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消费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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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咬文嚼字的障眼计(3)

业内人士表示,虽然北京市有关部门出台的“促销规范细则”没有对积分卡返现金予以明确规定,但如果返现进一步演变,商家再对返现限制购买商品种类、使用时间,这种方式无异于返券。

实际上,针对商家层出不穷的促销手段,许多消费者均反映,“商场返券、返现、赠礼等方式,都不如直接打折实惠”,但“买的永远没有卖的精”,商场出于自身赚钱的目的,更多倾向于出台一些让消费者多掏钱购物的营销方式,这也同时反映了商场促销手段的单一化。

活动存在三个主要消费陷阱:

* 返券使用陷阱。在返券的时间、空间上,给消费者设置种种限制。如:有的柜台则是只参加返券不参加收券,有些柜台是只收券不返券,而且返券的使用受时间限制。消费者拿着返券必须赶在商家规定的时间内把券花掉,结果往往是买了一堆根本用不着的东西。部分商家返回的券只限在一定区域内使用,不能全场通用,不同额度的返券,如买200返50与返80取得的券不可通用,只能在返券额度相同的商品类别中使用。

* 返券程序陷阱。购物和返券需分别排队或分不同地点办理。消费者为凑齐返券,不得不在商场内往返奔波、循环购物,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迫使消费者最终放弃返券。

* 规避责任陷阱。有些商家借口返券商品属于低价处理商品为由,拒绝承担其应尽的“三包”义务。并以“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返券打折商品概不退换”等霸王条款限制消费者退换货自由。

* 虚假价格陷阱。返券销售常常是以暗暗提高原商品价格的办法来销售和返卷,而这种行为对消费者来说是一种典型的容易误入歧途的价格虚假陷阱。

* 凑齐差价陷阱。提高小额商品价格,使消费者难于找到合适的差额商品,购物过程变成痛苦的斗智过程。

消协工作人员提醒消费者:返券促销活动是商家的竞争手段,经常性的返券促销会使消费者无法判断商品和服务的稳定价格,知情权得不到保障,选择和交易陷入盲区,还容易形成“不促销不购物”的消费心理。因此,消费者应理性看待、自觉抵制商场购物返券等促销活动,警惕虚构原价格假打折,避免盲目消费,避免价格欺诈和循环购物陷阱。

消费指南:

消费者应该理性看待购物返券等促销活动,避免盲目消费。返券销售是商家吸引消费者进行循环滚动式购买的一种促销方式,消费者应当理性看待,选择自己真正需要的商品,看清商品信息,不要因为商家的宣传、游说而一时冲动购买自己并不需要或质次价高的商品,避免陷入循环购物怪圈。

诡计29:特价赠送不退换

商场劲吹特价风,消费者买便宜的同时,麻烦也接踵而至。“特价商品不退换”,这样的霸王条款堂而皇之印在购物小票上,消费者就该被动接受吗?

情景再现1

13日,市民徐女士告诉记者,她在台东的温莎鞋店看好一双靴子,前几天发现靴子由500元降到230元,她立即买了下来。第二天穿出去时,发现靴子垫了鞋垫有点小,她立即去鞋店退货,没想到拿出小票时,工作人员表示,小票上印有“特价商品不退不换”的字样。另外,该双靴子之所以是特价,是因为断码了,没有其他号码供徐小姐换了。

徐小姐回家后,拿出平时买东西攒的购物小票一看,她买的多数打折衣服、鞋子的小票上,都有“特价商品不退不换”字样。“难道消费者享受了实惠,就必须被动接受‘不退不换’的要求吗?”徐小姐说。

诡计揭秘1

青岛市工商部门的工作人员表示,根据消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另外,依据消法规定,对未标明“处理品”或瑕疵状况的特价或打折商品,一旦该商品存在质量该商场不能以标明“特价商品”等方式拒绝消费者对三包产品提出的退换要求。其标注的“特价商品概不退换”属于单方声明,不具有法律效力。

