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人治大于法治的状况,一直到了民国时期才得到改变。当时,国民政府引进西方先进的法学理论,1929年颁布《中华民国民法典·总则》对各种民事权利和民事法律关系作出了规定,明确民事权利主体,同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需要得到监护人的确认才有效。
在2004年,“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被正式写入宪法,直到此时,从法律层次上的地位平等,才得到实现。也是直至今天,人们才可以期盼改写“富不过三代”的古老俗语。
而西方国家在早期资本主义时期就已经有了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条款,私有财产是作为基本人权加以保护的。例如,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第二条宣布:“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
其次,从文化层面来分析,财富从来没有得到应有的包容。一方面,人们具有鄙薄财富的心理,但另一方面人人都有获取财富的欲望。这种夹缝中的幽暗心理,养成了不应当的暴民财富观。
最后,从道德层面来说,富而仁义者少,为富不仁者多。例如《琵琶行》中没露面的商人,娶了年老色衰的琵琶女,而琵琶女却还委屈得很,抱怨丈夫“重利轻别离”,心伤自己命运坎坷。
从以上三个方面来看,中国的富翁既没有制度上的保障,又没有文化上的包容,还缺乏道德做支撑,这样,即使积累下大量财富,在看似繁盛、实际却根本无法真实掌握自己主权与财富的时代,这些财富也只能算是暂时的,或者成为官府敛财的工具。
具体到伍秉鉴生存的时代,清政府有防范外夷的规章,却无保护本国贸易发展的政策;有对欠课行商严厉制裁的法律,却无维护中国商人经济利益的措施;有强令行商作保,为外商损失负责、分摊破产行商债务的制度,却无向外商追索欠款的“狭隘”举措。
当时,行商经常接到名目繁多的捐款,最让人难以忍受的是,朝廷在债务问题上的双重标准,中外商人的较量根本不是在同一个天平上:由于广州口岸洋人来去自由,若是外商欠下中国商人的债务,朝廷不闻不问,可以一走了之;若是行商欠外商的债务,朝廷会对行商抄家,或要公行全体成员负担债务。这是因为官府控制下的中国古代对外贸易,目的不在于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而是政治上要宣扬国威,加强与海外各国的联系,经济上求购各种异域珍宝特产,以满足统治者对奢侈品的需求。
对于伍秉鉴来说,最值得骄傲的是他的巨额财富,但是最担心的也是这些巨额财富。这些财富“一直是政府觊觎的目标,所以一有机会就给他加上某个罪名,致使他不得不完全满足他们的种种勒索”。伍秉鉴或许可以当着那位欠自己72万银元的外国人撕碎他的欠条,但他也许根本没有想到1834年,伍家却要在清政府勒令下偿还外商债务300万银元中的100万,还有烟价余款。
伍秉鉴悲剧人生给现代企业家带来了怎样的思索呢?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飞速发展,企业家的贡献居功至伟,但位列榜单中的富豪们频频事发,这促使人们进一步思索财富如何获得,如何承续,又应如何运用这一数千年来人类一直求解的课题。
旧时代商人的现实意义
人类社会从历史中走来,既有联结,又有借鉴。一代世界巨富离去了,在风烛残年中,在中国的内忧外患中,在众人的褒贬不一声中惆怅地离去了,留下一个宏伟奢华的家园,也留给了后人不尽的思考。
身为旧时代商人的伍秉鉴,身上却闪现着许多现代性的经营意识,他的一些理念和思想至今仍具有借鉴价值。比如:在当时半封闭的社会环境下,伍秉鉴在与外商打交道的过程中接受了开放的意识,不局限于只与本国人做生意,而是大胆投资于美国、欧洲、印度和新加坡的铁路、房地产等产业,这对于现代的经商者来说还是相当有价值的,甚至可以这样说:要赚,就赚老外的钱。
任何体制下的生意都是历史发展的特定产物,天生的注定了要和政治发生千丝万缕的关系。那时的伍秉鉴虽然没有读过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却把马克思的经济学说发挥极致,他经商的一生就是和政治息息相关的一生。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他是经商的天才,伍秉鉴、伍崇曜父子作为封建时代的商人,对当时中国对外贸易,对粤商的崛起都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然而,虽然伍秉鉴很有超人的经商智慧,知道傍达官、结权贵、借官势,搞平衡,官商一体,富贵兼通;虽然富有敏锐的市场眼光,并以此积累了惊人的巨额财富,但是他的辉煌最终也只能被历史尘埃无奈地掩盖。因为,他毕竟还是一个从属于封建社会的商人,无法摆脱封建社会对他的影响。
纵览中国封建社会历史上的商人,多为亦官亦商的官商,万变不离其作为价值掠夺者的本质。有句俗话说:“出来混,迟早要还的”,不是你创造的价值非要放到自己腰包里去,结果呢?只能是钱财散尽,回到一穷二白的状态,这个规律就解释了中国商业史上各路风流人物“各领风骚三五年”的宿命。
