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商务谈判: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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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章 单元八网络谈判(5)

(3)代理服务器技术。代理服务作用在应用层,用来提供应用层服务的控制,是针对数据包过滤和应用网关技术存在的缺点而引入的防火墙技术,其特点是将所有跨越防火墙的网络通信链路分为两段。防火墙内外计算机系统间应用层的“链接”,由两个终止代理服务器上的“链接”来实现,外部计算机的网络链路只能到达代理服务器,从而起到了隔离防火墙内外计算机系统的作用。通过代理服务,内部网用户可以通过应用网关安全地使用Internet服务,而对于非法用户的请求将予拒绝。

目前,除了以上三类防火墙技术以外,又出现了许多新技术。如,动态包过滤技术,网络地址翻译技术,加密路由器技术等。防火墙技术将不断地向高安全性、高透明化发展。

(2)加密技术。加密技术是电子商务采取的主要安全保密措施,是最常用的安全保密手段,利用技术手段把重要的数据变为乱码(加密)传送,到达目的地后再用相同或不同的手段还原(解密)。

(3)虚拟专用网技术。虚拟专用网(VPN)是用于Internet交易的一种专用网络,它使用开放的公共信道,通过附加的协议处理,向用户提供的虚拟私有网络,用于电子数据交换。它与信用卡交易和客户发送订单交易不同。因为在VPN中,双方的数据通信量大得多,而且通信的双方彼此都很熟悉。这意味着可以使用复杂的专用加密和认证技术,只要通信的双方默认即可,没有必要为所有的VPN进行统一的加密和认证。为防止黑客的破坏,现有的或正在开发的数据隧道系统进一步增加VPN的安全性,从而能够保证数据的保密性和可用性。

(4)认证技术。信息认证是保证信息安全而采取的重要措施。认证是验证用户在系统上合法性和权限的过程,是为了防止有人对系统进行主动的攻击。与认证相关的技术有数字签名、身份识别和信息的完整性校验等。

二、电子合同

1.电子合同是什么

网络谈判取代了传统谈判,纸质合同也将被电子合同所取代。电子合同是指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目的,通过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所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所谓电子邮件(Email),是以网络协议为基础,从终端机输入信件、便条、文件、图片或声音等通过邮件服务器传送到另一端终端机上的信息。而电子数据交换(EDI)则是通过计算机联网,按照商定的标准采用电子手段传送和处理具有一定结构的商业数据。

2.网络谈判签约的内容

(1)合同的书面形式。在网络谈判活动中,由于网络中使用的数据电文与传统的书面文件差异很大。与传统的书面文件相比,数据电文有以下特征。

(1)数据电文的实质是一组电子信息,其依赖于的存在介质是计算机硬盘或软盘的磁性介质,而不是传统的纸张。

(2)数据电文的表现形式不是有形的纸张文字而是调取储存在磁盘中的文件信息,利用电子枪显示在计算机显示屏上的文字来表现。

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该条解决了数据电文的“书面形式”问题。在网络谈判活动中,合同当事人可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法律要求的“书面合同”。

(2)电子合同的主要特征。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相比,虽然也必须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要件,但是在形式上发生了很多的变化。其主要特征如下。

(1)电子合同的要约和承诺是以数据电文的方式通过计算机互联网进行的。在传统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当事人一般通过面对面的谈判或通过信件电报电话电传和传真等方式提出要约和接受要约,并最终缔结合同。而电子合同的当事人均是通过电子数据的传递来完成的,一方电子数据的发出(输入)即可视为为要约;另一方电子数据的回送(回执)即为承诺。由于电子数据交换在功能上具有自动审断的功能,因此,电子合同的签订过程是通过互联网在计算机的操作下完成的。这是电子合同区别于传统合同的关键特征。

(2)电子合同交易主体的虚拟性和广泛性。订立电子合同的各方当事人是通过网络运作,可以互不谋面。而电子合同的交易主体没有地域上的局限性,可以是世界上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电子合同的成立变更和解除无需采用传统的书面形式,具有电子化的特点。与传统合同不同,电子合同是采用电子数据交换的方法来签订合同的,因此,电子合同的内容可以完全储存在计算机内存磁盘或者其他接收者选择的非纸质中介物(如:磁带磁盘激光盘等)上,不需要采用书面形式。

(4)电子合同生效的方式时间和地点与传统合同不同,不需要经过传统的签字。传统合同一般以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方式表示合同生效,而在电子合同中,传统的签字盖章方式被电子签名所代替。

传统合同的生效地点一般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采用数据电文等形式所订立的电子合同,以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

传统合同一般以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作为要约生效的时间,以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作为合同生效的时间。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电子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即生效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3)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和成立的地点。

(1)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在合同法中,确定合同成立的时间与成立地点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在一般情形下,合同的成立时间也就是合同的生效时间。比如,我国《合同法》

第44条就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因此,确定了合同的成立时间也就相应地确定了合同当事人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时间。而合同的成立地点往往在管辖、准据法的确定等问题上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合同成立的标准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达成,即合意的达成。合意的达成又是以承诺的形成标志。因此,合同的成立应以承诺来作为判别标准。我国《合同法》第26条规定: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第16条第2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可以看出,我国《合同法》坚持了“到达主义”的传统。

