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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父母与子女(2)

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形成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养子女从此取得了与婚生子女完全相同的法律地位。根据我国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养子女和养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有:养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养子女有对父母赡养的义务;养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养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养子女和养父母互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此外,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之间也产生法律拟制的近亲属的关系,即亲生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同样对养子女也适用。与此同时,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行消除。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确立期间,任何一方不依法履行义务的,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关于收养关系的解除。所谓收养关系的解除是指依法终止原有的亲属关系以及权利义务关系。收养解除的效力不仅及于养子女与养父母,而且也及于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外的其他近亲属。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收养关系:一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二是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虐待、遗弃等侵犯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三是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需要注意的是,解除收养关系时,当事人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养关系解除意味着,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行消除,同时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即便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养父母,仍然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3.继父母与继子女

现代社会,随着价值观日益多元,影响婚姻的不稳定因素增多,即使是农村地区,离婚率也相比较以前大有提升。随之而来的一个问题就是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问题。我国法律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继子女通常是指夫或妻一方与前配偶所生的子女,继父母是指子女母亲或者父亲再婚的配偶。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是由于生父母离异或者一方死亡,另一方带子女再婚而形成。在通常情况下,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属于姻亲范围,只有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或者继父母将继子女收养为养子女,他们才形成法律拟制直系血亲关系。现实生活中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纯粹的直系姻亲关系,即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再婚时,继子女已经独立生活,或者继子女虽未成年但是由其生父母抚养,继父母没有尽抚养的义务,继子女也没有对继父母尽赡养的义务。这种情况下,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就没有了法定权利义务关系。二是形成收养关系,即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同意,正式办理了收养手续,将继子女收养为养子女。随着收养关系的确立,该子女与其共同的生父或生母之间的关系仍为直系血亲,但与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生父或生母一方的父母子女关系随之消灭。这种情况下,双方需要履行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三是形成双重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生父(母)与继母(父)再婚时,继子女尚未成年,他们随生父母一方与继父或者继母共同生活时,继父或继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者全部抚养义务;或者成年继子女事实上对继父母长期承担了赡养义务,形成了赡养关系。这些继子女和继父母实际上形成了收养和继养双重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种情况下,双方也需要履行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我国的婚姻法中,对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作了具体的规定。一是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不能相互虐待和歧视。这一条款不仅适用于因生父母与继父母结婚而形成的单纯的姻亲关系,而且也包括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二是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这意味着一旦继父母与接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事实上形成了抚养关系,双方权利和义务就随之产生,不过这种关系和继父母收养继子女有所不同,它不以解除继子女与其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为前提。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继父母对继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继父母不仅要保证继子女的生活所需,而且要保证继子女能够接受正常的教育。对于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继父母,未成年的继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继子女,有要求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和扶助的义务。在通常情况下,受继父母抚养成人并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应当承担赡养继父母的义务。继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继父母,有要求继子女支付赡养费的权利。

——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财产的权利。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中,子女包括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也包括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继子女继承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继父母继承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同时该意见还对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或养子女做出了可以代位继承的规定。

——继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继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继子女对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造成损害时,继父母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丧偶老人可以再婚吗

随着时代不断发展、观念日益更新,独身老年人的婚姻也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然而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很多子女对老人再婚往往持反对和不理解的态度。这样不仅不利于老年人的身心健康,也有悖于孝敬父母的传统美德。作为丧偶的老年人,追求再婚,追求舒心和开心的生活是其应当享有的权利,婚姻自由既包含了年轻人的结婚自由,也包括老年人的再婚自由。子女对此干涉是不对的。我国相关法律明文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根据这条规定,我们知道:第一,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包括离婚和再婚的自主权利。父母是否再婚,与谁结婚应由其自主决定。父母再婚后,子女不得干涉父母婚后的生活。第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也就是说,无论父母的婚姻关系发生如何变化,子女对父母都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无期限的,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不构成子女赡养义务消除的理由。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包括对老年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义务,并应当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关于粗暴干涉老人婚姻的法律后果。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和拒绝赡养老人,是违法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也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5.遗产怎么继承

