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应在15天内,重伤以上或大事故以上应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单位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四)制订整改防范措施。
(五)对事故责任者做出适当的处理。
(六)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
第五十七条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一)机动车辆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并参加事故处理。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委办报告,一般在24小时内报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应即时报告。事后,事故单位须补写“事故经过”的书面报告。肇事者应在两天内写出书面报告交给单位领导。肇事单位应在7天内将肇事者报告和本单位报告一并送交安委办。
(二)对员工驾车肇事,应根据公安部门裁定的经济损失数额之10%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处罚款项原则上由肇事个人到财务部缴纳。处罚的最高款额以不超过上年度人均生产性奖金总额(基数1.0计)为限。
(三)对于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解决赔偿的事故,如经济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规定免赔额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负。
(四)擅自挪用车辆办私事而发生事故的,按第2款规定加倍处罚;可视情节给予扣发一年以内的奖金并处行政处分。
(五)对于因私事经主管领导同意借用公车而发生事故的,参照第2款处理。
(六)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超时限两天属瞒报),每次加扣当事人3个月以内的奖金。
(七)开“带病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未经行政部门批准驾驶车辆的人,每次扣2个月以内的奖金。
第五十八条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劳资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并交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十九条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各部门领导或有关干部、员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并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处分论处:
(一)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或自行其是的。
(二)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采取不力的。
(三)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四)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五)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六)延误安装、维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安装、维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七)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八)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等的。
(九)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十)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第六十一条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具体实施措施。
第六十二条本规定由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制订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二、安全生产考核标准细则
第一条本标准以100分为基准分,采用扣分制,用于检查、评定安全生产情况。
第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扣30分。
(一)未按规定成立安全生产领导机构。
(二)无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
(三)主管生产的领导不直接负责领导和指导安全生产工作。
(四)未制订安全生产制度和实施办法。
(五)主要由人为因素造成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满10万元(不含机车交通事故)。
(六)由人为因素造成重伤或死亡。
(七)发生重大事故隐瞒不报(超过24小时按瞒报论处)。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扣15分。