记者了解到,商家除了用特价品免责欺骗消费者外,还在“特价商品”和“处理品”两个概念上弄虚作假。依据消法规定,对“特价商品”,经营者应承担三包责任,而对于“处理品”商家不承担包修、包退、包换或其他责任,因为处理品本身就是指那些有质量瑕疵或其他问题而滞销,经商家向消费者说明并进行了降价处理的商品。为此,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要慎购“处理品”。

情景再现2

每到换季的时候,一些商场开始进行特价促销。10月11日,家住皇姑区的王女士在太原街一家大型商场以3折的特价购买了一件毛衫,回家后却发现毛衫上有一个洞,可是当她回到商场要求退货的时候,服务员却表示:“这是特价商品,不退不换”。然而,特价商品就可以没有质量保证吗?10月16日,王女士向本报记者反映了她的遭遇。

据王女士介绍,这件毛衫她是在商场的特价专柜购买的,花了197元。王女士讲,当时买的时候,服务员确实说过,“特价商品,不退不换”,可是毛衫上漏了一个洞,根本没法穿。

诡计揭秘2

那么,特价商品,不退不换是否合理呢?记者采访了沈阳市消费者协会,据消协的王副秘书长介绍说,特价商品不退不换不符合《消法》的规定。依据《消法》规定,对于所有商品,经营者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承担包修、包退、包换或其他责任,而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公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但是特价商品中的处理品可以不退不换。所谓处理品,就是那些本身有瑕疵或因为其他原因滞销的,经商家向消费者说明并降价处理的商品。这样的商品因消费者事先已从商家的介绍中知道其问题所在,并能接受,所以可以不退不换。而现实生活中,消费者们碰到的“特价商品”,大部分是商家的促销手段“促”出来的“特价”,所以只要不是处理品,商家应该按《消法》的有关规定对消费者实行三包。消费者,不要因为特价商品的便宜自觉“理亏”而不和商家“计较”。

情景再现3

昨日,长春市民小芬(化名)打来电话称,自己不久前在桂林路“好男人”鞋店购买了一双特价皮鞋,没想到回家刚穿了不到1周,鞋面就出现开裂。而鞋店方面以“特价鞋”为由,只同意返厂维修,不同意小芬的退货请求。

昨日15时许,记者来到位于同志街与桂林路交会处的“好男人”鞋店,以消费者的身份试穿了一双“特价150元”的翻毛皮女鞋,询问店员:“是否可以开信誉卡?”店员称:“不开信誉卡等任何凭证。”询问其原因,对方称:“因为是特价鞋,要开信誉卡也行,但没有‘三包’、不退不换,开不开凭证都一样。”

据小芬讲,自己买的鞋当初也没开任何凭证,但穿了不到7天就出现鞋面开裂的情况,找到鞋店后,对方只同意返厂维修。“厂家并不在本地,本来是应季的鞋,不知道能不能修好、多长时间才能修好”,小芬因此想要退货,但对方并不同意。

记者亮明身份,就小芬的投诉问题向该鞋店店长许女士咨询,对方表示,“因为店员不懂有关规定”,才出现了“特价品不退不换”的说法。经过与老板的沟通,许女士表示,将按照有关规定办事,给顾客开具信誉卡,并承担“三包”责任。昨日记者发稿前,小芬已经到该鞋店办理了退货。

诡计揭秘3

商家促销手段当中,最为诱人的可以说是打折、特卖了。然而,特价商品对消费者来说却是“买来容易退换难”。特价商品真的就不能退货吗?

“特价因何而来?到底是商品本身存在瑕疵,还是商场促销需要,除非是有瑕疵的处理品,经商家明示并且消费者同意后,可以不退不换,但仅以特价商品为由就推卸‘三包’责任,是不合理的。”长春市消费者协会有关人士说,依据“消法”规定,经营者应按国家的相关规定承担包修、包退、包换或其他责任,而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此外,皮鞋的“三包”期为两个月,7日内出现断裂断面等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选择退换货,两个月内,出现开线等非质量问题,商家也得负责维修。“特价商品不退不换”不符合“消法”的规定,属于霸王条款。

诡计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