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还原犯罪真相:侦查逻辑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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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证据搜集的理论及逻辑方法(6)

1996年4月26日,东京地方法院的一审判决东史郎败诉。理由为:所述桥本的行动虽然残忍至极,但很难设想他会引燃汽油、拉响手榴弹而不惜冒着自身生命危险做出此事,任何人都清楚它是一种伴有上述危险的举动。手榴弹爆炸只需四五秒钟,时间很短,上述被说成桥本所为的行动,自己死伤的危险性也很大。如果说桥本鲁莽地冒着巨大危险并又巧妙地避开它做出了上述举动的话,那么有关冒上述危险的来龙去脉或巧妙避免危险的方法,理应给目击者以深刻印象。但是,东史郎声称目击了桥本做出上述举动并记得在绳子上拴的手榴弹是两枚,却无法对上述情况供述具体事实,另外,即使不考虑到那是经过50多年时光后的供述,或是作为战时日记,在《阵中日记》中没有任何证实其细节的具体记载,仍然应该说是不自然的。

东京地方法院判定东史郎败诉的另一条理由是南京中山东路是一条繁华街道,南京最高法院对面不可能有水塘。

一审判决后,日本友人专程到南京,就一审涉及的“1937年邮政袋能否装一个人”“最高法院门前的马路对面当年是否有水塘”“手榴弹绑在装有中国人的邮政袋上扔进水塘,爆炸后是否对岸上的加害者构成危害”等问题调查取证,在极短时间里为上述问题提供了有力的证据。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及时将大量的证词证物转交给“东史郎日记案”律师团。

1998年初,东史郎请求南京有关方面支持,模拟当年的场面,进行手榴弹爆炸试验,南京有关方面及时作了安排。1998年3月6日,东史郎一行专程到南京,参加模拟试验。在南京江宁县上峰镇的山坳里,南京工程爆破设计所专家实施了手榴弹爆炸试验,实验完全按照东史郎记录现场情况进行。实验证明,加害者在拉响手榴弹并将装入的邮包推入水塘后,仅需2秒多钟的慢跑,即可撤离安全地带;而制式手榴弹爆炸延时间平均为3.51秒,因而不会对加害者自身造成危害。试验证明东史郎日记所记事件的真实性。

这一实验严格按照实验的要求进行,并且不带任何偏见,结论有力地说明了这样一个问题:日本地方法院宣判东史郎败诉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四)侦查比对法

1.侦查比对法是把在侦查中搜集到的证据材料分类后,认定两个(类)证据是否同一的方法在刑事侦查中,常常需要确认被考查的某个对象,是否就是已知的那个对象,亦即确认二者是否为同一对象。如对犯罪同一主体的认定,对某无名尸体同一的认定,对物证的同一性的认定等。侦查中主要依靠刑事鉴定技术,通过对物证特征的比对,确认对象是否同一。

2.侦查比对法是一种特殊的推理方法

比对基于两个(类)事物属性的相同或相似推导出两个(类)事物是同一个(类)事物,要求结论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答案。比对思维是:如果比对原型和对象属性一致,它们就是一个(类)对象。因此,比对是发现证明对象是否同一,而不是发现对象的新属性。基于此,我认为比对推理不是发现的方法。比对推理是把两个(类)对象进行属性比对,当属性完全一致时可以判定两个(类)对象是同一的。否则,如果出现某一属性不同,就可以断定两个(类)对象不是同一的。当然,判定标准的制定是非常重要的。在判定过程中要尽量排除人为的不确定因素。定量的方法是比对推理的基础,质的分析应该建立在量的分析基础之上。

比对法可用公式表述如下:

已知对象A具有特征aAbAc……八

被考察对象B具有特征aAbAc……八一所以,B与A为同一对象(公式中“八”读作合取,表示“并且”)

比对推理是在比较两个(类)对象的基础上进行的,这是它与类比推理相同的地方。但类比推理与比对推理是有区别的,表现在:

第一,类比是发现的逻辑,这决定了类比推理过程中,经验和直觉思维起着重要作用;比对推理的对象是侦查中出现的两个(类)事物,目的是为了认定它们是否同一,这决定了推理过程是用鉴定的手法或逻辑分析方法进行属性的比较,从这一角度讲比对推理具有演绎的性质。

第二,类比推理的对象既可以是同类也可以是异类,如惠更斯将光和声这两类不同的物理现象进行比较,由声波推导光波,由声波具有的属性推导光波也具有相同的属性;侦查比对决不可能在不同的类的对象之间进行。

第三,类比推理的根据是两个(类)对象的相似性而推导出它们的属性应该相似,然后用比对原型的已知属性而推导认识对象也应该具有这一属性,结论具有或然性;侦查比对推理以高概率为标准,追求两个(类)属性的最高程度的一致,在这个基础上断定两个(类)对象是否同一。虽然比对推理结论不是必然为真的,但只要在比对过程中严格按科学鉴定的规则和进行严密逻辑分析,结论就是合理的。

