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童兵自选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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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章 新闻学应用研究(10)

第二次产业化进程发生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1979年至1988年为第一阶段,新闻传媒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经营方针。第二阶段从1988年到1992年,以开展多种经营和有偿服务为目标。第三阶段自1992年邓小平发表南方讲话至2000年,以“一业为主,多种经营”为原则。

200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颁布的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改革的文件指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既有一般行业属性,又有意识形态特殊性,既是大众传媒,又是党的宣传思想阵地。该文件就体制作出的规定是:健全党委领导与法人治理结构相结合的领导体制,宣传业务与经营相对独立的组织结构,适应市场需求、调控有力的经营管理模式,建立新形势下保证党委领导,调控适度、运行有序、促进发展的宏观管理体制。

这是目前我国对新闻传播事业体制的新的明确规定。

我国自1992年实行市场经济以来,新闻传播事业在所有制形式上发生了一些值得关注的变化。一是新闻传媒内部的一些部门和下属的一些部门,出现了多元化发展的产业所有制形式。

比如报业,目前大致分为三种产业成分,报社本身的所有制为单一的国家所有制(按新闻出版总署的解释,其实也不尽然)。报社直接领导的印刷、发行、广告等二级核算部门,有一部分是非国家所有制。报社下属的一些多种经营企业则呈现更为广泛的多元化所有制形式。二是出现了一大批传媒集团,这些集团的部分成员,其所有制已发生变化,不完全是国家所有制。三是社外资本包括国外资本参与新闻传媒,使这些新闻传媒的所有制形式发生了变化。如在全世界拥有270多家专业出版物的国际数据公司(IDG),已在中国合作出版了12种报刊。四是部分传媒资本重组,有的实行了股份制。当然,这些传媒依照中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和传媒运作惯例,严格实行采编和经营分离的原则。

我国新闻传播事业所有制方面的上述变化,同政治文明制度建设的方向是一致的。除所有制和行政隶属关系的变化之外,传媒的组织体系等也进行着许多有益的改革。长期以来,中国传媒的组织体系源自三个方面。一是来自旧中国依据西方报业管理模式建立的组织体系。这种模式的特点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双驾马车”制,报社由对董事会负责的总经理和总编辑共同主持。二是在向苏联新闻界学习过程中照搬过来的真理报、塔斯社模式,即政府有什么部门,传媒也设立相对应的部门,使新闻传媒变成了“小国务院”。三是来自延安解放日报改革时期所形成的党报传统,即传媒是党的工作系统中的一个职能部门。

这三个方面多年来发生了许多重大的变化。苏联模式的影响正在消除。“双驾马车”制已在一部分传媒中再次恢复。新闻传媒作为党的一个职能部门的做法已开始形成这样的共识:党的机关报是党委的一个职能部门,而其他的传媒不应再看作是党的机关报,更不是党的职能部门。可以肯定地说,随着政治文明建设的深入,人们对传媒组织体系,还会有更多有益的探索。

总之,新闻传播体系的营建,必须适合民主政治制度的要求。而什么样的新闻传播体制才能真正适合民主政治制度的要求,是新闻理论研究必须回答的首要问题。相信不久的将来,会有许多学者关注这一问题,他们的意见也将是多种多样、丰富多彩的。但是,尽管高论纷纭,基本出发点应该是一致的、相近的,以笔者之见,它们是——第一,同民主政治制度相适合的新闻传播体制必须是民主的,有利于还政于民,还权于民的。物质文明建设把市场还给人民,精神文明建设把自由还给人民,政治文明建设则应把社会、把民主还给人民。政治文明下的新闻传播体制,应有利于保障人民依法享有的知察权(信息权、了解权)、参与权(就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发表自己的观点和意见)、监督权(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决策、行政行为及个人品质进行监督和批评)、参与学术研究和参与传媒工作的学术自由权和新闻自由权,有利于防范和反对任何压制、剥夺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言行。

第二,同民主政治制度相适合的新闻传播体制必须是开放的,有利于中国人民了解世界,世界人民了解中国。物质文明建设使中国经济走向和融入全球化,精神文明建设使中国在保持本土文化的同时接受外来文化的营养,政治文明建设则使中国在跨文化传播中不断强化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为此,新的新闻传播体制要有利于中国新闻传媒走出国门,有利于外国人喜爱的中国新闻作品的生产和出口,有利于外国传媒的进入和同中国传媒的合作,有利于中国人喜爱的外国新闻作品在国内的广泛传播。

