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利息支出:指应计入生产费用的银行借款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后的净额。
(九)税金:指应计入生产费用的各种税金,包括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十)其他支出:指不属于以上各要素的费用支出,如物耗和非物耗等。
第八条生产费用按经济用途分类称为成本项目
公司成本项目规定,生产费用主要包括:
(一)直接材料:直接用于生产构成产品实体的各种原料、主要材料和外购半成品以及有助于产品形成并具有消耗定额的辅助材料,包括包装物。
(二)燃料及动力:指直接用于产品生产的外购和自制的各种燃料和动力。
(三)工资及福利费:直接参加产品生产的员工工资以及按规定比例计提的员工福利费。
(四)制造费用:指各单位为组织和管理生产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
1.工资:指车间生产员工以外的管理人员、辅助员工、勤杂人员的工资。
2.员工福利费:指按上述人员工资的14%提取的员工福利费。
3.折旧费:指车间使用的各类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费。
4.修理费:指车间维修各类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所发生的修理费用。
5.办公费:指车间发生的文具、纸张、印刷品等办公费用。
6.水电费:指车间非工艺过程用水和照明用电的费用。
7.取暖费用:指车间应分担的采暖费用,不包括支付员工取暖费津贴。
8.租赁费:指车间从外部租入各种固定资产和工具而支付的租金。
9.差旅费:指车间因公外出的各种差旅费、市内交通费。
10.机物料消耗:指车间非直接用于产品、劳务的一般消耗材料,不包括修理费用、劳动保护用品等。
11.保险费:指车间应负担的财产保险费。
12.低值易耗品摊销:生产车间耗用的通用工具、生产用具、仪器等。
13.劳动保护费:车间为保证劳动安全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应由制造费用开支的各项劳动保护措施费、劳动保护装置维护费、防暑降温费、劳动保护用品等,不包括增加固定资产的劳动安全防护措施支出。
14.季节性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
15.运输费:车间内部运输所发生的费用和运输部门为车间提供的劳务费用。
16.外部加工费:指车间产品零部件委托外公司加工协作的费用。
17.试验检验费:指不能直接计入为鉴定某种产品质量而发生的产品的试验费、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的检验费用、理化试验、质量监控等费用。
18.设计制图费:指对产品和工艺进行科研、设计所发生的费用。
19.其他:指不属于以上项目的其他应计入制造费用的支出。
第九条生产费用归集与分配的原则
(一)按产品品种设置成本核算对象,对难以直接计入的间接费用要按合适的标准,在公司包括主营业务、其他所有产品之间分配。企业的产品包括全部的主营业务、其他业务和劳务协作。
(二)凡能直接计入各生产线、各作业、各产品的费用均应直接计入。
(三)凡不能直接计入各生产线、各作业、各产品的费用,应采用与费用形成有直接关系的分配标准进行分配。
(四)分配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第十条购入材料的成本
(一)生产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外购材料的成本包括买价、外地运杂费、保险费、大宗材料的市内运杂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但不包括购进材料增值税和购进免税农产品按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二)购进材料直接用于非应税产品的,应按包括进项增值税在内的全部支付价款全额计入材料成本。
(三)进口材料的采购成本应包括国外进价、进口税金。
第十一条材料费用的归集与分配
(一)月终未报账的材料,按计划价办理暂估入库,于材料报账时冲回。
(二)采用公司内计划价格进行材料日常核算,月终将耗用材料的计划价调整为实际价格。材料的实际价格与计划价格的差异,使用当月实际差异率,按材料类别或品种核算。其中,主要原材料按品种核算,辅助材料、备品备件、包装物、低制易耗品按材料类别核算。
(三)材料稽核员根据领料单,将属于直接构成产品实体的材料,计入制造部生产成本;不能直接计入产品实体的,计入领用部门制造费用。成本核算员将直接计入产品实体的材料按材料稽核员转来的“材料领用单”,以材料核算价分配到各工序、各产品。并将材料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四)月末车间材料员负责将已领未用的材料办理“假退库”手续。
第十二条动力费用的归集与分配
(一)动力包括水、电、蒸汽、冷、压缩空气等,分外购、自制两种。自制动力以及需经本单位辅助车间处理后使用的外购动力,均应作为辅助生产核算。
