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现代社会保障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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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章 医疗保险(5)

农村作为中国卫生工作的战略重点,建立了比较健全的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1998年,全国共有县级卫生机构6300多个,乡镇卫生院5万余所,行政村卫生室73万多个。全国县乡卫生机构拥有卫生人员104万人,农村卫生室共有乡村医生和卫生员132万人,平均每个村拥有乡村医生和卫生员1.81人。农村卫生服务设施逐步改善,方便了农村居民的就医。据调查,1985年农村卫生服务半径在1公里以内的占64.4%,1至2公里的占17.5%,2至3公里的占7.3%,3公里以上的占11%,村卫生室(站)的药物一般在百种以上。到1998年,农村卫生服务半径在1公里以内的占67.5%,1至2公里的占14.2%,2至3公里的占8.49%,3公里以内的占90%,到最近医疗点路程在30分钟以内的超过97%,基本达到甚至超过了世界卫生大会规定的有关最低标准。同时,中国药品生产能力大大提高。中国医药制造业工业总产值和增加值分别达到1372.7亿元和433亿元,成为迅速发展的新兴产业。经过几十年的建设发展,中国广大农村已经克服了“缺医少药”的局面。

中国农村卫生革命的突出成绩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抑制了传染病、寄生虫病和地方病的流行。传染病、寄生虫病横行是危害我国居民健康最严重的疾病。通过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和推行以除害(虫等)灭病为中心的爱国卫生运动,大大降低了传染病、寄生虫病导致的发病率和死亡率。在规定的24种传染病中,已经基本消灭的有天花、古典型霍乱、鼠疫、黑热病、回归热、斑疹伤寒等,得到有效控制的有白喉、猩红热、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脊髓灰质炎、百日咳、麻疹等。南方常见的血吸虫病患者由50年代初的1000多万人,下降到1982年的100万人左右,疟疾患者由3000多万人下降到1982年的204万人。1983年农村传染病死亡率下降为48.83/10万,占死亡总数的7.2%,由50年代死因的第1位降至第5位。到1998年,中国农村肺结核与传染病的死亡率分别下降到总死亡原因的1.37%和1.05%,在十大死因中分列第8位和第10位。

2.死亡率尤其是婴儿死亡率大幅度下降。新中国建立以来,中国人口的死亡率迅速下降,由30年代的25%-33%,下降到50年代的14%,60年代的12%,70年代以后的7%左右。城市人口死亡率低于农村,但农村人口死亡率下降得更快,城乡人口死亡率的差距逐渐缩小。婴儿死亡率由30年代的200%,迅速下降到80年代的30%左右,婴儿死亡率下降幅度远大于总死亡率。但与城市相比,农村婴儿死亡率仍然偏高。

3.平均期望寿命(指某一人群可能存活的平均岁数)迅速提高,在同类别国家和地区中位居前列。30年代,我国居民平均寿命只有30多岁。1931年农民的平均寿命不到35岁(男34.85岁,女34.63岁)。

50年代以来,城乡居民的平均寿命迅速提高,到1997年达到70岁以上。从城乡分布看,城市居民的平均寿命比农村居民高3至4岁。农村居民平均寿命达到68岁以上,比30年代调查的平均寿命增加1倍。

到80年代初期人均寿命已在发展中国家中位居前列,与发达国家平均寿命的差距也明显缩小。

为响应1977年第30届世界卫生大会提出的“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全球战略目标,中国自1980年开始在农村实施“初级卫生保健”工作。主要工作是完善农村三级医疗卫生预防保健网络,加强对乡村医生队伍(1985年取消“赤脚医生”这一称呼)的正规培训,改善农村卫生设施与卫生环境等。在进行试点的基础上,制定了《我国农村实现“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规划目标》、《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管理程序》和《“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评价标准》,并于1990年由卫生部等部委联合下发执行。这标志着“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工作在中国农村正式实施。从总体上看,中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到1995年底,全国有1542个县(市、区)达到或基本达到《规划目标》的要求,占全国2404个农业县(市、区)的64%。北京、上海、天津已经全面实现了《规划目标》,中西部地区许多省份的初级卫生保健工作也有很大进步。据卫生部门统计,到1999年底全国达标或基本达标的农业县,已经达到80%左右。

中国作为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在卫生保健方面取得的成绩被世人所公认。WHO总干事布伦特兰认为,中国在短短几十年内把出生预期寿命翻了一番,婴儿死亡率从200%下降到35%,“是一项惊人的成果”。值得提出的是,这项成果的取得,并不是依赖很高的经济投入实现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中国对城乡居民普遍开展了医疗保健服务。到70年代末期,医疗保障“几乎覆盖了所有的城市人口和85%的农村人口,这是低收入发展中国家举世无双的成就”。

(二)农村合作医疗

1.农村合作医疗的性质与特征

农村合作医疗是在各级政府支持下,按照互助共济的原则建立起来的,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服务的医疗保障制度。合作医疗与城镇的公费医疗及劳保医疗,是我国的三大医疗保障制度,它们共同组成了覆盖我国城乡大多数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

