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近代卷(中国传播思想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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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章 西方近代传播理论的引入及其影响(4)

“倒金字塔”新闻结构是以重要性程度或受众关心程度依次递减的顺序,先后主次地安排新闻中的各项事实内容。休曼十分推崇这种新闻结构,并与文学中的小说做比较研究:凡一小说,其起首辄就无甚紧要之端,一一铺叙,直至篇末,龙晴一点,破壁飞去。始令阅者拍案叫奇。至新闻则不然,其始即宜将要点叙入,已乃逐渐述其不甚要者。小说家务在将一事结局,倾吐于末回。新闻家务在尽所知之事故,胪陈于篇首。小说家之纪事,以年月之先后为序。新闻家则以最近之事情列首,而后追溯已往。

休曼还介绍美国南北战争期间形成的“五W”齐全的“仍一完全无缺之新闻也。此为新闻文体最大法律”。为什么新闻要采用“倒金字塔结构”?休曼认为原因有两个:“新闻甚多。报纸之篇幅有限,一也。欲使读报者易于触目,而促其注意,能于短少之时间内,知其事之大要,苟无暇晷,则往下即可不读,二也”。

休曼在访事人“十诫”中,前四诫涉及新闻写作,后六诫涉及新闻采访。写作的四诫为:一新闻之要点,宜尽纳于内。务求意言两尽,不蔓不枝,而又极明晰。凡一语须读二回,而后能解者戒之。新闻内勿得加以评论议论。一己之忻厌好恶,万勿揽入其中。新闻勿为捷足而先得,然匆遽及不足征信之言,皆宜戒之。诽谤之语,尤所禁忌。采访的六诫为:“新闻务求其信,戒捏饰。疑则别探之”,“宜每日读报”,“勿爽约,勿为不能守之约”,“任事宜勤劳,宜服从命令,以一己之名誉为界”,“宜自尊所业,遇人宜忠笃,无所严惮”,“宜自尊,宜养善习保健体;修令德,习礼义,志趣尤宜高尚”。

六、诽谤、新闻自由与新闻法

新闻法与新闻传播关系密切。正当的新闻自由,需要新闻法加以保护。滥用新闻自由,也需要新闻法加以限制予以惩罚。在早期新闻学著作中,详述新闻传播中有关的法规,休曼这本《实用新闻学》,首开其端。

休曼认为诽谤(书中译为“诬构”)就是“怀恶意而毁坏他人之名誉也”。构成诽谤罪的两大条件是,一为恶意,二为足以毁坏他人名誉的社会后果。“意在伤失他人之体面,或屈贱其位望,或损害其德性”,皆可构成诽谤罪。

近代美国社会,“苟报中所载,有毁坏名誉情事,而事失其真,在法律上即为怀恶意而为之。至新闻记者抑发行人知情与否,所不问也”。新闻记者或访事人的新闻稿中,苟有破坏他人名誉之语,虽不自知,然民事诉讼,责无可遁。至云自不知情,或云不知其文竟尔刊出,皆不足为逃罪之地。惟怀挟恶意与否,于刑事上更较民事之检察为严。苟无确怀恶意之实据,罪自轻减。记者发现新闻稿失实或有破坏他人名誉之语,立即登报更正或道歉,可以减轻或免予处分。“报中取消之说,抱歉之语,可贵者在此。若不允取消前说,是为怀挟恶意之实据,可要索赔偿损失。若报中已有抱歉语,则无赔偿损失可获矣”。

诽谤,有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之分。“诬构之辞,见于文字,抑经刊载者,较之口说,法律上处分为严。有人于此,吾即迎面骂之为流氓匪徒,于法律上无可求复出。欲求复,则惟握拳相抵已耳。至夫刊之为文,则大不同。或为民事诉讼,或为刑事诉讼,视轻重而有异,皆有赔偿损失可论。盖刑事诬构一端,于法律为扰害治安,其刑罚则禁锢也。其属于民事者,是为有损一人之善名,其处罚为以锾金授原告。一诬构之语,被诬告可分别提起二种诉讼,以控诬构之人,此亦常事也”。

欧美国家法律实行“无罪推定”,未经法院判决,报纸“不得即以被逮之人为有罪也”,若于标题中或他处竟明言其有罪,即为诬构而破坏名誉矣。诬人受贿,此亦可提起诉讼者也。至报中是否用受贿字眼,可以不论。苟常人读之,心目中觉有受贿之意,即可控告。又或以所刊行之文字,使人于社会上因而堕其位望,亦得以破坏名誉论。“譬云某医家不识猩红热与其他外症之别,此亦破坏名誉之语,若以此语讥鞋工则否。又或称律师为讼棍,呼医家为庸医,皆可提出诉讼”。

“凡报章如有破坏名誉之语,苟非暗指某人,即不得以破坏名誉论。故如云凡属律师皆不修边幅之无赖,又或云天下医家,皆造孽之魁首,此非可以破坏名誉论也。至若专指一律师一医家而言,虽非彰明较著,而实隐指其人,即读者亦知为斯人而发,则斯人有要索赔偿之权,初不必明指为谁某也”。

