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现代社会保障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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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章 失业保险(4)

失业保险基金是依法征缴的用于各项失业保险开支的专项基金,是劳动者在失业期间获得失业保险待遇的资金保证,是社会保险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来说,失业保险资金的筹集,要以资金收入与资金支出相平衡为基本原则。多数国家采取了现收现付的方法,即当期收缴的失业保险费用于当期的失业保险给付,不需要为将来的支出提存准备金,但规定在一定年限内对收缴费用进行必要的调整,以保证收入与支出相符。同时规定可建立特别风险准备金,以应付因实际风险的发生和给付率的变化所造成的支付危机。

根据我国1986和1993年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法规的规定,待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以下三个方面:企业缴纳的待业保险费、待业保险费的利息收入和政府财政补贴。法规最大的特点是劳动者个人无需缴费,而实际上,失业保险费主要来源于企业。这种做法在失业保险运作中产生了不少弊端:第一,加重了企业的负担,一些企业因此拖欠保费,影响了失业保险基金的运营,导致一些地方失业人员因失业保险基金的不足而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第二,未能体现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失业保险费用最终用于失业人员,保险费用如果完全由企业负担,则不能发挥劳动者在社会保险中的作用,因此,应当体现劳动者在失业保险基金中的责任和义务。第三,未能充分发挥政府在失业保险中的作用。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险是市场经济中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同样需要得到政府的扶持,当失业保险基金运营出现赤字时,政府财政应当作为保证人承担失业保险基金不足以支付的部分,使失业保险基金能够有效地运作。

1999年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对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作了改革。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下列各项:(1)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按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需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则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失业保险费。个人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缴费单位和个人应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保险费,不得减免。(2)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失业保险基金可存入银行或者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并入失业保险基金。(3)财政补贴。失业保险基金经统筹后不敷使用时,由地方财政予以补贴。(4)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失业保险基金统筹是指由失业保险专门机构对失业保险基金统一筹集、管理和开支的办法。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省、自治区可以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失业保险调剂金以统筹地区依法应当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为基数,按照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筹集。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筹集、调剂使用以及地方财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失业人员数量和失业保险基金数额,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适当调整本行政区域失业保险费的费率。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和管理

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可从失业保险基金开支的各项费用。《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我国失业保险待遇主要有:(1)失业保险金,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者的基本生活费,是失业者最基本的失业保险待遇。只要失业者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都有权申领失业保险金。(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失业者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医疗费给予的补助。由于我国医疗保险制度尚不健全,失业者的医疗费只能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过去这项费用由职工生前所在单位负担,现在改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包括失业者为接受职业培训所需的路费、住宿费、培训费等。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5)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关于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存入银行和按照国家规定购买国债的失业保险基金,分别按照城乡居民同期存款利率和国债利息计息。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

(一)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原则

失业保险的基本功能在于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失业保险金是最基本的失业保险待遇,在确定失业保险金发放的期限和标准时,既要考虑我国的基本国情,又要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的功能。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规定,确定失业保险金发放的期限和标准,应遵循以下原则:

1.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如果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既会增加国家财政负担,又容易使失业者产生懒惰和依赖的心理,宁愿失业享受失业保险,也不愿意重新就业,其结果不利于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2.失业保险金应维持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失业并非本人意愿而造成,对于失业者来说,失去工作意味着失去工资收入,失业救济金将成为其生活的主要来源。同时,失业保险是其履行了失业保险基金缴纳义务后的一种回报,它不同于旨在保证最低生活水平的社会救济。因此,在确定失业保险金时,应考虑失业人员及其赡养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应保证其基本生活,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失业保险金应体现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劳动者在就业期间,为国家和企业创造了财富,并缴纳了规定的失业保险费,其失业后有权享受失业保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为了更好地体现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原则,我国立法规定,保险金领取期限与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及其本人缴费的时间相联系,缴费时间越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就越长,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二)失业保险金发放的标准

我国在1986年建立失业保险制度之初,待业救济金发放标准采取了“月平均标准工资比例制”的办法,即待业救济金的发放以失业前2年内本人月平均标准工资额为基数,根据工龄的长短,按工资的60%-75%计发。但由于月平均标准工资占劳动者工资总额比例较少,失业者依该规定领取的待业救济金实际上并不能保证其基本生活需要。1993年国务院颁布《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将待业救济金发放的标准规定为“相当于当地民政部门规定的社会救济金额的120%至150%”,但由于各地社会救济金额的标准定得较低,该待业救济金的标准仍然难以保证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失业保险条例》对失业保险金作了新的规定。首先,将原来规定的“待业救济金”改称为“失业保险金”,更好地体现了社会保险的性质。

劳动者是通过参加失业保险而获得保险金,这不是社会救济。其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一方面,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以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另一方面,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目的在于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除失业保险金外,《失业保险条例》还规定了失业人员的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以及农民合同工的生活补助。根据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

(三)失业保险金发放的期限

失业是劳动者就业过程的暂时中断,失业保险金的发放也就限于失业期间。为了鼓励失业人员尽快再就业,法律通常确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超过该期限的,失业人员即使未就业,也不得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只能转为领取社会救济。因此,相对于其他社会保险而言,失业保险属于短期给付的一种社会保险。

我国关于失业保险金领取的期限,过去规定以“失业前在企业连续工作时间”的长短来确定,最高期限为24个月。1999年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对此作了修改,规定以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其本人累计缴费时间的长短来确定。(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3)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4)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5)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四)失业保险金的给付程序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除了需要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各项条件外,还需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关程序。(1)由用人单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2)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3)按月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四、失业保险的管理和监督

(一)失业保险管理

失业保险是一项社会保险事业,各国都规定了严格的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