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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章 企业车辆管理(3)

第七条由公司交通安全负责人、各部门的交通安全负责人和车管干部组成公司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部署和检查公司的交通安全工作。

第八条公司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设在公司办公室,办公室主任为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

第九条公司和各部门主要领导,须将交通安全工作列入工作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交通安全工作小组会议和安全员会议,检查交通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宣传交通安全法规和交通行为规范,认真贯彻执行市政府、地区和总公司安全委员会的规章制度和会议精神,经常沟通与交通管理部门和地区安全委员会的联系,征得他们对交通安全工作的指导和帮助。

第十条认真贯彻《市交通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和交通安全法规,实行岗位责任制。目标管理、领导监督,做到逐级落实,做到交通安全工作有布置、有检查、有落实,把交通安全工作同公司各部门的业务工作和经营效益结合起来进行评比检查和落实。

第十一条建立奖惩机制,实行半年小结和年度评比,对模范遵守交通安全规则、成绩突出的公司员工和司机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对违反交通安全规定,发生违章和交通事故的,给予通报批评、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十二条公司和各部门的司机必须服从公司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管理,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行为规范,杜绝酒后驾车等12种严重违章行为,服从交通民警的指挥,保证安全行车。

第十三条爱护车辆,保持车辆整洁,对零部件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使车辆随时保持良好状态,确保行驶安全。杜绝病车、故障车勉强上路行驶。

第十四条车辆实行专人驾驶保管、车管干部监督检查的制度。严禁不经领导批准将车辆交给非专职司机驾驶,严禁交给无驾驶证人员驾驶。

第十五条公司非专职司机驾驶机动车辆,须经公司交通安全领导小组领导批准。

第十六条认真执行车辆回库制度,因特殊原因不能回库,须经公司领导批准,并确保车辆在外停放安全。

第十七条骑自行车的员工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遵守总公司和地区安委会对非机动车管理和行驶的有关规定,遵守骑车人交通行为规范,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检查与纠正。

第十八条保持自行车牌号齐全,使车辆部件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九条上班时自行车必须停放在指定地点,并摆放整齐。

第二十条公司员工要认真学习交通法规,自觉执行行人交通行为规范。服从公司交通安全小组和总公司、地区安委会的管理,服从交通民警和交通执法人员指挥、检查和纠正,做遵守交通安全的模范。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临时工作人员在交通安全方面须服从公司交通安全领导小组领导,认真执行各项交通法规和交通行为规范。公司交通安全领导小组有权对模范执行交通法规并做出成绩的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交通法规、不服从管理和纠正的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提出扣除临时工工资或辞退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公司机动车、非机动车及行人发生违章和交通事故,按《交通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和地区和总公司安委会有关规定和本公司《关于对公司职工违反交通规则者批评处罚的暂行规定》予以惩处。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交通安全领导小组。

第二十四条本公司发生的交通事故由总务科交通事故组统一处理。

第二十五条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者或相关者应直接通知交通事故组。

第二十六条发生交通事故后,不允许驾驶者或相关者随意处理,否则事故赔偿及善后处理由其本人负责。

第二十七条在事故现场,事故责任者或相关者与对方交涉,如赔偿额在×元以内时,可由当事人自行处理,但事后需提交有关报告。

第二十八条交通事故组接到报告后,应迅速赴现场听取说明,调查原因、协助交通机构处理。事后应向科长提出现场事故报告。

第二十九条所有交通事故的处理结果,都要由当事人签名。

第三十条交通事故组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可向交通事故委员会委员咨询处理对策。委员会委员由总务部长任命或礼聘。其任期为1年。

第三十一条交通事故赔偿额需由公司领导决定。

第三十二条违反就业规则中“遵守交通规则的义务”之规定,因本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伤害时,其赔偿金额由当事人负担。

第三十三条在执行公司业务过程中,除认定是本人过失或故意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交通事故时,其处理办法是:

(一)因违章停车、高速驾车或违反交通规则时,由当事人负担半额罚金。

(二)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或车辆伤害时,如属公司的车辆损害保险范围,当事人可免除其责。但在保险范围之外,当事人应负担实额与保险金差额的1/3。

第三十四条当发生交通事故时:

