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审计理论与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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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章 审计报告(5)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了解被审阅单位基本情况的基础上,考虑自身能力和能否保持独立性,初步评估审阅风险,确定是否接受委托。如果接受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就约定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业务约定书。业务约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委托目的;审阅范围;被审阅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与注册会计师的责任;签约双方的义务;预定的报告格式;说明不能依赖会计报表审阅揭示所有重大的错误、舞弊和违反法规行为;说明会计报表审阅并非审计,注册会计师不发表审计意见,因此不能满足使用人对会计报表审计的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公告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及业务约定书的要求,确定会计报表审阅的范围。

(三)审阅程序

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了解被审阅单位情况,制订适当的审阅计划。在制订审阅计划前,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阅单位的组织结构、会计系统、经营管理情况以及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的性质等。在确定审阅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专业判断,并考虑以下因素:在以往会计报表审计或审阅中所了解的情况,被审阅单位适用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及行业惯例,被审阅单位的会计系统,被审阅单位管理当局的判断对特定项目的影响程度,交易和账户余额的重要性。在考虑重要性水平时,注册会计师应当采用与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相同的标准。

会计报表审阅程序一般包括:了解被审阅单位及其所在行业的情况;查询被审阅单位采用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及行业惯例;查询被审阅单位的会计系统,以了解其对交易和事项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程序;查询会计报表中所有重要的认定;实施分析性程序,以识别异常关系和异常项目;查阅股东大会、董事会以及其他重要会议的会议纪要;查阅会计报表,以确定其是否遵循了所指明的编制基础;获取其他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被审阅单位组成部分的审计报告或审阅报告;就执行审阅程序所发现的问题询问被审阅单位的相关人员;获取管理当局书面声明。注册会计师应当查询可能需要在会计报表中调整或披露的期后事项。如果认为会计报表可能存在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追加形成审阅结论所必需的程序。在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或专家的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其工作是否符合会计报表审阅的要求。

(四)审阅报告

注册会计师应当复核与评价审阅证据,形成审阅结论,出具审阅报告。审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标题。审阅报告的标题应当统一规范为“审阅报告”。(2)收件人。审阅报告的收件人应当为审阅业务的委托人全称。(3)引言段。审阅报告的引言段应当说明已审阅会计报表的名称、反映的日期或期间以及被审阅单位管理当局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4)范围段。审阅报告的范围段应当说明以下内容:审阅依据,即《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0号——会计报表审阅》;会计报表审阅主要运用查询和分析性程序;会计报表审阅并非审计,与审计相比保证程度较低,注册会计师没有实施审计,不对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5)结论段。审阅报告的结论段应当说明,注册会计师是否发现会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有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规定的情况。如果发现会计报表有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规定的重要事项,且被审阅单位拒绝调整,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阅报告的结论段前增设说明段,说明这些事项对会计报表的影响,并形成保留的或否定的结论。如果审阅范围受到重要的局部限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阅报告中予以说明,并形成保留的结论。如果审阅范围受到严重限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阅报告中指明对会计报表不提供任何程度的保证。(6)签章和会计师事务所地址。审阅报告应当由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标明会计师事务所地址。(7)报告日期。报告日期是指注册会计师完成外勤审阅工作的日期。审阅报告日期不应早于被审阅单位管理当局确认和签署会计报表的日期。在出具审阅报告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同时附送已审阅的会计报表。

四、特殊目的业务审计报告

在承接特殊目的审计业务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委托人就审计目的与范围、审计报告的格式与基本内容及特定使用目的等进行沟通,并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注册会计师执行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应当了解审计报告的用途及可能的使用者,并在审计报告中说明审计报告的目的以及在分发和使用上的限制。当委托人要求按特定形式出具审计报告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确信其内容及措辞不会违背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否则,应当拒绝接受委托或解除业务约定。特殊目的业务审计报告是指注册会计师审计下列会计报表或其他会计信息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按照特殊编制基础编制的会计报表;会计报表的组成部分,包括会计报表特定项目、特定账户或特定账户的特定内容;法规、合同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规定的遵循情况;简要会计报表。

(一)特殊编制基础会计报表的审计报告

会计报表可能因特殊目的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以外的编制基础编制。

这些编制基础包括收付实现制基础、计税基础和其他特殊编制基础。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范围段中指明所审计会计报表的特殊编制基础,并在意见段中说明所审计会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按照该基础进行了公允反映。会计报表如按照特殊编制基础编制,被审计单位应当在会计报表标题或其附注中指明该编制基础。如未适当指明,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带说明段的审计报告。

(二)会计报表组成部分的审计报告

注册会计师可以接受委托,对会计报表一个或多个组成部分进行审计。无论该项审计是单独进行还是连同会计报表整体一并进行,注册会计师均应只对已审计的组成部分发表审计意见。在确定会计报表组成部分的审计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考虑与该组成部分相互关联且可能对其有重大影响的会计报表项目。在审计会计报表组成部分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运用重要性原则,适当降低重要性水平,以扩大审计测试范围。

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不应在会计报表组成部分的审计报告后附送整体会计报表,以避免会计报表使用人误认为审计报告是对会计报表整体发表意见。在审计报告范围段中,应当指明会计报表组成部分的编制基础,或提及对编制基础加以限定的协议,并在意见段中说明所审计会计报表组成部分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按照该基础进行了公允反映。如果已对会计报表整体发表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只要会计报表组成部分不构成会计报表整体的主要部分,注册会计师就应对该组成部分出具审计报告。

(三)法规、合同遵循情况的审计报告

注册会计师可以接受委托,就被审计单位对法规、合同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规定的遵循情况进行审计。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对法规、合同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规定的遵循情况进行审计时,应当考虑其专业胜任能力。只有注册会计师有能力对法规、合同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规定的整体遵循情况进行审计时,才可接受委托。如有个别事项超越其专业胜任能力,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利用专家的工作。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范围段中指明已经对法规、合同所涉及财务会计规定的遵循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在意见段中指明是否发现法规、合同所涉及财务会计规定未得到遵循的情况。

(四)简要会计报表的审计报告

注册会计师只有在对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后,才能对根据已审计会计报表编制的简要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在简要会计报表标题中标明其来源于已审计会计报表。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范围段中特别指明下列事项:(1)已按照独立审计准则审计了简要会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报表;(2)简要会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报表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及日期。如对简要会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报表出具了带说明段的审计报告,还应指明发表该意见的理由及其影响。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意见段中指明简要会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与其所依据的已审计会计报表一致,并在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指明为了更好地理解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简要会计报表应当与已审计会计报表一并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