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现代社会保障概论
9080400000047

第47章 失业保险(5)

我国失业保险采取的是国家管理体制,即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失业保险工作,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失业保险条例》第3条规定:“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失业保险工作的主要职责有:(1)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法律、法规;(2)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3)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进行监督检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具体职责有:(1)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2)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3)按照规定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的单证;(4)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5)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6)国家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失业保险监督

失业保险监督是指有监督权的机构和个人对失业保险基金的征收、支出和运营情况进行的监督。对失业保险进行监督,是使失业保险基金有效运营,发挥失业保险作用的重要保证。对失业保险的监督应包括以下内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负责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缴费单位应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失业保险费的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失业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

(第四节)失业保险制度的完善

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同任何其他制度一样,失业社会保险制度也必须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改革和完善,才能充分发挥应有的功能和作用。面对日益变化的劳动力市场,我国失业社会保险在制度本身的规定和制度的执行方面都存在一定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过窄

世界各国失业保险制度的演变表明,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是一个不断扩大的过程,即从初期的覆盖职业相对稳定的劳动者,到最后基本上包括所有有固定工作和正常收入的劳动者。我国《失业保险条例》关于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比过去的待业保险范围有所扩大,但覆盖范围仍然过窄。(1)未包括进入城镇企业的合同制农民工。合同制农民工是指在城镇企事业单位就业,但仍持有农业户口的那部分工人。

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失业保险与其他职工的失业保险存在很大区别,他们不能完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失业保险对象。根据我国《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企业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失业保险费,而企业支付给农民工的工资理应包括在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中。但是,按现行规定,农民合同制工人个人不需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失业后,也不像其他失业人员那样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而是根据其工作时间的长短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这实际上就是将农民工排除在失业保险制度之外。

(2)未将国家公务员纳入失业保险范畴。国家公务员完全被排除在国家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之外,将无法适应我国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虽然国家对公务员给予了最充分的职业保障,在国际上也是普遍的现象,但我国长期积累下来的党政机关人浮于事的现象极为突出,对公务员实行精简分流,乃是势所必然,如果公务员不参加社会保险,将不利于其向外流动。(3)乡镇企业职工完全被排除在国家失业保险制度之外。乡镇企业是指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举办的从事各种生产经营的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之下,乡镇企业的职工面临着更大的失业风险,如果不将乡镇企业职工纳入到失业保险范围,这些职工失业后将面临基本生活的困难。

2.缺乏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具体等待期

我国现行失业保险制度对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作了具体规定,如要求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等。但失业人员失业后何时开始领取失业保险金,等待期是多少,缺乏明确规定。所谓失业保险金的给付等待期,是指失业者从失业到领取失业保险金需经过的一段等待期间。规定失业保险金给付等待期,主要是为了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合理的时间调查申请者的真实情况,防止申请者冒领保险金。许多国家规定了失业者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给付等待期。各国关于失业保险金给付等待期长短不一,有的规定3至7天,也有的规定1个月甚至更长。我国《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从失业登记之日起开始计算失业保险金。这说明我国《失业保险条例》并未规定失业者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等待期。

3.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偏低

失业保险金给付标准是失业保险制度中最重要的内容,我国现行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是“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从现行规定来看,失业保险金的给付额与失业人员失业前的工资是完全脱钩的,这样就造成了目前的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偏低的状况。因为失业保险的缴费额是按工资标准来计算的,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劳动者按个人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缴纳,这样,每个人的缴费额是不同的,但失业保险金的给付却完全不考虑被保险人的缴费多少,这种做法不仅有失公平,而且也会影响职工的缴费积极性。

另外,将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标准定位于最低工资标准之下也存在问题。因为我国各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都比较低,大体定位在维持劳动者最低生活标准的基础上,只相当于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一左右。失业保险金标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失业者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就难以满足基本生活需要,从而大大弱化了失业保险的保障功能,难以起到化解失业风险的作用。但如果失业保险待遇高于最低工资标准,又不利于一些低收入者再就业,因此,失业保险待遇标准还是应与失业者原来工资挂钩为好。考虑到将来随着改革的深入,失业者的原有职业层次也将发生重大变化,不仅低层次的劳动者存在失业问题,高层次的劳动者同样面临失业的风险,如果能够将失业保险金与其原来的工资挂钩,将有利于维持他们的基本生活方式。

