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现代公司员工福利计划方案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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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章 员工股票期权福利计划方案设计(7)

6市属国有独资和控股的经营性企业(厦门)。

7国有企业改制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江苏)。

四、持股会的设立和登记

(一)持股会设立的条件

一些省市规定了试行职工持股的条件,而没有明确规定设立职工持股会的条件,如:

1深圳市有关实施持股的规定

(1)邮电、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享有特许经营权及享有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实施内部员工持股。

(2)能源、机场、港口等公共设施及重要产业和大型企业集团,实施内部员工持股须经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

(3)未经批准的国有企业不得实施内部员工持股制度。

2安徽省规定

(1)金融、电力、交通、邮电、烟草等企业,原则上不实行员工持股。

(2)城市煤气、自来水、公交等公用设施领域,以及享有特许经营权或者特殊优惠的企业,可以有选择地进行试点。

(3)在基础产业以及对区域经济发展起重要作用的企业实行职工持股,必须经国有产权代表机构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4)其他企业,可由国有投资主体或者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实行职工持股。

(5)连续两年亏损或者预期资本收益率低于银行同期利率的企业,是否实行职工持股,由职工代表大会决定。

3云南省规定

经营业绩或市场前景较好,预期收益较高的企业可试行内部职工持股。

4浙江省规定

省属企业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控股公司,集团公司暂不实行内部职工持股,其子公司及未实行授权经营的省属企业可以实行内部职工持股。

5江苏省规定

(1)企业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3)企业职工有建立持股会的要求。

6宁夏回族自治区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的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可依照本办法成立内部职工持股会:

(1)企业连续两年赢利。

(2)企业工会组织健全。

(3)企业对内部持股会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7济南市规定

设立职工持股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企业内部职工股的职工必须超过50人。

(2)企业工会同意设立职工持股会的证明。

(3)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共同制定持股会章程。

(4)建立符合本办法要求的职工持股会的组织机构。

(5)市总工会同意企业工会设立职工持股会的证明。

8甘肃省规定

(1)会员人数在50人以上。

(2)持股会股份金额不低于10万元。

(3)会员共同制定持股会章程。

(4)建立职工持股会的组织机构。

9青海省规定

(1)建立符合本规定的职工持股会的组织机构。

(2)公司发起人或股东会形成关于设立职工持股会的决议。

(3)会员人数在30人以上。

10北京市规定

(1)会员人数在5人以上。

(2)注册资金不低于10万元。

(3)会员共同制定持股会章程。

(4)有职工持股会名称,职工持股会名称统一使用“北京××公司职工持股会”字样。

(5)建立符合本办法要求的职工持股会组织机构。

(6)已经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须经股东会同意。

11上海市规定

(1)依照《公司法》规定条件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共同制定持股会章程。

(3)建立符合本办法要求的职工持股会的组织机构。

(4)原企业资产必须重新评估,国有企业资产评估后需经市资办确认。

(5)公司工会同意设立职工持股会的证明。

(6)新办公司申办确定法定代表人的同时,须明确工会筹备组负责人,在开业的同时建立工会,承担职工持股会相应职责。

(7)已经改制的公司,建立职工持股会需要董事会的决议。

12陕西省规定

(1)必须是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是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国有企业。

(2)制定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职工持股会章程。

(3)建立有符合本办法要求的职工持股会组织机构。

(4)对原企业资产重新评估,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确认。

(5)有公司工会同意设立职工持股会的证明。

(6)新办公司在确定法定代表人的同时,须明确本公司工会筹备组负责人,并依据《工会法》建立工会,承担职工持股会相应职责。

13天津市规定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改组设立的多元投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或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其他出资各方一致同意。

(3)原企业资产必须重新评估,国有资产评估结果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其他资产由出资者认可。

(4)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社团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14南京市规定

凡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较好,工会组织健全、具有社团法人资格、能独立自主开展工作、有组建职工持股会能力的企业,方可建立内部职工持股会。

(二)持股会登记

1市属国有企业试行内部员工持股由市转机办、体改办和资产出资单位联合办公会审批,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直接由体改委审批(厦门)。

2企业申请设立职工持股会,由地方总工会会同体改委、经委、国资管理部门审批(江苏)。

3企业工会向市总工会报送有关文件,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济南)。

4职工持股会经体改部门批准,随公司成立(或增资扩股),工商部门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云南)。

5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和省属企业、中央在甘企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需设立内部职工持股会的,由创立公司工会申请,报省体改委审批,报省总工会备案;地县企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需设立内部职工持股会的,由创立公司工会申请,报地州市体改委审批,报地州市工会备案(甘肃)。

6各级民政部门是职工持股会的登记机关(青海)。

7北京市体改委是全市职工持股会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查职工持股会的设立,并负责全市职工持股会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是全市职工持股会的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对职工持股会进行登记管理、日常管理和监督管理。

