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现代社会保障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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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章 工伤与生育保险(4)

工伤鉴定是工伤保险待遇核定的前提条件,是整个工伤保险制度运转中十分重要的一环。通过工伤鉴定,可以合理评定伤残、病残程度,为正确处理工伤待遇及可能引起的工伤争议提供客观依据。工伤鉴定由专门机构负责执行。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是在劳动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及患病后,经劳动鉴定机构根据有关标准,组织专家运用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和手段,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价制度。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为省、市、县三级,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的有关人员组成,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法律部门的指导。初级鉴定和复查鉴定的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省级鉴定委员会具有最终鉴定的权力。县级或地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最初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如果职工或其家属不服,可以向该县或地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查,也可以向地级或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如果最初的等级鉴定结论是由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职工可以向其申请复查,但是否重新鉴定由各省决定。

评残标准是指各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工伤鉴定所应依据的标准,即《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该标准是我国第一部评定工伤残废等级的国家标准,1996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该标准将伤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见表9-1),其主要依据是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医疗依赖和护理依赖等四个方面,同时适当考虑一些特殊残情造成的心理障碍或生活质量的损失,通过这些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对职业病的诊断主要依据卫生部1987年公布的99种职业病名单,主要分为9大类:职业中毒:包括铅、汞、锰及其化合物中毒等51种;尘肺:包括矽肺、煤工尘肺、石墨尘肺等12种;物理原因职业病:包括中暑、高原病、航空病等6种;职业传染病:包括炭疽、森林脑炎、布氏杆菌病3种;职业性皮肤病:包括接触性皮炎、光敏性皮炎、电光性皮炎等7种;职业性眼病:包括化学性眼部烧伤、电光性眼炎、职业性白内障3种;职业性耳鼻喉疾病:包括噪声耳、铬鼻病2种;职业性肿瘤:包括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联苯胺所致膀胱癌、苯所致白血病等8种;其他职业病:包括化学性灼伤、金属烟热、职业性哮喘等7种。

(第三节)生育保险

一、生育保险的性质与意义

(一)生育保险的性质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女性劳动者在怀孕、分娩过程中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制度和政策。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她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

生育保险是生育保障的一种制度形式。实行生育保障是为了保护女性的生育功能,保护母婴健康,维持人类自身繁衍。享有完善的生育保障,是全世界妇女的共同追求,但由于受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制度和社会政策、民族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各国生育保障的覆盖范围、项目设置和待遇水平参差不齐。在西方福利国家,生育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相互衔接、相互补充,共同为妇女生育构筑了一道安全网。也有一部分国家至今还没有实行生育社会保障。在多数国家中,主要是通过生育保险制度为职业妇女提供保障。

生育是人类繁衍生存和劳动力再生产的大事。生育保险是国家和社会对妇女孕育、生育、哺乳期间的物质帮助和保护。生育保险的保护对象是妇女、儿童和家庭。妇女劳动者除了同男性劳动者一样,需要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职业安全保险外,还需要有与妇女生理特点和特殊社会责任相适应的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有如下特点:第一,生育保险待遇相对优于其他社会保险,因为它是满足人类繁衍生存和劳动力再生产的需要。因此,生育保险的给付期和待遇水平普遍高于医疗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第二,生育保险的对象比较特殊,它是专门适用女性劳动者,并且局限于女性劳动者的怀孕、生产及产后休养过程,但它又必然地要延伸到婴儿身上,生育保险的对象自然地包括母亲、孕育儿和新生儿。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考虑母亲、孕育儿和新生儿的特殊需要。第三,生育保险是一种事先事后相统一的保障项目,事前保障的内容有:产前咨询、保健和休假。因此,生育保险给付的假期都从生育之前的一定孕期开始,即要对母亲和孕育儿同时实施保障。有些国家法律规定,孕育女工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孕前假期的开始时间。生育保险给付的假期还必须延续到生育之后的一定时期。如哺乳期待遇即是对母亲和新生儿的保障。许多国家生育保险制度都考虑了新生儿的护理需要。而其他社会保险项目均为事后补偿性保障。