我国农村合作医疗的产生和发展有着久远的历史。早在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和抗日民主根据地就办起了由群众集股的医疗互助合作组织。20世纪50年代,随着农村互助合作运动的发展,有些地区的农民为了解决看不上病、看不起病的问题,自己组织起来,实行互助互济。60年代以后,合作医疗制度在全国逐步推行。60年代中期,1944年因伤寒、回归热等传染病流行,边区政府应群众要求委托当时的商业销售机构——大众合作社办理合作医疗。资金由大众合作社和保健药社投资,并吸收团体和私人股金,政府也赠送一些药材,是一种民办公助的医疗机构。到1946年,卫生合作社达到43个。

合作医疗已成为我国一些地区农民健康保障的基本形式。

改革前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特征是:

(1)共同筹资,互助互济。合作医疗保险采取基金式制度。基金的筹措,一部分来源于集体经济的资助,另一部分来自投保的农民,投保农民抵御疾病风险的机会均等,但不是平均分配,均等享受。

(2)政府引导,自愿参加。合作医疗保险坚持自愿投保的原则,不搞强迫命令,但又不是放任自流。各级地方政府采取广泛宣传,树立样板,积极引导,逐步推广的方针,根据集体经济和农民的支付能力稳步推广。

(3)合理利用卫生资源,保障基本医疗服务。合作医疗保险对农民提供最基本的医疗服务,坚持节约、合理利用卫生资源的原则,力争以较低的费用,做较多的服务,实实在在地减轻农民的负担。即使在经济发达的地区,也不搞“全包全免”,通过让农民负担一定比例的医疗费,形成一种节约资源避免浪费的机制。

(4)坚持社会效益第一,保持基金收支平衡。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以盈利为目的。保险基金全数用于保险过程,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利润留成,并且不承担任何纳税义务。为使这项制度长期巩固地坚持下去,还注意保持基金收支平衡,按照广大农民的意愿决定合作医疗的内容和补偿水平。

(5)社区统筹,因地制宜。农村合作医疗是一种因地制宜的基层医疗合作组织,实施的范围和内容表现出浓厚的社区性。这是由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造成的。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社区间的经济差异逐步缩小,需要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实现更大范围内的医疗合作。

2.农村合作医疗的严重挫折

人民公社的取消和家庭承包制的实行,使家庭重新成为农业生产的基本经营单位,以农业合作社为依托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滑坡。根据1985年的调查,全国实行合作医疗的行政村由过去的90%猛降至5%。1989年统计表明,继续坚持合作医疗的行政村仅占全国的4.8%。很多地区合作医疗完全瘫痪。90年代初期,全国“仅存的合作医疗主要分布在上海和苏南地区”。被世界银行和世界卫生组织誉为“发展中国家解决卫生经费惟一范例”的中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出现大面积的解体。

为恢复与重建合作医疗,中国进行了艰难的探索。1993年中共中央在《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1994年,国务院研究室、卫生部、农业部与世界卫生组织合作,在全国7个省14个县(市)开展“中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革”试点及跟踪研究工作,旨在为合作医疗立法提供理论依据。1997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提出要“积极稳妥地发展和完善合作医疗制度”。“举办合作医疗,要在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坚持民办公助和自愿参加的原则。筹资以个人投入为主,集体扶持,政府适当支持。要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农民自我保健和互助共济意识,动员农民积极参加。要因地制宜地确定合作方式、筹资标准、报销比例,逐步提高保障水平。预防保健保障制度作为一种合作形式应继续实行。要加强合作医疗的科学管理和民主监督,使农民真正受益。力争到2000年在农村多数地区建立起各种形式的合作医疗制度,并逐步提高社会化程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逐步向社会医疗保险过渡。”为贯彻上述决定,卫生部等部门于1997年3月向国务院提交了《关于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的若干意见》。国务院于5月份批转了这个报告,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村合作医疗的恢复发展。

根据卫生部门提供的地方汇总数据,全国农村合作医疗的覆盖率,1996年2月份为10%左右,1997年底发展到行政村的23.57%、农村人口的22.23%,但到90年代中期以后,又再次陷入低谷。卫生部1998年进行的“第二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结果显示,全国农村居民中得到某种程度医疗保障的人口只有12.56%,其中合作医疗的比重仅为6.50%。这比80年代末的5%相比,有一定提高;但与70年代90%以上的合作医疗覆盖率相比,差距甚远。这说明改革以来我国农村绝大部分农民失去了集体医疗保障,不得不恢复家庭保障和自我保障。

