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现代社会保障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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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章 工伤与生育保险(5)

60年代末,由于“文革”的影响,我国的职工社会保险普遍演变为企业(单位)保险,我国的生育保险也变成了企业(单位)保险,女职工所在单位成为生育保险的责任主体,承担女职工生育的费用和生育带来的经济损失。这种保险形式使女性集中的企业承受太大的生育费用负担,不能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一些企业为避免生育费用损失而排斥女性,导致女性就业难度加大。而要改变这一状况,就必须把生育保险尽快纳入社会保险轨道,使生育劳动风险在较大范围分散,由社会共同承担补偿生育损失的责任。1982年,为配合落实计划生育政策,规定领取疾病救济费的女职工,只要符合计划生育政策都可以在产假期间改发产假工资;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产假期间只能领取疾病救济费,不能享受产假工资。1988年,在总结三十多年经验的基础上,国家颁发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扩大了生育保险的实施范围,再次提高了保险待遇。劳动部为贯彻这一规定,下发了《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进一步对流产产假工资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生育保险方式也必须进行更深层次的改革。从1986年起,理论界和实际工作部门开始探索新的生育补偿方式。先后出台了三种改革方案:

1.生育费用社会统筹方案

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或按职工人数,定期向生育社会统筹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女职工生育费用。生育保险基金采用现收现付方式筹集,保险费率按以支定收原则确定。企业可以每年一次性向统筹机构缴费,也可以按月提取,由企业开户银行划拨给统筹机构。生育基金不纳税,实行专项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参加生育社会统筹的企业,其女职工生育所需医疗保健费用及产假工资,从生育基金中开支,由生育社会统筹机构支付。生育社会统筹机构可以直接向生育职工支付生育补偿费,也可以采取两级给付,即机构付给企业,企业再付给生育职工。

2.生育费用夫妇双方单位分担方案

女职工生育医疗保健费用和产假工资,由夫妇双方单位各承担50%。一般先由当地政府的有关管理部门对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必需费用进行统计分析,测算出当地女职工生育的平均费用,定为生育补偿的标准。女职工生育,其丈夫所在单位要按生育补偿标准的50%向女方单位支付生育补偿金。女职工实际生育费用超过补偿标准时,超过部分由女方单位承担。

3.生育负担税收调节方案

运用税收杠杆调节企业的生育负担。具体方案有两种,一是根据男女职工比例和生育补偿费用数额等因素,确定减税和附加税标准;对女职工超过一定比例的企业减税,女职工低于一定比例的企业征收附加税,增减税额相等。二是开征生育税,用以建立生育基金;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对生育女职工按统一标准进行补偿。

三种方案各有所长。社会统筹方案体现了“分散风险、互助互济”

的原则,符合生育社会保险的要求。生育保险缴费和生育补偿都由统筹管理机构负责,各单位之间不直接交涉补偿事宜,避免了单位间的矛盾冲突。夫妇双方单位分担方案承担对象明确,不需要设立管理机构和筹备基金,承担办法简单易行,并且多年来独生子女费和托幼费都由夫妇双方单位分担,分担生育费用有一定基础,企业和职工都较容易接受。税收调节方案具有社会化程度高、约束力大、调节灵活的优点。但它涉及到国家和地方的税收政策,还要考虑如何与其他社会保险项目衔接的问题。

在总结各地生育保险改革经验的基础上,1994年12月,劳动部颁发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肯定和采纳了生育费用社会统筹的模式。具体内容有:(1)实施范围。覆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包括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2)统筹层次。考虑到各地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进展情况,在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初期阶段,实行市(地)或县级范围统筹。生育保险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管理。(3)基金筹集原则及提取比例。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进行筹集。因为生育保险享受人数和计划生育政策相联系,预计性强,风险不大,不必留有结余。参加统筹的企业,按照规定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由于全国地区间经济情况差异很大、生育费用的支付不平衡等因素,具体基金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4)生育保险费列支渠道。在过去的体制下,企业职工生育费用多渠道列支,如产假工资从原工资渠道开支,生育医疗费从福利费开支。改革后,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列入企业管理费用。(5)待遇项目及支付标准。参保职工依法享受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服务。(6)生育津贴支付标准。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7)生育津贴支付期限。在测算生育津贴标准时,主要以《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规定的3个月产假期限为依据。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计划生育条例》中,对晚婚、晚育职工普遍给予了一定的奖励假期,少则15天,多则1年,但多数在3个月左右。有些地区根据当地实际,将奖励假期生育津贴也纳入了生育保险范围。(8)生育医疗待遇。涵盖妊娠、分娩全过程,女职工生育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女职工流产按照规定享受有关生育保险待遇。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也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经过十多年的改革与实践,实施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首先,缓解了不同企业之间生育费用负担悬殊的矛盾,为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创造了前提条件,较好地发挥了社会调剂功能,均衡了企业负担,特别是一些纺织企业等女性职工比重较大的企业,大大减轻了生育费用负担。

