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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章 企业印信管理(1)

第一节企业印信管理工作要点

一、印章的种类

印章的种类包括如下几种:

1.公章。

即按照法定的规格、外形、尺度和样式刻制的标明一个机关或企业法定全称的印章,是一个机关或企业的标志和象征。

2.专用章。

即机关或企业为便于工作,专门刻制用于某种特定用途的印章。这种印章只适用于印章上标明的使用范围,超过该范围便失去了法律效力。如业务专用章、财务专用章、人事专用章、信访专用章、医疗专用章、会议专用章和食堂专用章等。

3.钢印。

即用金属材料刻制的上、下两部分凸凹相对,可以直接在文凭、证件上压印出字迹的印章。一般用于需要贴照片的证件,盖在照片与证件的骑缝上,表示证件与照片相吻合,防止伪造。钢印不能作为文件、介绍信及其票据凭证的有效标志。

4.缩印。

即按照公章比例缩小用于印刷的专用公章,实际上还是一种专用章。只能用在小型票证上,比如,“菜票”、税务发票及其他专用票、券等,但不能作为正式印章用于介绍信或出具证明等。

5.套印。

即按照正常比例制作的专门用于印制文件的印章。

6.企业负责人人名章。

即一个机关或企业负责人的印章,包括企业负责人手书体的印章,具有行使职权的标志和权威作用。有些凭证不但要加盖公章,还要加盖企业负责人的人名章才能生效。发布政令、财务预算和决算、银行支票、合同、协议和毕业证书等需要加盖企业负责人人名章。企业负责人人名章与个人私章性质不同,它属于公务专用章。

二、印章制发工作要点

一个机关或企业的性质、级别和职权范围是由上级机关赋予或认可的,而印章是机关或企业的象征物。机关或企业的公章应由其上级主管机关负责制发。

各机关企业的专用章、钢印,一般需报经上级批准后方可自行刻制。

企业负责人人名章,经本机关或企业负责人同意后,本机关或企业可自行刻制。

第二节企业印信管理规范化制度

一、企业印章管理制度模板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印章申请与刻制、改刻与废止、管理与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中所指印章是在公司发行或管理的文件、凭证文书等与公司权利义务有关的文件上,因需以公司名称或有关部门名义证明其权威作用而使用的印章。在盖公司印章时使用含公司名称、部门名称及签名人的印章,不在本规定所指印章之内。

印章登记

第三条印章在公司行政部进行登记,行政主管应将每个印章登入印章登记台账内,并将此账永久保存。

第四条印章在公司以外登记或申报时,应由管理者将印章名称、申报年月日以及申报者姓名汇总后报行政主管。

印章管理

第五条本公司所有印章的申请、刻制、改刻与废止均由行政部主管提出并制定方案,报行政总监和总裁处批示。方案中必须将所指印章的种类、名称、形式、使用范围及管理权限做出说明。

第六条公司印章的刻制由行政部主管负责,如公司其他部门所用印章有更换或改制,则需将原印章交还于行政部主管处,行政部主管需将废止印章妥善保存,保存期限最少三年。

第七条公司各部门如遇印章散失、损毁、被盗的情况,部门负责人应迅速向公司行政部递交说明原因的报告书,行政部主管则应根据情况依本章各条规定的手续处理。

第八条行政部主管应将公司内所有印章登入印章登记台账内,并将此台账永久保存。

第九条印章在公司以外登记或申报时,应由管理者将印章名称、申报年月日以及申报者姓名汇总后报行政部主管。

印章使用

第十条本公司各部门如因工作需要使用公司或高级职员人名章时,首先应当如实填写“公司印章申请单”,连同需盖章文件一并交印章管理人。

第十一条使用部门印章和分公司印章,需在申请单上填写用印理由,然后送交所属部门经理,获认可后,连同需要用印文件一并交印章管理人。

印章借取

第十二条公司印章的使用原则上由印章管理人掌握。印章管理人必须严格控制用印范围和仔细检查用印申请单上是否有批准人的印章。

第十三条代理实施用印的人要在事后将用印依据和用印申请单交印章管理人审查。同时用印依据及用印申请单上应用代理人印章。

第十四条公司印章原则上不准带出公司,如确因工作需要,需经总经理批准,并由申请用印人写出借据并标明借用时间。

第十五条常规用印或需要再次用印的文件,如事先与印章主管人取得联系或有文字证明者,可省去填写申请单的手续。印章主管人应将文件名称及制发文件人姓名记入一览表以备查考。