第三,同民主政治制度相适合的新闻传播体制必须是相对独立的,有利于新闻传媒和传媒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地创办、编辑、传播;提出和执行自己的编辑方针、传媒宗旨和用人制度(除机关报刊外),完全自主地开展经营与管理,不受干扰地坚持自己的风格与特色,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自主地任用自己的干部,自由地配置物资、资金、技术和人力资源。通过这一系列制度保障,使新闻传媒真正成为国家政治生活和人民社会生活中的一种强大的舆论力量,充分发挥传媒应负的崇高社会责任。

第四,同民主政治制度相适合的新闻传播体制的建立,必须以法制建设和法治机制为前提。为此,要对以往形成、至今仍在执行的一系列旧体制、旧规定和旧法律进行彻底清理和变革。

破旧才能立新,立新必须破旧。一大批不符合党的十六大精神,不符合政治文明和WTO法律文件要求的旧规定,正在成为新的新闻传播体制营建的障碍。同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农业、工业、科教等战线一批又一批清除旧法规相比,新闻传播界的工作做得很不够,必须予以重视与改进。

体制改革是一切改革的关键。在观念更新、实务改革已进行20多年的基础上,今天体制改革正逢其时。以体制改革为突破口,以营建同民主政治制度相适合的新闻传播体制为目标,我们的新闻改革必将跨出新的一步。

三、舆论监督锋芒要针对权力组织和决策人物

舆论监督机制是政治文明建设重要的内容和坚持政治文明建设不可缺少的机制保证。

机制指一个工作系统的组织或部分之间的相互作用过程和方式。前面提及,政治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都是为巩固和发展作为政治文明核心的民主政治制度服务的,其中的监督机制不仅防范和反对不良因素对民主政治制度的干扰和破坏,也防范与反对政府机构和政府工作人员被腐蚀和被异化。

在政治文明建设中,监督一般有法律监督、政党监督、行政监督、人民监督、经济监督等几种。人民监督又可细分为社会群众监督、人民团体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等几种。舆论监督指公众了解情况后,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和传播媒介,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利,表达舆论、影响公共决策的一种社会现象。又是指公众利用新闻传媒或新闻从业人员通过新闻传媒对政府、政党的行政行为和公务员的个人品质所进行的督察与批评。在中国,由于民众社团尚不发达和其他传媒也不普及,因此新闻舆论监督就成为舆论监督的主要渠道。

在政治文明建设中,十分明确的是,舆论监督的对象是一切权力,其重点是权力组织和决策人物。对于前者的监督,包括决策过程和决策效果的监督;对于后者的监督,包括对决策人物行政行为和个人品质的监督。可见,在政治文明架构中,现代社会的舆论监督的范围要比一般意义的新闻批评广泛得多。舆论监督要求执政党和政府自觉地将自己的决策动机、决策依据、决策过程和决策效果告知人民,官员要向社会公开自己的收支状况与行为表现(隐私部分除外);要求立法赋予公民有参与讨论、建议、评价决策的权利;赋予公民对错误决策和行政行为及公务员的不良表现有公开揭露与批评的权利。在社会全方位的监督下,执政党在法律规定的轨道上活动,政府公正执法,公务员廉政勤政,公民依法享有各种权利,努力履行自己的义务与责任。

这样,就为政治文明建设奠定了基础。

作为一种机制,厉行舆论监督是中外新闻传媒的共性。社会主义新闻传媒同资本主义新闻传媒有许多不同,但在坚持真实报道、坚持批评监督的传媒品质和功能方面,有惊人相似之处。这是由于,真实报道是传媒立身之本,批评揭露是作为社会公器的新闻传媒的主要功能之一。当然,中西传媒由于所有制不同,价值观念与运行机制不同,仍有许多重要的区别。就舆论监督功能而言,资本主义新闻传媒以“社会第四权”自居,扬言同立法、司法与行政三权相独立,以站在纳税人一边,揭露权力的黑暗为其主要功能。而社会主义新闻传媒则把自己的职能建构在党的利益与人民利益一致的理念上,认为党领导的亿万人民群众创造的事业成绩是主要的,缺点和错误则是次要的,前者是九个指头,后者是一个指头,因此提出以正面宣传为主的新闻方针。针对这两种新闻传媒所担负的不同功能,西方新闻界因而有西方报纸是“乌鸦”,中国报纸是“喜鹊”的戏说。

其实,社会主义新闻传媒坚持贯彻以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并不反对必要的、适度的批评揭露。舆论监督这一重要功能,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和执政的无产阶级政党的新闻政策中,始终受到高度重视。邓小平指出,“党要受监督,党员要受监督,八大强调了这个问题。毛主席最近特别强调要有一套章程,就是为了监督。毛主席说,要唱对台戏,唱对台戏比单干好。

