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大赢家:商标品牌致胜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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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商标注册审查实例

商标注册申请程序是取得商标专用权必经的法律程序,商标注册申请书件是商标局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基础性法律文书,必须认真按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填写和提供。鉴于部分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商标注册申请知识知之甚少,部分商标代理人责任心不强,报送商标注册申请书件不够规范或发生错误,对商标注册申请造成不必要的重复工作,浪费人力和财力,耽误商标注册申请人的时间。因此,特收集若干形式审查实例,以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提高商标注册申请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一)申请商标注册不专用部分应予标注的补正案

广东顺德市桂州镇皇子食品厂向商标局申请在第30类食品上注册“皇子食品系列”商标。该商标为图形、文字的组合,其文字是“皇子食品系列”及拼音。经形式审查,商标中“食品系列”及拼音属于食品行业常用术语,不能独家专用。据此,商标局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要求申请人在申请的商标图样中去掉“食品系列”和“SHIPINXILIE”。

申请人在收到补正通知15日内,将其补正后的申请书件寄回,商标局保留其原申请日期和申请号。

(二)商标注册中请人名义不符的补正案

×××商标事务所代理的“泰州友谊印刷总厂”在16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注册。经审查,申请人委托书上填写的申请人名称及加盖的企业公章均为“泰州友谊印刷总厂”,但所附《营业执照》复印件的企业名称却是“泰州友谊印刷厂”,不符合《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条“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义、章戳,应当与核准或者登记的名称一致”的规定。

据此,商标局将“泰州友谊印刷总厂”的商标申请书件退回该商标事务所,要求其在收到补正通知15日内,对该企业公章和《营业执照》进行核对,准确无误后,将补正申请书件寄回商标局。

(三)商标注册申请书上图样不符合要求的补正案

广州大班有限公司向商标局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的“大班Fur Salon”商标。申请人在商标注册申请书上粘贴的商标图样为一有色图形和文字剪贴而成的。

商标注册申请是一项严肃的法律工作,申请人将商标图样随意的剪贴拼凑,不符合商标注册申请的有关“商标图样必须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的规定。

据此,商标局发给申请人补正通知,要求其重新制作商标图样,并限其在收到补正通知15日内,将其符合要求的商标图样和申请书件寄回商标局。

(四)商标图样、文字书写不规范的补正案

江西某酒厂在第33类商品上申清注册的“沪奉”商标,商标图样中因“奉”字书写不规范,审查人员查阅多种字典,难以找到出处。

据此,商标局退回其申请,要求申请人提供该“奉”字的出处,并于收到补正通知15日内,将该“奉”字补正材料连同申请书件寄回商标局。如果申请人找到文字出处或者对文字进行了规范处理,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将书件寄回商标局,商标局将保留其申请日期和申请号;如果申请人找不到“奉”字的出处,又不对文字进行规范处理,商标局将退回其申请,不予受理。

(五)商标图样中汉语拼音有误的补正案

广东潮阳市棉城港城制衣厂向商标局申请在第25类商品上注册“山水”商标,商标由图形、汉字及其拼音组合而成。“山水”拼音正确书写应是“SHAN SHUI”,其商标图样中汉语拼音有误。

据此,商标局发出补正通知,要求申请人对商标图样进行改正,并在收到补正通知15日内,将其改正的商标图样与申请书件一并寄回商标局。

(六)商标注册申请书件缺商标图样的补正案

×××商标事务所代理的中科院成都地奥制药公司在第16类商品上申请注册“地奥”商标。经审查,该申请未按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九条“每一个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图样十份”的规定办理,未附送商标图样。

据此,商标局将中科院成都地奥制药公司在第16类商品上申请注册“地奥”商标的申请书件返回该商标事务所,要求其在收到补正通知后15日内,补齐商标图样,连同申请书件一并寄回商标局。

