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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企业差旅管理(1)

第一节企业差旅管理工作要点

一、员工出差办理程序

员工出差依下列程序办理:

1.出差前应填写《出差申请单》。出差期限由派遣负责人视情况需要事前予以核定,并依据程序核实。

2.出差人凭核准的《出差申请单》向会计部暂支相当数额的差旅费,返回后一周内填具“差旅费报销单”,并结清暂支款,未于一周内报销者,财务应于当月工资中先予扣回,等报销时再行核付。

二、员工出差审核权核定

出差的审核决定权限如下:

1.国内出差。6日内由部门经理核准,6日以上由主管副总经理核准,部门经理以上人员一律由总经理核准。

2.国外出差一律由总经理核准。

第二节企业差旅管理规范化制度

一、企业员工出差管理办法模板

国内部分

第一条本公司以及所属工厂及营业所的员工因公奉派国内出差办理公务者,依本办法规定发给差旅费。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乘坐火车、轮船、飞机按的标准发给交通费。

(一)乘坐火车及长途汽车,原则上应出具铁路局、公路局或汽车公司的购票证明单,如因故未能取得购票证明单者,由出差人出具凭单。

(二)乘坐轮船应出具轮船公司或旅行社的购票证明单或船票存根。

(三)因急要公务必须搭乘飞机者应事先报准并凭飞机票根报支旅费。

(四)搭乘公司交通工具者,不得再报支交通费。

第三条员工出差的膳食、住宿、杂费按下列标准核发:

(一)主管级:每日120元。

(二)一般级:每日100元。

第四条出差期间因公支出的下列费用,准予按实报销,并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乘坐计程车原则上应取得汽车公司开具的统一发票,无法取得者由出差人员出具凭单为凭。

(二)电报电话费应出具电信局的收据为凭。

(三)邮费应出具邮局的证明为凭。

(四)因公宴客的费用,应出具统一发票或贴足印花的正式收据为凭。

(五)因公携带的行李运费,应出具正式的运费收据为凭。

第五条员工出差,应由派遣出差单位的主管填写通知单一式两份,递请核准后,一份送秘书处登记出差日期,一份由出差人凭以预借或报支旅费(按照规定格式逐项填写)。

第六条员工出差销差后3日内应填具《出差旅费报支单》,送请各单位主管核实后递请秘书处审核,总经理核准后,出纳人员方得凭以报支。

第七条员工出差前,须凭核准的派遣出差通知单预借旅费,于出差完毕报支旅费时扣回。

第八条市内及短程(1日内)出差人员,除按实报支车资外,另可报支误餐费。

(一)下午1时以后销差者准报午餐。

(二)下午8时以后销差者准加报晚餐。

(三)不得再报支加班费。

第九条奉令调遣的人员,可以比照以上有关条文报支交通费、膳食费(一天)及行李运费。

第十条调遣人员若在公司用膳,则不得报支误餐费。

第十一条调遣人员若超过一天以上但不能视为出差的,可以由公司酌情予以补贴。

第十二条本公司员工奉派出国人员,除薪金照领外,并准予报支差旅费,其标准如下:

(一)凡出国往返于公司指定地点的交通费按实报支,自行观光的交通费自理。

(二)膳、宿、杂费按当时行情,并依国税局出差规定在报支额度内支给。

(三)派遣在同城市持续驻留30日以上者自第31日起按上列标准8折支给。

第十三条受政府或其他机构聘请(派遣)出国考察或实习的本公司人员已在受聘或派遣的机构支领差旅费者,不得再向本公司支领差旅费。

第十四条出差期间因公支出应取得正式收据并按实报销,其无法取得正式收据的零星付款可以以出差人签呈为准。

第十五条如因公务原因必须支付的费用而超过日用费规定者可以呈请总经理核发特别津贴。

第十六条国外差旅费报销办法仍比照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办理。

附则

第十七条下级员工与上级员工一起出差时,下级员工可比照上级员工标准支给。

第十八条本公司董事、监察人及顾问的差旅费比照经理级标准支给。

第十九条膳、宿费的支领标准,因物价的变动,可以由总经理随时通令调整。

第二十条本办法经董事会核定后实行,修改时亦同。

二、企业员工出差管理规定模板

第一条为加强出差费用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员工出差程序办理(参见“一、员工出差办理程序”)。

第三条出差的审核决定权限如下:

(一)国内出差。6日内由部门经理核准,6日以上由主管副总经理核准,部门经理以上人员一律由总经理核准。

(二)国外出差,一律由总经理核准。

第四条出差不得报支加班费,但假日出差酌情予以计薪。

第五条出差途中除因病或遇意外灾害,或因工作实际需要电话联系,请示批准延时外,不得因私事或借故延长出差时间,否则除不予报销差旅费外,并依情节轻重处理。

第六条差旅费分为交通费、住宿费、膳食费、通信费、交际费等,其标准另定。

第七条出差费用的报销:

(一)交通费、住宿费按标准报销,超标自付,欠标不补。

(二)膳食费按标准领取。

(三)通信费以邮局凭证报销。

(四)交际费由领导核定,凭据报销。

三、企业员工出差实施细则

(一)本公司员工因公务需要,受命出差国内外(包括迁调)皆依照本章规定办理。

(二)员工出差均依各单位主管命令或指示,视实际需要,限定日期呈请总经理核准后执行。

(三)出差员工应于出发前,依式填写规定表格,通知总务组登记,如特殊情形事前未及办理时,须尽快补填表格,送交登记。

(四)员工出差可按实报支差旅费,除特殊情况,经总经理核准者外,超标自付。

(五)员工出差前,可按实际需要预借旅费,其预借款额,经由各主管初审,呈请总经理核准后暂付,出差完毕,向总务组销差后应于3日内呈报核销,如3日后,仍未报支者,财务部应将该员工预借旅费在薪金中先予扣回,待报支时,再行核付。