(一)迅速与公司联系,接受公司指示。

(二)如发生人身伤害时,应迅速送到最近的医院进行治疗。

(三)应记录下对方车辆的驾驶证号和车牌号。

(四)从对方驾驶证上,记录下对方的住址、姓名、工作单位、电话和出生年月。

(五)牢记对方车辆损坏的部位和程度。

(六)尽量取得对方的名片,以用于事后联系。

(七)记录事故现场目击者的姓名、住址和联系电话。

三、企业用车管理规定

(一)用车规定

1.为了更好地保障公司业务工作顺利开展,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安排公司正常的业务用车(独立核算的子公司除外)。

2.首先保证公司领导和各部门领导日常工作和外事活动用车,其次是普通职员。原则上不提供私人用车,如遇特殊情况需经办公室领导批准方可使用。

3.用车必须提前一天填写用车申请单,在时间冲突时,由办公室按任务的轻重缓急统一调剂安排。除特殊情况一般不安排临时用车。

4.用车人应爱护车内设施,保持车内卫生,上下车时注意交通安全。

5.出本市执行任务需经公司领导批准。

6.各部门用车按1.50元/千米核算,由财务室摊入各部门经营成本。

(二)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为合理使用汽车,提高汽车使用率,降低能耗,特制定本办法。

1.公务用车

(1)公司经理、总工等公司领导人员在市内开会、参加各种业务活动,派车接送。到外地出差,送到火车站或机场。

(2)来公司办事的各省、市、区局长和相当局级的重点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尽量安排车辆接送。

(3)公司其他职工遇有紧急、重要公务或因路远等必须用车的情况时可酌情批准派车。

2.班车

(1)在职工居住比较集中,距离公司远和交通不便的地区,视实际情况及财力可能,安排班车。

(2)按照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处的规定,班车须持《班车通行证》按照固定的路线及站点行驶及停车,不得随意停车。

(3)公司组织集体活动,酌情安排用车。

3.非因公用车

(1)职工因重病急诊、重病住院和女职工生产住院必须用车的,经批准可以免费使用。

(2)经批准的其他非因公个人用车,一律按规定收费(以每千米0.5元计)。

(3)离休老干部用车收费标准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4.用车手续

(1)凡可预见的活动用车,请在活动前一天与办公室预约,以便安排。

(2)职工非因公用车(因伤病除外),提前两天预约,由办公室酌情安排。

四、公务车使用及管理制度

(一)公务车使用办法

1.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车辆从申请使用到开车前后应办的所有手续,如检查、保养、修理,直至使用中违反交通法规及事故损害处理等事务。

2.申请用车程序及资格

(1)外勤出差或其他公务,须用车时,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填写外勤申请单交到总务处,由总务处编号,并依其所需注明使用何种车辆,以及驾驶人等,由该部门负责人签章后,呈副经理以上主管签核方准用车。

(2)驾驶人资格:

驾驶人必须有驾驶一年以上之驾驶执照或领执照后每天开车至本公司上下班时间达三个月以上者,经记录取得总务处认定资格,方可使用。

(3)驶前检查:

驾驶人出发前,先检查车况,如车证、水箱、刹车系统、轮胎、油等及核对登记簿记载的千米数,如发现不符及损坏等情形,应向总务处报备,并在登记簿上注明,否则驾驶人负全责。使用后回公司时,必须把登记簿交回总务处保管人员,以便检查车轮。若发现登记不符及损坏情形,应向副经理以上主管报备。

3.车辆损坏修理、遗失与赔偿

(1)倘系因执行公务时发生,应由使用(驾驶)人填具资产报损(废)单经单位主管证明并上呈核定。经济损失的百分之五十由使用(驾驶)人负担,但可以分三年逐月从工资中扣还。公司负担部分应列为“料理费”或“其他损失”科目。车辆失窃而寻回者,亦按百分之五十比率负担实际支出费用。

(2)倘系私用时发生,应由使用人完全负担修理费用,或购置同一年份同一规格牌号的车辆赔偿,如失窃而寻回,其费用全部由使用(驾驶)人负担。

4.车辆保养与检查

(1)每行驶5000km,由总务处送公司指定保养厂定期保养一次。

(2)每星期由车辆保管人员负责清洗一次。

(3)车辆长期闲置时每周由车辆保管人发动一次、温车5分钟。

5.保持车内清洁

(1)物料应放在行李箱,不得放在坐椅上。

(2)运输精密仪器设备须放在椅座上时应事先垫好衬物。

6.违规之处理

因超速、超载、任意停车等各种违反交通规则被处罚,罚款由驾驶人自行负责。如果指定驾驶人把车随便交由他人驾驶发生违规、车损等而至罚款或损失,则由指定驾驶人负责全额赔偿。