(七)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图样不符合要求补正案

×××商标事所代理的广东源隆新型包装有限公司在第16类商品上申请注册图形商标。经审查,该申请书所贴商标图样为红、蓝、绿相间彩色图样,在《商标注册申请书》中也标明保护指定颜色,但其商标注册申请书件所附的商标图样却是黑白的,不符合《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九条“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应当交送着色图样10份”的规定。

据此,商标局将广东省源隆新型包装有限公司在第16类商品上申请注册图形商标的申请书件退回该商标事务所,要求其在收到补正通知书15日内,将指定颜色的彩色图样10张,清晰黑白墨稿一张,连同商标注册申请书件一并寄回商标局。

(八)商标注册中请的商标图样不清晰补正案

×××商标事务所代理的高明市新圩镇鸿发纸类制品厂在第16类商品上申请注册“HF”商标。经审查,该申请委托书填写的商标名称为“HF”,但商标注册申请书所贴商标图样及所附送的10张商标图样很不清晰,不符合《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九条“商标图样必须清晰”的规定。

据此,商标局将高明市新圩镇鸿发纸类制品厂在第16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的“HF”商标申请书件退回该商标事务所,要求在收到补正通知15日内,将制作清晰的商标图样10张,连同申请书件一并寄回商标局。

(九)商标图样方向不明的补正案

×××商标事务所代理的中南人防实业开发集团在第20类商品上申请注册图形商标。经审查,该商标注册申请书和委托书只注明是图形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书指定粘贴商标图样的位置上没有粘贴商标图样,在其附送的10份商标图样中,既无中文,也无字母,更未标明商标图样方向。商标局在商标注册程序中无法确权,无法办理公告、注册和发给《商标注册证》。

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商标局将中南人防实业开发集团在第20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图形商标申请书件退回该商标事务所,要求其在收到补正通知后将商标图样贴在申请书指定的位置,并连同其他书件一并寄回商标局。

(十)《商标代理委托书》填写不完整的补正案

×××商标事务所代理的中山市大和商行在第18类商品上申请注册“CHRISTUN LAEROIX”商标。经审查,该《商标代理委托书》未填写代理的商标名称,不符合《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代理人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的规定。

据此,商标局以该《商标代理委托书》中委托事项不全为由,将中山市大和商行在第18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的“CHRISTUN LAEROIX”商标申请书件退回该商标事务所,要求在收到补正通知15日内,将该商标代理委托书填写完整,寄回商标局。

(十一)申请商标注册书件缺少《营业执照》复印件的补正案

×××商标事务所代理的泾川县二轻机械厂在第18类商品上申请注册“泾峰”商标。经审查,该商标申请人未按商标局每件申请书应附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的规定。未附送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无法确认申请人所报的商品是否符合工商行政理部门核准或登记的经营范围,也无法确认该申请人是否具有商标注册申请人资格。

据此,商标局将泾川县二轻机械厂在第18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的“泾峰”商标退回该商标事务所,要求在收到补正通知15日内,将所需材料补齐,连同申请书件一并寄回商标局。

(十二)商标图样贴错的补正案

×××商标事务所代理的库车县水泥厂在第19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的“金龟”商标。经审查,该商标代理委托书填写的商标名称为“金龟”图形,但申请书所贴的图样明显倒置。

据此,商标局将库车县水泥厂在第19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的“金龟”商标申请书件退回该商标事务所,要求该所补正,并在收到补正通知15日内,将申请书件寄回商标局。

(十三)商标注册申请人名称与企业登记名称不一致的补正案

福建省石狮市灵狮新明制衣厂向商标局申请在第25类商品上注册“黛绿丹”商标。经审查,该申请书填写的申请人名称是“福建省石狮市灵狮新明制衣厂”,所附《营业执照》复印件中的企业名称及单位介绍信的公章也均为“福建省石狮市灵狮新明制衣厂”,但申请书所加盖的企业章戳却是“福建省石狮市林达信利达服装厂”,商标注册申请人名称与公章不一致,不能确认商标注册申请人资格的合法性。