报馆文字,其意蕴应作如何解释。其为破坏名誉与否,全视读者之意会而已。“若发行人或著作人以不知其辞为破坏名誉自解,法堂不之听也。苟原告有证人到堂证明,谓报中文字,实足使人对于原告而怀恶意,或将为人所蔑视嘲笑,则原告之控诉,已成铁案。苟破坏名誉之语,一一皆属诬构,原告可请有司即行判决。若记者能明示刊载之意,非出于为恶,则虽赔偿略可轻减,然不能阻止原告要求还复实受之财产损失”。

诽谤案件诉讼,新闻界如何辩护?休曼主张:“破坏名誉之控案,可为有效之辩护者凡三事:其一,所控之事,并非破坏名誉。其二,所控之事乃真实情形,非出捏造。第三,关于其事之批评,为特权法所得赅。报馆人物,于此三者深加之意,自无蹈于危地之虞矣”。

在美国,涉及诽谤,一要区别公众人物与私人个人。“事涉社会公众,人人咸有评议之权”。公众人物,人人关心,不能不报道;对公众人物的报道,虽有失实,但非恶意,按照惯例,也不算作诽谤。二要举证证实。新闻诉讼,事实真实,是个关键。“报馆以破坏名誉被控,若能将真实凭证完全交出,此自是辩护之正当办法”,“于民事诉讼,使其事果确,即足为完全之辩护。即使发表之故,出于恶意,亦所不问”。三要特权法的保护。“报馆文字,享有特权法之保护者凡三:一为对于社会人物及社会法度之批评,一为立法司法手续之报告,一为对于文学美术品之批评。于此三端,所以必加保护权者,以法律中寻常假定之文,不能适用故也(如刊布破坏名誉之文必出于恶意之类是)”。

制裁诽谤与保护新闻自由的关系如何?休曼认为:“报告新闻,有自由也;批评人物,有自由也”。但是,自由者,“非放纵之谓”,也不意味着可以任意自由刊载想象之语,报复之辞,谩骂之文。“挟卑劣丑恶之心思以从事也”。休曼主张,“报纸者,公理所从出”,于恶感妒心怨气及种种不慈不善之念,皆应排而去之,“勿留一星白圭之玷也”。

七、告白的制作与刊登

休曼用两个章节论述广告的制作与刊载,这反映美国报纸与广告的关系,也反映作者对广告的重视。

广告,中译本译为“告白”,“告白即商业新闻耳(此取狭义)。其目的在报告社会以某事,我有某物待沽。而有人方思得某物。则吾作告白载之报纸,以为招徕之计”。

报纸为什么要刊登广告?从经济方面来说,“一报之有告白与否,尽足以定一报之运命。今美国报馆,进款之半数,皆出于告白费。至定阅报章之资,仅供购置纸墨邮票之用而已。报馆人物之俸给,以及其他支持馆务之费,皆取给予告白费也”。从读者来说,“社会众民之大半,皆好读告白者也。需购其物与否,固所不论。故登载告白之文,宜自始即措置合法。人类皆有模效性,报章之告白拥挤者,人将效而登之。其告白鲜少者,即已登者亦将靳其资而不复登。告白既失,则读报者对于报章之兴趣感情将亦以失”。

销路与广告的关系如何?“夫报章之流通广,则出资登告白者自众,而报章流通之广,则又社会爱读报章为之也”。报章之销路广,告白可不求自至。怎样制作与刊登广告?第一,著作告白之文,“须凝练而易刺人目”,盖告白费最贵,“故务宜以最少之字数出之”。如何易刺人目?“其文必足以动人兴趣,激人观感者,于待售之品,必不宜只说吾肆售何物;须将品物之种类,与其佳处,一一言明,行文平易,自然人皆爱读”。

第二,“告白亦须知人情”。人是自私的动物。“与其告之以某事某物可以利人,不如告以可以利己之为当”。须知商家盈亏,非顾客之所关心。顾客但欲以廉价得美品耳。“是故作告白者,须设身处地,以顾客自况;于顾客之心理,不可不知”,“精于告白术者,未尝促人之购其货也,仅以顾客自利之念动之而已”。

第三,做广告,要有目的。“凡作告白,宜将肆中最上之品,表而出之。其表而出之之方法,又必易动人目”。刊告白而失败者,以作告白时,随意为之,无一定之目的也。“目的云者,谓货品与顾客,须相提益论也。作告白时。货品与顾客,须常存心目间。每言一货,须将购者便利之途抉出,若毫无主意,徒占篇幅,与喋喋多言空废晷刻无以异矣”。

第四,刊登广告,“必以诚信为主”。“事非真实,此为造谎欺人,报章登载之者,亦蒙其害”。

松本君平的《新闻学》与休曼的《实用新闻学》反映的新闻思想,标志者“以政论为本位”西方政党新闻学向“以新闻为本位”的大众新闻学的转变,对中国新闻界,特别是对中国新闻学术界,影响深远。五四时期,以徐宝璜、邵飘萍为代表的新一代新闻学者,“以新闻为本位”,从中国国情出发,创立了中国特色的中国资产阶级新闻学的理论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