(六)员工在本市及郊区或其他同日可往返之出差按实支给交通费及误餐费。

(七)员工出差在一日以上,其另有不满一日之旅费,无论出发或返回日均给付一半,有乘夜车往返者,不另支住宿费。

(八)交通费包括旅程中必须的车船费用,按实际报支,其他零星用费均在膳杂费内开支,不得另行报支。

(九)凡因公拍发邮电及特别公务,临时雇用人力、车马等项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另列特别费用内可按实凭证报支。

(十)员工出差除中途患病及自然不可抗拒因素,并有确实证明者外,不得任意改变起程日期,或延长出差时间。但事后经总经理特准者例外。

(十一)员工差旅费,应据实提供收据,予以核发,如发现虚报不实,除将所领费用追回外,并视情节之轻重,酌予惩处。

(十二)员工出差事前、事后及旅途中所应填写的一切表格及应办手续另定。

四、员工出国管理办法

(一)凡本公司员工因公经核准出国者,皆依本办法规定办理。

(二)因公奉派出国人员,于出国前须先立承诺书(见表9—2),言明按期归国并继续为公司服务,如在返国3年内自动辞职者,愿无条件赔偿出国期间费用除以3年平均数额之差,并放弃先诉抗辩权。

(三)出国人员返国后,应于2星期之内书面提呈出国经过及观感心得。必要时,由总经理安排时间,向公司内有关部门人员讲解心得及工作计划方针。

(四)国外差旅费报支标准如表9—3所示。

(五)奉派出国人员,出国期间其薪金照常领取,并可预支核定日数的差旅费。

(六)出国人员应按照规定期限归国,并于返国后10日内交具有关凭证向财务部报销,因故拖延不归或费用开支经审核不合格者,概由出国人员自行负担。

(七)出国人员在国外旅行,应以规定路程为限,规定以外路程差旅费如经总经理核准者,准予报销。

(八)出国接受技术训练或受国内外厂商机构补助人员,其差旅费如已由有关单位支给者,其支给部分不得再向公司申请,但厂商供给费用低于本办法所订费用,其差额可由公司补助。

(九)本办法经经理级会议通过呈总经理核定公布实施,其修改或补充亦同。

(一)按期归国返回公司工作。

(二)返国后三年内决不自动离职,如有违背,愿依贵公司所订之办法负责赔偿,保证人愿负担一切连带赔偿责任,并放弃先诉抗辩权。

五、差旅费支给制度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差旅费支给制度,杜绝侵占公司财物的现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所有差旅费的补助、申请、领取等事项依悉按照本制度办理。

第三条本公司的所有出差行为可分为如下三种:

(一)当日出差:出差当日可能往返者。

(二)远途出差:出差须在外住宿者。

(三)国外出差:赴国外出差者。

当日出差

第四条本公司员工由于业务需要申请当日出差时,由其上级主管核准。

第五条当日出差如延误正餐时间一小时以上则支给30元午餐补助。但外勤已支津贴人员不支给午餐补助。

第六条当日出差除依前条规定支给午餐补助外不另支付差旅费。

第七条当日出差的交通费凭乘车证明实报实销。

第八条当日出差人员须于当日返回,不得在外住宿。但因实际需要,事先经上级主管核准者按远途出差办理。

远途出差

第九条本公司员工因业务需要远途出差时须事先填报《出差申请书》,经部门主管核准后方可出差。

第十条远途出差的员工得在《出差申请书》后,依照实际情况填报《出差旅费预算表》,向财务单位预借旅费。

第十一条出差人员因急病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在预定期限返回销差而经调查属实继续支给差旅费。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须于返回后三日内填具《员工出差旅费报销单》请领差旅费。

第十三条出差人员所乘坐的交通工具除公司车辆外,以火车、长途车为一般原则。因急事经协理以上人员核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的交通费凭乘车证明以实费计算支给。因乘坐出租汽车、三轮车,无法取得乘车证明者,须经部门主管核准后实报实销。

第十五条使用公司交通车辆或借用车辆者不得申领交通费。

第十六条员工远途出差旅费。

第十七条远途出差如乘坐夜间(晚9时以后,早6时以前)的车次,住宿费减半支给。

第十八条出差人员每日须做出差日报向各直属主管报告。

第十九条住宿费按出差人员在外住宿日数定额支给。

第二十条出差人员住宿费必须取得住宿费凭证,但住宿在自宅(含其他住宅)或本公司招待所未取得住宿费凭证者减半支给住宿费。

第二十一条与经理以上人员随行,其住宿费不够时须呈经上级人员核准,凭住宿费支给凭证支给与上级人员同等住宿费或实费。

第二十二条各分支机构人员因业务需要或受命到总公司述职,比照远途出差支给住宿费。但支领外勤津贴人员不得支给住宿费。

国外出差旅费报支办法

第二十三条本公司员工奉命或因业务需要出差国外时,必须填具“出差申请书”记明出差日程,出差目的地及出差要务等呈由董事长核准。

第二十四条国外出差人员得凭核准之出差申请书预编出差费概算,于出国前向财务部预借旅费。

第二十五条国外出差人员渡航费,董事长、总经理须按头等舱位实额支给,其他人员均按二等舱位实额支给。

第二十六条国外出差人员差旅费,按表标准支给。

2.但供住宿者,按上列标准每日减支10美元。

第二十七条表差旅费包括在出差地交通费、住宿费及各项杂费。

第二十八条国外出差去程当日不论何时起程概以一天计算,回程当日不论何时返回均不予计算出差天数。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