(二)动力费用根据计量仪表记录的实际耗用数量进行核算。没有计量仪表的,应由动力部门或有关部门确定的合理的分配标准,作为分配动力费用的依据。
(三)动力费用的核算要划清生产用和非生产用的界限、内供和外供的界限。
第十三条工资及福利费用的归集与分配
(一)应当支付给员工的各项工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工资总额。各项工资性支出都应按照手续完备的原始凭证进行核算和汇集。
(二)按照规定的工资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等级,依据有关的原始凭证,正确计算应付工资和实发工资。
(三)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计算、提取和支付员工福利费,不得擅自改变计提比例。每月应付员工的全部工资和提取的员工福利费,按部门、车间进行汇集与分配,分别计入有关科目中。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的折旧费
(一)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根据确定的折旧年限和折旧率,按月提取,分类计入各有关科目。固定资产的折旧率应按集团公司的统一会计政策确定,报集团公司财务部门备案,不能随意变动。
(二)公司购置或竣工验收交付试生产的固定资产,都要按经审计确认的资产原值(或估计原值)入账并计提折旧;对长期不用或不需用的资产要及时办理封存手续;对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要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据以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以后,按决算数调整原固定资产估价和已提折旧,以保证成本水平的真实性与合理性。
第十五条待摊和预提费用
(一)待摊费用是指本月发生,但应由本月及以后各月产品成本和期间费用共同负担的费用。待摊费用应按费用的受益期确定分摊期限,但应在1年内摊销完毕。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的待摊费用应在“递延资产”科目核算。
(二)预提费用是反映预先分月计入成本费用,但由以后各月支付的费用,预提费用的期限也应按受益期确定。为了使各月成本费用水平均衡,应编制各项预提费用预算分月计入产品成本。实际发生的费用与预提的费用的差额应计入费用支付期的有关成本费用项目。
(三)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应包含如下内容:
1.新建、扩建企业或车间一次大量领用的低值易耗品。
2.数额较大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
3.一次支付的固定资产的租金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
4.企业发生的数额较大、应分期计入产品成本的用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
5.按规定应分期计入产品生产成本的技术转让费。
6.一次支付的财产保险费。
7.按季度(或延期)支付的流动资金借款利息支出。
8.停产检修期间的费用,可以在当年内分月摊销。
9.其他经营主管部门批准的待摊、预提费用。
第十六条制造费用
(一)制造费用按照生产车间和规定的费用项目进行汇集。
(二)对于应由某一成本核算对象单独负担的制造费用,应直接计入。对于应由一个以上成本核算对象共同负担的制造费用,按各成本核算对象的定额工时比例分配计入。
(三)各月发生的制造费用应当全部由当期完工产品负担。
成本核算方法
第十七条产品成本核算的基本程序
(一)对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生产费用,按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分别归集,对直接构成产品成本的直接计入,间接费用按一定的分配标准在产品之间分配。
(二)计算在产品成本。
(三)计算产品的制造成本。
第十八条辅助生产车间的生产费用按辅助生产车间提供的产品、劳务、作业的种类和成本项目进行汇集和分配。
(一)辅助生产车间的劳务、作业成本,按各车间提供的劳务作业量,以计划单位成本,分配给受益单位。
(二)辅助生产车间按水、电、气、冷及维修等为成本核算对象,并按成本项目归集生产费用。
(三)辅助生产车间为提供劳务而发生的费用,扣除车间自用的部分外,应当全部分配给生产车间和管理部门,不得截留。
(四)辅助生产为各单位提供的产品及劳务,应分别计算实际成本。实际总成本与转给各受益单位的实耗量和计划价格计算的总成本之间的差异,公司财务部门统一分配,计入当期产品成本及管理费用。
第十九条成本计算方法
(一)根据产品的生产特点,对产品的直接材料按工序采用逐步结转法进行核算,燃料动力、工资及福利费、制造费用等采用按产品产量及一定的分配标准在各品种之间进行分摊核算。
(二)根据产品的生产特点,采用品种法核算,各生产线分别按配置工序、包装工序核算。直接材料按领用的品种直接计入该产品的生产成本,动力、直接人工、制造费用按品种类别及一定的分配标准分摊核算。
