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罗伯特议事规则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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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提出问题(6)

学习作用俗话说“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我们应该预测那些不可预知的情况;只有知道了这些情况,我们才不至于被没想到的事情打乱手脚。

思想来源《罗伯特议事规则》第九节、十二节

特殊动议主要是指那些在会议中不常利用的动议方法。诸如权益问题和自己主动撤销自己的动议等等。正因为我们不善于预测,才会出现惊慌失措的情况。例如主要发言人不知为什么没有出现,怎么联系也联系不到,这时候应该怎么办?再比如登记到场的参会人员数量不足法定人数,而其他没有参加会议的人员,也无法通知或赶到,这时候我们该怎么办?如果某位参会人员发言不当,引起了其他代表的强烈反对,甚至出现了激烈场面,这样会议主持人该怎么办?例如出现了重要的健康问题,我们的食物或水源发生了污染,或者有人生病了,会议主持人该怎么办等等不一而足的问题,我们将如何处理?

深入理解

做任何事情都要事先考虑特殊情况的发生,会议的召开也是一样,特别是在辩论中更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就需要考虑应对措施,下面我们将对会议辩论中将要出现的特殊问题而引发的动议进行简短的评述。

它主要分为四部分内容,但本书认为其实分为三部分内容就可以了。具体内容详见内文。

1.权宜问题

权宜问题从字面上就可以看出是偶然的或紧急的暂且的问题,虽然如此,如果这些问题不能更好的解决,往往就会影响我们自身利益诉求,甚至危及会议的进行。因为它们是在不正常状态下引出的问题,因此应该必须立刻解决,时间的紧迫使得它们不需要附议,就可以进行处理。

会场喧闹,参会人员四处走动,影响了其他参会人员的参会权利。对这些失礼的行为进行的动议,有的只需要口头动议,会议主持人就可以做出裁决。有的则需要发布提案、获得联署,例如对表决的结果表示质疑。

失礼的语言和行为将会被记录在案,然后读给失礼人听,如果失礼人不同意自己说了这些话,或不能同意记录思想,或要对自己说的话或行为进行说明,在这种情况下会议应该进行表决,由大会进行确定失礼行为。如果在大会进行中利用了先进的录音设备,失礼人的反对则只是对于意思的再次表明,或者强调自己没有失礼而是大会误会了自己,或者是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说明。

如果失礼会员没有进行说明解释也不愿意道歉,在这种情况下,大会应该对他进行惩罚。如果失礼的语言属于个人性质也就是个人攻击,那么在会议进行审查这个时间前,当事双方都应该退出。但请注意退出的人只包括失礼人和失礼人直接攻击的一个人或几个人。反对失礼人失礼行为的会员则不必要退席。否则,会议将有可能无法进行。

如果该会员的失礼行为没有得到及时纠正,该名会员已经在从事其他发言或审议等,则不应该再向前追究他的失礼行为。

2.秩序问题

无论开什么样的会,什么人来开会,总要遵守秩序,但是如果发生了有人不遵守秩序的情况,我们就遇到了秩序问题。秩序问题同时也包括程序问题,因为程序在某种意义上同样是秩序。例如,在讨论某个问题的时候,发言人的发言不自觉的牵涉到了下一个议题,或超出了本议题讨论的范围。在这种情况下,无形间就增大了这个议题的讨论难度以及工作量。如果不进行制止,那么下一项议题的讨论就会出现问题,或者成为了上一议题的重复、或者是无味的争论、或者是双方都重新作了部署、或者仍然牵涉下一个议题,这样整个议程的顺序就给打乱了。因此我们可以动议,要求主持人进行制止和纠正。

3.权益问题

会议的代表都有自己各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例如,会议代表有遵守秩序的义务等等,同时他也有各种权利,如果损害了他的权利,那就是损害了自己的权益。权益问题主要包括问题询问和申诉动议。

问题的询问。会议参加中对于讨论的议题,有些会员会不很清楚;或者对于某位发言人刚才的发言没有听清;或者其他问题需要了解。因此,他需要对会议的问题进行询问,这是参会人员保证自己知情权的内容。会议主持人对于这种情况一般允许询问,询问的次数也应该限制,否则将会出现利用这一权利阻碍会议进展的情况。在现实会议中,针对同一问题的询问,只能进行一次,除非同一询问人,说出有力的理由,才能允许进行第二次询问。针对同一问题的三次询问和三次以上询问是不能允许的。

申诉的动议。如果对于会议主持人关于上述问题的裁决不服,我们可以提出申诉。同样这也是我们的权利。但是为了在会议中尽快的解决问题,就需要限定申诉。因为如果不对申诉进行限定,每个人都向主持人申诉,将增大主持人的工作量。而且个人申诉往往带有很大的主观性,主持人的裁决已经很公正了,但在失败者看来,这项申诉的裁决还是有失公正。对于会议主持人来说,他也有自己的权利。因此对于主持人裁决的申诉,需要有附议才能成立。因为有附议,至少证明有相当一部分人对于裁决的公正性产生怀疑,这就是一个大问题。因此,主持人为了更好的进行会议就应该给与重视。