其次,维护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生育保险费用的社会统筹从根本上保障了女职工生育期间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解除了她们的后顾之忧,维护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已颁发实行十多年了,但怀孕7个月以上和哺乳期不上夜班的规定在一些女职工多的企业和行业却难以执行。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以后,较好地促进了这些规定的落实。同时,通过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也进一步体现了妇女生育的社会价值,促进了妇女就业,初步改变了过去招收女工要靠劳动部门硬压指标的状况。用工单位不再因为女工生育费用增加成本而拒招女工,从而改善了妇女就业环境。

四、我国生育保险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生育保险实行社会统筹的制度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大环境,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可。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入发展,一些新的问题也相继出现,需要从更深的层次去探索如何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制度。目前,我国的生育保险改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覆盖面小,实施范围窄

我国目前的生育保险主要是在一部分地区实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生育保险按属地原则组织,但由此也带来了全国生育保险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全国约有一半的城市没有开展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其中也包括北京、上海这样的大城市。在这些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的城市,生育费用问题成为困扰女职工和一些企业的难题。

据了解,上海市总工会“女职工维权热线”反映最集中的问题就是女职工生育是否属于医保范围,生育费用是医疗保险承担还是生育保险承担,产假工资如何支付等等问题。即使在实行生育保险的城市,生育保险的实施范围也主要集中在公有制单位和城镇区县以上大集体企业。绝大多数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小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和外资企业中方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普遍不健全,私营企业、城镇个体劳动者和广大农村劳动者基本没有建立生育保险制度。这种状况使相当一部分女职工处于自己负担生育费用的境地。

2.统筹层次低,社会调剂能力有限

生育女工多的地方,基金入不敷出,生育女工少的地方,基金结余较多,从而限制了生育保险基金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调剂的功能,不能充分地发挥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互济作用。

3.企业缴费和职工待遇都缺乏法治化保证

一方面,一些企业由于效益不好,或女工比例较低,不愿意缴纳生育保险基金,甚至产生强烈的抵触情绪;另一方面,一些企业在发放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时,不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只支付生育津贴和生育住院医疗费用,没有将产前检查、流产等应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项目纳入保险范围。同时,在执行的项目中,核定待遇标准也不够统一。

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是要转变观念,承认生育行为的社会价值和对生育行为给予社会补偿的必要性。同时,也要深入研究如何从根本上解决女性劳动力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参与社会劳动与履行生儿育女的神圣职责之间的矛盾。简单地让妇女重新回到家庭,显然与时代不相容,坚持男女都一样,一点不考虑女性的特殊性,同样也是不现实的。尊重客观规律,承认性别差异,充分肯定女性生育的社会价值,建立完善的生育社会保险制度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

本章提要

1.工伤保险是机器大工业的必然产物,是现代社会保险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工伤保险是对劳动者遭遇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导致损害以后给予必要的物质补偿的社会制度。它对维护劳动者的人身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和社会秩序是必不可少的。

2.从世界范围看,工伤保险经历了一个由雇主责任保险向社会保险的发展过程,保险的范围逐渐扩大,工伤鉴定不断规范化,工伤待遇的水平和结构日趋合理。工伤预防-工伤保险-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社会保险制度正在逐步推进和普及。

3.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经历了改革前后两个发展阶段,《工伤保险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基本形成。但如何在实践中严格执行和不断完善现代工伤保险制度,特别是使劳动者在非正规就业中获得工伤保险制度的有效保护,仍然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4.生育保险是由社会承担妇女生育费用的制度,对女性怀孕与分娩过程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目的在于帮助她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生育社会保险的内容主要包括生育医疗保健服务、产假、生育津贴、育儿假及育儿津贴等几个方面。我国妇女生育实施社会保障始于建国初期。经过不断探索与改革,基本确立了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制度。

关键术语

工伤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职业康

复生育社会保险生育津贴

思考题

1.如何认识工伤保险与生育保险的性质和特点?

2.如何认识工伤保险中“预防-保险-康复”的三位一体性?

3.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4.我国现行生育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存在的问题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