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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章 灵活就业与社区就业(1)

灵活就业目前也已成为世界上许多国家重要的就业方式。近年来,我国为促进灵活就业的快速发展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可喜进展。灵活就业对于平抑失业率、稳定就业局势起到了积极作用,必将成为政府促进就业的一项重要举措,以灵活就业为主体的社区服务业在我国有着极大的发展潜力和广阔的发展空间,在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方面发挥了不可低估的作用,随着社区服务业的大发展,必将为灵活就业提供更大的舞台和广阔的空间,灵活就业将成为我国就业的一种重要形式。

9.1灵活就业是扩大就业的重要途径

从世界范围看,灵活就业目前也已成为重要的就业方式。在亚太地区,灵活就业人员占全部就业人员的比例已达32.8%;在西方发达国家,相关比例早已在30%以上,如果再加上自营就业、独立就业、兼职就业、远程就业等形式,灵活就业的比例可达50%左右。专家们认为,灵活就业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和人民生活达到一定水平的结果。随着我国产业结构的变化特别是服务业和知识经济的快速发展,灵活就业将成为一种常态,呈不断上升的趋势,并对缓解就业压力发挥重要作用。

9.1.1灵活就业的概念和形式

灵活就业是相对于传统就业模式而言的,它不同于正规的全日制、与用人单位建有稳定的劳动法律关系、获有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就业主要包括非全日制就业、临时就业、季节性就业等就业形式。与传统就业模式相比,灵活就业方式的特点是灵活性强、自由度大、适应范围广、劳动关系比较松散。

形式上大致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在劳动标准方面(包括劳动条件、工时、工资保险以及福利待遇等)、生产的组织和管理方面以及劳动关系协调运作方面达不到一般企业标准的用工和就业形式,主要是指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家庭作坊式的就业者,以及虽为大中型企业雇用,但在劳动条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以及就业稳定性方面有别于正式职工的各类灵活多样就业形式,比如临时工、季节工、承包工、小时工、派遣工等。第二类是由科技和新兴产业的发展以及现代企业组织管理和经营方式的实施而产生的灵活多样就业形式,如目前广泛流行的非全日制就业、阶段性就业、远程就业、兼职就业等。第三类是独立于单位就业之外的就业形式,包括自雇型就业,有个体经营和合伙经营两种类型;自主就业,即自由职业者,如律师、作家、翻译工作者、中介服务工作者等;临时就业,如家庭小时工和其他类型的打零工者。

灵活就业形式有其显著特点,主要表现是“四个不固定”:一是劳动关系不固定。灵活就业人员劳动关系不稳定、劳动组织松散、流动性强。有的虽属雇佣关系,但基本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随时可能中止。二是收入不固定,薪酬畸高畸低,总体水平较低。从调研城市情况看,从事体力劳动的灵活就业人员,月收平均略高于最低工资水平,也有相当一部分人的收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从事脑力劳动或技能劳动的人员,劳动报酬一般高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少数可达平均水平的三倍以上。三是工作时间不固定。非全职就业人员的工作时间依其从事的待业或职业的性质而定,如小时工通常为一天中某个时段,临时用工、季节工通常为一年内某几个月。四是岗位不固定。灵活就业人员组织松散,经常更换就业岗位。

9.1.2灵活就业人员的总量和构成

2003年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总量和构成:据国家统计局统计资料显示,2003年我国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总量约为4700万人,约占城镇就业人员总量的18%左右。据统计分析,2003年底的4700万灵活就业人员,主要由以下三部分构成:一是自营劳动者,包括自我雇佣者(自谋职业)和以个人身份从事职业活动的自由职业者等,根据有关调查测算,自营劳动者数量约为3400万人;二是家庭帮工,即那些帮助家庭成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根据我部2002年城镇劳动力就业和社会保障状况抽样调查,城镇家庭帮工数量约为600万人;三是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主要是指非全时工、季节工、劳务承包工、劳务派遣工、家庭小时工等一般劳动者。根据以往抽样调查,这部分人的总量约为700万人。

