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文化成为解释人类差异性的工具性概念,这样,在经历长期的反种族歧视和种族隔离制度之后,“种族”遂将其原先的位置让给了文化。此外,在反对种族主义的过程中,原先美国的熔炉(meltingpot)理想被抛弃,代之而起的是主张各群体保持自身文化传统和特定性的“马赛克”(mosaic)或“沙拉”(salad)理念。这种理念强调,在一个社会里,不同的族群或者种族应当保持固有的价值与文化传统,他们没有必要刻意去接受来自主流社会的文化与价值观念。而原先的熔炉表达的则是这么一种憧憬,即:生活在一起的不同群体共同创造一个特有的美国文化;融合在这样一种美国文化里的是来自世界各地的移民所代表的文化,每一个生活在美利坚合众国的人将为共享一个自由平等的美国文化而自豪。熔炉理念最初是一位美国犹太人提出来的,一度曾被奉为美国社会的价值理念之一。事实证明,这样一种理想中的熔炉在美国没法实现。当年马丁·路德·金(MartinLutherKingJr.)牧师希望的无非是这一熔炉不会一直将美国黑人摈除在外。但是,事实粉碎了他的一厢情愿。金牧师在1968年被刺,这一残酷的事实彻底地唤醒了美国黑人民众。在随之而来的一系列狂暴反抗中,示威的黑人民众宣告与美国主流社会决裂,并要求全面的文化自主。他们以自身为荣为美,重拾自信,重塑自身的尊严与价值。今天,当年那段令美国人民刻骨铭心的历史已经过去了整整四十年,但时间证明,在美国,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种族和解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四年前,亨廷顿教授还在他新出版的书里宣称,美国文化的核心是白种盎格鲁萨克逊清教徒(WASPs)的价值观。(Huntington2004)如果说,熔炉理念尚追求一种自身求变,以求共筑一种全新的美国文化的目标,那么,亨廷顿所要的则是:所有移民都得同化到以WASPs的价值为核心的美国文化中去。
既然无法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熔炉,那还不如就鼓励不同的族裔保持其原有传承。对文化多样性的尊重正是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被推崇。在美国和加拿大社会,对文化多样性的尊重与理解得到大部分民众的认可,许多学校都开设了有关族裔文化多样性的课程,常常举办各种族裔传承的活动。多元文化主义成为社会不少人士所推崇的主张。到目前为止,这些努力应当说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在许多情形下,我们仍然可以发现,要真正破除种族的藩篱尚有待时日。显然,文化多样性难以完全取代根深蒂固的种族认知。
跨文化视野里的种族认知
不同的社会都有自己的认知体系,人们总是通过对现实的感知来认识周围世界。但是由于各种原因认知总是有局限性。因此,人类学上把这种感知称为“认知束缚”(cognitiveties),也就是人们之所知以及自认为所知。格尔兹(CliffordGeertz)将此简单地用“知”(knowing)来概括。在他看来,人们的“知”与“存在”(being)和“做”(doing)相辅相成。“存在”是一些“原生”(primordial)的社会关系,包括亲属关系、世系、种姓(caste),或者宗教;“做”,格尔兹认为,是国家制度下的成员资格(membership),反映的是公民所接受的束缚(civicties),包括个人的区、县、州、省、国家之居民身份,以及因此而必须承担和参与的责任,等等。(Geertz1963)在现行国家制度下,种族或族群认同的形成同时受到了这几方面因素的影响。以下,本文仅就美国、加拿大、巴西的种族状况,简要讨论民众的一般种族认知在这三个社会里是如何形成的。值得提醒的是,在此提及的种族是就最一般的意义上而言的,它并不一定与种族主义那种试图通过科学手段来界定的种族有着相同的含义,尽管两者之间可以有所交叉。