我们党是执政的党,威信很高。我们大量的干部居于领导地位。

在中国来说,谁有资格犯大错误?就是中国共产党。犯了错误影响也最大。因此,我们党应该特别警惕。宪法上规定了党的领导,党要领导得好,就要不断地克服主观主义、官僚主义、宗派主义,就要受监督,就要扩大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如果我们不受监督,不注意扩大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就一定要脱离群众,犯大错误。因为我们如果关起门来办事,凭老资格,自以为这样就够了,对群众、对党外人士的意见不虚心去听,就很容易使自己闭塞起来,考虑问题产生片面性,这样非犯错误不可。所以毛主席在革命胜利之后再三强调这个问题,这是看得很深很远的”。

经典作家的论述,中西新闻传媒的经验,还有解放以来无数事实表明,只有时刻抓住舆论监督不放松,政治文明建设才能有效地坚持下去。也只有把监督的重点针对权力组织和权力核心,才能从根本上克服我国传媒长期存在的“只打苍蝇不打老虎”的弊病,提高舆论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坚持舆论监督,重要的是从我国国情出发,总结自己的实践经验,其重点是加强法制建设,实现舆论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在建章立制方面,当前最重要的是尽早出台新闻法、出版法、广播电视法、新闻记者法和社会监督法。在这些专门法中,应该明确规定保护新闻传媒和新闻工作者从事舆论监督的权利与空间。为扶持舆论监督,还应该专门规定下列内容:

第一,因为舆论监督事关公众人物和公共利益,所以新闻传媒和新闻工作者应该拥有最大的监督空间,法律应最大限度保护传媒和新闻工作者。

第二,在报道真实性方面,为新闻传媒和新闻工作者预留一定的可失实空间。在法律上要求批评的全部事实特别是细节事实百分之百真实,实际上等于捆住传媒和记者的手脚。当然,就敬业精神和舆论监督的严肃性而言,传媒和记者应尽最大努力,想一切办法,去获知必要的事实和数据。

第三,在传媒和记者的报道权、言论权同被监督者的名誉权的平衡上,以尊重事实为前提,实行向报道权和言论权的倾斜。

第四,举证责任上,对传媒和记者应适当减负。因为对某些被监督者与被揭露事实的举证,传媒和记者是相当为难的,在某些情况下应责成被告与其他方主动提供相关事实。在审理和判决时,对于非故意侵害的传媒和记者,应实行一定的宽让。

总之,在社会架构中,新闻传媒属于上层建筑。在中国,新闻传媒是党和政府的喉舌,因而具有一定的威力。而在实施舆论监督中,传媒和记者又往往成了弱势群体。在侵权诉讼中,美国传媒败诉率为8%,而中国传媒却达到70%。因此,从舆论监督的重大社会意义考虑,通过立法和执法为传媒和记者提供足够的法律支持,在当前显得十分重要和非常迫切。我们应从有利于政治文明建设的高度审视舆论监督,为舆论监督的大张旗鼓地开展,在理论研究上投以更多的关注和力量。

四、确立民主和科学的新闻传播观念

转换与更新同民主政治制度及舆论监督机制不相适应的陈旧落后的新闻传播观念,研究和确立全新的科学的新闻传播观念,是政治文明建设的又一个要求。

观念是一种思想意识,是客观事物在人的意识中经过思维活动而产生的结果。观点,指观察事物时所处的方位或采取的态度,观念是一系列观点的累积和整理,它是客观事物在人脑留下的概括的形象。新闻传播观念是人们关于新闻传播的看法、思想,是人们关于新闻传播行为、现象、新闻媒介及新闻作品等进行思维活动的结果,是物化的新闻活动及新闻作品在人脑中留下的形象。在不同的新闻传播环境和传播制度下,有着不同的新闻传播实践,形成不同的新闻传播体制、机制和方法,因而生产不同的新闻传媒和新闻作品,由此而形成不同的新闻传播观念。在这些新闻传播观念的指导下,又会有相应的新闻传播实践,生产相应的新闻作品和新闻传媒,维护和巩固相应的新闻传播体制、机制和方法。在媒介生态基本不变的情况下,新闻传播观念和新闻传播实践这种相辅相成、生生不息的互动会一直继续下去。一旦传播环境由于社会经济、政治等更为基础性的因素变动而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必然会导致新闻传播体制、机制和方法的改变。面对变化了的这一切,人们的新闻传播观念也不可避免地会发生改变,这就是观念的更新,也就是原有观念同新观念的冲突。在这种冲突面前,人们要么顺应形势和新潮流,主动地更新观念;要么顽固地坚持原有观念而逆新形势和新潮流而动。新闻传播史表明,在新的经济与政治变革发生的时候,新闻传播体制和机制的相应变革是必然的。在新的新闻实践中,新闻传播观念的变动与更新是顺应时代、顺应潮流的正当之举,顽固地坚持旧观念不变,只会被时代和潮流远远地抛在后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