(一)由人为因素造成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满1万元不满10万元(不含机动车交通事故)。
(二)由人为因素造成事故,导致人员受轻伤。
(三)对事故隐瞒不报或虚报。
(四)事故发生后,未在时限内对当事人做出处理意见。
(五)机动车驾驶员私自驾车造成事故。
(六)接到整改通知,不按时限或要求整改。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扣5分。
(一)违章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及剧毒物品。
(二)未经批准将公车借给他人。
(三)班组未按规定指定安全员。
(四)领导违章指挥。
(五)由人为因素造成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万元。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扣1分。
(一)未进行安全生产评比活动。
(二)班组安全检查、学习无记录。
(三)无操作证的人员在特殊工种岗位上长期独立操作。
(四)按规定要上报的各类安全月报表、资料、文件、报告且未报或超时3天上报。
(五)规定要派人参加的各类安全生产活动、会议,缺1人次。
(六)特殊工种班组,缺集中安全学习记录(2个月一次,机动车驾驶员每月一次)。
(七)事故处理,安全学习等原始资料不全。
(八)工人违章操作。
(九)违章存放一般易燃品(如纸品)。
(十)上级单位检查时,发现隐患。
(十一)通过群众反映,上级查询才报告的各类事实、隐患。
(十二)防火设施不完善。
(十三)驾驶员班后不按规定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
第六条如发生各种特大事故及影响重大的事故,由安全生产委员会专项研究处理。
第七条遇本文未提及的情况,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另做处理意见。
第八条本标准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安全检查工作细则
1机械设备检查要点
(1)各防护罩有无损坏、不配套现象。
(2)机械运转有无震动、杂声、松脱现象。
(3)机械润滑系统是否良好、有无漏油现象。
(4)压力容器是否保养良好。
2电气设备检查要点
(1)各电气设备有无接地装置。
(2)电气开关护盖及保险丝是否符合规定。
(3)电气装置有无可能短路或过热起火现象。
(4)厂内外临时用电是否符合规定。
3升降机、起重机检查要点
(1)传动部分的润滑是否适当,操作是否灵活。
(2)安全装置是否保养良好。
4攀高设备检查要点
检查结构是否牢靠。
5人体防护用具检查要点
(1)工作人员是否及时佩戴适当的防护用具。
(2)防护用具是否功能良好。
6消防设备检查要点
(1)灭火器材是否按配置地点吊挂。
(2)消防器材设备是否保养良好。
7环境检查要点
(1)通道楼梯及地区有无障碍物。
(2)油污废物是否置于密封废料桶内。
(3)衣物用具是否悬挂或存于指定场所。
(4)物料存放是否稳妥有序。
(5)通风照明是否情况良好。
(6)厂房门窗屋顶有无缺损。
(7)木板、平台、地面或阶梯是否整洁、无障碍。
8急救设施检查要点
(1)急救箱是否备用、药品是否充足。
(2)急救器材是否良好。
(3)快速淋洗器是否良好。
9人员动作检查要点
(1)有无嬉戏、喧哗、狂奔、吸烟等行为。
(2)有无使用不安全的工具。
(3)有无随地乱置工具、材料、废物等行为。
(4)各种工具的用法是否妥当。
(5)工作方法是否正确。
(6)是否有带病上班的员工。
四、工伤事故报告制度模板
1工伤事故的报告程序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七十五号》关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执行。
2发生死亡事故和多人事故时,要立即向上级和有关部门口头或用电话报告,且报告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重伤事故报告不得超过24小时,一般事故报告不得超过48小时。
3做好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发生死亡事故,应由部门领导组织有关部门人员亲临现场,进行认真调查处理,于事故发生后20日内将调查报告书报当地劳动局、工会。
(2)发生重伤事故,应由生产现场主管组织有关人员亲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于事故发生后20日内将调查报告书报公司当地劳动局、工会等有关部门各2份,由公司批复执行。
(3)发生轻伤事故,应由现场主管组织调查分析,填写事故登记书。
(4)如果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多人死亡重大事故,高层领导应会同当地有关部门组织调查,亲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
(5)事故发生后应立即保护现场。
(6)尽快组织事故调查组。
(7)按“四查”要求进行调查,即查思想、查领导、查制度、查纪律。
(8)事故发生的经过情况要调查准确。
(9)事故原因要分析细,责任要分析明。
(10)对责任人要严肃处理。
(11)防范措施要具体。
(12)调查成员要签字。
(13)调查报告及处分决定必须归档。
4建立员工伤亡事故月报表制度,要对每月发生的伤亡事故进行全面分析,从中发现问题,找出规律,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每终了后,5日内将员工伤亡事故月报表填好,报安全管理部门。
5对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进行统计,可分为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统计损失包括伤者工资、医疗费、事故处理费用、救济费、抚恤费等。
五、安全防火制度
1加强领导,发动员工做好预防工作