第十六条公司印章的用印依照以下原则进行:公司、部门名章及分公司名章,分别用于以各自名义行文时;职务名称印章在分别以职务名义行文时使用。

用印方法

第十七条公司印章应盖在文件正面。

第十八条盖印文件必要时应盖骑缝印。

第十九条除特殊规定外,盖公司章时一律应用朱红印泥。

第二十条使用公司名称章时,名章一般盖于公司名称、部门名称、分店、工厂名称及出差地点的右侧。但公司名章与职务名章并用时,应盖于名称中间或竖写名称的下方。

第二十一条使用职务名章时,通常盖于职务名称的右下。如竖式书写则盖于下方。

第二十二条股票、债券等张数很多,盖章麻烦时,在得到经理批准后,可采取印刷方式。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实行。

二、企业公印管理制度模板

第一条本公司的公印分为以下几类:

1.公司印、会长印、经理印、副经理印、董事印、监查官印。

2.存款等票据上使用的可行使股东权利的专用公司印章及经理名章。

3.表现公司所据有的股东权利的专用经理章。

4.股票、债券专用章。

5.现金收据专用章(总店、分店、分公司、营业所)。

6.经理室印、秘书岗位印、计划岗位印、考核岗位印、部门印、部长印、技术研究所印、技术研究所长印、分公司的部门印、分公司的部长印、处室印(限于有必要强调的总店、分公司、分店的某些处室)、处长印(参照前项)。

7.分店印、分店经理印。

8.存款专用分店印、分店长印。

9.分公司及分公司领导印。

10.存款专用分公司及公司经理印。

11.职工培训处、营业所、经营部(需特别认定的)印及各自领导印。

12.存款专用职工培训处、营业所、经营部印及各领导印。

前项所列之第2、8、10、12中各印统称为存款专用公章。

第二条当公司业务涉及支票的背书、存款的支取、票据的发行、背书的认可等一切以经理名义行使本公司股东权限之行为时,启用前项所列第1类印章。

第三条当公司业务涉及股票发行、抵押权登记(取消)、财产信托(取消)及发行公司债券时,启用股票及公司债券专用会长印章。

第四条当公司业务涉及收取现金(支票及票据等)、发放收据时,启用现金收据专用印章。

第五条当公司业务涉及分店支票运转、支票背书以及存款支出时,启用存款专用分店印及该分店主管印。

第六条在公章使用过程中,“管理代行者”代行公章管理职责,“施印责任者”负责公章的施印,“施印代行者”代行盖印业务。

第七条第一条第1项所列各种公章的管理人、代行管理人、施印人和代行施印人另表规定。

第八条除存款专用公章外,另表上没有规定的公章代行管理人、施印管理人、代行施印人,应由公章管理者事先指定。

第九条公章管理者依照前项指定的代理人有变更时,应向分管公章管理的总店部长(以下称主管部长)报告变更情况。

第十条公章施印时,由施印人办理。施印人不在时,由代行施印人办理。公章管理者任何时候都可施印。

第十一条各级公章代理人在经总店、分店、分公司及直属机构各级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施印。当公章管理人、施印人和施印代行者不在时,为使业务正常进行,公章代理人也可以使用存款专用公章。

第十二条在专决权和特定管理权限中有关代理的规定,不适用于公章代理。

第十三条在文件上盖印时,要注意以下诸方面:

1.以何种名义行的文盖何种公章。

2.董事或监查官发的文件应分别盖董事或监查官印。

3.除以上两条外,其他文件的公章参照第一条,股票、股权名义文件、抵押权的登记(注销)及财产信托的表示(注销)等文件应盖股票、债券专用公司经理章。公司内部使用的文件,除特殊要求外,一般可省去公章。

第十四条向公司外部发制的文件需盖公章时,应有对盖章文件的决议,并向施印人出示有关证明。公司内部文件特别需加盖公章的也照此办理。

第十五条施印人在给前述发往公司内外的文件盖章时,要在盖章决议上签注,并在公章使用登记簿上记录必要事项。特殊文件除外。

第十六条支票发行、背书、存款的支出及票据的发行时,需加盖能反映公司股东权利的专用章及经理名章,此时需在支票账、存款提取单及票据账中记入必要事项,同时附加会计传票向施印者出示。

第十七条票据担保需盖经理名章以行使股东权利时,须向施印人出示盖有公章的有关决定、委托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