1998年城市居民自费医疗的比重为44.13%,农村居民自费医疗的比重达到了87.44%。

3.农村合作医疗趋于解体的原因

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过程为什么“大起大落”,学术界和实际工作部门对此存在着不同的认识。有人认为合作医疗是文化大革命的产物,“文革”结束后,合作医疗自然要解体。有的认为主要是集体化体制取消之后,合作医疗在经济上、财务上出现了筹资难题。有的强调农民思想觉悟低,基层政权组织没有积极性,合作医疗的管理存在诸多漏洞,干部和社员在享受医疗保健服务中存在不平等,失去了群众信任,等等。应该说,合作医疗的大起大落是多方面因素导致的综合结果,单纯强调某一方面的原因,都不能对这种制度的历史与现状给予更清楚、更完整的解释。

(1)政策变化不定。合作医疗制度的曲折变动,与国家的宏观决策,特别是关于合作医疗的发展政策密切相关。文化大革命期间到80年代初期,毛泽东对合作医疗的提倡,成为国家的最高决策。经济体制改革之后,合作医疗从国家政策变成了地方政策。一个地方合作医疗能否发展,往往由地方政府自主决策。90年代中央有关部门重新提出“发展与完善合作医疗”,但是部门之间在合作医疗基金提留问题上认识不统一。1997年国家出台的合作医疗政策,仍然“坚持民办公助和自愿参加的原则”。这就使发展合作医疗失去了国家政策的“强制性”,想在全国范围内继续像以前那样普及合作医疗制度,几乎不可能。

(2)政策相互冲突。90年代以来,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各项提留不断增加,加重了农民负担。为了减轻农民负担,国务院、农业部等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在农业部等五部委颁布的《减轻农民负担条例》中,把“合作医疗”项目视为“交费”项目,列为农民负担不允许征收。

这一政策与国家支持发展合作医疗的政策相冲突,结果导致一些恢复合作医疗的试点地区,再次放弃合作医疗制度。

(3)集体经济弱化。在人民公社体制下,“党政不分、政企合一,公社兼有党、政、企、军、群数大组织系统,兼管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等各项事业”,“直接组织生产,组织收益分配”。这种体制有利于人民公社贯彻落实上级的指示。改革之后,农民拥有了自己可以长期使用的承包土地,经营自主权越来越大,对农民的各项收费日益规范化。乡村组织在农业生产与收益分配的权力大大弱化。90年代以来,随着乡镇集体企业的改制,基层社区政府控制的集体企业越来越少,对合作医疗等集体福利事业的支持力度下降。

(4)农民意愿消极。国家对合作医疗制度没有投入,地方政府对合作医疗的财政支持有限,农民集资成为建立合作医疗基金的主要经济来源。“合作医疗能否发展起来、能否维持下去,最重要的是要看群众愿不愿意参加。”农民的支付意愿,主要受预期收益与预期成本的考虑。如果能够用不太多的投入,确实能够(部分)解决看病费用的话,对农民应该是有吸引力的。有关调查显示,农民对合作医疗的态度有较大差异。一些农民愿意参加合作医疗,也有相当数量的农民不愿意参加合作医疗。卫生部等部门1997年对2960户农民的调查,有近三分之一(897户)不愿意参加合作医疗。

农民对参加合作医疗的意愿较低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医疗服务价格迅速上涨后,合作医疗过低的补偿比不能解决农民的医疗风险。

不少农民觉得合作医疗大问题解决不了,小伤小病即使不参加合作医疗自己也承受得起。合作医疗给予农民的实惠并不大,这是影响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积极性的重要原因。二是农民对合作医疗的组织者不信任。许多调查都表明,影响农民是否参加合作医疗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是农民对合作医疗的组织和管理者没有信任感。在“人民公社组织内,基层干部有更大的指挥和控制农民的权力”,不少基层干部为了迎合上级的意图和喜好,突出自己的政绩,往往不顾农民利益,弄虚作假,作风恶劣,侵占公共利益。社队干部及其家属往往多拿药、拿好药、带头欠费,一般村民享受不到同样的待遇。有些农民认为合作医疗就是“群众交钱、干部吃药”,“群众吃草药、干部吃好药”。当改革后农民拥有了是否参加合作医疗制度的自主权时,合作医疗制度自然就失去了群众基础。

(5)制度缺乏弹性。80年代以来,我国部分地区的农村经济得到较快发展,农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这使农民对医疗服务的需求水平提高了,“一根针”、“一把草(药)”的传统合作医疗制度已经不能满足客观需求。一些地区如苏州、上海等地区逐步地把合作医疗的层次由村办村管上升到乡办乡管、县办县管,提高了统筹层次和社会化水平,增强了合作医疗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增加了对参保人的补偿水平。有些地区年补偿额甚至达到1.2万元,增强了合作医疗的吸引力。这些地区合作医疗制度的覆盖率一直保持在80%-90%。但在大多数地区,没有对合作医疗制度进行适当的调整,失去了对大多数农民的吸引力,没有坚持下来。

(6)组织资源缺失。过去是从农民公粮款中强制提取合作医疗基金。现在基层干部面对一家一户的农民,筹集合作医疗资金十分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