2004年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增长情况:据2004年40个城市单位岗位空缺和技能人才调查,2004年全国灵活就业人员增加200万人。到2004年底,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总量增加到6000万人左右。据来自劳动保障部的消息,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用人单位的用人需求和劳动者的就业需求日益多样化,我国灵活就业人员不断增多,预计目前我国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已经超过1亿人。

目前,我国灵活就业人员主要包括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城市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城市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其他失业人员,以及部分退休人员、勤工俭学的大中专学生、兼职人员、自由职业者。其中,灵活就业人数最多的是进城就业的农民和下岗失业人员,这两部分人约占灵活就业人员总量的80%至90%。

在行业分布上,呈现出“一高、一低、一上升”的不平衡特点:在服务业尤其是劳动密集型服务业,灵活就业的比重较高,已成为就业的主体,如批发零售贸易、餐饮等社会服务业;电信、金融保险、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灵活就业比重较低;传统的制造业、采掘业和建筑业,灵活就业的比重逐年上升,有些已成为该产业用工的主要部分,如建筑行业已占到80%。

9.1.3已成为我国扩大就业和再就业的有效途径

近些年,灵活就业发展迅速,并已成为扩大就业和再就业的有效途径。有关部门测算,目前我国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已达到城镇就业人员总量的20%。分析起来,我国灵活就业的迅速发展,主要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调整的必然结果。比较明显的是,随着劳动就业制度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传统固定的就业岗位大幅度减少,用人单位的用人方式更趋灵活,劳动者对就业的需求正日益多样化。与此同时,第三产业的不断扩大也对传统就业模式形成了很大冲击。以往城镇就业主要靠制造业,现在服务业占的比重越来越大,而第三产业的生产经营方式乃至产品、客户都与第二产业不尽相同,所以客观上要求就业方式相应地转变。第三产业特别是那些直接为消费者服务的行业,因其服务对象千差万别,服务需求五花八门,服务产品多种多样,需要服务人员的工作方式灵活、多样、有弹性,否则便难以满足顾客需求。

9.1.4发展灵活就业需要具备条件

灵活就业的发展,首先需要择业人员的思路更加灵活,尤其是就业观念和择业方式要及时转变。长期以来,人们往往习惯于统包统配的计划安排和传统固定的就业岗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就业观和择业观应该及时转变。如果单纯选择传统就业方式,将就业目标仅仅集中在政府机关和国有企业,不但会出现“千军万马过独木桥”的现象,还会导致许多领域的劳动力供求结构失衡。实际上,一些灵活就业方式如人才派遣,既有利于企业优化人才结构、规避用人风险,也有利于择业人员特别是年轻人积累实践经验、增加职业技能和知识才干,有利于人才的流动并获取更多选择与发展机会。现实中,一些企业已经开发出多种有效的灵活用工形式,如部分工作制、工作分享制、弹性工作制、压缩工作周制、随叫随到制、计时工资制等。企业的这种灵活用工形式,释放出了更多的就业岗位,拓展了人们的就业选择范围,创造了更多的就业机会,广大择业者应该充分把握好这些机会。

灵活就业的发展,还需要抓紧完善配套措施。近年来,很多地方都明确提出要鼓励发展灵活就业形式,有关劳动部门也出台了一些具体的鼓励措施,如对部分人员实行税费减免、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等。但总的看,这些措施尚不足以完全适应和满足灵活就业的发展。当前迫切需要通过完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和协调机制,加强就业服务和指导。特别是在就业服务和培训方面,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大力度。就业培训对促进就业具有重要作用。就业再就业,都要求劳动者具有一定的知识水平和劳动技能,对灵活就业来说,这种要求更为迫切。因此,各地区各部门应把加强人力资源能力建设、增强劳动者就业和创业能力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部署、来落实,积极建立健全再就业培训补贴和再就业效果挂钩的工作机制,扶助和引导创业培训,增强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对新成长劳动力、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职业培训,提升他们的就业能力。

