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赚钱要学犹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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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诚信的作用(5)

这些看来细小且元处不在的小智慧就是犹太商人开启成功之门的钥匙。犹太商人就是这样在竞争中把自己的钱袋装满的。

财富属于高财商的犹太人

智商即智力商数,它是智力年龄与实际年龄的比值,人们用它来判定一个人的智力水平。这种判定方式如今渗入到各个领域,如情感方面的“情商”、生意范畴中的“财商”等等,智商高的人学习优秀,情商高的人生活美满,而财商高的人赚钱容易。

美国人乔·史派勒写了一本犹太商人很爱看的书,叫《动手来种钱》,书中讲了这样一个故事:

有一个人只剩下最后1美分,当这个人正准备用掉这1美分时,一个想法突然冒了出来,他把钱换成铜币。他提示自己每次花钱时,就要让钱再以10倍或更多倍的数量返回自己的口袋。这是一种很奏效的方法!后来这个人终于财富广进,成为一个腰缠万贯的富翁。

动手“种”钱之前,先要有“种”钱的想法。这种想法就是“财商”!犹太民族是非常重视财商的民族,他们对孩子财商的培养是世界一流的,他们在孩子很小的时候就对孩子灌输各种理财观念。在传统上,一般说来,他们要求孩子达到这样的目标:

(1)孩子3岁时,能够辨认硬币和美元纸币。

(2)孩子4岁时,知道每枚硬币是多少美分,认识到我们无法把商品全部买到手,因此必须做出选择。

(3)孩子5岁时,知道基本硬币的等价物,知道钱是怎么来的。

(4)孩子7岁时,知道找数目不大的钱,能够数大量的硬币。

(5)孩子8岁时,能够通过做额外工作赚钱,知道把钱存进储蓄账户中。

(6)孩子9岁时,能够制定简单的一周开销计划,购物时知道比较价格。

(7)孩子10岁时,懂得每周节省一点钱,以备大笔开销使用。

(8)孩子12岁时,能够制定详细的开支计划,懂得正确使用银行业务中的术语。

对于以上目标,犹太人的孩子往往能在相应的年龄段轻而易举地达到,犹太人能在生意往来中赚大钱,这与他们自小就受到培养的高财商是分不开的。下面仅举几例说明:

(1)卖水胜过淘金

19世纪中叶,加州发现金矿的消息在美国不胫而走。许多人认为这是个千载难逢的发财机会,于是千里迢迢奔赴加州。一夜暴富的淘金梦的确很美,17岁的小农夫亚默尔也成为这支庞大的淘金队伍中的一员,他同大家一样,历尽千辛万苦,一个月后终于赶到加州。

做这种淘金梦的人也比比皆是,而且还有越来越多的人从四面八方赶来,一时间,加州遍地都是淘金者,而金子自然不能如淘金者的意愿,越来越难淘。

不但淘不到金子,而且生活也越来越艰苦。加州气候干燥,植被稀少,水源奇缺,许多不幸的淘金者不但没有圆了自己的致富梦,反而丧命此处。小亚默尔苦苦地淘了一段时间,和大多数人一样,不但没有发现黄金,反而被饥渴折磨得半死。一天,望着自己水袋中那一点舍不得喝的水,听着周围人对缺水的抱怨,亚默尔的财商让他突然有了一个念头:淘金的希望太渺茫了,还不如卖水呢!水的价格虽然远不及金子,但需要量很大。于是亚默尔毅然放弃对金矿的努力,用手中挖金矿的工具去开挖水渠,从远方将河水引入水渠,用细纱过滤,成为清凉可口的饮用水。然后将水装进桶里,挑到山谷一壶一壶地卖给淘金的人。当时有不少人嘲笑亚默尔:千辛万苦地到加州来,不去挖金子发大财,却干起这种蝇头小利的小买卖,而且这种卖水的生意哪儿不能干,何必跑到这里来?然而,亚默尔却以“不管风吹浪打,胜似闲庭信步”的心态,继续卖他的水。他心里暗自高兴:天下哪里有这样的好买卖?把几乎无成本的水大量卖出去。哪里有这样好的市场?成百上千的顾客,而且天天需要。还有一点非常特别的就是来这里的人都是想赚大钱的,他们会不惜一些买水的小钱。最后,所有淘金者都空手而归,而亚默尔却在很短韵时间靠卖水赚到几千美元,这在经济萧条时是一笔非常可观的财富了。

