强驱军前进,这说明他们准备撤退了;(14 )对手的战车先出来,并且排列于侧翼,这说明他们在布列阵势;(15 )对手并未陷入困境,但却前来请和,这说明其中包藏着阴谋;(16 )对手的士卒奔跑,并且用战车摆开阵势,这说明对手期望与我们决战;(17 )对手似进又退,似退又进,这说明他们想引诱我们出战;(18 )对手的士卒倚着兵器而站立,这说明他们饥饿难忍;(19 )对手的士卒在喝水时,争先恐后,这说明他们干渴至极;(20)对手见利,但却不去设法获取,这说明他们已经疲惫不堪了;(21 )对手的军营上面鸟雀群集,这说明他们的军营空虚;(22 )对手的士卒半夜呼叫,这说明他们心里恐惧;(23 )对手的军营里吵闹紊乱,这说明对手那边领军人物的威望不高;(24 )对手那边旌旗杂动,并且毫无规律,这说明对手的队伍十分混乱;(25 )对手那边的军官心浮气躁,这说明他们非常疲劳,而且管理不善;(26)对手那边以粮喂马、杀畜食肉、砸锅灭炊、自断后路,这说明他们已成穷寇;(27 )对手那边的军官表面和蔼,与士卒说话轻言细语,这说明他已失去信任;(28 )对手那边对其下属不断地奖赏,这说明他们已经无计可施;(29 )对手那边对其下属不断地处罚,这说明他们已处于困境;(30 )对手那边先对其下属暴虐,后来又怕下属叛变,这说明对手的将领极不精明;(31 )对手派使者前来,委婉表示谢罪,这说明对手企图休兵息战;(32 )对手怒气冲天地前来,但是既不进攻也不撤退,这说明他们的意图还有待进一步查实。

《孙子兵法》所述以上三十二种方法,都是在不断运动变化的过程中根据不同的现象去观察环境、判断情况、摸清意图的具体方法。孙子认为,这些观察敌情、判断敌情的具体方法,对于用兵者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因此,用兵者在战场用兵作战时,一定要注意随时检查审视自己观察敌情、判断敌情的方式方法,以保证能够准确地掌握敌情、应对变化。

第四节“守法”而“无为自治”

以“法”为制度、规则和方法阐述队伍的管理自治以及用兵准则,突出体现了《孙子兵法》在治军用兵方面的战略智慧。这一智慧把用兵的平时和战时有机地结合起来,其瞄准的是战时,而注重的是平时,揭示了“养兵千日,用兵一时”的真正含义,指出了自觉进行法制管理、遵守用兵之法、掌握权变术法这个治军用兵的道理。

“法”,从来都是进行内部治理的重要手段和方法。《韩非子·外储说右上》曾讲述过“狐偃论法”。其中记载,晋文公对狐偃说:“我把食物赐给朝中人,拿酒和肉宴请宫中人,宰牛分给国人,织布做衣给士卒,这样能使民众努力作战吗?”狐偃回答:“不能。”文公说:“减少赋税,宽缓刑罚,这样能使民众努力作战吗?”狐偃回答:“不能。”文公又说:“民众失去财产我派人去察看,有罪的人我赦免,赐财物给贫穷的人,这样能使民众努力作战吗?”狐偃回答:“不能。那些都是他们生存的方法,而要他们去作战实际上是要杀掉他们。民众听从你的是为了能够生活,但你却要杀掉他们,这就是他们不能听从你的原因。”文公问:“怎样才能使民众努力作战呢?”狐偃回答:“要使民众不得不努力作战。”文公又问:“怎样才能使他们不得不努力作战呢?”狐偃回答:“奖赏要守信,处罚要果断,这就足以使他们努力作战。”文公问:“处罚的标准是什么?”狐偃回答:“不避亲近和显贵,法制能在亲人身上推行。”文公听后,认为有道理,并且依法处置了他曾宠信但却违法的大臣,从此显示了“法”在治理方面的严明和威力。正因为“法”有这样的作用,所以《孙子兵法》开篇就要强调“法”。

其实,关于“法”的社会作用,早在春秋战国之前,人们就有了一定的认识。尧、舜以来,夏、商、周已经开始有了“法”的初步意识,随着社会发展人们还逐步懂得了用明确规定的刑罚来整肃法纪,并且知道了可以用“法”来对内部进行严明治理,因此,《易经》曾指出:“先王以明罚饬法”。西周时期,依法治理已经是比较普遍的现象,一般掌管诉讼的官吏,都会比较公正地按规定来进行奖赏,并且严格地按照法律、法令、法规来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不过,那时的“法”还是作为一种次要的手段来辅助周所实行的礼制。《汉书·艺文志》中说:“法家者流,盖出于理官。信赏必罚,以辅礼制”,就是讲的这种情况。同时,它还指出了后来战国时期出现“法家”这一思想流派,也是由此逐步发展而来的。这一方面说明,在有关内部“治理”的问题上,春秋时期之前“法”就被人们用来发挥其“治理”功能;另一方面说明,春秋时期还无所谓真正的“法家”。春秋末期的《孙子兵法》重视“法”,但孙子并不是“法家”,因此不能将孙子简单地归类于“法家”,正如孙子强调“仁”,然而却不能将其简单地归类于“儒家”一样。但又应该承认,孙子虽然不是“法家”,但他确实看到了“法”的治理功能。因此,在锻造军形、整肃军纪、加强管理等方面,《孙子兵法》能够强调“修道而保法”,“令之以文,齐之以武”,并认为这是必然取得治理效果的重要手段和方法。