据此,商标局特福建省石狮市灵狮新明制衣厂在第25类商品上申请的“黛绿丹”商标申请书件退回申请人,要求其在收到补证通知15日内,对申请人名称与公章不一致问题进行改正,并将补正后的申请书件寄回商标局。

(十四)商标图样过大的补正案

×××商标事务所代理的昆明宏达食品有限公司在第32类商品上申请注册“宏达”商标。经审查,该商标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所贴的商标图样及附送的10份商标图样,不符合《商标法实施法细则》第九条“商标图样的长和宽应当不大于10厘米”的规定,该商标图样过大。

(注:该商标图样已缩小)

据此,商标局将昆明宏达食品有限公司在第32类商品上申请的“宏达”商标申请书件退回该商标事务所,要求该所在收到补正通知15日内,将符合要求的商标图样10份,连同申请书件奇回商标局。

(十五)商标图样不清晰的补正案

×××商标事务所代理的亨奇鲜啤(加拿大)有限公司在第32类商品上申请注册“HENCH”商标。经审查,该商标申请人在商标申请书上所贴的商标图样及附送的10份商标图样不符合《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九条“商标图样的长和宽应当不小于5厘米”的规定,该商标图样不仅小于5厘米,且图样又由字母、枫叶及花边构成,清晰度较差,难以辨认。

据此,商标局将亨奇鲜啤(加拿大)有限公司在第五类商品上申请的“HENCH”商标申请书件退回该商标事务所,要求在收到补正通知15日内,将符合要求的商标图样10份,连同申请书件寄回商标局。

(注:该商标图样已放大)

(十六)商标注册申请手续不齐补正案

×××商标事务所代理的唐山春阳纸业有限公司在第16类商品上申请注册“春阳”商标。经审查,该商标代理人未按商标局要求在《商标注册申请书》上加盖商标代理人章戳,视为商标注册申请手续不齐备。

据此,商标局将唐山春阳纸业有限公司在第16类商品上申请的“春阳”商标申请书件退回该商标事务所,要求该所在收到补正通知15日内,在《商标注册申请书》上加盖商标代理人公章后寄回商标局。

(十七)《商标代理委托书》填写不规范的补正案

×××商标事务所代理的长沙市北区五环商店在第32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一颗心”商标。经审查,该商标申请人未按规定在《商标代理委托书》上加盖商标申请人章戳,视为商标注册申请手续不齐备。

据此,商标局将长沙市北区五环商店在第32类商品上申请的“一颗心”商标申请书件退回该商标事务所,要求该所在收到补正通知15日内,在商标代理委托书上加盖申请人章戳后寄回商标局。

(十八)申请人名称、地址与证件不一致的补正案

×××商标事务所代理的犍为县玉律镇王强家具厂在第20类商品上申请注册“洪椿”商标。经审查,该商标申请书填写的申请人名称为“犍为县玉律镇王强家具厂”,申请人地址为“四川省犍为县玉律镇风石街”,所附《营业执照》复印件虽未注明企业名称,但按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负责人名义申请商标注册,而该《营业执照》复印件的负责人为“王玉芝”,地址为“犍为县玉律镇玉律街百司宿舍”,即申请书填写的申请人名称及地址,均与该《营业执照》复印件的企业名称(负责人)和地址不一致,视为两个企业。

据此,商标局将犍为县玉律镇王强家具厂在第20类商品上申请的“洪椿”商标申请书件退回该商标事务所,要求该所在收到补正通知十五日内,将补正的申请书件寄回商标局。

(十九)申请商标指定保护的商品超越经营范围不予受理案

×××商标事务所代理的鄂州中荣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在第1类化肥商品上申请注册图形商标。经审查,申请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明列的经营范围是:“技术服务、销售电子产品、汽车配件”,并无肥料及类似商品,不符合《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条“申报的商品不得超出核准或登记的经营范围”的规定。