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高财商者都能发现致富的机遇,而那些低财商者,让财富从自己的身边溜走,却毫无察觉。

(2)把握得到财富的机会

有人曾说过这样一句话:“机会是上帝的别名。”在特定的时间里,各种因素配合恰当,就会产生有利的条件。谁最先利用这些有利的条件,运用手上的人力、物力从事投资,谁就能更快、更容易地获得成功,赚取更多的财富。这些有利条件的总和便是机会,高财商的人往往善于把握这些得到财富的机会。

要想秋天有收成,必须在春天就播种。同样,想获得机会,高财商的人也总是要努力付出,包括自己的时间、收入、安逸生活和享受等等,随时全神贯注地做好准备,一旦机会出现,便顺手将它抓住。但是有些人却总想靠一些运气而求得自身的发展。然而,运气并不等于机会,运气带有偶然、出乎人意料之外的性质,运气的有无与财商的高下没有任何关系。譬如,有个人走在街上,结果拾到了1000美金,这是运气。提炼青霉素的弗莱明本来是要培养葡萄球菌,却意外地培养出了噬菌霉菌,这应该算他的运气。当然拾钱包与发现青霉素还是有显著区别的,拾钱包纯属意外,那是运气,没有夹杂机会在里面;对弗莱明来说,霉菌是个不速之客。而发现青霉素的事,则在运气之中夹杂着机会。后来,弗莱明专心致志地提取青霉素,无形中给霉菌创造了巨大的医学价值,不仅为弗莱明带来了声誉和成就,也为弗莱明带来了巨额的财富。

发现霉菌之后,弗莱明可能有两个反应:一是觉得霉菌的出现,阻扰了他对葡萄球菌的研究,给他添了乱子,把它当做麻烦事,搁在一边,不予重视;二是觉得好奇,对霉菌进行研究。如果弗莱明采取前一种态度,发明青霉素的就不会是他,而是别人了。弗莱明能够及时抓住机会,结果获得了成功。

高财商的人在创造财富的过程中,能分清机会和运气,他们不排斥运气,但决不是消极地等待运气,更重要的还是要用他们自己的财商,挖掘藏在实际生活中的机会。因此,他们能很顺利地得到财富,成为一个真正的成功者。

犹太人认为:一个人能竭尽全力去完成一项事业,这是难能可贵的,也必须要那样去奋斗。如果一个人没有自己的奋斗目标,又不肯付出自己的力量去实施自己的计划,这个人很难事业有成。

一个有高财商的人就会在事业上有所突破,他也会成为被世人尊敬的人。

变通是必不可少的经商智慧

伟大的英国戏剧家莎士比亚写过一出有名的喜剧《威尼斯商人》,里面刻划了一个极端吝啬又充满报复心的犹太商人夏洛克。

此人专好放高利贷,一毛不拔,并因基督徒商人安东尼奥多次斥责他而怀恨在心。

一次,夏洛克借安东尼奥为资助朋友远行求婚急需用钱之机,同他立下契约,言明到期不还以安东尼奥心口上的一磅肉来抵偿所借的3000英镑。

结果,安东尼奥由于货船接连出事而误了还债日期。在法庭上,不管别人如何调解,夏洛克坚持要心口上的一磅肉,而不要哪怕数额再大的赔款。

于是,安东尼奥的朋友之妻,即朋友靠安东尼奥这笔借款的资助所娶来的妻子,机智地要求夏洛克只能取一磅肉,但不得流安东尼奥一滴血,否则处以极刑,才震慑住了夏洛克。并使他宁可认赔也不敢下手。

最后,基督徒们不仅以违约罪——说好割肉,却不割肉了——惩处了夏沼克,罚掉他一大笔财产,还迫使他同意,让女儿同基督徒结婚,并给予巨额嫁妆和遗产继承权。

很明显,莎士比亚对犹太人的这一看法,与其说来源于他自己对身边犹太人的感性认识,不如说这一看法更多地来源于中世纪基督教会关于犹太人的刻板模式或成见。当时,犹太人定居英国的时间并不长,只有200多年,英国人对犹太人的了解和认识还谈不上很深。