种族(race),作为一个概念,所包含的预设是:生物学的基础决定人类的群体多样性(racialorethnicdiversity)。尽管文化在呈现群体多样性上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但在有些人看来,文化之所以不同仍是因为生物学基础不同所致。西方语言里的种族原先只是有“某种”(kind)的意思,与我国一般所说的“种”意义相近,有着很强的任意性。我们语言里用“种”来指涉不同族群古已有之,但它并不一定意味着与晚近以来,尤其是清末以后随民族主义思潮而出现的“种族”之类的话语有相同的意涵。早先美国社会里所用的“种族”也有相同的现象,如“爱尔兰种族”(Irishrace)等等。显然,种族并不一定与主要以肤色来进行划分的种族分类概念相同。人们任意根据不同的肤色、语言、风俗、宗教等来进行分类。这种原生的分类毫无科学意义,而且任意性很强。但是,由于布鲁门巴赫种族分类体系的影响,大概在19世纪下半叶形成的美国社会的种族观也与此相若。肤色在理论上成为种族分类之最重要指标。而“种族”之所以成为一种社会建构,就是通过这一分类来为已然存在的结构性不平等提供说辞而得以形成,它同时也反过来进一步强化了业已存在之不平等的社会种族认知(socialcognitionofrace)。
有意思的是,美国社会的人口分类和种族认知以及由此产生的族群认同还在很大的程度受到了行政当局人口普查所设定的类别的影响。综观美国建国以后历次人口普查的调查表和对表格的指导性说明,我们知道,有些类别今天已不复存在,甚至一般美国人现在也不清楚这些类别所指为何。例如,美国人口普查史上曾有按照一个人身上所占白人血统的比例划分的类别,但后来则又因为出台“一滴血”(onebrooddrop)的法则予以取消。该法则规定,无论一个人有多少白人血统,只要有一点黑人血统就归为黑人。白人与其他肤色的混血后代也遵循此法则。换言之,白人与印第安人的混血后代视为印第安人。这一法则也推及白人以外的不同种族的混血后代,因此,亚洲人与黑人的后代也视为黑人,凡此种种。人类学家把这一法则称为“低等血统”(hypodescent)法则(HarrisandKottak1963)。我们可以据此体察到美国社会的种族概念实际上可以与肤色无关。据说,曾有一位外表如同白人的美国学者,在某加勒比国家举办的学术会上声称自己是黑人时,竟遭到了一些来自拉美国家的学者的质疑。显然,美国人的种族认同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人口普查类别的影响。此外,美国人的种族身份是在出生时确认的,医院会在出身证上标明每个人的种族身份。所以说,美国人的种族身份是“先定的”(ascribed),这点,与其他一些有着相似历史经验的社会很不相同。低等血统法则的存在极大地妨碍了美国社会不同族群的相互理解。
与美国毗邻的加拿大,这方面的情况似乎好一些。黑人进入加拿大是相当迟的事。在殖民地时代,加拿大并不是一个黑奴的输入国。那里冰天雪地,很多地方根本无法发展农业,这可能是加拿大历史上没有奴隶买卖的原因。当然,说完全没有可能过于武断,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即使有的话,也是比较个别的现象。少数民族在加拿大有着相当的自治权力,他们对自己领地的控制权得到了政府的尊重。该国有些地域有着丰富的石油资源,但政府想开发必须得到当地原住民的同意。北美原住民在加拿大被尊为“第一民族”(FirstNation),足见政府对他们的重视。因此,虽然加拿大社会也存在着那种依据人的肤色和语言来进行分类的认知,但由于对原住民的尊重,使该国的种族关系看起来不那么紧张。
在加拿大,最令政府头疼的是魁北克问题。讲法语的魁北克人一直在寻求独立。因为魁北克的存在,加政府把英语和法语同时定为官方语言。加拿大政界和学术界所提倡政策和口号是文化多元主义。应当说这一政策使得该国境内的所有少数民族收益良多。尽管加拿大也居住了相当数量的北美原住民,他们也有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除了魁北克问题之外,另一个涉及少数族群的问题,是集体权利(grouporcollectiverights)和个人权利(individualrights)之争。所谓的集体权利是指群体的整体权益。加国少数族群往往认为,对少数民族的尊重必须建立在保障集体权益的基础上,这是群体自治的基础。自然地,很多人认为“第一民族”也应当有他们自己的司法系统。但是,这样做的话,便可能会在一些方面与国家的法律相冲突。加拿大法律以保障个人权益为要,而北美原住民在传统上都以集体的利益为先。所以,如果保证集体权益的话,个人的权利可能无法完全得到保障,例如,传统的习惯法可能允许体罚或其他不为加拿大法律所容忍的制约方式,而对个人权益的保证则常常对原住民的社会传统有所挑战。