继承遗产是个大问题。在农村因继承家产而导致兄弟反目成仇的,也有很多。因此,从法律上了解如何继承遗产,不仅有利于农民维权,而且有利于规范并改善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实现家庭和睦,亲戚友善。一般来说,处理继承问题主要涉及遗产的范围、继承人、遗嘱、继承权的丧失和时效等几个方面。

遗产只能是个人财产,个人财产一般由以下几部分组成:一是一般的个人的财产,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等五类,或是根据婚姻财产协议所规定的个人财产。二是共同财产的个人所有部分,根据来源的不同又分为两块,一块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块是家庭共同财产中的。夫妻共同财产要一分为二,一半是配偶的财产,另一半才是被继承人(死者)的遗产。而家庭共同财产中只有属于被继承人的份额才是遗产。

无遗嘱情况下的遗产继承。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分两批,第一批也叫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等人;第二批也叫第二顺序继承人,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时,先是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分遗产,如果第一顺序继承人中只有一个人就由这个人全得遗产,有两个就各得一半,有几个人就分几份,一人得一份,第二顺序继承人分不到遗产。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这时候才轮到第二顺序继承人分遗产,也是有几个人分几份,一人得一份。如果也没有第二批继承人,那么将是由国家或集体所有制组织得到遗产。对于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从法律上来说不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但要是他们对公、婆或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要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

有遗嘱情况下的遗产继承。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如果被继承人立有遗嘱时继承要优先按遗嘱来进行。现实生活中,很多人也想通过遗嘱来安排后事以避免后人的纠纷。但由于这些人中的大部分不太了解有关遗嘱的规定,结果适得其反,非但没有安排好后事避免后人的纠纷反而生出了不少麻烦。遗嘱一般有四种: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等。遗嘱一旦经过公证机关的公证,就成为公证遗嘱,并由此获得了较高的法律效力。自书遗嘱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的遗嘱;代书遗嘱是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共同签名的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是录音遗嘱,一般要求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口头遗嘱只能在紧急情况下才可以订立,同样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而且紧急情况解除后如果有条件订立自书、代书或录音遗嘱的,口头遗嘱就无效了。这些见证人不能是无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也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也不能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我国继承法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同样,立遗嘱的人也需要是有行为能力人,并且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对于立遗嘱人有好几份遗嘱且相互冲突的情况,那就得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如果其中有经过公证的遗嘱的话,那要以公证遗嘱为准。立遗嘱人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由他的两个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继承其全部或部分遗产,也可以将他的遗产全部或部分赠送给国家、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任何人。其法律依据在《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关于继承权的丧失。继承权是有条件的,即使是法律规定的继承人。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这是遗产继承权丧失的一个表现。此外,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丧失继承权: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过失杀害被继承人不在此限);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当然,继承人也可以主动放弃继承权。在遗产处理之前,法定的继承人可以表示放弃继承了;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表示自己是否接受遗赠;如果没有表示或者逾期表示,则看做是放弃了继承权。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自然是对遗产没有了权利,遗产只是在有继承权的继承人中分配。

关于继承的诉讼时效。现实生活中,获得继承权并不等于实现继承权,因为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才能实现继承权。针对遗产分配过程中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发起诉讼,向人民法院求助。我国的继承法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两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如果你知道别人侵犯了你的继承权,你就必须在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那天起两年之内向法院起诉,否则法院将不会保护你的权利。考虑到传统观念习俗的影响,我国子女通常不会在父母的一方去世后立即分配遗产,而是由仍在世的另一方继续占有、使用,只有当父母双方都去世后子女才分配遗产。这更容易发生纠纷,而诉讼时效的意义也就更加凸现。遭到侵权的继承人只有在诉讼时效内向法院起诉,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于义务的继承。继承人继承了遗产,不一定得到的全是利益,有时候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在遗赠继承中,被赠与人得到的是赠与品,不需要附加义务。但是在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中,被继承的则包括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对于被继承人的债务问题,继承人有义务依法承担应该承担的部分。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当然,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话,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