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现代公司员工福利计划方案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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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员工保险福利计划方案设计(5)

2社会性

工伤保险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实施范围最广泛的社会保障制度。据统计,目前全世界有155个国家和地区建立和实施了工伤保险制度,并且都有单独的法律、法规。政府通过法律和对社会经济生活的一定干预,在发生职业风险与未发生职业风险之间进行收入再分配,切实达到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水平的目的。

3互济性

工伤保险通过统筹的基金来分散职业风险,以缓解企业之间、行业之间、地区之间因职业风险不同而承受的不同压力,在较大范围内分散风险,为劳动者和企业双方建立保护机制。

4福利性

工伤保险基金属劳动者所有,是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的基础,专款专用,国家不征税,并由国家财政部门提供担保,由隶属于政府部门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经办,为受保人服务。

5补偿性

这是工伤保险不同于其他社会保险的显著特性。工伤保险费用不实行分担方式,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劳动者个人不负担。

(三)员工工伤保险的原则

1无责任补偿原则

又称“无过失补偿”原则。它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遭遇工伤事故,无论事故属于本人、企业(或雇主),还是相关第三者,均应依法按规定的标准给付工作保险待遇。待遇给付与责任追究相分离,不能因为保险事故责任的追究与归属而影响待遇给付。

2个人不缴费原则

工伤事故属于职业性伤害,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为社会和企业创造物质财富而付出的代价。而因工伤保险待遇具有明显的劳动修理与再生产投入性质,属于企业生产成本的特殊组成部分。因此,个人不必缴费,而应由企业负担全部保险费。

3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

这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基本原则。首先通过法律强制征收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采取互助互济的方法分担风险;其次在待遇分配上,国家责成社会保险机构对费用实行再分配。这种基金的分配使用,包括人员、地区、行业间的调剂,可以缓解部分企业、行业因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发生率较高而产生的负担,减少社会矛盾。

4集中管理原则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部分,无论从基金的管理、事故的调查,还是医疗鉴定、职业康复,都由专门、统一的非营利机构管理,这也是各国普通遵循的原则。

5保障与赔偿相结合的原则

社会保险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就是保障原则,即对受保人给予物质上的充分保证,当工资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地丧失劳动能力时,或是虽有劳动能力而无工作机会的情况下,亦即丧失生活来源的情况下,通过立法,调动社会力量,在一定程度上使这类劳动者能够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以保证劳动力扩大再生产的运行和社会的稳定。工伤保险除遵循这一原则外,还具有补偿(赔偿)的原则,这是工伤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险的显著区别。因为劳动力是有价值的,所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劳动力受到损害时,企业理应对这种损害给予赔偿。

6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从单纯经济补偿向与事故预防、医疗保健及职业康复相结合的方向转变,是现代工伤保险的显著标志之一。工伤保险与其他项目一样,除了被动式的生活保障功能以外,还具有主动式的、积极的功能,这主要表现在为负伤、残疾和因公死亡员工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补贴和在加强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及时抢救治疗、有效的职业康复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如何及时地让受伤害者进行医学康复和职业康复,使其尽可能快的恢复部分或全部劳动能力,以能够具备从事某种职业的能力和尽可能地减少或避免人力资源的浪费是十分重要的。这已引起各国政府的重视。

7区别因工和非因工的原则

一般来说,劳动者的伤亡可以分为因工和非因工两类。前者是指由于执行公务、为社会或所在企业工作而受到的职业伤害所致,后者则与职业无关。因此,对工伤事件实现社会保险制度,而对非工伤事件则只能采取社会救济的办法。

8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原则

对“因工”部分或完全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因工”死亡的员工、受伤害员工或遗属在得到补偿时,工伤保险机构应一次性支付补偿金,作为对受伤害者或遗属“精神”上的安慰。

9确定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原则

工伤保险待遇是根据伤残和职业病等级而分类确定的。伤残和职业病等级的鉴定是一项政策性和技术性均很强的工作,因而,各国在制定工伤保险制度时,都制定了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并通过专门的鉴定机构和人员,对受职业伤害员工的受伤害程度予以确定,区别不同伤残等级和职业病状况,以给予不同标准的待遇。

10区别受伤害者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的原则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个人所受的经济损失。这种经济损失与他的直接经济收入即工资收入相关。直接经济收入直接影响到本人及其供养亲属的生活,也直接影响到劳动力的再生产,因此,必须给予及时的、较优厚的补偿。

间接经济损失是指受伤害者直接收入以外的其他经济收入的损失,包括兼职收入、业余劳动收入等。这部分收入并非人皆有之,是不固定的收入。

二、员工工伤保险方案设计

(一)性质区分

社会保险机构首先要区分事故的性质,即区分工伤与非工伤。对工伤事故按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办理,对非工伤事故则只能按照非工伤事故的处理办法来办理。工伤所享受的是社会工伤保险待遇,非工伤享受的是社会救济待遇,这两者不能混同。

(二)伤害程度鉴定

工伤事故发生后,需要由专门的机构来进行伤害程度鉴定。一般而言,有“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永久丧失劳动能力”、“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等几种情况。事实上,各国关于伤害程度鉴定的标准是不统一的,这也是工伤保险中技术性很强、要求十分严格的一环。

(三)确定事故和职业病风险

不同工作具有不同的事故和职业病风险。为了确定各行业的差别费率,即分析各行业的职业风险,就需要分行业分别统计所发生的事故和职业病数据。这样,企业就可按风险程度高低的不同来支付工伤保险费。

1风险费用

风险费用指企业支付在过去3年内平均每年所发生的工伤事故补偿的费用。它包括:

(1)工伤医疗费用,包括治疗和药品费用、住院费用和工伤住院津贴(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现行办法中未列入统筹项目)。

(2)伤残年金总额。

(3)死亡费用总额。

针对具体企业确定工伤保险费率时,由企业差别费率、浮动费率、上下班交通事故费率(用M1表示)、管理附加费率(用M2表示)和行业调剂费率(用M3表示)来确定。其中,M2用于支付管理费、医疗检查费、预防费、卫生和社会措施等费用,通常按直接费率加上通勤事故费率之和的一定比例计算;M3是分摊的高风险行业的费率。

2企业差别费率

企业的规模和所从事的行业是确定费率的因素,其中企业规模是考虑费率水平的重要条件。按照企业规模、企业所从事的行业的风险的不同,有四种确定费率类型的办法:

(1)集体费率确定法。

(2)单个企业实际费用确定法。

(3)单个企业平均费用确定法。

(4)混合确定法。

3浮动费率

为了促进企业搞好安全生产工作,设计了以下两种机制:

(1)突出了企业自身的风险特征(主要是直接费率部分)。费率确定的重要因素是企业规模,企业规模越大,越可用其实际支出的费用作为确定费率的依据;企业规模越小,相对承担的费率水平也相应越高。

(2)对安全工作做得好的企业,可减少缴费比例,对事故发生率高的企业,可提高缴费比例。

(四)风险管理和资金平衡

1工伤保险总费率

总费率公式为:

Tn=Tb+M1+(Tb+M1)M2+M3

或Tn=(Tb+M1)(1+M2)+M3

式中,n为年度、Tb为企业差别费率;M1为上下班交通事故费率;M2为管理附加费率,即(Tb+M1)的一定比例;M3为行业调剂费率。

2直接费率

直接费率可根据第n-4年、第n-3年和第n-2年这3年的统计数据计算支付暂时性伤残的费用,长期年金待遇,死亡待遇(年金、丧葬费等)。

直接费率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支付暂时性失能待遇,包括医疗照顾(医疗费用、外科及牙科费用、住院费用、药品等)和工伤津贴,根据第n-4年、第n-3年和第n-2年这3年的统计数字预测第n年支付暂时性失能待遇及人数;另一部分是年金待遇总额,即由伤残年金加上支付给因工死亡遗属的年金。预测第n年年金待遇水平,根据第n-4年、第n-3年和第n-2年支付的水平来进行。从以往经验看,对年金待遇往往估计偏低,年金支付能力总是较实际情况低。为了保证支付需要,要加上一定的系数对其进行调整。

3上下班交通事故费M1

上下班交通事故风险费用包括:医疗照顾、住院期间的工伤津贴及伤残抚恤金。根据第n-4年、第n-3年和第n-2年的缴费额、风险费用发生情况和缴费人数,可预测第n年交通事故缴费比例(假定事故发生率大体相当)。

4管理附加费用M2

按直接风险费率Tb和上下班交通事故费M1的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支付:卫生和社会宣传费用;身体检查费用;事故预防和职业病预防费用;管理费用。另外,还可用于上年工伤事故账户的赤字平衡和直接风险费率的不足和长期待遇计算的低估。

5行业分摊费用M3

由于高风险行业按直接风险费率计算缴费费率很高,因此需要其他行业分摊部分费率。分摊费率的大小,要由确定的最高费率限额所决定。

总费率公式为:

Tn=支付风险费用总和-基金赤字总数(或基金累计积累总数)缴费工资总额

当Tb、Tn、M1和M3确定时,可以推出M2

M2=(Tn-M3Tb+M1-1)×100%

M2确定得合适,可以使基金账户得到平衡。在国外,M2一般确定为50%左右,并根据基金收支状况,每年进行适当调整。

三、工伤保险基金

(一)工伤保险基金的缴费办法

工伤保险基金的收与支是根据员工工资单或报表进行的,所以如何合理的收缴费用是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

归纳起来,确定缴费的办法大致有以下三大类:

1个别(单独)确定法

又称为功过确定法或经历确定法。基本缴费额可以用预测的方式确定,然后再根据雇主的经历进行调整。付款具有追溯效力。单独确定法会使保险计划受到来自雇主方面的压力,这些雇主都希望自己被确定为缴纳最低的保费费用额。

2集体确定法

这种缴费方法是根据相同经济活动中所有企业的经历来确定缴费额的,其他方面与个别确定法类似。

3统一确定法

在这种方法中,最突出的特点是共担风险,即所有的雇主都缴纳相同数目的保险金额。数据和账目也是针对整个制度而设计的。这种方法是所有方法中最简单的一种,它不仅可以减少行政管理费用,而且还可以与其他统一的社会保障抚恤费用一起征集。

(二)工伤保险基金的收入

工伤保险基金的收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缴费单位所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这部分是工伤保险基金收入的主要来源,各单位根据保险费率缴纳一定的费用,从而把单位因员工受伤所承担风险,转移到社会上,从而减少自己所承担的风险。

2工伤保险基金利息收入

工伤保险基金利息收入是指用工伤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将基金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3下级上解调剂基金收入

下级上解调剂基金收入是指在建立工伤保险基金调剂制度的地区,下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政府规定的调剂标准和数额,上缴上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作为调剂金的收入,即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的下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上缴的基金收入。

4上级下拨的基金补助收入

上级下拨的基金补助收入是指在建立了工伤保险基金调剂制度的地区,在下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基金发生困难时,上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向下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调剂金,即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的上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工伤保险基金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