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领导干部能力新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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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章 维护稳定能力(17)

北京奥运场馆建设一度引起人们的种种猜疑。为了以正视听,2004年8月,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负责人接受了新华社记者的采访,该负责人说,根据原先的规划,北京奥运会大多数场馆应在2006年底前基本建成。这个竣工日期现在已被推迟到2007年下半年。受此影响,部分场馆的开工日期也由2004年推迟到2005年。该负责人在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表示,2008年北京奥运会主会场国家体育场设计方案已经作了优化调整,但其独特的设计风格未受影响。这是北京市政府职能部门首次就此对外正式表态,是一次权威的信息发布。

在媒体的聚光灯下,奥运场馆建设显现出透明,决策和组织实施部门进一步约束了自己的行为,做到节俭办奥运。同时,民意在媒体上有了充分的表达,决策层通过媒体进一步了解民意。

媒体越来越多且有权监督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重大工程项目的立项、选址、资金、建设、进展、预算、决算等,重大活动的日期、组织、实施、安全等,凡此种种,涉及纳税人的钱,涉及公众利益,涉及公众的生命安全,公众有权利知道,政府和主办方也有义务和责任告诉社会及公众,媒体应该且必须报道。人民有知情权,政府应树立公信力。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这样的报道会越来越多,越来越深入。媒体报道人们的不良行为,如翻栏杆,过马路不走人行横道,随地吐痰,乱扔垃圾,报纸、电视、广播、网络时常有这样的批评报道。对这种情况你不能批评媒体为什么播了你的镜头、上了你的照片而不是其他人。

而一些地方、单位和部门对新闻报道采取了封杀令的做法,结果适得其反。2004年1月5日广州的《足球》报刊登一篇题为《国资委阻击中国足球》的文章,称国务院国资委认为中国足球是不良资产和不良市场,要求国有企业完成与中国足球的剥离。中国足协认为该报道失实,于1月9日正式宣布:从即日起取消《足球》报对中国足协主办、承办所有比赛的采访资格。由此冲突引发的“封杀令”事件立即成为当年新闻界的一个热门话题。

在经历了2003年的“非典”之痛后,公众的媒体意识普遍进一步觉醒,人们对新闻采访权、公众知情权等公共权力给予了空前的关注和重视。

媒体与采访对象发生冲突,多发生在以下场合:

——记者突然出现在事发现场或突然出现在当事人面前,当事人一时反应不过来,出于维护自己利益的考虑,做出了冲动性的反应。

被采访人一旦发现自己可能成为批评对象,便干扰、阻挠记者的采访活动。

——与记者发生语言冲突,继而发生身体冲突。

——在突发事件现场,不准记者采访,与记者发生冲突。这是最容易发生冲突和冲突发生最多的场合。

2003年10月9日下午,登封市一家没有通过安全生产验收和无营业执照的煤矿——昌达煤矿发生一起恶性透水事故,17名矿工被困井下(后证实全部罹难)。新华社河南分社记者顾立林接到采访命令后于10日下午赶到现场。顾立林向现场救援人员出示了新华社记者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有关支持新华社记者采访突发事件的文件,并登记了记者证号,经与在现场的登封市委宣传部副部长钟清敏、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副局长乔占国、市公安局防暴大队大队长郭云峰交涉,被允许在较远的地方拍照。

顾立林刚拍了两张照片,就有人上前阻止。随后,负责维持事故现场秩序的市公安局副局长张敏大喊:“把他的相机夺过来!把胶片抠出来。”相继有八九名不明身份的人员,对记者拳打脚踢,记者大声呼喊“救命”,但现场围观的近10名警察无动于衷,负责联系记者采访的宣传部副部长和安监局副局长也只是静观,直到记者的相机被抢走,身上多处受伤。这些不明身份人员对记者围攻、殴打,持续时间超过10分钟。

殴打记者事后不久,一名警察将相机还给离开现场的记者,但数码储存卡已被抽走。直到晚7时左右,储存卡才找到,但卡里的所有资料被全部删掉。顾立林被打后从登封市人民医院转到省会医院检查时发现全身软组织受伤、肾挫伤、尾骨受伤,并且行走困难。

这是记者在采访中与有关人员发生冲突的典型事件。更多的采访冲突则表现为言语争执,甚或出言不逊,这样的冲突一般都不会见诸报端,电视镜头里也很少出现这样不愉快的场面。但是现在这种状况正在发生转变,随着对事件报道的增多,报刊、电视、广播、网站时常把记者的采访过程放进报道里,采访过程成为报道的一个部分,尤其是事件性采访或专题调研,记者在何时进入何地,见到何人,说了什么,态度怎么样——热情、冷漠、激愤,作为当事人为何拒绝记者的采访,拒绝的方式——离开、躲避、出言不逊、动起手脚,记者采访的这些过程受众都颇为关注,甚至会引发受众向媒体诉说自己的观点态度。