所以,莎士比作作为一代文豪,虽然借剧中人之口为犹太人做了不少声辩,但不自觉地还是反映了,并且足典型地反映了当时主流文化对犹太人的那种歧视、无奈而又嫉恨的心态。逼着犹太人只能同卑污的钱贷业打交道;不得不向犹太人借钱且对犹太人的财运亨通无可奈何,千方百计夺取犹太人的钱财和子女。

最不公道的是将中世纪基督徒那种近乎偏执的不惜放弃钱财的报复心,强按在夏洛克身上。而随着夏洛克成为一个著名的文学典型,夏洛克及其以3000英镑换一磅肉的报复心,似乎也成了犹太人的典型。

其实,作为典型而不是个别例子,这是对犹太人的极大的误解、极大的无知甚至极大的……因为在涉及钱财的问题上,如果犹太人有报复心的话,那么这种报复心也集中表现为索回钱财,而绝不会要一磅“毫无价值”的人肉来作替代。

日本有一家犹太人开的公司。一次,一个公司雇员盗取公款后潜逃了。’

董事长获悉后,十分恼怒,马上要求报告警察局。公司的一个主管赶快跑去找犹太共同体的拉比商量。

拉比听完情况后,明确告诉他:

“最好先查清楚他是否真的属于卷款逃走。如果情况属实,又告到警察局,他就会受到起诉,被送进牢房。但这不是犹太人的做法。”

按照犹太教律法,如果有人偷了钱,就要使这个人不坐牢而把钱取回来。一坐牢,钱就拿不回来了。

拉比建议他们,与其把卷款者抓回来,投进大牢,不如设法自己找到他,把钱要回来,再处以罚金。

结果,公司真的把那个职员找回来了,并证明他确是盗取公款潜逃。于是,他们把那个人带到了拉比那里。

拉比按照犹太律法,要求他赔款。但那个人表示,他已经身无分文了,并且表示,与其坐牢,不如去工作,把工资拿来分批偿还公款。

最后,拉比裁定,该雇员继续为公司工作(当然不会再有卷款的机会),以工资偿还公款,并处以一定比例的罚金。赔款由公司收回,罚款则交给拉比用做慈善基金。

其实,从文化学的意义上说,钱本来就是人的生命活动的一般等价物,剥夺钱财就是在剥夺一个人支配自己生命活动的权利。这种化“钱”为牢的办法,就其消极作用而言,几近于关大牢,而就其积极意义而言,又胜过单纯的关大牢。

反过来,在怒火中烧的时候,一味放纵“报复”这种生命活动,无形中等于以那笔本来可以追讨回来的钱所代表的生命活动支配权做了抵押。

精明务实的犹太人绝对不会做这样的傻事,更不会在合约上留下这么大的漏洞。莎翁把夏洛克写得有点傻了,是不是无意识中感觉到,要不把夏洛克写傻的话,他戏剧中的法庭就审不下去了?

犹太人不仅在讨回赃款这一点上十分聪明,而且在确定罚款比例时,也表现出别出心裁的机巧。

一般来说,罚款的比例为赃款的25%。这只是一个大概,具体的还有许多严格规定,视被盗物的性质,被盗物能否用于赚钱,盗窃发生时的场合、时间等而定。

比如《塔木德》上规定,偷马的罚款比例非常高,可达400%,因为可以用偷来的马赚钱,被偷的人有可能走投无路。

有意思的是,一般偷驴比偷马的罚款低,理由是“马比较驯良容易偷”。犹太民族对智慧的极端爱好,于此也可以略见一斑。

在古代以色列,罚款或拒付款、拒付利息的追讨,都采取以给钱的主人服劳役的方法来偿还。只有最为严重的情形,才把人送进监牢。但在犹太人心目中,这样做实在是下下策,并没有根本解决问题。

可以说,在处理这类不合法占有财产的问题上,犹太人似乎又走在了历史的前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