7.驾驶入注意事项

(1)凡无照驾驶者,一经查明属实,立即开除。

(2)无照驾驶发生车祸全部赔偿由驾驶者自行负责。

(3)有照驾驶如系操作不当发生车祸,由驾驶人自负全责。

8.车辆使用后所应办手续

(1)登记行车登记簿、填里程表、目的地,然后交车。

(2)将车暂停放在办公大楼前,请总务处检查,如有损坏应在登记簿上注明。由副经理以上主管查核。

(3)总务处检查完毕在登记簿及派车单上签宇,驾驶人将车开回车库,会计凭总务处检查讫签字的派车单核发有关费用。

9.本规定之执行方法

(1)如对本规定之第三项、第七项发生疑问,由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

(2)车辆保管人,每周须填报一次“车辆保养(维修)单”(参见表19—3)呈总务处查阅。

(3)使用车辆违规或发生事故造成损失,按本规定,在经理办公会决议后15日内通知财务处执行扣款。

(二)公务车辆管理办法

1.公务车辆包括交通车、货车两种。

2.公务车辆由总务处统一管理、调度及保养维护。

3.交通车除上下班接送员工外,也可供各单位执行公务使用。

4.货车主要用于向市内和外地运送货品。

5.各单位使用公务车,需提前一天填写派车单,以便于总务处统一调度。但临时紧急任务可除外。

6.油费控制:按实际里程数,每8千米供应汽油1公升。

7.公务车出厂凭“派车单”放行。

8.公务车聘请专任司机驾驶,并应随时保持车辆清洁,定期实施保养。

9.司机开车应遵守交通规则,因违规被罚款后不得报销。

10.公务车不得擅自用于私事。

11.例假日及下班时间,公务车一律在厂内停放,任何人不得将车辆开回家中。

(三)业务用车使用与管理规定

1.本公司各类汽车的使用管理均以本规定为准。

2.本规定所指的汽车包括轿车、货车、商务用车、宣传车等业务用车。

3.各类业务用车的保养管理由总务部负责,而日常的运营管理由主管部门负责人指定下属科长负责。

4.公司如认为业务上确有必要,可为各部(或科)、分店配置专车。此时,应指定专人负责运营管理。负责人名单应报总务部。

5.除日常为接送公司干部而用车外,用车需经主管上级批准,并与总务科联系。如使用货车、商务用车、宣传车时,应向车辆管理科长提出申请。

6.车辆调配者为保证公司业务的顺利运转,应准确把握车辆的运营状况和用途,实行科学地有计划地配车。

7.公司业务用车禁止私用或个人专用。但公司干部的用车另行规定。

8.驾车外出者外出前,必须将目的地、行车路线、需要时间等报告给科长。

9.驾车外出者必须安全行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10.驾驶者对使用的车辆应注意保养与维修。

11.驾驶者在驾驶时间外,应注意个人生活,注意按时休息和适量饮酒。

12.配车管理者对不遵守交通规则者,应尽量不安排驾车业务。

13.配车管理者为提高车辆运营效率,应对驾驶者进行经常的教育与指导。

14.当业务用车发生事故时,驾驶者应首先作应急处理,然后迅速与公司联系,依据公司的决定,作妥善处理。事后应提交事故报告。

15.事故报告应由主管上级迅速转交总务科。

16.驾驶者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努力做到经济安全,尽量减少各种浪费。

17.驾驶者必须增强时间观念,按指定时间返回。否则,应与配车管理者联系。

18.修理或外购配件时,必须经管理科长批准,并经总务科实地认定后,到指定地点修理或购买。

19.在车检、车辆保险、赔偿保险到期前一个月,驾驶者或配车管理者应提出意见,经主管上级报总务科。

20.车辆状况和驾驶者身体状况不佳时,应禁止出来执行业务。

21.业务用车在运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伤害赔偿,另行规定。

22.业务用车返回公司后必须停放于车库,或停放于指定地点。

23.业务用车加油时,统一使用本公司专用的油票。但在外地,可使用现金加油。

24.驾驶者每天结束业务后,应填写统一格式的行车日报。

25.本规定自年月日起实施。

五、私车公用管理细则

职工私车用于公司业务时,依照本标准进行处理。

1.使用

(1)职工用私车从事公司业务时,不得再使用公司业务用车。

(2)私车用于公司业务时,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主管上级请总务科长批复。申请项目包括申请人、申请时间、使用目的、使用时间、使用车辆种类和车辆、人身保险情况。

(3)总务科长根据申请,做出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