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三个代表”思想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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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章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与理论的新探索(3)

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党的领导集体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也始终把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的一条根本原则加以坚持和维护。在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上,江泽民指出:“在发展多种经济成分的同时,我们要千方百计地搞好大中型国营企业。这是我们社会主义经济的骨干和基础。”江泽民这段话寓意深远,不仅明确地指出了公有制企业在社会主义事业中的地位和作用,而且强调要千方百计地把公有制企业搞好搞活,关切之重,非同一般。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四十周年大会上,江泽民代表党中央和国务院发表重要讲话,再次强调指出:“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我们要继续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发展多种经济成分的方针,发挥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以及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对社会主义经济的有益的、必要的补充作用。坚持这个方针,是为了更好地发挥社会主义的优越性,促进我国经济的更快发展,绝不是要削弱或取消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更不是要实行经济‘私有化’。”这些都充分表明了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在建立之初,就对公有制企业的主体地位予以充分肯定,并对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高度重视。1991年9月,中共中央就如何进一步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的问题召开工作会议,江泽民在讲话中指出:“要把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作为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一件大事,摆到突出位置,集中精力抓下去”,“进一步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不仅是经济问题,而且是政治问题”。1995年5月至6月,江泽民在上海、长春召开的企业座谈会上明确指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不是搞资本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的是要使国有经济和整个公有制经济在市场竞争中不断发展壮大,始终保持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如果失去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也就不可能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在党的十四大政治报告中,江泽民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体”在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上,江泽民更加明确地指出:“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社会主义的一条根本原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标志。在整个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过程中,我们都要坚持这条原则。只有确保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才能防止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任何动摇、放弃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做法,都会脱离社会主义的方向。”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出,从江泽民明确把国营大中型企业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骨干和基础,到他把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标志,这实际上从根本上表明了我们党第三代领导集体对公有制经济所持的坚定态度。联系到自邓小平南方谈话以来,理论界在公有制是否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要不要坚持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等等诸如此类问题上的争论,我们完全有理由认为,江泽民关于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标志的思想,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坚持了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有利于我们党统一思想,明确认识,有力地推动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顺利进行,同时也确保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社会主义发展方向。因为在以江泽民为核心的领导集体看来,我们搞的现代化是社会主义的现代化,我们搞的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我们实行的改革开放的所有方针政策和措施,都是为了发展社会主义经济。而社会主义经济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我们所建立的市场经济除了具有市场经济的共性以外,还具有自身特点,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这种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就是这一结合的具体体现,也是我国市场经济不同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具体体现。因此,江泽民指出:“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国有经济和整个公有制经济只能搞好,只能加强,而决不能削弱;只能使它们形成新的优势,而决不能使它们失去优势。”

(二)全面认识公有制经济的含义,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新突破

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政治报告中指出:“要全面认识公有制经济的含义。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这是江泽民依据我国改革开放实践的最新发展所作出的科学结论。改革开放以前,我国的公有制经济只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由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僵化思想,人们往往以静止的观点来看待公有制经济,长期以来,就在人们在头脑中形成这样一种偏见,只有那种纯粹的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才是公有制,没有意识到或者是不愿承认公有制经济的其他形式。改革开放以后,不仅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获得了很大发展,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越来越大,而且打破了各种所有制经济之间的界限,各种经济成分相互融资、相互参股持股,出现了混合所有制经济这种新的所有制经济形态。这种所有制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制形态,在混合所有制中,谁控股谁就居于支配地位。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公有制经济就不仅仅是指单纯的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而且还包括混合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例如,在我国与外商办的合资企业中,都有国有或集体的股份,有很多企业是由国家或集体控股,这些企业带有明显的公有性,我们不能把这些企业完全看成是非公有制企业。

江泽民早在我们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上就提出了科学认识和把握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基本原则,他指出:“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重要的是要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社会总资产中要保持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资产占优势,二是国有经济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部门和关键领域占支配地位,三是国有经济对整个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四是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企业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不断地发展和壮大自己。”在我们党的十五大政治报告中,江泽民进一步把上述四点分为两个方面,他指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这就为我们坚持公有制经济为主体指明了方向。