(三)月末在制品只结存原材料,动力、直接人工、制造费用等当月发生的其他费用全部由当期完工产品分摊,不留余额。
第二十条按照生产产品的品种为成本核算对象并按成本对象设置成本计算表汇集生产费用,每月的生产费用就是该产品的总成本,再除以当月实际产量,就是该产品的单位成本。
第二十一条在制品成本和产成品成本
(一)公司制造部门应设置台账,登记在制品的加工数量、完工数量、废品数量,转出数量和结存数量,并定期进行实地盘点。在制品的盘盈、盘亏按规定报批计入“管理费用”。
(二)根据在制品的实际结存数量和折合成本量正确计算在制品成本。在制品成本月末只留直接材料成本。
(三)制造部门对已完工的产品应及时办理验收交库手续。产成品的收发结存数量,必须在年度内定期与实物进行核对盘点,对产成品的盘盈、盘亏计入“管理费用”。
(四)产品月末按照在制品的完工程序折合为约当产量,再根据约当产量与完工产量的比例,计算在制品和完工产品的成本。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解释,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后,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三、分批成本会计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本公司成本核算的正确性,提高成本控制的可操作性,本公司采取分批成本计算方式来计算产品的成本。本制度的所有理论依据来自于公司会计处理准则。
第二条本公司的主导产品电解式电容器为本制度的产品对象。该产品的成本是指在产品制造过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支出,包括制造产品所需提供的原物料、劳务及其他开支。
第三条本产品的计算均以PC(个)为单位,金额以元为准,单位成本以小数点以后二位为准。在财务结算期间每月计算一次。
第四条财务部门在进行成本管理时需要生产部门与人事部门的配合,人事部门应于次月五日前将各部门的薪金资料报送会计部门,生产部门应每日将原材料领用报表、生产报表价报送会计部门作为计算成本依据。
第五条本产品成本的计算会计部门应作出单位成本的分析,以供生产部门参考,同时可以作为管理者决策的依据。在计算过程中,如有超量耗用原材料、人工或费用发生重大差异时,应查明原因,提出报告。
材料成本
第六条铝箔、铝端子、电解纸、衬垫、铝壳、塑胶管作为本产品生产成本中的直接材料项目,计入产品成本。
第七条电解液、脱脂剂作为本产品生产成本中的物料项目,计入产品成本。
第八条机械修理用料、金属五金材料、工具类、电器材料作为本产品生产成本中的间接材料项目,计入产品成本。
第九条本产品材料成本的计算以加权平均法作为计算方法。
第十条在计算本产品的材料成本时,其新购进材料价格除其货款外,运费、保险费、关税等其他附加费用均应计入材料成本。
第十一条为保证本产品成本会计管理的有效性,材料领用及退回均应填具领、退料单办理进退料手续,同时领、退料凭证应依规定填写并经有关主管核准。发料人员应将领料、退料或发货单据加以连续编号,于次日送交会计人员登入存货账。仓库部门每月五日前应将上月的收发存月报表按材料、产品分类报送会计部门核对。
人工成本
第十二条本产品的人工生产成本包括支付员工的基本工资、加班费、奖金及各项津贴补助、福利、劳动保险支付等。
第十三条在生产部门直接从事生产操作、现场维护及现场管理人员所产生的人工成本,作为直接人工成本依其重点产品分摊率分别摊入该产品成本内。
第十四条服务部门员工及主管级人员所产生的人工成本,作为间接人工成本分别计入产品成本以作为制造费用一部分。
第十五条会计部门以人事部门“薪金发放表”为依据区分直接人工成本和间接人工成本,并编制转账传票登账。
制造费用
第十六条制造费用发生时应按其性质根据有关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并记入制造费用明细分类账,而各项费用于每月终了结总后编制“费用汇总比较表”。
第十七条服务部门每月的费用除计入“费用汇总比较表”外,并依“人工费用分摊基准表”分摊计算。
成本计算
第十八条成本计算包括原材料成本计算、直接人工成本计算、制造费用成本计算。
第十九条成本计算依据的资料包括“生产月报表”、“薪金发放表”、“原材料收发存月报表”和“费用汇总比较表”等。
成品生产成本计算办法
第二十条由生产管理部门设定各成品的材料标准耗损率、直接人工与制造费用分摊率和现有机台、人员配备月标准产量等。
第二十一条会计人员根据生产管理部门设定的标准产量制订出整个企业的标准材料成本、标准直接人工与标准制造费用,并按生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损耗率、分摊率以产品标准成本表分别设定出各产品的单位标准生产成本。
第二十二条每年视原料、直接人工及制造费用实际变动状况予以修正产品标准成本表。
第二十三条会计人员每月根据实际直接人工与制造费用的资料编制“费用总比较表”,汇总统计当月发生的制造成本,并按“基准单位成本分摊计算表”分摊计算各月的基准单位直接人工及制造费用;依据生产管理部门合理仓库管理人员编制的“原材料收发存月报表”的资料核对会计库存账并统计当月各类材料耗用金额;以“基准单位成本分摊计算表”分摊计算各月基准单位材料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