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现代社会保障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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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章 医疗保险(4)

各统筹地区的具体筹资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筹资标准随经济发展可作调整。

2.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建立统筹基金账户和个人医疗账户两个不同的账户。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另一部分划入职工个人账户,具体划入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以上海为例,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根据下列比例划入职工个人医疗账户:34周岁以下的,按上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0.5%;35至44岁的按1%;45周岁至退休的按1.5%;退休至74周岁的按4%;75周岁以上的按4.5%。北京市职工社会统筹部分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为:35周岁以下的0.8%,35-45周岁的1%,45周岁至退休的2%,退休至70周岁的4.3%,70周岁以上的4.8%。

3.基金的支付范围和支付办法

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相互挤占。个人账户主要支付门诊或小病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住院或大病医疗费。统筹基金在支付大额或住院医疗费用中,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确定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下有“门槛”,上有“封顶”,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即“封顶线”)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大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但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对于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则通过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统筹基金的具体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以及在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限额以下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

4.基金管理和监督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建立健全基金的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和基金管理监督机制,保障基金的安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事业费由各级财政预算解决,不得在基金中提取。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进行监督管理。审计部门定期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在统筹地区设立相应的医疗基金监督组织对基金运行进行社会监督,医疗基金监督组织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组成。

5.医疗服务管理

劳动社会保障部会同卫生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制定了基本医疗服务的范围、标准和医药费用结算办法,制定了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相应的管理办法。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中西医并举,基层、专科和综合医疗机构兼顾,方便职工就医的原则,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制度。职工可选择若干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持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以便于在医院之间和药店之间形成竞争机制。同时,积极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医院的双向转诊制度,形成布局合理、方便职工的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同样可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6.特殊群体的医疗待遇

在建立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过程中,对一些特殊群体的医疗问题给予了特殊的安排。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困难时同级人民政府协助解决。(2)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费,对其个人账户的记入金额和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3)国家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照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待遇标准,在此基础上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4)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代职工缴纳,并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5)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其标准由各地自行规定。

二、补充医疗保险与社会医疗救助

1.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制度

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制度是各地在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探索出的一种解决封顶线以上大额医疗费用的医疗补助办法。一般由当地政府随同基本医疗保险而建立,在参保职工中强制执行,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保险费一般按每个职工一年缴纳一定额度费用的办法筹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金,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管理,分别核算。参保职工发生超过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金按一定比例支付。

以北京市为例,单位参保人员每人每月缴3元,单位按照全部职工缴费工资之和的1%缴纳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根据筹集到资金的承受能力,规定大额医疗互助基金的使用办法如下:对门诊、急诊医疗中当年费用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在职职工报销50%;为照顾退休人员,将报销的起付标准降低为1500元,同时把报销比例提高到60%,其中70岁以上的,报销比例为70%,一个年度内累计最多可以报销2万元。对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报销的最高支付限额(2001年定为5万元)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报销70%,一个年度内累计最高报销数额为10万元。

2.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一种补充形式,是企业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和对医疗费用的承受能力,拿出一定的资金为本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解决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过重的问题而设立的。它由企业自行管理和运作,是企业行为。有条件的单位可以为职工和退休人员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国家给予政策鼓励。举办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条件是: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有能力举办或参加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以直接从成本列支。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可用参加商业保险的办法进行,因为商业保险可以降低医疗风险,提高参保职工医疗保障水平。

3.公务员医疗补助

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国家为保障公务员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而建立的制度。其享受对象有明确规定,经费来源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的财政预算,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专款专用。经费支出主要用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补助;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补助;按规定享受医疗照顾的人,在就诊、住院时按规定补助医疗费用。公务员医疗补助根据1999年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等规定执行。

4.商业医疗保险

发展商业医疗保险,可以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尚未覆盖的其他社会成员的基本医疗问题,同时有利于提高人们的健康投资意识,引导人们的健康消费。目前我国商业医疗保险的险种主要有:一般医疗保险,如儿童住院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一般针对肿瘤、心血管疾病等按单病种设立的保险;伤残保险,主要针对工伤、意外伤害而设置的保险。

5.职工互助医疗保险

职工互助医疗保险是由工会组织兴办的、职工自愿参加的一种补充医疗保险。职工互助医疗保险的资金以职工个人筹集为主、企业行政和工会给予适当资助。职工互助医疗保险为职工构筑起抵御疾病风险的第二道防线。

6.社会医疗救助

对于城镇居民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困难群体,国家给予医疗社会救助。其资金来源于社会捐赠,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同时提供资金资助。享受者为无固定收入、无生活依靠、无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失业者、残疾人以及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贫困者。救助方式有经济补偿、免费享受医疗服务等。医疗救助通常由政府或工会组织实施。

医疗社会救助还运用在一些特殊群体的特殊医病中,如在2003年的“非典”流行期间,国家对于农民的“非典”病人实行免费治疗。在2003年11月,国家又宣布对艾滋病人给予免费治疗,等等。