巴西是地球上奴隶贸易史上的另一个重要区域,是历史上最大的黑奴输入国之一。殖民和贩奴的历史与不同大陆之间的移民的历史交织在一起,因此,巴西与美国一样,成为世界上种族多样性最为丰富的国家。然而,相似的历史条件却不一定带来相同的结果。在众多的移民国家里,巴西的种族关系是较为和谐的。很长时间以来,巴西几乎没有发生过因为族群或种族问题而引发的骚乱,尽管这个国家有着世界上最丰富种族资源,也是世界上贫富差距最大的国家之一。诚然,巴西有自身的社会问题。在这个国家里,肤色的深浅仍然可以反映社会分层:肤色越深者往往处于社会越底层。也许有人要问:既然如此,巴西为什么没有美国那样的种族问题呢?对此,有学者认为,因为巴西社会没有类似美国的“低等血统法则”(KottakandKozaitis1999:98,Harris1970,Kottak1992)。巴西社会在传统上是根据人的体质和其他生物学表型来划分种族的。根据哈里斯(MarvinHarris)的报告,巴西用以划分种族的标志多达500种以上(Harris1970)。一个仅750人的村子可以有40个种族(Kottak1992)。另外,与美国不同,巴西社会的种族是一种获致身份(achievedstatus)。举例说,巴西人的种族身份可因环境不同而改变:一个人到热带或高海拔地区之后,肤色因日照强度而变深,此人遂可被归入肤色深的种族类别。我们甚至可以这么来描述巴西的种族划分:同胞兄弟姐妹可以被归为不同种族,如果他们的体质表型有所不同。由此足见,巴西人的种族身份是弹性和流动的。另外,很重要的是,在巴西,不同肤色者所生的后代,如白人与少数族裔,并不是像美国那样,简单地划归少数族裔,而是有许多描述可供选择。因此,对是否存在“低等血统法则”的考察,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巴西和美国在人口统计上所反映的一些现象,例如:为什么“黑人”(BlackorAfricanAmerican)人口在美国不断上升,在巴西却不断下降(KottakandKozaitis1999:100)。
那么,巴西为什么没有类似美国的低等血统法则呢?有学者通过对美国“低等血统法则”的历史成因的解释来回答这个问题。从移民历史来看,早年定居美国的英格兰移民多因躲避宗教迫害而来,因此多举家出走且有许多妇女。而到巴西的葡萄牙殖民者则均为商人、冒险家、军人、水手,甚至罪犯、流氓等。这些人均为单身汉,到了新大陆之后发了财,自然会考虑到继承的问题。这些人当中有不少人同当地印第安妇女结婚,这就在法的意义上认可他们的混血后代为他们的子嗣,可以成为合法的财产继承人。同样,早期巴西和美国的奴隶主都有同奴隶发生非婚性关系而生有孩子的现象,也是从继承权和监护权上考虑,巴西的奴隶主多令这些孩子自由,并使他们成为种植园的监工、领班等等,从而,使他们在形成之中的巴西经济体中拥有一席之地。早期美国移民几乎都是清教徒,婚外性关系本来就受到约束,如果因此而有了后代,一般说来是不予承认的。即使当事人想认可与奴隶所生的后代,由于宗教和继承的因素,他的家人也绝不会让这种事情发生。所以,巴西奴隶主认可混血后代的情况,在美国几乎不可能存在(Harris1964;Degler1970;KotttakandKozaitis1999:101)。
诚然,巴西社会也有不同程度的种族歧视,但它所反映的却是对财富的崇拜而非其他。由于历史的原因,巴西的黑人在经济上一直处于社会底层。巴西早在1889年就取消了奴隶制,但因被解放的奴隶当时并未能得到土地或其他形式的补偿,故他们只能继续从事他们以往毫无技术含量的工作或任何其他可以勉强维生的职业,而这些都是其他人所不屑做的。长此以往,形成了巴西社会带有种族区隔的职业结构。当年奴隶的后代多从事的为耗费体力、技术含量低、收入自然也低的工作。换言之,他们之所以遭人白眼乃在于他们比别人穷。但是,与美国不同,浅肤色的巴西穷人可以被指涉为深肤色者,而富裕的黑人则与富裕的白人同受尊敬。换句话说,在巴西,同阶层者之间不存在着美国那样的种族隔阂。美国人的种族身份是“既定的”(anascribedstatus),它不会因为一个人的经济地位而有所改变。一个人也不会因体质表型的不同而被归入不同的种族类别(KottakandKozaitis1999:98-101)。
巴西的例子揭示了这么一种可能性,即:具有弹性和流动的认同以及对族裔多样性的认可,对于减缓乃至最终消除种族之间的紧张关系是有益的。今天,种族隔离制度(Segregation)在美国虽早已废除,但“低等血统法则”却仍依然故我。它的存在无疑是排他性极强的种族认同赖以滋生的温床,从而使发端于殖民时期的种族主义得以阴魂不散、时有发作。“低等血统法则”的长期存在确是美国真正实现种族平等的一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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