(1)各级领导要有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管理以保证消防措施的贯彻执行。
(2)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根据生产特点,发动员工参与消防工作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制度及必要的操作规程,并严格检查落实情况。
(3)深入进行安全思想教育,普及消防知识,教育员工发扬主人翁精神,人人关心消防工作。
(4)开展内部的防火大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认真总结经验教训。
(5)加强防火重点要害部位的保卫工作,重点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2加强对易燃易爆易炸物品的管理
(1)要加强对易燃易爆易炸物品的储藏、运输、使用的管理,易燃品不准到处乱放、乱用、乱倒、指定地点存放限额,确定专人负责。
(2)施工现场上的易燃废物,要当天及时消除。
(3)有易燃气体的工作房和仓库内,必须有通风设备,使其不达到爆炸浓度。
(4)易燃易爆物品作业场所和仓库所有电器,电源装置,照明开关等都符合防爆要求。
(5)易燃易爆仓库和作业场等禁火区,应明显标志,标出警戒线,建立“严禁烟火、禁止吸烟”等警告牌子。
3管好火源
(1)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不准携带火柴、打火机等火种。
(2)事故现场,仓库,宿舍等不准使用电炉取暖。
(3)焊割作业要选择安全地点,清除周围的易染杂物,以防引起火灾,工作完毕时,要检查四周围,若有电飞火,火花散落着火要立即清除。
(4)工作现场,库房和工作场所临时动火应事先填报《危险作业申请单》,经有关部门检查同意发给“准许动火证明”,采取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后方可动火。
(5)易燃易爆场所和库房,防止摩擦,冲击等发热和发生火花而起火,应使用铜、钼等有色金属制造的工具,不准穿带钉子的鞋进入工作场所。
(6)搬运盛装易燃易爆和可燃气体的金属容器时,不要在地上抛掷拖拉,防止发生危险。
(7)灯泡距可燃物要远一些,防止灯泡烤着可燃物引起火灾。
(8)电气设备应定期检修,发现可能引起火花、短路、发热及电气绝缘损坏,接触电阻过大等情况,应立即修换,所有易生静电的设备,管线必须有良好的接地装置。
4在工作现场,库房,施工现场,易燃易爆场所等,都应按规定配备有效的消防灭火器。
六、工业安全管理操作规则
总则
第一条本公司为维护公共安全及避免人员物品之损害特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的安全管理,包括火灾、窃盗、身体伤害的预防及抢救之一切措施。
第三条本公司安全管理,除依政府法令规定外,悉依本准则办理。
第四条安全管理之指挥监督除身体伤害由平时业务上的主管人员指挥监督外,应组织统一安全卫生委员会及消防队。本公司人员均有防止灾变及抢救损害的职责。
第五条领班以上的干部均应熟悉有关安全管理的准则,并监督训练属下人员确实遵守。
第六条本公司现场工作人员应视其智力体力调配适当的工作,危险发生时,能从容应付。
第七条代理人员必须熟悉被代理人有关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
第八条危险发生时,除采取必要行动外并立即向上级人员报告。
火灾防护
第九条仓库内应严禁吸烟及携带引火物品,但在规定时间及地点吸烟不在此限。
第十条工场门窗应向外开,工作时间不得上锁。
第十一条易燃及爆炸等危险物品应放于安全地点,除必要之数量外,不得携入工作场所。
第十二条仓库应指派专人看守,并标明“严禁烟火”字样,如系储藏挥发性易燃物,应注意温度及通风。
第十三条灭火设备应照规定设置,应放在明显容易取用之地点,并定期检查,应保持其随时可用之状态,同时要熟悉其使用方法。
第十四条电线不得接用过大保险丝,电力使用后,应确实关闭电源。
第十五条使用氧气乙炔焊接时,应注意附近有无易燃物品,使用易燃物品的人员需经严格训练,并应有监工人员在场。
第十六条电器设备应经常检查,台风、地震后更应立刻检查有无损坏。
第十七条炉灶、烟囱、煤气等易引起燃烧的设备应经常检查。工作人员下班时应检查处理后始得离开工作场所。
第十八条使用电器设备或易燃物发生故障时,或增接电器设备均应请示上级人员,后通知专门人员办理。
第十九条首先发现起火的人,应立即呼救,并停止设备工作,迅速关闭电源或其他火源。在场员工,均应立刻协同灭火。
第二十条发现火灾应迅速将着火物附近的可燃物移开。
第二十一条发生火灾时工作单位主管应一面参加抢救,一面沉着指挥救火,并速通知本公司的消防队,必要时应通知本地消防队协同抢救,并应通知其他单位戒备,如有大钟应即敲打警示。
第二十二条火警发生时,电话总机应优先接通火警电话。
第二十三条如火势一时不能扑灭,主管人员应一面指挥救火,一面指挥抢救人员及物品。
第二十四条救火时,应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油类或电线失火,应用沙子或地毯等物扑灭,切勿用水灌救。
(二)衣服着火,应立即在地上打滚。
(三)先救人,后抢物。抢救物品时,应先抢救账册、凭证及重要文件或贵重物品。
(四)在火烟中抢救,应用湿手巾掩着口鼻。
(五)如火焰封住出路口,应利用绳索或电线等物从窗口逃生。
窃盗防范
第二十五条现金、贵重物品及机要文件,下班后应放置于安全橱柜中,指定专员负责保管。
第二十六条守卫人员应随时注意进出人员。
第二十七条夜间值勤的守卫人员,应于规定时间在公司内巡逻。
第二十八条主管对经管财物人员应随时注意其私生活是否严谨,以防其监守自盗。
第二十九条携出物品时,应先取具公司规定之物品携出证件,保卫人员凭证查验放行。
第三十条办公室应于夜间加班人员离去后关闭门窗,并确实上锁。
第三十一条窃案发生后,应保护现场,并报有关单位侦查。
身体伤害的预防
第三十二条有危险性之工作应由熟练人员担任,有关单位派人在场监督。
第三十三条发生伤害时,应速将受伤者送劳工保险指定医院治疗。
第三十四条工作地点的顶上可能落下伤人物体时,工作人员应戴安全盔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