三、关于“统账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争论目前我国基本医疗保险采取了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之所以选择“统账结合”的制度,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1)传统的“现收现付制”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2)我国已步入老龄化社会,人口老龄化使传统的医保模式难以为继,如果仍然采取现收现付制,国家财政将不堪重负;(3)如果采取完全的基金积累制,不仅无法实现社会互济,还会导致企业的负担过重;同时,由于我国资本市场滞后,基金的保值增值也是一个很大的难题。“统账结合”是取两者之长、补两者之短,确定筹资比例时,采用一种适中的标准,既满足现在支付的需要又留出一定的积累,从而部分地解决老龄化社会的保险基金不足的问题,以减轻下一代人的负担。

但是,有观点认为医疗保险选择“统账结合”,将医疗保险将近一半的资金置于个人账户并非是妥当的办法。其主要理由有:

1.医疗保险与养老保险的风险对象明显不同。养老保险的风险对象——年老是完全可以预期的,养老金的支付也是可以预期的;而医疗保险中的个人健康状况是不可预测的,健康人群和非健康人群所需的医疗费存在着天壤之别,当一个人患严重疾病时,他所需的医疗费可能是一笔庞大的数额,而对于健康人来说,他所需的医疗费是非常微小的。因此,医疗保险特别需要按照“大数法则”进行保险。在一个时期内,患病者特别是患重病、大病者总是少数,通过社会保险筹集资金来解决患病者的困难,帮助他们化解患病风险对每个人来说都是公平的,符合社会保险的宗旨和精神。同时,这样做也是成本最低的一种保障制度。由于生病的不可预测性,这种统一的医疗保险对于每个人的机会仍然是均等的,不会妨碍其缴费积极性。

2.个人账户在理论上是平等的,但实际上是不平等的。虽然每个人的个人账户中都积累了一部分资金以解决其患病所需,但实际结果并非如此。对于长期患病者,其个人账户的资金总是入不敷出,仍然需要大量的统筹资金来解决其困难,而医疗保险基金中将近一半计入个人账户,使得统筹基金数额有限,运作就会出现困难;而健康者则在其个人账户中积累了大笔的资金。这样一来,当一个患病者患重病需要大量医疗费,医疗保险费可能会出现短缺,而健康者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却无需使用,也就是说,积累的很大一部分资金不会被使用,这也是对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由于统筹资金短缺,就有可能导致缴费率提高,或者加大财政支出的压力,对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水平都有负面影响。

3.实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后,需要对个人账户进行管理,需要大量的成本开支,造成了资源的浪费。

综上所述,医疗保险实行“统账结合”,确实存在既不符合社会保险的原意,也不符合效率的原则的缺陷。这一观点主张,在医疗保险中,医疗保险基金仍然应该全部实行社会统筹,把公民的患病风险全部从个人转向社会,使统筹资金在健康人与患病人群之间、在穷人和富人之间形成相互共济,降低风险,切实保障公民的生存权。

这种质疑应该说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有几个问题值得提出:

(1)如果实行统一的社会统筹办法,如何约束人们的医疗费用,形成医疗资源的节约机制?(2)现在的个人账户每年只有1000元左右,而现在一个感冒就要花费几百元,个人账户到底积淀了多少闲置的资金,需要通过实证研究加以确认。(3)取消个人账户虽然可以节约管理成本,但由于没有个人账户,患者每次小病都要报销,却增加了患者的报销“成本”,特别是在社会化管理后,这种报销更复杂。因此,医疗保险实行“统账结合”模式到底是否适合,还要通过实践来进一步检验。

(第四节)我国农村医疗社会保障

一、改革前的农村医疗保障状况

(一)中国的“卫生革命”

解放前中国农村的卫生状况是十分落后的。1949年以前,中国处于长期战乱之中,传染病、寄生虫病和地方病广泛流行。鼠疫、霍乱、天花、血吸虫病、黑热病、疟疾、结核病、性病、麻疯病、克山病等传染性疾病,严重威胁着人民生命安全。全国80%的地区有地方病,受威胁的人口达4亿多。全国人口的死亡率超过20%,其中半数以上死于传染病,婴儿死亡率更高达200%。根据20世纪30年代的调查,出生婴儿能够活满1岁者只有84%左右,能活满15岁者男性为56.2%,女性为57%,表明近一半出生人口在15岁前死亡。中国人口平均寿命在35岁左右,是当时世界上平均寿命最低的国家之一。而城市居民寿命则略高于农民。

卫生服务能力低下,普遍“缺医少药”,是当时中国农村卫生状况的真实写照。1949年中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只有50.5万人,卫生技术人员在人口中的密度仅为0.92%;拥有医院2000所,病床80000张(每千人0.15张)。上述医疗设施还主要集中在城镇,占全国人口85%以上的农村,仅有病床20133张,医疗设备缺乏,药品供应不足。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医疗卫生工作,制定并实施了适合中国国情的卫生工作方针,加大了对卫生事业的投入,建立了各种不同层次的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大大提高了中国的卫生服务能力,卫生状况显着改善,居民期望寿命显着增加。“中国在控制传染病死亡率方面获得的成功,大大超过了其他许多发展中国家所取得的成就。”到1999年,全国卫生技术人员和卫生机构人员总数达到446万人(其中医生204.5万人)和557万人,病床达到292.9万张,每千人口病床数和医生数分别提高到2.39和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