生育保险是一个形成较迟的社会保险项目,这是因为妇女参与社会化劳动比较迟,人们对职业妇女生育社会风险的认识也有一个过程。

生育保险在很多国家不是独立的法律,而是从属于相关的法律,如法、德等国,生育保险被列入医疗保险。

(二)生育保险的意义

生育保险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一,有利于优生优育,提高人口质量和劳动力再生产质量。生育不是妇女个人的事情,是家庭、企业、国家和整个社会的事,它关系到人类繁衍生存和劳动力再生产的大事。建立生育保险制度,向母婴提供物质帮助和保护,是国家和企业应尽的义务和社会责任。第二,有利于促进妇女就业,提高社会文明程度。妇女参与社会劳动是现代社会的发展趋势。建立生育保险制度,解决妇女生儿育女与参加社会工作的矛盾,是促进妇女就业的重要条件。只有提供了必要的生育保险,才能降低妇女劳动力的成本,解除企业使用妇女劳动力的顾虑,提高企业雇佣妇女劳动力的积极性,使妇女劳动者可以平等分享就业机会,公平参与社会竞争。第三,有利于保证母婴健康,提高家庭生活质量。生育行为本身是一种具有极大风险的人口再生产行为,女性在怀孕和生育期间,不仅体力消耗大,精神负担重,劳动能力下降,而且还可能伴有产生其他疾病的风险。通过生育保险制度,对其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有利于确保母婴健康和家庭幸福。

二、生育保险的主要内容

早在1919年,国际劳工组织就颁布了《保护生育公约》。1952年,根据《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的原则和标准,在生育保险领域产生了一系列公约和建议书,如1952年的《保护生育公约》、《保护生育建议书》等。

这些公约和建议书规定:生育保险制度必须坚持“保证妇幼健康”(含非婚生和领养)的原则。受到保护的生育妇女应当包括:从事工业、非工业和农业的全体女雇员(含从事家务的女雇员);生育妇女享有休假、领取生育津贴、受到生育医疗服务待遇和不被解雇的权利;缴纳生育保险费义务不得区分男女雇员;孕育假期不得少于12周;生育津贴不低于工资的60%。《保护生育建议书》提出生育津贴为工资的100%,还提出了:企业为母亲和婴、幼儿建立哺乳室和托儿所的要求;恢复分娩后女工原岗位原工资和连续工龄的要求;禁止从事夜班和重体力劳动。

现代生育社会保险的内容主要包括生育医疗保健服务、产假、生育津贴、育儿假及育儿津贴几个方面。

生育医疗保健服务是提供孕期、分娩和产后所需的各种检查、咨询、助产、住院、护理、医药等一系列保健服务,以保证母婴平安健康。

这项服务是医疗保健的子项目,在实行全民医疗保健的国家已覆盖到全体妇女。目前世界各国对生育妇女实施生育医疗保健服务的范围有三类:(1)仅限于职业妇女;(2)除女职工外,男职工也可以不同程度地享受;(3)所有生育妇女,只要按规定履行了缴费义务均可享受。

产假是职业妇女在分娩或流产期间依法享有的法定带薪假期。根据生育社会保险产前产后都享受的原则,产假一般明确划分为产前假和产后假两段,并依产程难度及产出婴儿数分为正常产产假、难产产假、多胞胎产假几种。产假的长度应以有利于产妇恢复健康为基础,结合社会政策和经济承受能力来制定。从全世界看,产假长度一般为12周左右,少数国家规定的产假在20周以上,如芬兰33周,德国32周,意大利31周。发展中国家规定的产假相对短些,如菲律宾规定产假为45天,利比亚为50天。有些国家根据生育胎次分别规定不同长度的产假,如法国规定生育第一胎和第二胎的产假为16周,第三胎以后产假均为26周。

生育津贴是对职业妇女生育期间工资收入损失依法给予的现金补偿,目的是为生育妇女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有均一制和薪资比例制两种。采用薪资比例制时,薪资基数有本人生育前工资、所在企业平均工资、行业平均工资、地区平均工资等几种选取方法。生育津贴的标准一般比较高,很多国家的补偿原则是不低于生育前的工资水平,或为原工资的100%。但也有的国家只为休产假的女职工保留工作岗位,不支付生育津贴。

育儿假和育儿津贴只在少数国家实行,它是规定婴儿的母亲或父亲可以在休满产假后增加一段休假照顾婴儿,允许的育儿假期各国从6个月到3年不等。育儿假期间发给适当津贴,有些国家称为“母亲工资”或“父亲工资”,其标准低于生育津贴,例如,意大利的“母亲工资”是原工资的30%,匈牙利是低收入女工平均工资的50%左右。也有的国家不补偿育儿假期间的收入损失,只为休假职工保留职位、计算工龄。

由于国情的不同,世界各国生育保险的待遇也有较大差异(见表9-2)。

三、中国的生育保险制度

中国建立生育保险始于建国初。我国《劳动保险条例》和《关于女工作人员生育假期的规定》对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作了一系列规定。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产假、医疗服务、生育津贴三个部分。女职工生育产前产后共给假56天,其间生育津贴是工资的100%;女职工怀孕不满7个月小产时,给予30天以内的假期,津贴是工资的100%;女职工难产或双生时,增加假期14天,津贴是工资的100%;除贵重药费、住院膳费、就医路费由本人负担外,其他费用均由企业或资方负担;女职工生育产假期满后仍然不能工作者,经医院证明按疾病待遇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