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农民维权一本通
9335100000010

第10章 父母与子女(1)

父母与子女是最基本的人伦关系之一。在现今的农村,如何处理父母与子女的关系,特别是子女对父母的义务这一问题上,是现实生活中必须面对的问题。而遗产继承也成为争议颇多、矛盾滋生的焦点。

1.父母与子女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是家庭中最基本的关系之一。如何处理好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是农民维权的重要方面。根据我国婚姻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父母和子女之间具有如下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在这里,抚养是指父母从物质上、经济上对子女的养育和照顾;教育是指父母在思想品德上对子女的关怀和培养。俗话说,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位老师。父母能否尽到抚养和教育的义务不仅关系到孩子的成长,而且关系到孩子未来的发展。父母有义务为子女的成长和教育创造必要的条件,促进子女健康、全面地发展。抚养的具体内容包括给付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在生活上照管子女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尽管对未成年子女之抚养教育的义务是无条件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即便夫妻离异也不能免除,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其义务是无限的。在一般情况下,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到18周岁,即子女成年时为止。父母对成年子女的扶养则是有条件的。如果成年子女基于某种原因不能独立生活,有给付能力的父母,仍应负担必要的扶养费用。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是指下列一些情形的,视为“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其他非主观原因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对此,父母需支付必要的扶养费用。如果父母拒绝履行相应的义务,子女有权依法向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追索抚养费。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其方式可以由抚养义务人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通过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追索抚养费之诉。人民法院应根据子女的需要和父母的抚养能力,通过调解或判决方式,确定抚养费的数额、给付期限和方法。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的方式,责令义务人先行给付,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对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恶意遗弃未成年子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保护是指父母为使未成年子女的人身或财产权益免受来自自然或人为原因的侵害而采取的防范或排除侵害的行为,这属于一种消极性的防范保护措施。教育则指父母为保证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管理和教诲的行为,这属于一种积极性的培育措施。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和教育既是父母的权利,也是父母的义务。由于未成年子女在法律上属于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缺乏对事物的全面理解和处理能力,法律赋予父母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这既是为了保障子女的安全和健康,又是为了防止未成年子女对他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当未成年子女的人身或财产权益遭受他人侵害时,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父母有权以法定代理人身份提起诉讼,要求排除侵害、赔偿损失;子女在从事与其年龄不相称的民事活动时,也需要由父母代理或取得父母同意;当不满14周岁的子女被人拐骗、脱离家庭或监护人时,父母有权要求司法机关追究拐骗者的刑事责任,归还子女。我国婚姻法还规定,“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我国的《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对于夫妻离异的情况,根据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的规定“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对于已成年但未独立生活的子女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损害时,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所需费用“可由扶养人垫付;扶养人不予垫付的,应判决或者调解由行为人延期给付”。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是单方面的,而是相互的。父母抚养了子女,对社会和家庭尽到了责任。当父母年老体衰时,子女也应尽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孝敬父母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赋予为人子女的一项基本义务。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是指晚辈在物质上和经济上对长辈的供养,主要是指子女对父母的供养。扶助是指晚辈对长辈在精神上的关心和生活上的照顾,主要是指子女对父母的扶助。赡养扶助的内容十分广泛,如给付赡养费、医疗费、照顾老人起居、与老人感情交流等。

具有扶养能力的所有子女和各类子女,不分男女,不问婚否,也不问婚生、非婚生、收养等,都对父母具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同样,出嫁也不构成女儿拒绝承担赡养扶助义务的理由。未成年时受过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成年后对继父母也发生赡养扶助的义务。和父母对子女的教育抚养义务不随着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一样,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的义务也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如果子女拒不履行赡养扶助义务,“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父母可以直接向子女索要赡养费,因索要赡养费而发生的纠纷,可请求有关组织进行调解,说服子女给付。父母还可以通过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追索赡养费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父母的实际需要和子女的经济负担能力,通过调解或判决方式,确定赡养费数额和给付办法。对于被赡养人有生活来源,但因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劳务扶助,起诉至人民法院的,法院也应当受理,采取措施促使义务人履行扶助义务。如果子女有能力赡养而拒绝赡养,情节恶劣的,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相互继承遗产是父母子女共有的权利。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这一权利是基于父母子女双方的特定身份而产生的,父母子女是最亲近的直系亲属,有着极为密切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这也是一项原则性的规定,父母和子女的继承顺序和份额,依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子女和父母互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父母死亡时,子女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子女死亡时,父母有继承子女遗产的权利。父母子女均为独立的继承主体。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和继父母,为拟制直系血亲,继子女既可以继承继父母遗产,也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二者还可兼得。但是,继子女要是依据我国的收养法已被继父或继母收养,则不得继承不与其共同生活的生父或生母的遗产。子女对父母遗产的继承权,不因性别、长幼而异,兄弟姊妹的权利是完全平等的。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赡养能力和赡养条件而不尽赡养义务的子女,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2.养父母与养子女

收养关系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关系。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收养是指一方当事人领养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的行为,通过收养行为,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形成了拟制的血亲关系。合法收养关系的确立应当具备以下几方面条件:

——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收养人条件之一是无子女,既包括未婚无子女,也包括已婚因生理缺陷无子女或者尚未生育子女。之二是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主要是指收养人应当具备一定的抚养子女的经济能力和具有良好的品行。之三是年满三十周岁,主要是考虑到收养人要有抚养能力的问题。之四是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这主要是出于保护女性的考虑。之五是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双方同意。因为对子女进行抚育是夫妻双方共同的义务,只有夫妻双方达成了协议,才有利于被收养子女的健康成长,也有利于夫妻感情的和睦。之六是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规定。其规定有三:一是父母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也可以送养其子女。二是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不受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须相差四十周岁的限制。三是被收养人可以为十四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此外,对于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还不受收养人须无子女的限制,也就是说,作为收养人的华侨即使有子女,且不止一个子女,也可以作为收养人。之七是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规定,具体有六:一是继子女的生父母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也可以送养;二是继子女可以为十四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三是继父母可以有子女;四是继父母可以不满三十周岁;五是继父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不影响其收养继子女;六是继父母可以收养两个以上的继子女。

——关于被收养人的条件。被收养人需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不满十四周岁。规定这一条件的目的,是为了便于被收养人与收养人之间建立起亲子关系,以保障收养关系的稳定和发展。二是被收养人范围为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其中,对于年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收养人应当征求被收养人的意见,由其自己判断是否愿意和他人建立起父母子女关系。

——关于送养人的条件。送养人需要的条件如下:一是须为孤儿的监护人。被收养人的父母死亡或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其监护人可以作为送养人。我国的民法通则规定,孤儿或父母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主要包括: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近亲属以及与孤儿的父母亲关系密切的近亲属或者朋友。监护人送养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人的同意。对于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而监护人又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可以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变更监护权。对于父母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考虑到其父母不能准确地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未成年人又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在这样的情况下,监护人不得将其监护的未成年人送养。但是在未成年人的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以致使未成年人的健康和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监护人可以不经其父母的同意将该未成年人送养。二是须为社会福利机构。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我国社会福利院主要收容和抚养以下未成年人:被遗弃的婴幼儿;公安部门暂时无法查找其生父母或监护人的婴幼儿;父母双亡,其他监护人又无力抚养的孤儿。在收养人自愿收养社会福利院生活的孤儿、弃婴、残疾儿童时,只能由社会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三是须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抚养子女是法律明确规定父母应尽的义务,但是由于天灾、人祸或者经济状况等原因,父母在无法对自己的子女进行抚养的情况下,可以作为送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