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一分钟纳税与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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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税务基础知识(2)

经过批准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在转让或者出售需要补税时,可以按照该货物原进口时的完税价格纳税。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当包括为了在境内制造、使用、出版或者发行的目的而向境外支付的与该进口货物有关的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和资料等费用。

出口货物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价与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关税后作为完税价格。计算公式:出口贷物完税价格=离岸价格/(1+出口关税税率)离岸价格应当按照应税出口货物运离出境前的最后一个口岸的离岸价格计算。如果该货物是从内地起运的,则将该货物从内地运至出境口岸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可以扣除。

当离岸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估定。

进出口货物的到岸价格、离岸价格或者租金、修理费、料件费等以外国货币汁价的,应当按照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的汇价折合成人民币,然后计算纳税。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如果申报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或者高于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海关可以根据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国际市场价格、国内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的方法估定完税价格。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向海关递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时,应当交验载明货物真实价格、运费、保险费和其他费用的发票、包装清单和其他有关单证(必要时,海关还可以检查买卖双方的有关合同、账册、单据和文件,或者作其他调查);否则,应当按照海关估定的完税价格纳税,事后补交单证的,税款也不作调整。

进口关税的税率分为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两种。原产于与我国未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普通税率纳税(经过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特别批准者除外);原产于与我国签订有关税互惠企业所得税为在我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优惠税率纳税。

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的分类原则归人合适的税号,并按照适用的税率纳税。

现行进出口税则规定的进出口货物税号有6600多个。进出口关税普通税率从0.8%、11%到270%不等,共有20多个差别税率;优惠税率从0.1%、1.5%到121.6%不等,共有50多个差别税率。

现行出口关税征税货物(主要为国内紧缺、限制出口的原材料)的税号共有35个,税率从20%到50%不等,共有5个差别税率。

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纳税。进口货物到达之前,经过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按照装载此项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纳税。

进出口货物的补税和退税,应当按照该货物原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所实施的税率办理,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经过批准减税、免税的进口货物,后来由于情况变化,经过海关批准转让或者出售,需要补税的,应当按照该货物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纳税;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等属于保税性质的进口货物,如果经过批准转为内销,应当按照向海关申报转为内销当日实施的税率纳税。未经过批准擅自转为内销的,应当按照海关查获日期实施的税率纳税;暂时进口货物转为正式进口需要补税时,应当按照该货物转为正式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纳税;分期支付租金的租赁进口货物,分期纳税时,都应当按照该货物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纳税;经过批准缓税进口的货物以后纳税时,不论是一次交货缴清还是分期缴清,都应当按照该货物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纳税;查获的走私进口货物需要补税时,应当按照查获日期实施的税率纳税;由于税则归类的改变、完税价格的审定或者其他工作差错而需要补税的,应当按照原征税日期实施的税率纳税。

关税以进出口货物的价格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为在我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企业集团分别以核心企业、独立核算的其他成员企业为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对象是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指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认的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所得;其他所得指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收益、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营业外收益等。

按照规定,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指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铁道部、民航总局、邮电部直属的部分企业应纳的企业所得税由上述三部直接集中缴纳。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具体核定。月度或者季度的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纳税人应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无论盈利还是亏损)。

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照当月或者当季的实际利润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者1/4,或者经过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税款。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改变。

对境外投资所得可在年终汇算清缴。

联营企业应当先就地缴纳所得税,然后进行利润分配。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总收入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纳税人的收入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人、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准予扣除项目包括与纳税人取得收人有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其中成本即生产经营成本,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和各项间接费用;费用即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税金即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等,教育费附加可视同税金;损失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已经发生的经营亏损、投资损失和其他损失。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33%。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应当按照应纳税所得额和33%的比例税率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33%外国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这里所说的外商投资企业,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其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指外国公司、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共同管理、共负盈亏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当作为独立的纳税人计算纳税。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由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与外国的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依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契约式合作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依法取得中国的企业法人资格,也可以不作为企业法人,由合作各方以各自的法人地位进行联合经营。具有中国法人地位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当作为独立的纳税人计算纳税,而没有企业法人地位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则由合作各方作为独立的纳税人分别计算纳税。

外资企业指依照外资企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成立,其资本全部由外国投资的企业。由于外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因而作为独立纳税人计算纳税。所谓外国企业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指生产经营机构包括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机构场所包括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和提供劳务的场所,营业代理人)从事生产经营和虽然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指从事制造业、采掘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业、商业、金融业、服务业、勘探开发作业以及其他行业取得的所得。其他所得指利润(股息)、利息、租金、转让财产收益,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收益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有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他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20%的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其中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制造业

应纳税所得额=产品销售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产品销售利润—(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产品销售净额=产品销售总额—(销货退回+销货折让)产品销售成本=本期产品成本+期初产品盘存—期末产品盘存本期产品成本=本期生产成本+期初半成品、在产品盘存—期末半成品、在产品盘存本期生产成本=本期生产耗用的直接材料+直接工资+制造费用商业应纳税所得额=销货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除流转税类和所得税类外,公司还要承担一些税种。这里统统归纳为其他税类,如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

销货利润=销货净额—销货成本—销化税金—(销货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货净额=销货总额—(销货退回+销货折让)销货成本=期初商品盘存+(本期进货—(进货退出+进货折让)+进货费用)—期末商品盘存服务业应纳税所得额=业务收入净额+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业务收入净额=业务收入总额—(业务收入税金+业务支出+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企业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地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当地税务机关参照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的水平核定利润,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凭证,不能正确申报收入额的,由当地税务机关采用成本(费用)加合理的利润等方法予以确定,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外国航空、海运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以其在中国境内起运客货收入总额的5%为应纳税所得额。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于其他企业,从接受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可以不计人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年度应纳税额=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汇算清缴应退(补)所得税额=年度应纳税额—全年已预缴税款按季预缴所得税额=年计划总额×税率×1/4或=上年度应纳所得额×税率×1/4按照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企业根据税法规定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季度的实际利润额以预缴;按季度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内所得税额的四分之一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季预缴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机构、场所应当在每次预缴所得税的期限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预缴所得税申报表。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在报送会计决算报表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附送中国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

企业遇特殊原因,不能按照税法规定期限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的,应当在报送期限内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营业机构的,可以由其选定的其中一个营业机构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但该营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对其他各营业机构的业务负有监督管理责任;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正确反映各营业机构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所涉及的分支机构或者营业机构有适用不同税率的,应当合理地分别计算各营业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不同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其他应缴税种

除流转税类和所得税类外,公司还要承担一些税种。这里统统归纳为其他税类,如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

1.资源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原油、天然气、煤炭、金属等产品和其他非金属矿产品开采及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等一切单位以及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