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经纪人及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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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保险经纪人(3)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保险经纪公司的业务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辖区(不含港、澳、台)内为投保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代办检验、索赔;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索赔;安排国内分入、分出业务;安排国际分入、分出业务;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保险法》规定:保险经纪公司是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从中收取佣金的单位。它不仅可以为投保人选择任何一家保险公司的任何险种,而且可以根据客户的需要,为客户度身定做、设计保险方案。它不同于保险代理公司。我国法律规定,保险代理人要从事业务,均应签订保险代理合同,在保险代理合同中必须注明代理展业的险种范围,并明确规定代理人不得超越规定的险种范围展业。

《保险法》规定: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负责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以前,中国人民银行是保险业的主管机关,中国保监会成立后,奉行“偿付能力与市场行为并重”的监管方针,对包括不正当竞争在内的保险市场行为进行全方位的严格监管。保险经纪公司隶属于保险行业,其监督管理机关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保险经纪人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

作为经纪人公司,聘请熟悉业务并具有丰富经验的人员来开展业务、管理公司工作是最基本的要求。经纪人公司的部门设置,一般都按照保险业务和险种划分,有的部门可能有几个人,有的仅有一两个人,但每个人有可能兼几个专业的业务。这些人多数是专家或有专业技能的人员,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每个部门都有专家,但对那些大的经纪人公司来说,每个部门必须有专家。经纪人公司应按照每个专业人员的能力将其妥善地分配在各个部门。

1.财产保险部

财产保险部的工作是要建立一个正常的客户保费收取管理系统,对需要或已购买火险、盗窃险等保险客户进行统筹管理。它不仅要确保年度保费收取及变更调整,更重要的是检查保户的保险额度是否充分,保单是否适当。此外,还需要建立一个类似的系统,对应收账款的保户进行检查管理。

任何一种同保险人的业务计划,保险经纪人都可以根据预先与保险人的约定协议附上保单,这种计划安排要求继续执行的保单条款应附有相关情况的报告。对于一些特殊情况,需提供相关的保险法规。

2.责任保险部

要求该部对客户提供的情况报告必须按保单条款顺序来进行准备。对于没有发生赔付或只发生很小的赔付的保单必须做好记录存档,以保证今后若干年内发生起诉、赔付的时候,用以证明调整后可能有未付清的保单。

对于每年新增加的职业保险保单需要很好地建立起档案。对某些保险人可能发生的变化,在保单到期之前,需要提醒客户有必要对某些潜在的赔付可能性进行记录。

3.运输保险部(也可并入财产部)

运输保险部对车辆保单需要建立逐月、逐季度或半年的保费收缴管理制度,代表保险公司通知客户车辆保费变化情况。有必要建立日期登记系统,给保户发出车辆保险保单续保通知。这种续保通知要提醒保户注意:若保户对续保不重视并且未答复,保单将会失效。

4.信用保险与担保部

该部除了需要得到客户的年度报告以外,还需按保险人的同意批复对每个客户的信用限额进行记录。对那些需要办偿付担保函的客户,一旦年度到期并考核可以续保,经纪人应立即将客户每年的财务报表交给担保公司。

5.服务与开发部

该部必须每年对每一个商业客户和个人客户至少进行一次查访。这项任务也常由公司的董事、合伙人、财务总监或部门经理们出面完成。对于每个员工来说,都有责任和义务以各种方式对现有客户提供咨询服务。

6.理赔部

要求该部对客户的要求必须快速处理。对所有情况必须调查清楚,以便向客户提供正确的保单和合理的报价。客户的情况可以电话、信函及亲自向保险人报告。对客户的保单要求必须作出快速反应,如果可能的话,应在当天将确认保单的通知或信函送交给客户。所以保险条款和附加条款必须进行复合,确认保单准确无误。

7.财务部

建立一套完整的系统来处理保费收取,并将佣金以外的保费送给保险公司,是财务部的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工作。记好分类账,收入的现金和支票应记入每天的流水账。

此外,保险经纪人公司内还有行政管理部、辅助办公室等部门。

三、保险市场和保险经纪人管理制度

我国保险市场经过20年的发展,目前保险公司已有52家(含11家筹建),其中国有独资保险公司5家、股份制保险公司15家、中外合资保险公司19家(含8家筹建),外国保险公司13家(含3家筹建);保险中介机构170家(含106家筹建),其中保险代理公司127家(含79家筹建)、保险公估公司26家(含20家筹建)、保险经纪公司17家(含7家筹建)。从中可以看出,保险公估人和保险经纪人的发展刚刚起步。