据此,商标局将该商标注册申请书件退回该商标事务所,不于受理。

(二十)申请商标指定保护的商品超越经营范围的补正案

×××商标事务所代理的山东泰池酒厂在第34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秦油”商标,商品为烟草及其制品和烟具、火柴、打火机、烟纸、过滤咀等商品。经审查,该厂未提供国家烟草主管机关批准生产烟草制品的证明文件,不符合《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关于“申请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烟丝的商标注册,应当附送国家烟草主管机关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的有关规定。

据此,商标局发出补正通知,要求该商标事务所删除上报商品中的烟草及其制品,并在收到补正通知15日内,将补正后的申请书件寄回商标局。

(二十一)商标注册申请代理人自行更换商标图样不予受理案

×××商标事务所代理的深圳市医疗卫生设备服务中心卫生制品厂在第5类商品上申请注册“恒盾卫士灵”商标。经审查,发现拼音有误,商标局发出补正通知书。代理人将改正的商标图样贴在原拼音有误的图样上,覆盖了原商标图样和图形要素分类章,不符合我局对补正后图样的要求,视为自行更换商标图样,商标局退回申请书件,不予受理。

对图样拼音文字有误的,依商标局规定,申请人应将补正后的商标图样寄回商标局,由商标局审查人员粘贴标注。申请人或代理人自行粘贴图样并将原图样覆盖的,申请书作废,商标局予以退回,不予受理。

(二十二)申请医用营养饮料、婴儿食品商标注册未附证明文件不予受理案

东方集团向商标局申请在第5类医用营养品、婴儿食品上注册商标。经审查,申请人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件未附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证明文件,不符合《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申请人用药品商标注册,应当附送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证明文件”的规定,申请手续不齐备。

据此,商标局依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有关规定,向东方集团发出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二十三)《商标注册申请书》所附商标标识与《商标代理委托书》所附标识不一致的补正案×××商标事务所代理的福建漳州芗城美舒鞋厂在第25类商品上申请注册商标。经审查,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商标代理委托书》上明确表示委托厦门商标事务所代理“恒胜”商标注册申请,在《商标注册申请书》上粘贴的商标图样和所附的10份商标图样上,其商标文字却为“恒腾”,商标局确认其商标注册申请书件所附商标图样不一致。

据此,商标局依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通知该商标事务所在收到补正通知15日内补正,并将其补正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件寄回商标局。

(二十四)报纸杂志商标注册申请未附报刊登记证的补正案

×××商标事务所代理的河南教育出版社在第16类杂志上申请商标注册。经审查,商标注册申请书件中未附送新闻出版部门的报纸杂志登记证。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和国家工商局行政管理局与新闻出版署关于办理杂志商标申请注册应提交新闻出版部门的登记文件的规定,河南教育出版社未附送新闻出版部门的登记文件。

据此,商标局向该商标事务所发出补正通知,要求其附送新闻出版部门的登记文件,并在收到补正通知15日内,将申请书件和新闻出版部门的登记文件复印件寄回商标局,商标局将保留原申请日期和申请号。

(二十五)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申请的补正案

×××商标事务所代理的开滦唐家庄矿劳动服务公司饮料厂,于1996年1月9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号为597774的“滦迪”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申请。

经审查,开滦唐家庄矿劳动服务公司饮料厂有两件注册商标,注册号分别是597774、767357,但在办理变更注册人名义申请时只报了597774号一件,不符合《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必须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办理”的规定。

据此,商标局将开滦唐家庄矿劳动服务公司饮料厂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申请退回该商标事务所,要求其补正,将其597774、767357两件注册商标一并办理。如果767357号注册商标停止使用,应一并提出767357号商标的注销申请。

(二十六)转让注册商标申请的补正案

×××商标事务所代理的靖宇县华林酒厂,于1996年9月13日向商标局提交的注册号为346917的“晨芳”商标的转让注册申请。

经审查,靖宇县华林酒厂转让给靖宇县长白山参茸滋补酒厂的“晨芳”商标的转让注册申请是由转让人靖宇县华林酒厂办理的,不符合《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应由受让人办理”的规定:

据此,商标局将靖宇县华林酒厂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退回该商标事务所,要求其在收到补正通知书15日内补正,由受让人办理转让注册申请,且委托书中委托人也应为受让人即靖宇县长白山参茸滋补酒厂。

(二十七)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的补正案

×××商标事务所代理的青岛市峡山区粉末涂料厂,于1996年9月9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号为548327的“崂峰”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及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

经审查,青岛市峡山区粉末涂料厂的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是以变更注册人名义后的新名称青岛粉末涂料厂申请办理的,不符合商标局“在变名(或转让)与补证同时办理的,补证申请应以变更、转让前名义办理申请手续”的规定。

据此,商标局将青岛市崂山区粉末涂料厂的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退回该商标事务所,要求其在收到补正通知书15日内补正。以变更前名义青岛市崂山区粉末涂料厂提出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如果公章已销毁,应由工商局出具证明,并在申请书及委托书上盖代理章。

(二十八)商标续展注册中请的补正案

×××商标事务所代理的陕西省陕南石棉矿于1996年4月18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号为257714的“大安”商标的续展注册申请。

经审查,陕西省陕南石棉矿“大安”商标指定商品为国内商品分类第29类“石棉制品”,而申请人只在国际分类第19类上申请“石棉制品”续展,不符合《商标续展指南》中“申请人应填报具体商品名称,如果注册商标指定商品分别属国际分类几个类的,在申请续展时,应按国际商品类别具体填写几份申请书”的规定。

据此,商标局将陕西省陕南石棉矿的商标续展注册申请退回该商标事务所,要求其限期补正。因为原国内分类第29类的“石棉制品”不具体,应按照国际商品分类,分别在第9、17和19类上提出续展商标注册申请。

如果申请人在这3类上都续展,应分别在第9、17和19类上填写三份续展申请书一并上报,但不能超出原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围。

(二十九)商标续展注册申请的补正案

×××商标事务所代理的上海上微金丽电机有限公司,于1996年9月9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号为277224的“SMC上微”商标续展注册申请。

经审查,上海上微金丽电机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其商标名称为“上微”,其商标图样为“SM(:”图形,而商标续展注册申请的商标为“SMC”图形商标,申请书中的“不专用部分放弃说明”一栏未加注释,不符合“商标图样无文字,而注册证上标有文字的,申请续展时申请人可以保留原图形,标明放弃注册证的文字;也可以将文字补加在商标图样上为一组合商标申请续展;还可以文字、图形分别续展”注册的规定。

据此,商标局将上海上微金丽电机有限公司的续展注册申请退回该商标事务所,要求其限期补正。如果续展“SMC”图形,应在申请书“不专用部分放弃说明”一栏中注明“上微”文字放弃使用;若不放弃,应与“SM(:”组合为一商标或文字、图形分别续展。

(三十)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不予受理案

×××商标事务所代理的佳木斯北方酿酒总厂,于1997年1月29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号为254553的“龙佳”商标续展注册申请。

经审查,佳木斯北方酿酒总厂25453号注册商标“龙佳”的使用有效期限为1996年6月29日,不符合《商标法》第二十四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的规定。

据此,商标局将佳木斯北方酿酒总厂的续展注册申请退回该商标事务所,不予受理。

(三十一)申请书上粘贴的图样与所附图样不符的补正案

河南启元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于1996年4月12日直接向商标局申请在第1类商品上注册“启元”商标。经审查,申请书上所贴图样与所附的10张图样不符。两商标文字虽然相同,但图形组合有很大差别,违反了《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的有关规定。

据此,商标局将申请书件退回河南启元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其在收到补正通知15日内,将补正后的商标图样连同申请书一并寄回。如果申请人补正的图样与申请书上原贴图样一致,商标局将保留原申请日期和申请号;如果申请人补正的图样与申请书上原贴图样不一致,商标局将不保留原申请日期和申请号,而以补正后的收文日期为申请日期,重新编定申请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