有必要指出,先秦诸子百家思想发源于春秋时期,但真正形成不同流派却是在战国时期。也就是说,春秋时期有诸子百家思想因素,但无诸子百家学术流派。因此,在春秋时期,各种思想主张往往并不互相排斥,而且那时的一种主张常常是包含着多种思想因素,各种思想的分野在那时还不是十分明显。比如,主张用“法”,但并不排除“仁爱”、“道德”。管子在齐国治理国家,始终主张重“法”治理,《管子》认为,“法者,天下之至道,圣君之实用也。”但是,另一方面,《管子》又非常严肃地提出“四维不张,国乃灭亡”。管子所说的“四维”,就是指礼、义、廉、耻等传统道德。管子认为,周治重德,齐治用法,“法”与文明礼貌、行为正义、廉洁奉公、知耻而止等并行不悖,治理必须“法”、“德”并重。又比如,春秋时期,主张用“法”的人,在对“法”的理解中往往包含有“势”和“术”的含义。春秋时,“法”往往是法、势、术三者并用。主张法制,是为了行为齐整;重视权势,是为了令行禁止;提倡智术,是为了指挥驾驭。应该看到,《孙子兵法》正是在春秋时期使用“法”的意义上,提出用“法”来治理军队、强卒练将、指导用兵。因此,孙子阐述自己的兵法,强调以“法”治军时,不仅不排斥“仁”的作用,而且将“法”、“势”、“术”三者功能统一并用,并用以完整表达自己的用兵思想。

“法家”形成为一种思想流派,是战国时期的事情。这时的“法家”,在社会治理方面更偏重于强调“法”,并且更进一步地突出了“势”、“术”、“法”的作用。如,慎到提倡举“势”,主张国君要始终保持自己的权威,进一步强制驾驭自己的臣下。申不害提倡用“术”,主张国君要运用权术或利用政治手段,来对付政敌、保持权位。商鞅提倡施“法”,主张以严刑峻法来管治国家,并对有功者重赏,对有过者则重罚。而“法家”的集大成者韩非子则认为,“势”、“术”、“法”三者应该统一起来配合运用。《韩非子》指出:“势”、“术”、“法”“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君王威严,令出如山,这是“势”;君王驭人,神出鬼没,无法捉摸,这是“术”;君王如天,执法公正,这是“法”。《韩非子》说:“夫圣人之治国,不恃人之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为非也。恃人之为吾善也,境内不什数;用人不得为非,一国可使齐。为治者用众而舍寡,故不务德而务法。”“明主之国,令者,言最贵者也;法者,事最适者也。言无二贵,法不两适,故言行而不轨于法令者必禁。”韩非子指出,圣人治国,不是为了要使人人都为善,而是为了要使人人都不作恶,用人就要使人不作恶,这样,国家才能稳定、天下才能太平。君王治国,应着眼于大多数人,而少数人无关紧要。所以,应该着力于执法,而非仁爱立德。既然颁布了法令,人人就都要遵从,官吏的任务就是固守法,违法就要重罚。在韩非子看来,君王需要的是掌握严刑峻法和强力威势,并不需要什么立德治理,所以,国家治理是以法治民,而不是以德感民。

对于“法家”的思想,我们应该辩证地看待。一方面,它确实具有将“法”的作用极端化的倾向。在社会治理问题上,“法家”排斥其他治理思想,主张以强力来控制、管治国家社稷,这种将法治绝对化的主张,无视教化与引导,丢弃“仁爱”与“道德”,在极端的君王那里,它很容易变成严刑峻法的治世手段和方法,甚至可能形成暴政。所以,《汉书·艺文志》在评价夸大法治作用、强调重刑治理时说:“及刻者为之,则无教化,去仁爱,专任刑法而欲以致治,至于残害至亲,伤恩薄厚。”另一方面,法家思想中也包含有一些合理的因素。如,《韩非子》强调:“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专以其事责其功。功当其事,……则赏;功不当其事,……则罚。”在这里,韩非子关于立法、执法、职责分清、赏罚严明的主张,揭示了法制管理的重要作用和意义。这些合理的思想因素,直到今日,仍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坚持法制,对于治理社会、管理国家是十分重要的。因为,不论到什么时候,不论在什么地方,法律、法令、法规都可以约束人们的行为,法的制度也可以用来追究为官的责任。执行法的制度,就能够在管辖的范围内起到预先警示不法、及时处置违法、公平判决犯法的作用。有法可依,严格执法,就能够引起人们在内心进行自我调节,从而产生自我约束的意识。法制,实际上就是通过制度约束和自我约束的统一而产生治理作用的。在法制的社会里,人人遵循制度、遵纪守法、依法办事、恪尽职守、赏罚分明,就会形成上下统一的社会自治,就会减少许多无谓的冲突和动荡。在这种条件下,人们就能够根据稳定的法制要求,逐步建立起自主和谐的社会,社会就会趋向“无为而治”的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