8职工持股会,应制定章程,章程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自治区政监办批准和民政部门备案。并按有关规定到民政部门申请社团法人登记后方可运作(宁夏)。

9公司设立职工持股会须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并经本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职工持股会的,同时报本级人民政府体制改革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陕西)。

10职工持股会到市社团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社团法人登记注册(天津)。

11市属全资、控股企业由市属资产经营公司审批,并报市体改办备案;区属全资、控股企业由各区政府或区资产经营公司审批;其他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由市体改办审批(深圳)。

五、职工持股的权益和股权管理

1深圳市

(1)内部员工股不转让、不继承。

(2)员工脱离公司时,不再持有内部员工股,其所持有股份由员工持股会按公司上年末每股账面净资产值回购,转作预留股份,股款退还给个人或合法继承人。

(3)经营者离开本公司,经离任审计后,由持股会按公司上年末每股账面净资产值回购,转作预留股份。

(4)科技人员所持科技成果折股的股份不满3年而脱离公司,由员工持股会回购股份,转作预留股份,可酌情将30%~50%的股金支付给本人。如满3年,则按公司上年末每股账面净资产值回购,股金支付给本人。

2广东省

(1)原则上,员工持股不转让、不交易、不继承。

(2)内部职工股份的转让,必须符合规定的转让条件,并只能在本公司的职工之间进行。职工调离企业,其股份可以带走,如需转让,须转让给本公司的职工。职工死亡,其股份由合法继承人继承;继承人如需转让股份,亦须转让给本公司的职工;上述股份的转让、继承,均须到证券登记公司办理手续和过户登记。股份公司应将有关股份转让、继承和带走的情况在年底查核股东的书面报告中加以说明,并接受证券主管机关的检查。

(3)内部职工股转让的价格,由转让和受让双方商定,公司可根据每股净资产值和投资回报率予以指导。

(4)发行内部职工股股权证须报证券主管机关批准,由证券经营机构具体办理。

3浙江省

内部职工股允许在职工之间转让,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在其任职期间不得转让自己所持有的股份。职工所持股份不得退股,但遇职工股东调出、辞职、除名、退休、死亡等情况,可由企业按公司章程或持股会章程处理。

4江苏省

(1)职工对其货币出资部分具有转让权,其转让范围仅限于公司内部人员。

(2)职工对企业派股部分不享有所有权、转让权、继承权,仅享有分红受益权。

(3)在本公司工作满1年,并与其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包括外派人员)可购买职工股。公司及其分公司在册管理的离退休职工是否购买本企业职工股,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定。

(4)持股职工经批准脱离本公司或者死亡,公司应参照公司上年度每股净资产值将职工货币出资形成的股权购回,同时将派股收回;公司购回的股份留作新职工认购。新调入职工1年后可按规定自愿购买职工内部股。

5济南市

(1)会员个人持有的职工集体股可在本企业职工之间进行转让,不得向非本企业职工转让,转让价格双方协商而定。

(2)会员经企业同意调离本企业,或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合同,所持股份可转让给其他会员。

(3)公司经批准转为发起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时,职工持股会解散,会员认购的职工股,可转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个人股。经批准转为上市公司的,职工集体持股可按有关规定执行。

(4)企业职工集体股,经全体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同意,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可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其他股东。部分转让的按比例减少会员持股数量,全部转让的,解散职工持股会。

(5)公司终止或破产的,持股会会员按出资比例依法对公司进行清算后,解散内部职工持股会。

6安徽省

(1)允许职工持有的股权在本公司内部转让,转让的价格依照本公司每股净资产值及收益状况确定。职工股权转让后,应当及时办理过户手续。

(2)内部职工股股权转让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由公司的股东大会(股东会)制定。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任期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职工持股原则上不得退股。但遇持股职工调出、辞职、退休、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死亡和被公司除名、辞退等情况,可依照公司章程或者职工持股会章程的规定处理。

(4)内部职工股可以由职工个人直接持有,也可设立职工持股会集中管理。

7厦门市

(1)股份转让必须在企业内部转让。

(2)鼓励企业职工个人投资入股,也允许少数员工暂时不入股。暂未入股的员工,今后可以在企业预留股份或增资扩股时投资入股。

8黑龙江省

(1)内部员工股不转让、不继承。

(2)员工脱离公司时,不再持有内部员工股,其所持有股份由员工持股会按公司上年末每股账面净资产值回购,转作预留股份,股款退还个人或合法继承人。回购的股份,留作奖励股或由新员工认购。

(3)原有股份有限公司涉及法人股东向内部职工转让部分股权和向员工增发新股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转让价格和新股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司资产评估确认后的每股净资产价值。

9云南省

内部职工股股份不得在会员之间自行转让。会员离开公司或者死亡,由职工持股会以内部职工持股名册记载的持股数额为标准,参照上年度公司每股资产价值计算,付给本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得股金,同时将其相应份额的内部职工股股份转让给其他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