二、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思路

第一,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形成覆盖城镇所有全日制劳动者的失业保险安全网。失业保险的对象应当包括各种全日制从业人员。应积极创造条件将国家公务员、各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在城市正规企业工作的合同制农民工、私营企业职工、三资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等,都纳入到国家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中。这样才能使失业保险制度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第二,进一步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基金的统筹共济功能。目前我国失业保险基金只是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省、自治区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统筹层次仍然较低,调剂范围过小。由于我国地区经济发展的严重不平衡,各地区失业率存在较大差异,统筹层次过低就会导致一些失业率较高的经济欠发达地区失业保险基金严重短缺,难以支付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而失业率较低的经济发达地区则出现了失业保险基金大量储备的现象,其结果是不利于发挥失业保险的保障功能和调剂功能。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进行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同时扩大失业保险基金的调剂范围,建立全国性的失业保险调剂金,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的社会化程度,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制度应付劳动者失业风险的能力。

第三,适当提高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标准。在制定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时,应与失业人员失业前的基本工资挂钩,最低不得低于(略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在失业保险制度中,工资高者缴费高,工资低者缴费低,如果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数额都基本相同,不仅违背了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也不利于发挥劳动者的缴费积极性。世界上多数国家都是按失业人员失业前一定时间内的工资作为计发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我国也应当采取这种做法。要使失业保险制度真正起到保障失业人员及其赡养人口基本生活需要的目的。

第四,吸收各国经验,分行业、分时段确立失业保险费率。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在保险费率的规定上采取了统一费率制,失业保险的收缴费率以企业工资总额为基准,不管什么行业和单位,都按统一的费率标准缴纳保险费。这种制度的设计忽视了行业之间、不同经济周期之间的差异,这对一些相对比较稳定的行业来说是不公平的。从世界各国关于失业保险的规定看,不少国家采取了行业差别费率制和分段费率制等。行业差别费率是在各行业不同失业率的基础上,将对各行业失业保险费用征缴的比率与该行业的失业风险程度结合起来,失业风险越高的行业,缴纳失业保险金的比率相应较高。因为失业是对社会福利的损害,因此造成非自愿性失业的雇主应更多地承担对社会福利损害的修复责任。分时段费率制是以宏观经济周期的不同景气阶段来决定的,经济景气时,就业率高,雇员的工资标准也可能越高,而经济不景气时,就业率低而失业率高,雇员的工资水平也相应较低。分段费率制的基本原则是失业保险基金的收缴率与失业率呈反向变动,即就业水平越高,失业率越低,雇主支付的工资总额越大,被征缴的失业保险费就越多,这可以为经济不景气时积累更多资金,应付可能出现的大规模失业;当经济不景气、失业率高时,被征缴的失业保险费就低,从而有利于降低用工单位的劳动力成本,也有利于提高缴费单位的缴费积极性。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可以对统一费率制作适当修改,引进行业差别费率制和分时段费率制,使失业保险费的收缴更具科学性和合理性。

本章提要

1.失业社会保险是在劳动者由于非本人原因失业时,国家和社会依法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可分为强调性失业保险、自愿性失业保险和失业救助三种基本类型。失业保险制度的内容包括:失业保险覆盖范围、享受失业保险的资格条件、失业保险金给付标准及给付期限、失业保险基金筹集和失业保险管理。

2.我国的就业社会保障制度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改革开放前实行的是以政府统包统配、普遍就业、固定用工为特征的就业保障制度。

改革开放以后开始探索实行新的失业保险制度。1986年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1993年颁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1999年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分别代表了新时期对新型就业保障制度探索的三个阶段。

3.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还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我们应该广泛吸取国外的经验,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适当提高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标准,使失业保险制度更好地担负起“安全网”和“减震器”的重任。

关键术语

失业保险就业保障失业津贴等待期

思考题

1.怎样理解失业保险制度在现代社会保险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

2.我国就业保障制度经历了哪两个阶段的变革?背景是什么?

3.我国城镇职工现行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4.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还存在哪些不足?如何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