申诉同样需要口头的和书面的两种。口头动议可以只需要一人附议,书面提案的联署数目可以由申诉的内容具体制定。会议主持人也可以要求申诉人更改申诉形式,但一般情况下只是要求将口头申诉改为书面申诉。对会议主持人的裁决申诉主持人也可以驳回,也可以让参会人员进行表决,过半数以上就可以推翻主持人的裁决。

撤回提案或收回动议。撤销和收回自己的提案或动议,虽然在会议中不经常出现,但也允许。对于两者如果是在没讨论前,可以征得联署人同意后撤回;如果已经讨论了,应该征得参会人员多数同意。

4.会议进展问题

在会议进行时会出现各类问题,例如法定人数不够,对于某于某一问题的讨论暂时不够时机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一些特殊动议,来对这些问题进行处理。

休会动议。当法定人数不够或者会场上争论太激烈就可以进行休会动议,与休会动议相接近的是确定休会时间动议。如果发现上述问题,会议主持人或其他参会人员可以说:“我动议暂时休会”,得到附议后,动议人可以进一步动议“我动议确定在某时休会”。这时,如果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确定时间后就可以休会了。先讨论确定休会时间的动议,休会动议就不必进行表决了。

限制或结束辩论动议。对于议题或动议,我们应该进行充分的辩论或讨论,但是如果辩论双方已经失去了理智,或者辩论已经没有了效果,这时我们就可以利用这两个动议。这两个动议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限制辩论包括限制辩论的时间和限制辩论的内容。限制辩论的时间包括提前到哪个时间辩论完成,或者推迟到哪个时间在进行辩论。

交付委员会动议。如果某个议题太复杂,需要专业人士进行讨论。如关于法律方面的问题,就需要由律师团进行主体讨论。

如果会议上双方争论得太激烈,为了更好的进行会议,也可以让双方组成一个委员会,让他们在小范围内讨论协商,大会则进行其他问题的讨论。

【实战练习】

1.想一想

有一位参会人员某甲和支持他的人总是无休无止的在细节问题上纠缠。为了大会的继续进行,为了会议的目的得到实现。我们必须结束对某一个问题的辩论,把它交给大会进行表决。显然这位会员动用了这样一条原则:在会议地进行中,对于一般规则除了“反对考虑该问题”外,对每项动议都可以允许自由辩论。只要他符合规则,任何人都不能阻止这种辩论行为。我们应该如何处理呢?

2.选一选

现在对以上介绍过的知识进行一下系统的总结,请问下面的一些言论或方法,哪些对于会议的进展有利?

⑴.把一个复杂议题分成几段,按照重要的程度或顺序或倒叙的解决。

⑵.会议的目的是要决定什么是最有效的解决方法。

⑶.我们应该要求参会人员对议题进行最正确的而且是唯一方案进行讨论,这样的话会对组织的发展有利。

⑷.我应该紧紧的围绕着如何阐述我的建议,如何改进我的建议,如何让别人接受我的建议。如果有好的建议,我的建议是可以修改的。

⑸.对于自己不明白的事情和关心的事项,以及对方解决方案中的不足问题,我要积极的进行提问,这样对我和大会都有好处。

⑹.我应该积极思考那些对于会议或组织不利的思想,进行坚决的斗争。

⑺.辩论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我们不能为了手段而手段,如果目的可以很容易的达到,我们就不需要进行辩论。

⑻.抓住对方语言中的某些不足,而进行无休止的纠缠,其实是一种极为错误的作为。

⑼.对会议主持人和记录等有具体职务的参会人员,我们应该从始至终都称呼官衔。

⑽.某某某,你太歹毒了。你这样做会使我们大家都没有饭吃。

(11)对于削减职工奖金的议案,我坚决反对,它将使我们的职工难以得到生存的最低保障,这严重的违反了法律。希望大会考虑它的法律后果。

(12)不合规则的发言,不能发言,对于他的处罚也不能辩论。

(13)限制发言次数或发言时间或指定发言结束并表决的时间等等。

3.训练提高。在一些书籍当中我们会发现“议事方式”这个名词。请问它指的是什么,它可以进行修改吗?

参考答案

想一想。某甲等人虽然熟练的运用了一条议事原则,但他同样忘记了这样一条议事规则:当会议讨论的是一个没有必要再进行辩论的问题时,为了会议的正常进行,只需要有一个人得到了发言权,要求讨论“以前的问题”而且获得了附议,那么这项动议根本就不需要辩论,就可以直接进行对“是否针对以前问题进行讨论”这一动议的表决。如果三分之二的票数同意,则除了委员会的报告这个特例外,一切辩论都将立即停止,直接对这个问题(某甲喋喋不休的发表对某个动议或议案的意见的那个动议或议案)进行表决。

选一选。第二和八以及十三项对于会议的进行不利。

训练提高。议事方式是指采用什么方式进行讨论。讨论的方式包括秘密讨论和公开讨论。对于问题的讨论,一般采取公开的方式进行,准许旁听和发表记录。例如董事会上,就允许监事和一般职工来旁听。记录的发表在于对全体公司的职工甚至对所有的股民,如果公司的性质是跨国公司或全国性公司,还可能针对全国或全世界的消费者和投资者。采取不公开的形式开会,会议记录也往往不发表,可能会采取会议简报或会议摘要的形式对外公布。议事方式可以在大会的任何一次例会上进行修改,条件一是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才可能修正。条件二是需要在上次例会上提出过书面修正提案。此两种条件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