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行政管理制度表格流程规范大全
5477000000022

第22章 企业考勤管理(2)

(九)公休假日加班,中午休息时间与平日同。

(十)凡加班人员于加班时不按规定工作,有偷懒、睡觉、擅离工作岗位或变相赌博者,一经查获,记过或记大过。

(十一)本细则经经理级会议研讨通过并呈总经理核准后实施。

四、员工出勤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员工出勤纪律,保障公司及员工合法权益,依国家劳动法的规定并参考公司业务上所需的工作时间,本公司员工(包括试用期员工)都应遵循本制度。

第二条总公司员工工作时间如下:

(一)星期一至星期五,从上午8:30到中午12:00,下午1:00到5:30。

(二)星期六,从上午8:30到中午12:30。

第三条公司所属工厂员工工作时间如下:

(一)星期一至星期五,从上午7:30到12:00,下午1:00到4:30。

(二)星期六,采取双周轮休制,其工作时间与前项规定相同。

第四条特殊勤务人员。

(一)警卫、临时雇员、计时人员等的出勤时间,由各所属部门主管人员视其业务需要个别制定,并送交人事部备查。

(二)其他从事特殊职务人员的出勤时间,应视工作上的需要由人事部另行制定。若因业务上需要不得不延长其工作时间,则须依规定给付超时勤务津贴。

第五条如有在正常工作日内迟到、早退或在规定勤务时间私自外出在30分钟以内者,则视为缺勤一次;缺勤30分钟以上者,一律按缺勤两次计,每缺勤一次扣除1小时工资,并列入出勤考绩范围。

第六条本公司员工因病请假而缺勤时,须提交医院证明(请假在一日以内则免),并按实际缺勤日数的总和,根据日工资额减半扣除。

第七条员工因私人事由不得不亲自处理时,应于请假前3日内提出申请,并视实际缺勤日数金额扣除。

第八条因业务工作负伤或疾病而缺勤时,应于一周内提交医院证明,工资则仍照常给付,但工资给付原则上以一年为限。

第九条下列特别休假时,工资仍照常给付:

(一)婚假、丧假。

(二)年度带薪休假。

(三)行使公民权时。

(四)公司例会时。

(五)星期例假日。

(六)法定休假日。

(七)女性职员的产假。

(八)休假日加班后补休。

(九)公假。

第十条执行轮班制工作的员工的休假,由各部门主管人员编排后,交由行政部建档管理。

五、员工个人考勤行为规范

第一条本公司所有员工都应遵守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并对自身的考勤状况负责,严格按照《公司考勤管理制度》规范工作行为。

第二条本公司所有员工有责任、有义务学习《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如对制度不理解,应向部门考勤员咨询。因员工本人对制度的理解有误而导致个人的考勤记录异常,考勤员有权不作特例处理,并按相应的考勤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条本公司所有员工在填写考勤单据时,应按要求格式及内容规范填写。如因员工本人单据填写有误而导致个人的考勤记录异常,考勤员有权不作异常记录的处理。

第四条本公司所有员工应对本人的考勤状况负责,如有外出公干、请假、加班、忘刷卡等情况发生,应主动填写相应考勤单据。如果条件允许,员工本人应亲自填写考勤单据,不应委托他人代填。

第五条对部门考勤员反馈的异常考勤记录,员工本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回复原因或说明情况。因员工个人原因而使异常考勤记录的处理时间延滞导致员工本人的经济损失,考勤员有权不再处理考勤异常记录,人力资源部有权不补发缺勤扣款。

第六条本公司所有员工如外出公干、请假、调休申请时间超过实际时间,员工本人应在到岗后3个工作日内主动到考勤员处销假。如因员工没有及时销假而导致本人的考勤记录失真及经济损失,考勤员有权不再修改考勤记录,人力资源部有权不补发缺勤扣款。

第七条如发生员工对本人的考勤记录弄虚作假,将视情况轻重给予相应级别的纪律处分。

六、员工考勤细则

第一条本公司所有员工必须按规定时间上(下)班,并打考勤卡,漏打者不论其原因如何,均以迟到或早退论。

第二条本公司所有员工上班超过规定时间15分钟以内则记为迟到。

第三条本公司所有员工上班超过规定时间15分钟至1小时以内则记为旷工1小时。

第四条本公司所有员工上班超过规定时间1小时至2小时以内则记为旷工2小时。

第五条本公司所有员工上班超过规定时间2小时则记为旷工半日。

第六条本公司所有员工员工未到规定时间提前下班时间在15分钟以内则记为早退。

第七条本公司所有员工员工未到规定时间提前下班时间超过15分钟则记为旷工半日。

第八条本公司所有员工如因私事需请事假,应在前一日下午5时前申请,经上级主管查实认可,并核准后方为有效,一次不得超过5天。

第九条本公司所有员工全年累计事假不得超过14天,超过时为旷工。

第十条如事后申请事假视为旷工,但遇偶发事故,应于2日内检具证明,提出申请经上级主管或行政人员查明属实后准予补假。

第十一条凡请假事当月累计4小时以内,计扣半天工资,超过4小时至8小时以内按一天计扣。

第十二条本公司所有员工因病请假一天者,最迟应于请假的翌日提出申请,经上级主管签核后将请假卡送交行政部登记。

第十三条请病假一天以内者免附医师证明,但当月连续请假一天以上或累计逾一天者必须检具当日就医的劳保或公立医院证明(私人医院无效)。

第十四条全年病假累计不得超过30天,届满时因病情严重经公立或劳保医院医师诊断必须继续疗养者,可酌给特别病假,但以3个月为限。现住院者,以一年为限。

第十五条当月请病假一天者,本薪照给(超过一天以上比照前事假第四款办理)。

第十六条员工请假核准权限:部门经理有权批假2天,2天以上报行政部主管批准。

第十七条各单位员工于工作中,因故外出:

(一)公差派遣。

(二)因病或紧急事故。

以上必须外出应先请准给假,并依规定填具请假卡由主管核签出具放行条,打卡外出逾3分钟至1小时内,为1小时假,1小时至2小时内,为2小时假,以此类推。其上中、夜班者或单位主管不在公司内时,则向值班经理,请准给假。

第十八条其他零星事务,不予准假,擅自外出者,依公司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凡与公司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公出或开会,应由上级主管核准后提经行政主管,在不影响工作原则下核给公假。

第二十条公司内各项团体可由主办单位专案签准,在前条规定原则下酌给公假,至工会、福利会、妇互会等会务接洽,除因时限或临时需要者外,以下午3时以后联系协调为原则并应向主管报备,必要时申请出厂条打卡外出。

七、员工请假制度

第一条逾上下午上班时间到班在半小时以内的,即视为迟到一次。

第二条到班时间在上下午上班时间后半小时以上的,即视为请假半天,应即补办请假手续,并照常上班工作。

第三条在工作时间内因业务上的需要而离开工作场所或早退外出时,应事先报请直属主管核准。如是因私事而离开工作场所,或早退外出时,应办理请假手续。

第四条因天灾、人祸或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情况而迟到,经提出报告且查明确实者,或报经核准后而早退的,可免按迟到早退计算。

第五条职员因私事或疾病而请假时,应依规定觅妥经办事务代理人并填写请假单,于事先报请主管核准。

第六条病假及3日以下的事假应由各部门经理核准,3日以上事假应由各部门经理核转总经理室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