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从1978年开始进行经济体制改革,中国的金融业逐步从“大一统”的金融体制向“专业化”的方向发展。随着中国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出现以及专业银行的发展,开始出现金融机构全能化发展和企业开始办银行的现象。虽然中国的金融职能得到了恢复和发展,但与世界金融发展的主流相比以及金融发展的严重滞后决定了中国金融体制发展的缓慢性。本章重点介绍中国金融集团的发展背景和现状,详细分析中国金融集团的发展历程、组织形态及其内在动力。
近30年来,中国经济体制发生了历史性的变革,由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走向了市场经济体制。伴随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中国的金融业经历了重大的金融改革。中国金融集团的发展历程与中国金融体制变革密切相关,基本可以分为四个阶段:金融改革开放前“大一统”金融体制阶段、新金融体制建立阶段(自然混业经营阶段)、市场化金融体制强化阶段(分业经营和监管阶段)、综合化金融服务体制的准备阶段(分业经营体制下的金融集团建立)。
1.金融改革开放前“大一统”金融体制(1949~1978年)。
在计划经济时代,中国金融业实行“大一统”的计划经营体制,金融业务单一。中国人民银行集货币发行、储蓄、信贷等金融业务于一身,除了农村信用社外,没有其他金融机构,除了银行这种间接融资方式外没有其他的融资途径。除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海外开展部分保险业务以外,国内没有保险业务,由于意识形态问题,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证券业务被认为是资本主义的产物而被取缔。
2.新金融体制建立阶段(自然混业经营阶段)(1978~1993年)。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逐步开展了较为齐全的金融业务,金融市场机构也逐步完善,中国金融体系建设逐步清晰起来,完全改变了“大一统”的金融体制,出现了金融多元化。中国逐步建立了以四大国有专业银行为主,其他金融机构为辅的新金融体制。
改革开放后,为了适应国民经济调整和加强经济体制改革的需求,中国的四大国有银行全面开办了信托、证券以及其他经济实体,甚至直接经营各类工商企业。1980年,国务院下达了《关于推动经济联合的暂行规定》,要求“银行要试办各种信托业务”,同年中国人民银行下达了《关于积极开办信托业务的通知》,各家银行陆续以全资或参股形式开办了大量的金融信托机构。1983年9月17日,国务院做出了《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文件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领导和管理全国金融事业的国家机关”,应“集中力量研究和做好全国金融的宏观决策,加强信贷资金管理,保持货币稳定”。由此,中国人民银行真正开始实施中央银行职能。
1986年,中国开始恢复交通银行,并且确定交通银行的经营范围为:各种本外币银行业务,保险、证券、投资、房地产、租赁和信托等非银行业务。中国第一家非银行金融机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实际上就是一个集“金融、生产、贸易、服务”为一体的经营实体。20世纪80年代末国家开创了证券的发行市场与流通市场。商业银行是中国证券市场创立的初始参与者和建设者,上海的银行纷纷成立了证券部,之后各家银行和信托投资公司都成立了证券兼营机构。在中国证券市场初步形成的过程中,银行在资金、技术、人员和组织管理上都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1987年,国内成立了第一家专门从事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深圳特区证券公司。1988年,人民银行开始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管理,对专门从事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进行审批,正式提出“实行银行业和证券业分业管理”。1990年,人民银行正式颁布《证券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提出证券公司是专门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迅猛发展,打破了传统金融机构单一的局面,从单一的银行业务发展成为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投资等领域的各类金融业务。
1992年下半年开始,中国出现了房地产热和证券投资热,银行大量的信贷资金通过不同渠道进入证券市场,造成金融秩序的混乱,1993年11月,中共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该决定明确指出“银行业与证券业实行分业管理”。
3.市场化金融体制强化阶段(分业经营和监管阶段)(1993~2002年)。
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对“分业经营”明确规定:“国有商业银行不得对非金融企业投资。国有商业银行对保险业、信托业和证券业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其资本金的一定比例,并要在计算资金充足率时从其资本额中扣除;在人、财、物等方面与保险业、信托业和证券业脱钩,实行分业经营”。从此,揭开了中国金融业分业管理模式的序幕。1995年5月10日通过、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1998年底通过、1999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均对分业管理体制进行了明确规定。随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体系的建立,分业管理的监管框架也得到了进一步的确立。至此,中国金融业进入了严格的全面分业经营阶段。中国人民银行承担各类银行、信用社和信托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各类证券、投资基金、期货有关机构的监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专门负责保险业的监管。
2000年9月,为了充分发挥金融监管部门职能作用,加强各金融监管部门的合作,交流监管信息,及时解决分业监管中的政策协调问题,促进金融行业健康稳定发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成立三方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银行、证券、保险监管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协调银行、证券、保险业务创新及其监管问题;协调银行、证券、保险对外开放及监管政策;交流有关监管信息等。
2003年3月,国务院公布新的机构改革方案,决定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自此,中国人民银行50多年集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于一身的“大一统”时代结束,标志着中国“分业监管”模式更加完善。中国人民银行专司货币政策职能,银监会分工银行监管职能,中国银监会将进一步加强银行业的监管,稳步进入专业化、国际化;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和中国银监会的监管工作将互相补充、互相促进;建立紧密的联系机制,及时沟通有关金融市场风险和运营情况,共享监管信息。2004年2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进一步规范、完善了银行业监管行为,可以有效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金融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
4.综合化金融服务体制的准备阶段(分业经营体制下的金融集团建立)(2002年至今)。
1986年10月27日,英国政府出台了《金融服务法》;1997年12月,日本政府通过了《有关伴随控股公司解禁产生的金融法律关系的整备法案》;1999年11月,美国国会参众两院压倒性地通过了以金融综合化(混业)经营为核心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世界各国纷纷抛弃原有的分业经营体制,进入综合化(混业)经营的时代。作为世界上实行分业经营体制的国家,中国不可能长期游离于世界金融发展的主旋律。
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正式批准成立中信控股,将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所有的金融业务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信托以及期货等金融业务置于中信控股的管理之下。第一家经批准设立的跨金融业务领域的金融控股集团,也就是金融集团。这标志着中国金融业进入了综合化金融服务体制的准备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