保险市场是指参与保险商品交易的场所。现代保险市场由三方主体构成,即保险商品的供给者、保险商品的需求者和保险中介机构。保险市场的中介机构又由经纪人、代理人、公估人组成。它们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相互制约,形成一个有机的系统。在以客户满意为中心的现代保险经营理念的指导下,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代表保险人的利益办理保险业务;保险经纪人是基于保险人的利益从事保险活动,为保险人提供各种保险咨询服务,进行风险评估,选择保险公司及其险种和承保条件等。保险代理人通常是代理销售保险公司授权的服务品种,保险经纪人则受被保险人的委托,协商投保条件,提供保险服务。保险经纪专家一方面对客户的风险状况有着深刻的了解,一方面对各家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了如指掌,因而他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需求,为其作出准确的风险评估,制定有效的风险管理计划,设计最佳的保险方案,选择经营最好的保险公司,使被保险人得到最好的服务。保险公估人作为超脱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独立第三方,保证着保险市场公平交易的实现。保险中介的这三股力量、三个要素的相互作用形成保险市场的均衡机制。它一方面推动着保险市场的不断开拓发展,一方面促使保险公司不断改进经营管理水平,提高服务质量,真正做到以人为本,从而创造出充满活力的、健康有序的保险市场。可见,保险经纪人在保险市场的构成中,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般说,保险经纪业务主要有: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再保险经纪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服务。

人类在早期商业活动中就有一些类似于现代保险意味的实践。其中英美保险业学者常常引为经典的就是古代中国人的内陆水运。美国学者詹姆斯·马克斯与约翰·克瑞杰在1956年合著的《分担风险》一书的开篇有这样的描述:数千年前的中国商人曾在其商品交易过程中,为了防止当时使用的极其简陋的水上运输工具在湍急的河道上行走可能遇到风险和损害,简单地将货物分别装在几艘船上,如果其中有一艘船损坏或沉没,其他船只的货物仍有可能保住。商人的这种做法,不会损失所有的货物,或许只有少部分损失。当然,现在的保险早已不是采取古人那种将货物分装的办法,而是将相互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以合同方式确定下来,即由保险人来考虑如何规避、控制风险损失和偿付被保险人的损失,并从中收取一定数额的费用作为保险收入。

1.保险经纪人的组织制度

一般来说,保险经纪人具有三种组织方式:即个人制、合伙制和公司制。

大多数国家,如美、英、日、韩等都允许个人保险经纪人从事保险经纪业务活动。为了保护投保人的利益,维护保险市场的秩序,各国都对个人保险经纪人进行严格管理。各国保险监督机构都规定个人保险经纪人需参加职业责任保险或者交纳营业保险金。在英国,保险经纪人注册委员会作为监管机构规定了个人保险经纪人的最低营运资本金额和职业责任保险的金额,劳合社对其个人保险经纪人要求的职业责任保险金额更高;日本则要求个人保险经纪人缴存保证金或者参加保险经纪人赔偿责任保险。韩国规定,如果保险经纪人参加财政部指定的保险经纪人赔偿责任保险,可以减少其应缴存的营业保证金,但不得少于最低1亿韩元的限额。

英国等一些国家允许以合伙方式设立合伙保险经纪组织,但要求所有的合伙人必须是经过注册的保险经纪人。公司制保险经纪人一般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这是所有国家都认可的保险经纪组织形式。各国对保险经纪公司的清偿能力都作了具体要求,要求最低资本金,缴存营业保证金,参加职业责任保险。

2.保险经纪人的经营管理制度

国外规定保险经纪人的经营范围包括财产保险、人寿保险以及再保险。

在美国,保险经纪人可以分为销售财产和责任保险的经纪人和营销人寿保险的经纪人两大类。一般允许地区、全国和全球性的保险经纪公司兼营财产和责任保险、团体人寿和健康保险的经纪业务,并可安排再保险。但在人寿保险营销方面,美国保险中介以保险代理人为主,在一些州(如纽约州),特别规定保险经纪人不得办理人寿保险与年金保险业务。

