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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合法地减轻税负(6)

实行定额课税商品的税收转嫁所谓定额课税指对课税对象征收一笔定额税款,课税数额与课税对象的数量并无关系的一种征税方式。这种方式课税往往使商品独占者负担全部税款。这是因为当独占者已按照最大利润定价时,若再因税收定额而增加价格,产品销量必然受到影响,利润损失会大于纳税数额。例如我国的农业税、屠宰税等,这些税是在产品价值已定的情况下实行定额征收,纳税人无法通过提价方式将税负转嫁出去。当然如果商品占有者未将价格定得最高或者该产品的市场需求尚属强烈的话,税负的转嫁还有可能。

增产减税的独占商品的税收转嫁这类商品是通过增加产品产量及销量从而达到使单位产品税负减少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通常是独占商品拥有者设法增加产品产量,降低价格、扩大销售、增加纯利润。这样税负就会因产品成本减少,价格降低,而由独占商品者承担(但其承担的税负要比他扩大销售增加的利,润少)。如果单位产品所承担税额减少的程度小于单位产品的价格降低的程度,部分或全部税负转移就会实现;如果产品数量的增加幅度大于单位产品承担税收的降低程度,税款也可以部分或者全部转移。

关税的转嫁

关税作为间接税,常常随着出口货物的买卖而转嫁。一般来说,关税的缴纳者很少是税负的真正承担人。也就是说,关税的直接负担人总是通过这样或那样的方式,将所纳税款转移给进出口货物的实际购买者和消费者。关税转嫁同其他税收转嫁一样,分前转、后转和消转三种主要形式。关税由最终消费者负担为前转,由供给者负担的为后转,由进出口商降低进出口成本,而不将税负转给任何人的为消转。

关税转嫁与一国的对外贸易关系和采取的贸易政策有关,与一国在国际社会中的经济地位有关,亦与一国在国际市场的影响程度有关。对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的国家来说,或对一个实行进口限制的国家来说,进口商品的供给弹性十分明显,也就是说在这些国家进口商品的数量与价格水平高低有着十分直接的关系。有利可图就进口,无利可图就不进口。进口国对进口商品采取任何压价或不正当提价的行为,都会导致外国供给商将产品转向他国市场。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管需求弹性如何,进口商品的有关税收都会由进口国的企业或消费者承担,而不会由进口商品的外国供给商承担。

(案例)聚乙丙烯在某一段时间在国际上出现了供不应求的情况。当时F国国内又需要对它大量进口。当时输入F国的聚乙丙烯价格偏高,F国于是便采取了一定的压价措施,聚乙丙烯此时在国际市场上很紧俏。供给国为抵制F国的压价措施,便拒绝供给F国产品,而将产品转往他国。供给商的拒绝供货给F国因缺货带来了一连串的连锁反应,为此,F国只能重新与供给商协商接受供给商提出的价格,而且对该进许多人简单地认为税收屏蔽可以减少应纳税额,实际上并不是这么这一回事,税收屏蔽通常只是将今日应缴的税收推迟到未来缴纳罢了。口商品征收的税款,也只能转嫁给本国的购买者和消费者身上。

同以上案例相似,假如某种商品的国际竞争很激烈,该商品供给商为占领较多国际市场而进行低价售卖时,输入国若想要求供给商提价是不可能的。对这种商品征收的任何进口税和消费税,也只能由输入国国内的购买者和消费者承担。

如果进口国对进口商品进行直接管制或受到外汇限制,并在零售环节没有进行定量供应和价格管制的,进口商品所承受的进口关税,就会由从事进口的商人或从事经销的部门承担。原因是凡进口商品受到管制和外汇限制的地方,进口成本必然很大,因而进口商品的货币价值和它的实用价值之间的差距就很大。购买者因此而减少,若再把进口关税随产品价格一并转让给消费者,势必受到消费者抵制。当然在进口条件如此苛刻的国家,产品的进口商和经营商只能由政府担任。个人或私有企业是不会从事这种无利有害的行业的。

在国际贸易中,关税转嫁的形式和转嫁程度与国与国之间对商品的供求状况有关,也就是说,国与国之间对某一种商品的供给状况及需求程度,对他们在充当最终关税承担方面有重大影响。例如当甲国某种消费品完全依靠从乙国进口时,进出口税负显然会由乙国转嫁给甲国,先转嫁给甲国政府,再转嫁给甲国的消费者。但是如是甲国所需商品可以由国内生产者生产,那么对乙国进口商品课征的关税便具有保护性质。此时物价上涨,税负由甲国消费者负担,生产者有利;物价下降,进口税由乙国进口商负担,甲国政府获益。如果当甲国国内工业发达,物价水平低于国际市场时,其进口税均由乙国进口商负担。

(案例)加拿大和英国之间,假设它们仅有一种交易,即加拿大用其小麦换英国毛货,这种交易意味着,加拿大对英国小麦的供给程度就是加拿大对英国毛货的需求程度。如果英国对加拿大小麦需求强烈,加拿大便可将其对小麦征收的进口关税全部或部分转嫁给英国政府或英国消费者,加拿大甚至还可将从英国进口毛货关税转嫁给英国。如果英国小麦自给自足,加拿大出口到英国的小麦所缴纳的进口税,就会视英国小麦市场价格的高低决定其是否能够转嫁。一般惯例是,两国之间贸易交往,双方分担的关税比例与交易满足需求程度对交易的迫切程度成正比。

从事或研究关税转嫁应是从国际社会着眼,不能把注意力放在国内。若单从国内情况来看,进口商品承担的关税都会由国内消费者缴纳。这是一般常识,也是不难做到的。关税转嫁的核心在国外,即在国外商品的供给者及政府身上。做到这一点不能是单项贸易活动。在国家实行对外贸易管制的情况下,政府应承担起关税向外转嫁的任务。关税向外转嫁是一门技巧,它要求经理人必须掌握这样一些基本材料,即本国进出口产品总规模和结构,进口产品中哪些是本国生产、生活必需的,哪些进口商品在本国具有垄断性,本国出口产品的结构和规模、出口产品中哪些是在国际市场有影响的,有无在国际市场上的垄断产品或近似垄断产品等等。在掌握这些情况的条件下,政府可以采用一些基本措施,首先根据进口产品在国际市场的供求状况实行压价、减税、免税或增税的作法。压价指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削减进口商品价格,以便进口关税可以由一部分受到商品降低价格的抵消。

在实行压价措施不奏效时,政府可以实行减免关税的作法,允许或鼓励这种商品的输入(这种进口商品必须是本国不能生产或不能满足需求的必需晶)。增税的作法是当进口商品不是国内不能生产或必需的商品,而是尚处于发展过程中,或外国出口商为倾销外国商品占领本国市场的一种手段,这和关税转嫁的关系已不很大。其次当本国某种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具有一定垄断性时,即本国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占有一定地位,该国可以对原本不征出口关税的这件产品,加征与进口产品承担的部分或全部税款相同的税额。也就是说,用出口产品价格升高,弥补进口关税对国内购买者和消费者造成的损失。在存在这种情况的条件下,进口国可以对部分或全部进口产品不征或少征进口关税,而使出口关税成为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

税收屏蔽

许多人简单地认为税收屏蔽可以减少应纳税额,实际上并不是这么这一回事。税收屏蔽通常只是将今日应缴的税收推迟到未来缴纳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