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行政工作制度规范与流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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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章 治安消防与劳动安全管理(2)

第一条为提高公司全体员工安全消防意识,做好公司安全消防工作,保障公司正常、稳定的工作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二)责任划分

第二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公司安全消防第一责任人。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落实安全消防责任制和防火、灭火方案,以及火灾发生时保护人员疏散等安全措施。

(2)责成有关部门配备安全消防器材,落实定期维护、保养措施,改善防火条件,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责成有关部门管理本公司的专职或群众义务消防队。

(4)责成有关部门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防灭火训练。

(5)责成各级领导组织火灾自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三条公司层层分解、落实,建立公司安全消防体系和分层责任制。

(1)各部门应确立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消防制度和措施。

(2)各部门确立各自的防范重点部位和防范对策。

(3)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备有记录。

(4)公司普及安全消防知识,进行培训和示范教育,有条件的应举办模拟演示。

(5)公司所有员工应遵守消防安全守则。

(三)消防管理规定

第四条每天下班应关好门窗、电灯、开关、水龙头或其他用电、用水设施。

第五条上班时间外出应及时锁好抽屉、橱柜,钥匙随身携带,最后离开者关窗锁门。下班和午休时间文件、现金妥善存放。

第六条财务部门的重要票据、支票等一律入保险箱,随时上锁。

第七条现金一般不要存放财务室过夜,应及时解送银行。

第八条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安排公司或外来人员在公司内住宿。

第九条安保人员按时到岗,门卫值班、值日、领导值班制度正常运作。

第十条公司制定详细的防火、灭火管理制度以及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公司建筑工程和内装修防火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和当地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建筑工程和内装修防火设计,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并且不得私自改动。施工完成后,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第十二条公司施工应落实防火安全制度,配备必要的灭火器具,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内下列场所应当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紧急照明装置和必要的消防设施:

(1)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厂房、储存场地。

(2)高层建筑地下人防工程、原材料及成品仓库。

(3)车队、油库(加油站)、液化气站、变电站。

(4)医务所、子弟学校、招待所、饭店。

(5)临时搭建的房屋、商店、农贸市场、展销会场。

第十四条公司使用的消防器具和设备,必须是有国家生产许可证和产品质量认证证书的产品。使用的电器设备的质量,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电器设备的安装和电气线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定并定期检修。

第十五条禁止在火灾危险场所擅自动用明火。需要使用明火器具应事先提出申请,说明安全措施,经安保部批准后才予以使用。

第十六条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对电焊、气割、砂轮切割、煤气燃烧以及其他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必须依照有关安全要求操作。

第十七条禁止在办公地区和宿舍使用自制或外购电炉取暖或做饭。员工不得在禁烟区吸烟。

第十八条公司根据现有消防状况和财力状况,合理配置消防器材,不得擅自移动、损坏、挪用,并定期检查和更换。

第十九条公司下列人员须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1)各级防火安全第一责任人或分管负责人。

(2)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3)消防设备的安装、操作、维修人员。

(4)易燃易爆品仓库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各部门、下属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按以下安全操作规程进行:

(1)电梯须专人管理,定期检修,电梯工凭证上岗。

(2)使用机电设备后,每次清洁机器要切断电源,确保安全操作。

(3)登高作业时,现场须有安全保护,使用合适的架梯工具。

(4)只有电工或专业人员才能安装电线、维修电器设备。

(5)各部门、下属企业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时,要由安全、消防部门审查,评估安全消防可靠性。

(四)责任及考核

第二十一条公司制定安全消防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按有关规定为公司财产投保火灾险和公众责任险。

第二十三条公司任何人发现火灾或其他安全问题都应迅速报警,各部门或员工应为报警无偿提供方便,为扑救火灾提供帮助。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消防队到达前应迅速组织力量扑救、减少损失;火灾后及时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并保护好现场及协助查清火灾原因。

第二十五条公司对因扑救火灾、消防训练、制止安全事故、见义勇为而受伤、致残、死亡的,其医疗、抚恤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各部门安全、消防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决定相应的奖励或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各种安全消防事故的责任人和违反本办法的,将从严处罚,分别给予罚款、降级乃至辞退,严重者送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五)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行政部安保科负责解释、补充,经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后颁布执行。

四、企业消防队组织办法范例

现举某企业消防队组织办法范例,用以说明企业消防队组织办法各条文的具体内容。

第一条本办法系依据本公司工业安全管理准则第四条规定制定。

第二条消防队设两个分队,每个分队各设联络、灭火、救护等班组。

第三条分队设分队长1人,由公司一级主管兼任,每班组各设班组长1人,由各部门组长以上人员兼任。

第四条各分队所属人员,均从本公司从业人员中选定,其名额按实际需要选派。

第五条消防队为推行消防工作需要设干事1人,由人事部人员中指派兼任。

第六条消防队分队长、班长职责如下:

(1)分队长:按照总经理的指示,组织消防队员训练,完成灭火和救援等任务。

(2)班长:按照分队长的要求,组织本班消防人员完成灭火和救援等任务。

第七条消防队各班的职责如下:

(1)联络班:在消防紧急措施实施时,联络各班配合动作及引导外界消防队迅速展开工作并办理临时指派事项。

(2)灭火班:在消防紧急措施实施时,从事水电管制,搬取灭火器材,迅速扑灭火种,并最后检查火灾现场等事项。

(3)救护班:在消防紧急措施实施时,担任安全绳梯挂放、铁板放置及协助火灾现场人员逃生及火场物品抢运、指挥等事项。

第八条消防队定每半年举行一次消防训练,每年举行一次消防演习。班长以上干部及队员均应参加。

第九条所有消防器材设备的保养及日常检查工作,由消防队指派的队员及公司消防干事负责办理。

第十条本办法经总经理批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五、企业警卫人员职责规定范例

现举某公司企业警卫人员职责规定范例,用以说明企业警卫人员职责规定各条文的具体内容。

第一条本公司警卫人员必须制止一切发生在公司辖区的违法犯罪行为。对现行违法犯罪分子有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的责任,但没有权力实施拘留、关押、搜查、审讯或没收财物、罚款等行为。

第二条本公司警卫人员对发生在所辖区的刑事案件或治安案件,必须履行保护现场、保护证据、维护秩序、提供情况的义务,但无勘察现场的权力。

第三条在防范和打击犯罪活动时,警卫人员可以配备和使用非杀伤性的防卫械具。

第四条对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行为人,警卫人员有权劝阻、制止和批评教育,但没有罚款、裁决等处罚的权力。

第五条警卫人员对违法分子不服制止,甚至行凶、报复,可进行正当防卫。

第六条对携带和运送可疑物品,身带匕首、三棱刮刀等管制刀具和自制火药枪及其他形迹可疑的人员有权进行盘查、监视、报请当地公安机关处理,但无权侦察、扣押、搜查。

第七条警卫人员按规定有权对出入管辖区的人员、车辆及所携带、运载的物品进行验证、检查。

第八条按照规定,警卫人员有权制止未经许可的人员、车辆进入管辖区内。

六、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