在韩国,保险经纪人主要分为人身保险经纪人和损害保险经纪人,允许两者兼营,前提是要分别取得人身保险经纪人和损害保险经纪人的执业证书。

作为中介的保险经纪人主要以收取佣金为利润来源,各国对此有不同的规定。在英国,佣金率是由保险人和经纪人协商确定,监管机关不规定佣金率的幅度。如果投保人要求获知保险人所支付的佣金金额,保险经纪人应及时向投保人披露。在美国,保险经纪人根据不同的险种收取不同比例的佣金,一般收取佣金的方式主要是按照保险费比例支付佣金或按赔付率支付利润分享佣金。佣金支付标准通常根据保险公司经营的业务、性质和种类等因素不同分别来确定。

现在英国也逐步采用了双方通过讨价还价协商收取佣金的制度。在韩国,保险经纪人的佣金由保险人支付,保险经纪人需将佣金等相关内容进行记账,以供投保人查阅,法律禁止保险经纪人向投保人收取中介手续费或其他费用。

3.保险经纪人的资格管理制度

许多国家的保险法规中都规定了保险经纪人的资格考试和资格审查制度,以确保保险经纪人的业务水平和专业能力,维护保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在保险经纪业最为发达的英国,1977年颁布的《保险经纪人法》规定:要取得保险经纪人资格,申请人必须通过资格考试并达到法律规定的实践年限。资格考试内容以英国特允保险学会准会员资格(ACII)考试为基础,其中包括六门核心课程考试和一篇保险经纪专业论文。

在美国,各州都有管理保险经纪人的法规,大多数州要求对申请人的道德和保险业务水平进行考查,并且规定保险经纪人须向其营业所在州(或几个州)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方可执业。日本的管理比较严格,保险经纪人考试由人寿、损害保险协会分别组织实施,通过保险经纪人资格考试的申请人必须向大藏省金融监督厅下的保险部注册,经过严格审核批准后方可经营。

在韩国要取得人身保险经纪人或损害保险经纪人资格,也需要通过资格考试并申请业务许可证。资格考试由金融监督院举办,金融监督委员会根据总统令的指示决定是否许可其经营经纪业务。

4.保险经纪人的监管制度

早在1556年,西班牙国王菲勒二世就颁布了有关对保险经纪人加以管理的法令,该法令确认了保险经纪人制度,并规定保险经纪人不得在保险业务中认占份额,可见对保险经纪人的监管在其诞生之初就出现了。现在保险经纪人的监管措施方式主要分为法律监管和自律管理两种。

在保险经纪人力量最强大、历史最悠久的英国,国会于1977年通过了《保险经纪人注册法》,规定了保险经纪人的申请资格、注册、保证金、业务范围、基本原则、保险经纪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对保险经纪人的监管措施等,随后依法成立了保险经纪人注册理事会,成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监管机关。1987年,它又经授权成为法定保险经纪人职业认证机构。保险经纪人注册理事会后来颁布了“经营法”,对保险经纪人的信誉、宣传及服务进行监管。注册理事会对保险经纪人最严厉也是惟一的处罚办法就是将违法者除名,除名后的公司或个人不得再利用保险经纪人名义从事经纪活动。在美国,各州《保险法》都有适用于管理保险经纪人的法律规定。除了联邦政府和各州的立法规范外,政府还在各州委任了许多负责管理和监督保险业的保险特派监督官,他们有权对违规的保险经纪人发出警告、进行罚款,责令暂停整顿甚至建议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国外保险经纪人发展较快,保险经纪人的数量、业务范围及影响程度都非同昔比。除了管理机关的监管外,成立保险经纪人的同业组织进行行业自律也是一个鲜明特色。保险经纪人的同业组织主要通过建立保险经纪协会等形式,在保险经纪行业内部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它的有效管理能够促进保险经纪业健康有序发展。英国、韩国、日本等还特别规定保险经纪人必须参加保险经纪人同业组织,否则就限制或者不准从事保险经纪活动。英国在1978年成立了由保险经纪人选出的保险经纪人代表组成的保险经纪人协会。美国在1996年2月由全国保险经纪人协会起草了一份《保险经纪人示范法规》,引导和推动保险经纪人制度朝着规范化方向发展。

四、国外保险经纪的特点

在西方,现代保险经纪已有百年历史,保险经纪在一些保险发达国家是保险营销的一种重要形式。观察和分析保险经纪在这些发达国家的发展情况,对发展我国保险经纪可以有所借鉴。

(一)英国:管理甚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