3.运用比对推理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在比对过程中,要尽量使用高概率,能够确定对象同一的属性进行比对。如DNA、指纹、声纹、足纹、掌纹等。当然,即使是使用DNA或指纹进行人身同一的鉴定,也需要其他属性综合说明。这样可以提高同一认定的准确,具有更强的说服力。

第二,被认定的对象外部特征特殊标志可以作为比对的独特特征。如对象本身生理缺陷,如嘴巴歪、眼睛瞎、胎记、头发黄或腿瘸等,一般情况下,这些特征可以作为识别对象的特殊标记。另外,偶然形成的特殊标记,如在特殊条件下形成的枪伤、刀伤等,由于这种特征重复的可能性极小,这类特征当做比对特征就更有效。

第三,当比对结论是肯定的同一认定时,则应该尽可能增加比对特征,以提高肯定式比对推理的结论可靠性程度。如将比对对象的多个特征集合在一起当做独有的特征,如身高、肤色、衣着、年龄、体态、形象等。比对出现1-2项相同的情况是可能的,但如果全部都相同的概率极少。所以,比对的属性越多结论可信度越高。

第四,当结论是肯定的同一认定时,前提所比对的特征要全部吻合;而结论为否定同一的结论时,只要比对属性中有一种比对特征不对应,就可以据此否定了。

六、概率推理

(一)概率逻辑

概率逻辑是一种形式化、数量化的归纳逻辑。基本特点是运用现代的逻辑与数学工具,主要是数理逻辑与概率统计理论,对归纳逻辑、归纳方法进行形式化、数量化的研究。

1.古典概率

古典概率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利用研究对象的物理或几何性质所具有的对称性确定概率:任给原子命题P(c)和模型的论域A,|A|=n,而且A中的个体是否具有属性P的概然性相等,如果A中有m个个体有属性P,n-m个个体没有属性P,则称原子命题P(c)(为真)的古典概率为m/n。

例如:质地相同的硬币是对称的,正面和反面的概然性相同,因此正面和反面的概率都是1/2。再如:排除其他因素,生男生女的概率也是1/2。重庆市的电话号码是8位数,是由1一10中的任意8个数字构成的,因此任何人要想拨对一个号码的概率是1/108。

2.相对频率

若集合S由n个元素构成,其中m个有属性P,n-m个没有属性P,则我们称S中的元素具有P的相对频率是m/n。

例如:

天鹅a1是白的,是白的,a3不是白的……天鹅an不是白的,n个天鹅中有m个白的,n-m个不是白的。

则“天鹅是白的”在S={a1,…an}(为真)的相对频率是m/n。

再如:

如果随机事件A在K次试验中分别有如下的统计:次数山,山,

…,nk,A事件相应的出现m1,m,…,mk次,A事件试验的概率可以得到mk/nk。

如果试验次数越多,频率始终在某一个数上下摆动,这就是事件A的频率,表示为P(A)=P。

例如:

投掷硬币,其正面概率可能性靠几次投掷来确定是不可能的,当我们试验次数上升,概率波动越小。历史上有人作过试验的统计,这一统计说明实验次数越多,正面朝上的可能性越接近1/2。

统计如下表:

nMW

350.6

23500.46

2545000.508

249650000.499

需要注意的是,随机事件A发生的概率不同于A发生的频率。频率是在一个试验组得到的比值,概率则是在K组试验后得到不同频率值的稳定值。概率是至少几个频率值才能确定。

在我们不知道概率知识之前,随机事件就是偶然出现的事件,我们对这类事件出现往往从质的方面分析,凭经验来断定其真假。随机事件的出现是有规律可寻的,运用概率和统计规律,我们可以预测可能出现的事件的概率,利用概率知识分析鉴定结论可能性的大小,准确地对物证进行同一识别,提高鉴定的科学性。在侦查过程中,利用概率推理还可以帮助警察从不同概率的判断中进行合理选择,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

3.警察对现场观察的结论表现为对物证及其关系的陈述命题陈述分为:为真的陈述,为假的陈述,可能的陈述。可能陈述是介于真和假之间的命题,这类陈述有一个可能性大小的问题,特别是鉴别两个客体物是否同一的时候,如DNA鉴别、指纹鉴别以及现代声纹、体味鉴别等,都存在一个概率问题。

(二)概率推理

用某类事件部分事件的频率推导出该类事件概率的推理。其推理形式为:

51是P;

52是P;

53不是P;

Sn不是P;

81-8·是8类部分对象;

n个S中有m个S是P;

S是P概率是m/n例如:

观察了1050只天鹅,发现其中有1000只是白色的,只有50只是黑色的,我们可以推出世界上所有的(或下一次观察到)黑色天鹅的概率是1/21。

这样的概率推理显然要比简单地肯定“所有的天鹅是白色的”(在观察中没有遇到黑色天鹅),或者简单地否定“所有的天鹅是白色的(当遇到黑色天鹅)要好得多,也更容易被人接受。

概率推理是从部分对象A所具有P性质的频率推导出A类事物具有P性质的概率,从部分推导出整体,结论显然是或然性的。比如犯罪后重新犯罪率为30%·40%就是一个概率,它是统计的结论,具体到一个国家或地区可能并不一样。我们知道DNA数据库就是依据有30%~40%的重新犯罪概率建立的,当数据库里存储了犯罪分子的DNA数据后,我们才能从现场发现的DNA检材与数据库资料进行比对,这样做的目的是有效地震慑再次犯罪的人群,对串案并案也能起到积极作用,从而节省警力,提高侦查的效率。

DNA鉴定专家邓亚军曾这样评价DNA鉴定中的概率问题:DNA鉴定99.99%的准确率是通过概率计算得到的。因为使用的STR标记首先是要有一个人群统计学的数据,比如说一个人的STR在某一个位点的分型,比如是10或者是11,而另外一个人在这一点的分型和他一样的几率是多少?然后综合多少个位点得出来的一个统计学数据。因此,根据统计学数据来定,它不可能是一个100%的数据,只可能是无限接近100%。可以精确到99.999%,一直到9循环,这个0.01的不准确性只是跟概率有关,概率统计上不可能有100%。

七、侦查同一认定理论

(一)对同一认定理论的认识

同一认定理论是前苏联犯罪侦查学家们以辩证唯物论的一般原理为指导,结合与犯罪作斗争的需要根据犯罪侦查学鉴定的特点而创立的。

美国学者对同一认定理论的研究也在深入。他们认为:应该使对客体特征的定性识别转化为定量识别并且要为各种同一认定客体建立特征的基础数据库以便有客观统一的评断标准。重视思维定量研究反映出美国学者重视科学的素质,以及西方学者推崇科学方法的传统。

1.我国学者对同一认定概念的界定

第一,同一认定仅仅是犯罪侦查学鉴定的理论基础与方法,而非所有刑事技术鉴定的理论与方法。认定与犯罪有关的人或物是否同一是犯罪侦查学鉴定的标志。这是所谓狭义的同一认定理论。

第二,同一认定是一种判断认识活动,科学检验只不过是认识客体特征的一种手段。从这个基本点出发,可以把整个刑事侦查的过程看成是一个大同一的认定过程,它是由若干个小的、局部的,具体人、物、事的同一认定构成的链条。刑事侦查活动以所要寻找的犯罪人为被寻找客体,以各个嫌疑人作为受审查客体,通过一系列局部的同一认定,最终判断嫌疑人与犯罪人是否同一。由此看来,犯罪侦查活动的主线就是由同一认定链条所构成的,侦查活动是由同一认定目标驱动的。因此,同一认定理论是整个犯罪侦查学的基础理论。这是一种广义的同一认定理论。

第三,对同一认定要作严格限定和解释,即凡是具有明确的同一认定目的(以查明被比较的两个事物是否同一为目的),以特征比较做为基本手段的认识与鉴别活动,均属同一认定。同一认定理论是刑事侦查学的基本理论之一,但不是整个刑事侦查学的基础理论。没有理由把同一认定理论死死地限制在狭小的圈子内,同一认定理论也要发展。这就是限定与发展的同一认定观。

2.对同一认定类别划分的不同看法

第一,按照认定内容的特定意义,分为“种类同一认定”和“特定同一认定”。所谓“种类同一认定”,即认定被比较的两客体属于相同的种类,但未必是同一个客体;而“特定同一认定”是指某具体客体的同一认定。

第二,单一的同一认定观点。这种观点的基本出发点是:世界上同一的客体只能有一个,那就是它自己。同一认定就是具体的、特定客体的认定,种类的相同与同一认定是两个根本不同的范畴,种类同一认定不具有同一认定的价值,仅仅可以作为同一认定的前提条件。

3.同一认定的作用

同一认定是犯罪侦查所使用的概念,它要解决的问题是两个物体是否为同一个物体的鉴识。这种鉴识表现在侦查活动以下方面:

第一,客体在一定时间、地点条件下给某人留下了印象,如受暴力强奸的妇女指认某一嫌疑对象,就属于这种情形。

第二,客体物在某种条件下留下了能够反映自身特征的痕迹,侦查中发现怀疑对象的特征与我们所发现的客体特征是否能够认定源自相同客体物。如侦查现场采集的鞋印特征与被怀疑对象鞋印在痕迹特征方面是否源自同一双鞋。

第三,同一现场或不同现场发现的痕迹物证是否为同一个客体所留,如指纹能否断定为同一个人所留;分离的物体在不同时空出现,那么这两个物体是否为同一客体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