一方面,坚持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就是要确保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实际上,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资产能否在社会总资产中占据优势地位,是衡量我们是否坚持公有制主体的一个重要标志,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不能有任何含糊。江泽民也指出:“公有资产占优势,要有量的优势,更要注重质的提高。”公有资产占优势,就是在数量上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资产的总和不能低于各种非公有制经济资产的总和,并且在质量上更具举足轻重的地位。占优势和占多数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过去我们只强调公有制经济在量上的“多”,而忽视了公有制经济作为主体的质的规定性方面,应当说不完全准确。而用占优势这一提法则把数量和质量两个方面的规定性都概括进去了。从某种程度上讲,占优势这一提法更强调质量。因为有了经济的质量,就能恃优而胜,在市场经济的中不断得到发展,就能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左右全局。另一方面,国有经济要能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控制国家经济命脉,这是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关键。关系到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部门和关键领域,不仅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有着直接的密切关系,而且关系到能否保障国家的经济安全,关系到能否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关系到社会主义事业的成败。在这些产业部门和领域中,国有经济必须占据绝对的支配地位,对外承担起不断参与国际竞争、扩大世界市场份额,确保国家独立自主的经济地位的重任,对内起着抵御经济风险、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功效。至于经济命脉,并不像我们以前那样把洗澡理发等普通行业都办成国营的,而是将关系到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部门和关键领域如能源、交通、基础原材料、金融等置于国有经济的支配范围之内。在其他领域,可以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加强重点,提高国有资产的整体质量。当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这里所讲的支配也不是过去所讲的完全包办,关键是控制力,正如江泽民所指出的那样:“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即在经济正常发展时期,国有经济能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起主导作用;在需要对国民经济进行全局性调整的时候,在需要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时候,国有经济有足够的实力保证实现国家的经济目标。

全面认识公有制的含义,还必须对公有制经济的主导作用有一个科学的认识。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这是就全国而言,有的地方、有的产业可以有所差别。”这充分体现了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中央是以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来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这是从总体上来把握的,是从中国实际的总体出发的,从这一点来说,是不能打任何折扣的,但是具体到不同产业和部门的实际,则必须考虑到地区和行业的具体情况,允许多样性,不能从一个省到一个乡、一个村都要有一个主体和主导。当然,我们也不能站在形而上学的立场上简单地来进行推论,认为主体和主导是就全国而言的,我这个省、市、县,我这个行业可以不讲主体和主导。如果这种观念普遍化,那么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就被“虚化”,就成为一个具体的否定,抽象的肯定。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我们不仅要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坚持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而且要不断探索公有制的新的实现形式,变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公有制实现的形式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实现形式。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是生产资料的占有制在出资关系、财产组合、支配方式和治理结构等社会经济活动的微观层次上的具体体现。在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上,江泽民认为:“要坚持生产关系要适合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以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为标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公有制可以有多种实现形式。判断一个公有制实现形式的优劣,要看它是否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我们应当大胆探索,勇于实践。在党的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江泽民指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江泽民的这一重要论断,是创造性地运用邓小平理论,在科学总结我国改革开放实践,特别是经济体制改革实践的基础上得出的正确结论,对于我们进一步改革、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对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实现跨世纪的宏伟目标,都具有重大的指导作用。因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不仅要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基本国情的要求相适应,而且还要同市场经济这一基本经济运行体制的要求相适应。根据国内外经济实践的经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有可能成为较之于单一的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更加有效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因为这两种形式不仅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而且又同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相适应。正如江泽民所指出的那样,“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有利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股份制的最大特点就在于它是一种混合的经济组织形式,“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因此,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而是要具体地加以分析。正如二战以来,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股权的分散化和法人持股的普遍化,并没有使资本的权力发生真正的转移,而只是导致控制方式的转变一样,对传统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形式进行股份制改造,也并不能被简单地理解为实行私有化,关键要看控股权掌握在谁的手中。应当看到,国家和集体股具有明显的公有性质,实行股份制,有利于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国有资本控制社会资本的能力,从而使公有制经济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

(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们长期实行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的这项基本经济制度,主要由我国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决定的。第一,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第二,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远未达到可以实现全面公有化的程度,而必须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实行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第三,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在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正如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政治报告中所说:“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