让灵活就业为更多的人所认识和接受,还需要为其发展创造更好的环境,需要有关部门大力扶持和引导,需要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具体来说,一是要加强法制建设,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经济活动行为进行规范,并维护、保障其权益。二是以市场为导向,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三是建立灵活的社会保障体系,便于灵活就业人员有选择地参加。四是完善面向灵活就业人员的服务体系。

9.1.5灵活就业将成为我国重要就业形式

近年来,我国为促进灵活就业的快速发展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可喜进展。

在规范灵活就业用工关系方面,劳动保障部于2003年制定并实施了《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并办理录用备案手续。用人单位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工资,可以按小时、日、周或月为单位结算。针对用人单位不与灵活就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及拖欠工资等突出问题,近几年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各地开展了大规模专项整治,集中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并指导地方探索建立解决问题的长效机制。

劳动保障部预计,在未来10-15年,灵活就业将成为我国就业的一种重要形式。人们普遍认为,这一预计是有实践基础和科学依据的。首先,灵活就业对于平抑失业率、稳定就业局势起到了积极作用,必将成为政府促进就业的一项重要举措;其次,以灵活就业为主体的社区服务业在我国有着极大的发展潜力和广阔的发展空间,在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方面发挥了不可低估的作用,随着社区服务业的大发展,必将为灵活就业提供更大的舞台和广阔的空间;第三,随着改革力度的进一步加大,灵活就业必然会从非正规部门向正规部门进军,正规部门中的灵活就业比重将会进一步扩大;第四,众多高科技、专业化服务的新兴产业部门用工将更加灵活,高素质劳动力的就业需求也日趋多样化,这为灵活就业提供了新的空间。

9.1.6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

(1)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情况

近年来,我国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人数徘徊甚至下降,而以灵活就业人员为主的其他人员的参保人数大幅度上升。与2000年相比,2003年全国企业参保职工人数减少12万人,而其他人员参保人数增加了867万人,增长2.5倍。2004年10月底,全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人员为1400多万人,即使假设这部分人员都是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比例也仅占全部灵活就业人员的30%。同样,全国基本医疗保险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数为400多万人(不含退休人员),参保比例也不足全部灵活就业人员的10%。这说明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潜力很大,下一步扩大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覆盖面应以灵活就业人员为主攻方向。

(2)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探索取得进展

在探索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方面,劳动保障部已经出台了相关政策。如养老保险,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并明确了参保关系接续、个人账户、退休条件和待遇计发等内容;再如医疗保险,在《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中规定,与用人单位建立明确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用人单位参加医疗保险的方法缴费参保,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缴费参保,并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率原则上按当地的缴费确定。在落实过程中,还不断探索适合不同形式灵活就业人员特点的具体操作办法,提高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比例。

与此同时,劳动保障部还指导地方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北京、上海、大连等地近年来都出台了相关政策规定,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灵活就业的规范发展,保障了灵活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3)建立或接续社保关系的主要制约因素

现行政策制度的负向激励作用。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与待遇脱节,直接影响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心理预期,这是制约灵活就业人员建立、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目前大多数地方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可在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自愿选择缴费基数。从制度设计上看,由于缴费基数的大小和缴费年限的长短对月基础养老金没有影响,以及在同一缴费基数下缴费年限的长短对月养老金总额影响不显著,必然产生促使灵活就业参保人员选择较低的缴费基数,尽可能缩短参保期限的负向激励作用。现行政策规定缴费年限满15年者,退休是可以领取养老金。由于灵活就业人员的年龄结构较轻,许多人认为离退休自己还很遥远,不如趁年轻积累一部分收入,待退休前15年开始参保也不迟,还有相当一部分人断保后不立即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等临近退休前几年再重新开始缴费,以补足15年的缴费年限。

受灵活就业人员自身特点的制约。一是劳动关系不规范,给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管理正常化,规范化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二是收入不稳定且总体水平较低,某些人的收入只够维持个人和家庭的基本生活,无力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难以建立社会保险关系。三是工作岗位不固定,社会保险关系难接续。四是从欠缴社会保险费企业下岗,失业或离岗的灵活就业人员,他们或者无力补缴企业欠费,或是等待企业补缴欠费,因而未接续社会保险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