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协议包括一个主体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以及三个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具体说明》、《关于中英联合联络小组》和《关于土地契约》。此外,中英两国政府还就部分香港居民的国籍问题交换了备忘录。
中英两国政府在联合声明中郑重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决定于1997年7月1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联合王国政府于1997年7月1日将香港交还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政府在联合声明中详细阐明了对香港的12条基本方针政策:
(一)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并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决定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属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现行的法律基本不变。
(四)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由当地人组成。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主要官员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原在香港各政府部门任职的中外籍公务、警务人员可以留用香港特别行政区各政府部门可以聘请英籍人士或其他外籍人士担任顾问或某些公职。
(五)香港的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障人身、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旅行、迁徙、通信、罢工、选择职业和学术研究以及宗教信仰等各项权利和自由。私人财产、企业所有权、合法继承权以及外来投资均受法律保护。
(六)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保持自由港和独立关税地区的地位。
(七)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保持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继续开放外汇、黄金、证券、期货等市场,资金进出自由。港币继续流通,自由兑换。
(八)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保持财政独立。中央人民政府不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征税。
(九)香港特别行政区可同联合王国和其他国家建立互利的经济关系。联合王国和其他国家在香港的经济利益将得到照顾。
(十)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单独地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关系,并签订有关协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自行签发出入香港的旅行证件。
(十一)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
(十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的上述基本方针政策和本联合声明附件一对上述基本方针政策的具体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之,并在50年内不变。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具体说明》,共14节。第1节:说明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依据及其享有的高度自治权;第2节:法律问题;第3节:司法体制问题;第4节:公务员的权利、义务和聘用等问题;第5节:财政税收政策;第6节:经济、贸易及关税等方面政策;第7节:金融及货币政策;第8节:航运政策;第9节:航空政策;第10节:文化、教育制度及有关规定;第11节:对外经济、文化关系及参加有关国际组织等规定;第12节:驻军及社会治安问题;第13节:居民权利义务及宗教政策等规定;第14节:居民身份及出入境的有关规定。
《关于中英联合联络小组》,主要说明为保证1997年政权的顺利交接,同意成立联合联络小组。双方各派1名大使级的首席代表和另外4名小组成员,及不超过20名工作人员。联合联络小组是联络机构而非权力机构。联合联络小组的职责为:就《联合声明》的实施进行磋商;讨论与1997年政权顺利交接的有关事宜;就双方商定的事项交换情况并进行磋商。联合联络小组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问题提交两国政府通过协商解决。经双方协议,联合联络小组可设立专家小组处理具体事项。联合联络小组将继续工作到2001年1月1日为止。
《关于土地契约》,主要就处理关于香港土地契约及其他有关问题作出了规定。决定成立土地委员会,由双方各派同等人数官员组成,辅以必要的工作人员。
中英两国政府签订的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及其附件,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和邓小平同志倡导的“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并使之进一步具体化。它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高度结合,在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原则方面毫不含糊,同时在具体政策、措施方面又充分照顾到香港的实际情况和各方面的利益。香港问题的成功解决,不仅有助于推动澳门和台湾回归祖国,同时也将在国际上产生深远影响。中国政府领导人当时就指出:中英联合声明是中国和世界现代史上的一件大事,其意义在于:有利于香港的长期稳定和繁荣;有利于中国的统一和四化建设;有利于远东和世界和平;为中英友好合作开辟了更加美好的前景;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提供了新的经验。因此,《联合声明》受到了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的拥护和世界各国的普遍赞扬。
香港基本法起草经过及主要内容
在中英两国政府签订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之后,起草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工作便提上了议事日程。
按照“一国两制”的方针,我国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后,将采取一系列特殊政策,以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由于我国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是一项长期的政策,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后50年不变,因此,需要以法律的形式来保证这些基本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
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决议,决定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起草委员会,负责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起草工作。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在全国人代会闭会期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
1985年6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共59人。其中有关部门负责人15人,各界知名人士10人,法律界人士11人,香港工商、文教、法律、工会和宗教等各界人士23人。姬鹏飞任起草委员会主任委员;安子介、包玉刚、许家屯、费彝民、胡绳、费孝通、王汉斌、李国宝为副主任委员;李后为秘书长;鲁平、毛钧年为副秘书长。
1985年7月1日,起草委员会正式成立并开始工作。在制定了工作规划,确定了基本法结构之后,起草委员会设立了5个由内地和香港委员共同组成的专题小组,即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专题小组,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专题小组,政治体制专题小组,经济专题小组,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和宗教专题小组,负责具体起草工作。在各专题小组完成条文的初稿之后,成立了由包玉刚、胡绳主持的总体工作小组,从总体上对条文进行调整和修改。
1988年4月,起草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用5个月的时间在香港和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部门广泛征求了意见,并在这个基础上对草案征求意见稿作了100多处修改。1989年1月,起草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准备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基本法(草案)以及附件和有关文件逐条逐件地进行了表决。除草案第19条外,所有条文、附件和有关文件均以全体委员2/3多数赞成获得通过。同年2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公布基本法(草案)包括附件及其有关文件,在香港和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中央各部门、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有关专家、人民解放军各总部中广泛征求意见。经过8个月的征询期,起草委员会各专题小组在研究了各方面的意见后。共提出了专题小组的修改提案24个,其中包括对第19条的修正案。在1989年2月举行的起草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上,对这些提案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逐案进行了表决,均以全体委员2/3以上多数赞成获得通过,并以此取代了原条文。至此,基本法(草案)包括附件及其有关文件的起草工作全部完成。
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的征集、评选工作,由起草委员5人以及内地和香港的专家6人共同组成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评选委员会负责。在评委会对7147件应征稿进行初选和复选后,起草委员会对人选的图案进行了审议、评选,由于未能选出上报全国人大审议的图案,又由评委会在应征图案的基础上,集体修改出3套区旗、区徽图案,经起草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从中选出了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区旗区徽图案(草案),同时通过了基本法(草案)中关于区旗、区徽的第十条第二、三款。
从1985年至1989年的4年间,起草委员会先后举行全体会议9次,主任委员会议25次,主任委员扩大会议2次,总体工作小组会议3次,专题小组会议73次,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评选委员会也先后召开会议5次。
在香港基本法的起草过程中,委员们和衷共济,群策群力,每项条文的起草都是在经过了调查研究和充分讨论后完成的,做到了既服从大多数人的意见,又尊重少数人的意见。每次召开各种会议,都随时向采访会议的记者吹风,会后及时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咨询委员会通报情况。基本法起草工作是在全国,特别是在香港广大同胞和各方面人士的密切关注和广泛参与下完成的。尤其是由香港各界人士组成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咨询委员会对基本法的起草工作给予了积极有效的协助,他们在香港收集了大量有关基本法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起草委员会作了反映。咨询委员会的工作得到起草委员们的好评。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于1990年4月4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七届三次会议讨论通过。其内容包括序言,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四章政治体制,第五章经济,第六章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第七章对外事务,第八章本法的解释和修改,第九章附则,共有条文160条。还有3个附件,即:《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下面扼要介绍一下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是基本法的主要内容之一,不仅在第二章,而且在第一、第七、第八章以及其他各章中均有涉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