2004年10月10日傍晚6时50分左右,《南方都市报》深圳记者站记者丰雷、徐文阁驾车外出采访。行经深南大道兴华宾馆路段时,一辆宝马轿车追尾撞上一辆威驰轿车,一名女子从宝马车下来与对方协商。不久,宝马车上又跳下一名身穿黑色T恤衫的男子,他边骂边冲向威驰车主。两位记者出于职业本能准备到现场采访,丰雷照章停车,徐文阁则拿出相机先行赶到现场。

丰雷随后赶到现场,这时徐文阁正被一名粉裙女子抓扯,该女子叫喊着“你用心险恶,想搞我们,把你的胶片交出来,看你还拍不拍”。丰雷见状赶紧上前出示记者证,并解释“摄影记者的证件放在车上,你放手,就到车上拿证件给你看”,但该女子仍不放手。这时,将穿黑T恤衫男子劝进宝马车的一名戴白帽子的男子上前挥拳恐吓丰雷,并声称要打徐文阁砸相机。面对撕扯,两名记者反复解释“记者有权采访公共场所发生的交通事故”。

7时17分,丰雷见对方情绪失控,于是报警求助。不到5分钟,福田警方园岭派出所一名巡警到场,他要求对方停止侵犯记者,但对方无法自控。不久,另一名巡警来到现场增援,两名巡警指出记者有权采访此次车祸,但白帽子男子仍然叫嚣“一定要当着巡警的面砸毁记者相机”。当时,20余名围观的市民议论:“当着警察的面还撒泼,简直无法无天,记者有采访的权利,他们却要砸毁记者相机。”

7时40分,《南方都市报》深圳记者站站长苟骅应丰雷要求,带领记者黄宇来到现场。苟骅表明身份后,便耐心向对方解释记者的采访权利。此时,曾被劝进宝马车内的穿黑T恤衫男子走下车,在一名平头男子陪同下,口喷酒气不顾巡警劝阻狂打苟骅。随后,丰雷、徐文阁也相继遭对方殴打。三名被打的记者非常克制(事后,围观市民及巡警均表示记者打不还手)。

两名巡警见局面难以控制,遂紧急呼叫寻求增援,不久又有两名巡警到场,4名巡警一起上前将4名施暴者控制,然而对方仍然叫嚣“打死你们,最多我蹲三四年”。8时15分左右,园岭派出所增援民警驾驶警车到场,穿黑T恤衫的男子与平头男子迅速驾车离开。警方随后将《南方都市报》4名同事及粉裙女子、白帽男子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

10月13日南方报业网将记者被打的过程进行了全程回放式的报道,并刊登了现场照片,被多家网站转载,引来了社会的关注。

20世纪80年代以前,媒体与采访对象冲突事件极少发生,更鲜见曝光和上法庭打官司的。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媒体与采访对象冲突的事件开始出现,90年代以后呈现上升趋势。究其原因,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

(1)大众法律意识增强。当采访对象(包括个人和组织)意识到自己的名誉和权益受到和可能受到侵害、损失时,便会拒绝媒体的采访,当发现媒体已经在进行采访,就会与媒体发生冲突。当媒体已经作出了报道,采访对象便会向媒体提出要求,赔偿其损失(名誉的、精神的、物质的、经济的),对于被采访者的要求,媒体一般不会答应和满足,在此情况下被采访者就会诉诸法律。

(2)新闻法缺失。中国至今没有一部新闻法,当媒体和采访对象对采访手段、报道内容是否违法发生争议时,往往会寻求法律支持。如果有了新闻法,新闻法有明确的规定,双方都可以找到明确的法律答案,就不会发生法律诉讼。目前对一些没有法律规定,找不到法律依据的新闻官司,法院基本都采取了不予受理或庭外调解的处理办法。

(3)当事人的行为不当。当事人的行为有损于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或是社会不提倡的,媒体有义务和责任对此行为进行报道、披露、曝光,采访对象明知自己的行为不当,当得知记者或发现记者在采访时,便会阻挠记者采访活动,甚至辱骂、污蔑、殴打记者,或污蔑、污辱媒体。这类冲突事件明显上升,是当前媒体与采访对象冲突的主要原因,为此记者和媒体必须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4)媒体违法。媒体存在采访手段违法,报道内容虚假,报道了未经当事人许可的隐私等。在这种情况下,受害的当事人应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就记者被打事件具体分析来说,打人主体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类为行政管理部门。如2003年8月1日,《南京晨报》、《金陵晚报》等南京4家媒体记者到江苏教育厅采访一个会议,被保安群殴。一类为一般企业或个体单位,如2003年11月12日,随国家环保总局环境执法检查组调查污染企业情况的中央电视台新闻中心记者徐向宇,在山西省忻州市保德县宣宝联营焦化厂采访时受到该厂厂长和工人的围攻和殴打。一类为个人行为,如上面提到的《南方都市报》记者被宝马车上几个人殴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