(2)关于数据电文的发出与收到地点。联合国《示范法》第15条第4款规定: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数据电文应以发端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视为其发出地点,而以收件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其收到地点。就本法的目的而言:如发端人或收件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应以对基础交易具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地为准;如无任何基础交易,则以其主要的营业地为准;如发端人或收件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考虑我国的实践并参考《电子商业示范法》,我国《合同法》第34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据解释,此条确定收到地点的规则,主要原因在于要处理电子商务中特有的情况,收件人收到数据电文的信息系统或者检索到数据电文的信息系统常与收件人不在同一管辖区内。由于信息系统地点的不确定性,为确保收件人与视作收件地点的所在地有着某种合理的联系,且发件人可以随时查到该地点,故《合同法》做了如上规定。此规定是在法律事实上确定一件不易反驳的推定。若另一项法律(如有关合同订立或法律冲突的法律)要求确定一项根据电文的收到地点时,即可使用这种推定。

(3)数字签名及论证问题。亲笔签名是许多法律典型者如票据法或者合同文书的要求。然而,在电子商务的无纸化交易环境下,传统意义上的亲笔签名显然是无法实现的。但是,鉴于亲笔签名在传统交易方式中的多种功能(如确定当事人的身份;表明当事人同意合同的内容并愿意受其拘束;证明合同文书是真实和完整的)。

签名对于现代商务活动仍然具有价值、尤其应当看到,它所具有的证明合同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功能,对于一直为网络安全问题所困扰的电子商务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因此,签名要求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不仅不应被废除,相反,应当得到强化和更有力的保障。当然,这里的签名已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签名,而是电子签名(如数字签名)。所谓“数字签名”就是通过某种密码运算生成一系列符号及代码组成电子密码进行签名,来代替书写签名或印章,对于这种电子式的签名还可进行技术验证,其验证的准确度是一般手工签名和图章的验证而无法比拟的。“数字签名”是目前电子商务、电子政务中应用最普遍、技术最成熟的、可操作性最强的一种电子签名方法。它采用了规范化的程序和科学化的方法,用于鉴定签名人的身份以及对一项电子数据内容的认可。它还能验证出文件的原文在传输过程中有无变动,确保传输电子文件的完整性、真实性和不可抵赖性。

2013年尾,又有数部影响到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正式实施。其中2013年12月1日起生效的、商务部《电子合同在线订立流程规范》(以下简称电子合同规范)尤其值得关注。这意味着B2B电子商务的核心交易手段得到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为未来电子商务的发展打开了无限想象空间,铺平了康庄大路。

当前吸引我们电子商务眼球的双11动辄350亿的网购日交易额其实仅仅占每年20多万亿社会消费品零售的极小部分,属于小额消费领域;更多的大额、复杂的消费领域以及生产资料交易领域的电子商务才刚刚起步,其规模大致是零售规模的3倍左右,达到50多万亿之多!可是这些巨额交易按照一般商业习惯,全部必须要签订合同的。企业之间开展网上交易如何签订电子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一直没有一个权威的说法。这次商务部发布的《电子合同规范》系统完整地对电子合同的定义、电子合同的订立手段、订立方法、订立存储管理、电子合同服务商的运营等各个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并制定了行业标准,为今后企业之间(B2B)和需要缔约交易的B2C领域更好更快速地发展电子商务提供了准绳。

小组讨论:电子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吗?

1.单选题

(1)采用数字签名,能够确认以下几点。

A保证信息是由对方签名发送的,签名者不能否认或难以否认

B保证信息是由签名者自己签名发送的,签名者不能否认或难以否认

C保证信息签发后未曾作过任何修改,签发的文件是真实文件

D保证信息自签发后到收到为止未曾作过任何修改,签发的文件是真实文件

(2)网络谈判的过程有。

A网络询盘B网络发盘C网络还盘D网络接受

2.判断题

(1)信件!电报!电话!电传和传真等方式提出要约和接受要约,并最终缔结合同。

(2)网络谈判中,因不一定需要见面,所以对谈判人员的要求不高。

2004年8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政府采购管理处对一起网上政府采购合同违约案做出行政处理决定。该处理决定的主要内容为:南宁市金冠信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冠公司)2004年8月5日参加了南宁市公安局JNC录音笔网上采购项目的投标(项目编号:NNGF2004—BG1116W),并于2004年8月10日被确定为中标人。金冠公司于接到中标通知书后未按投标交货期承诺交货,并申请要求撤标。根据《南宁市政府采购网在线投标细则及免责说明》中第3点“因投标人自身原因造成失误并在截标后要求撤标的将按违规论处”以及《南宁市政府采购网上竞价采购协议书》中第四条罚款规定“供方出现以下行为的,须同意无条件授权南宁市政府采购管理处扣划其保证金作为项目的违约金,并由南宁市政府采购处视情节的轻重决定终止其网员资格,对情节特别严重须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中标后,由于不能够按时交付货物、提供不合格产品、哄抬价格、售后服务差等人为的故意的违规行为……”经我处研究,现做出如下处理决定:一、对金冠公司的违约行为提出警告。二、扣划金冠公司保证金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作为本项目的违约金。

三、请金冠公司于收到函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转至南宁市政府采购管理处的账户,以补足金冠公司的网员保证金。

问题:

(1)南宁市政府采购管理处作为当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能否成为前述案件网上政府采购合同中的当事人之一?

(2)倘若不是政府采购电子合同中的当事人,可否行使这一采购合同的相关权利?

1.实训目的

能够进行网络谈判。

2.实训背景

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商学院拟采购一批多媒体教室、服务器设备。其中包括:多媒体教室16套服务器3台;磁盘阵列1台;商用计算机4台;SCSI硬盘15块;安全日志服务器1台;安全管理服务器1台;NAS存储器1台;硬盘5块;模拟流程:学生分组,分别扮演采购方和供货方,完成电子合同的谈判和签订流程。步骤如下。

3.讨论

(1)采购信息发布;

(2)采购需求信息的处理(询价单的查询、填写与发送);

(3)双方网上洽谈;

(4)最终条款的签订;

(5)电子合同的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