伍秉鉴、伍崇曜等行商的出现与兴起,完全是清政府实行闭关锁国的对外政策的畸形产物,确切地说,是清政府给了其家族做外贸生意的特权,只让一群指定的人与外国人在生意场上打交道,这一群人从一开始就注定了要成为与社会大众不尽相同的人,即便没有伍秉鉴仍然会有一个张秉鉴的出现。
垄断性的对外贸易为他带来巨大的财富,但也让他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正所谓“成于斯者败于斯”,成事之由正是败事之因。正如台湾学者陈国栋一针见血指出的:“对绝大多数行商而言,破产根本是必然的,早在他们一当行商的时候就已注定了。”
政府给商人以垄断权并不是为了支持私人企业,带动经济,而是把商人作为工具,替自己敛财。清政府和地方官员都把十三行作为取之不尽的“天子南库”,进行无休止的压榨,各种“捐输”和实际也由行商出资的、向清廷进献洋货等等,使得行商们手头资产更为紧张,很少有足够资金投入到贸易中。处于这种地位的伍秉鉴,无论财富再多,也无幸福可言。
伍秉鉴的悲剧几乎是一切在封建社会中靠经商而成功的人的悲剧。在那样一个封建的、官本位的经济体制中,政府控制了所有资源,商人无论大小,都离不开某种权力的保护,生意越大,需要的保护伞越大。然而,官场同商场从来都是相生相克的,在官商之间的博弈中,夹在权力斗争夹缝中的商人永远是劣势,永远是权贵丁板上被割卖的肉,只有接受失败的命运。这是中国历史为我们提供的无可争辩的史实,也是专制体制下,商人遇到的一条普遍“潜规则”。以十三行商人为代表的中国民族工商业者只能在大清帝国风雨飘摇的破船上龃龉前行,在崛起与衰落之间徘徊,最后终于在腐朽没落的满清政权和洋人坚船利炮的双重打击下不可挽回地走向了破败。
从我们今天能看到的为数不多伍秉鉴的画像来看,身着大清官服盘着辫子的他,额骨奇高眼神精明,神情若有所思。他知道他不能超越其所处时代的局限,腐朽黑暗的晚清王朝统治下的民族工商业,不可能成为走向世界的民族资本,也不可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工商业。当时的社会现实决定着他不会鸿运永昌,怡和行不会成长为像美国洛克菲勒、福特式的永续成长的大企业。当时的政治体制决定了他无法挽救走向衰败的事业,当其所依赖的清政府自身都开始衰落的时候,伍秉鉴自然在商场上兵败如山倒,多年积聚的财富同时消失殆尽,自身难保的他更无法挽回一个封建体制下摇摇欲坠的大清王朝的衰败与灭亡。反之,他个人的光辉魅力被统统湮灭在了那段国人不堪回首的岁月中。
一代巨富去世后,岭南名士谭莹在所撰的墓碑文中写道:“庭榜玉诏,帝称忠义之家;臣本布衣,身系兴亡之局。”一个泱泱大国与世界通商的钥匙把持在他手里的时候,他没有想过太多,无论是2600万两白银的家产,还是三品顶戴,从本质上说他只是没有任何权力的生意人,相比于乾坤挪移的自然之势,一个人的力量自然是微不足道的,以一介布衣之身,欲担国家兴亡之责,那种竭尽全力的努力就像纸人在风雨中的飘摇,即使作为当时大清朝的超级富豪也只能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什么也不能改变,什么也谈不上改变,这是一个先行者的大无奈,也是伍秉鉴的悲剧性命运。
十三行的悲剧,怡和行的悲剧,则不仅是依靠腐败官府发展工商业经济的悲剧,更是中华民族的命运悲剧。“悲剧将人生有价值的东西毁灭给人看”。以史为鉴,伍秉鉴的悲剧性命运对现代人的价值启示意义在于,首先是反对专制政府。一个专制政府,即使有明君在上,也难以全面地了解社会现实,难以制定出符合国家真正利益的措施。
其次,行商也给现代企业一个深刻的教训,即在中国这个传统官本位的社会中,经商不与政府官场发生任何联系是万万不可能的,“官商结合”“政经关系”虽是发财致富的一条捷径,但也常常是一种典型的悲剧式的“其兴也快,其衰也快”的赢利模式。权钱交易虽然有挡不住的暴利诱惑,但商人与官场牟利,无异于与虎谋皮,这种商业悲剧一旦发生,商家所付出的代价不是被强权的猛虎吞食,就是与其同归于尽。所以我们要反对不健康的“官商结合”“政经关系”。
最近几年来,最典型的厦门远华“走私大案”、一夜崩盘的德隆,还有轰然倒塌的资本大鳄顾雏军就是很好的证明。因此,企业要健康发展,关键是要保持自己独立的精神和价值诉求,依靠自己、依靠管理、依靠技术、依靠市场竞争才能保持长远发展,这也是企业家的能力之一。但这并不是说企业家可以两耳不闻窗外事,而应时刻关注政府政策的变动,并根据这种变动调整企业的决策。
再其次,反垄断,特别是政府的非正当垄断。非正当垄断不符合商业活动的自由、平等精神,不仅对非垄断行业造成冲击、对同行业非垄断的组成造成压迫,同时也会对垄断特权阶层本身造成负担。
同样进入“1000年以来50富翁”排行榜的比尔·盖茨在创造超额财富的同时,还能用他创造的财富回报社会,享受成功后的喜悦,原因在于比尔·盖茨走的是自我奋斗的健康道路,尽管他在软件行业也有垄断地位,但这种地位不是政府给的,而是市场竞争的结果。中国的发展需要这样的企业家,中国的企业发展也需要一个健康的政治环境。
最后就是,政府在经济政策的制定上,应该更加自由和开放。要重视商业活动和海外贸易,并且在各种商业活动上更加放宽限制,放宽“准入条件”,为企业的发展创造更为自由开放的市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