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领导干部能力新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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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维护稳定能力(4)

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是在利益主体多元化条件下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构建维护社会稳定新机制的重要切入点。在利益主体多元化的条件下,不同社会群体和个人的利益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差异和矛盾。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维护社会稳定新机制,需要不断协调利益关系、化解利益矛盾。目前,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医疗卫生、教育、住房、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有效解决,就会影响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充分发挥,危及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安定团结。这就决定了构建维护社会稳定新机制,必须把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重点。

基于上述认识,我们在构建维护社会稳定新机制的基本思路中提出,“以体制创新为动力,建立起一个多层次、立体型的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这就指明了我们实现“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这一目标的基本途径,也就是下文所说的构建维护社会稳定新机制的路径。

四、构建维护社会稳定新机制的路径

根据上述基本思路,只有通过体制创新,以在全社会促进公平和正义为目标,构建一个多层次、立体型的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

第一层次: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建立完善的公民权利保障机制。

健全的社会主义法治,是实现我国公民权利平等、机会平等的前提和基础,同时也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根本保证。因此,建立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新机制,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建立完善的公民权利保障机制。一是要进一步扩大宪法确认公民权利的范围;二是要建立保障公民权利的宪法诉讼制度;三是要严格依法行政,保证公民权利不受侵犯;四是要推进司法改革,发展司法民主。

第二层次:以人民调解工作为重点,建立完善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

完善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是及早化解矛盾纠纷,防止矛盾蓄积恶化,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现阶段我国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从大的方面,可以分为人民调解、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以及党的政工队伍和基层组织的思想政治工作五个方面。作为一种制度化的选择,应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为重点,同时辅之以其他方面的调处工作。

第三层次:疏通民意表达渠道,建立通畅的利益诉求机制。

民意如水,宜疏不宜堵。一般说来,群体性事件在其发生的初期,还只是表现为一种隐性的、个别的状态。然而,如果缺乏排放和宣泄的渠道,隐性的、个别的不满情绪和不满行为就会聚集,变成大量的、集中的社会不稳定因素,从而危及社会的稳定。此外,公平正义的再一个要求,就是执政党和国家的政策必须代表和反映社会最大多数成员的利益。现代社会是一个利益高度分化了的社会。在一个利益高度分化的社会,执政党和国家的政策怎么样才能够代表和反映社会最大多数成员的利益呢?这也需要在全社会建立起一个多渠道的、制度化的、兼顾不同阶层和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表达机制,使各个利益主体都能够有畅通、规范的利益表达渠道。当前应重点抓好三项工作:一是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二是开辟多种形式的社会协商对话渠道;三是充分发挥各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

第四层次: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建立有效的社会衡平机制。

所谓社会衡平机制,是指通过社会的组织化和制度化建设,在民间和社会这个层面上形成的一种矛盾纠纷的自我化解机制。这既是当前西方发达国家进行社会治理的一条行之有效的经验,也是我们探索改变党委政府包打天下的传统做法,将大量矛盾消解于基层和民间,缓解目前紧张的党群关系、干群关系的一个新思路。当前,建立有效的社会衡平机制,最重要的是建立健全平等的利益竞争机制、公平的利益博弈机制、自律自治的民间协调机制三大机制。

第五层次: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社会稳定的安全保障机制。

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公平的调节器和社会稳定的安全阀。人类社会历史表明,平等的权利只是建立和谐社会的起点,而不是全部。因为,平等的权利并不必然带来平等的结果。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说过,即便在政治经济一切权利平等的条件下,由于劳动者自身的技能、负担等因素,其结果也不会是平等的。要实现平等的结果,权利就应该是不平等的。马克思这里只是讲了由于人自身条件的不同而在平等条件下产生的不平等,这种情况引起的不平等在我国目前还不严重。我国现在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因为发展差距和生产资料占有不同而带来的平等条件下的不平等。如东部与西部、城市与乡村、穷人与富人,如果完全按照一个统一的平等尺度进行竞争,贫富差距、城乡差距、东西差距只会越来越大,社会稳定就会受到破坏。要防止差距的继续扩大,维护社会的稳定,经济发展政策的区域性倾斜和一定程度的收入分配调节是绝对不可缺少的。资本主义从其诞生开始,就强调人生而平等,但为什么其发展初期社会矛盾、阶级矛盾十分尖锐,工人运动、农民运动风起云涌,而二战以后却风平浪静、社会稳定?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其发展初期过分强调平等竞争,忽视甚至反对因竞争引起的收入、贫富差异的国家调节。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资本主义国家吸取了发展初期的教训,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也就安定下来。因此,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也就成了社会公平的调节器和社会稳定的安全阀。

第六层次: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建立规范有序的维护稳定综合协调机制。

在中国,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我们各项工作能够取得成功的根本保证。新形势下的维护稳定工作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建设各个领域,是一个极其庞大的系统工程。做好这项工作,需要整合、调动各方面资源和力量,需要统筹兼顾、协调推进各方面工作。因此,建立健全各级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预警及时、责任到位的维护稳定综合协调机制,也就成了当前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的关键。为此,首先是要强化主体责任机制建设,构建齐抓共管维护稳定工作新格局;其次是要强化预测预警机制建设,牢牢掌握工作的主动权;第三是要强化协调督办机制建设,确保维护稳定工作正常运转;第四是要强化应急处置机制建设,确保依法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第五是要强化奖惩激励机制建设,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做好维护稳定工作的积极性。

在以全社会促进公平和正义为目标,构建多层次、立体型的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还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在构建维护社会稳定新机制的方式方法上,执政党及其领导的政府应抛弃以政策代替制度甚至牺牲制度的做法,将主要精力投放到维护稳定的各项制度建设和事关全局的重大隐患问题的应对上,恪守好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底线,扮演好社会秩序、游戏规则的制定者、仲裁者和维护者的角色,通过公正司法维护公平,通过依法行政实现公平,通过制度建设分配公平。

第二,在构建维护社会稳定新机制的工作思路上,执政党及其领导的政府应改变轻预防重治理、轻疏导重打击的做法,把工作重心前移到预防、工作重点转移到疏导和化解上面来。为此,应重点建设好社会矛盾疏导和宣泄机制、各阶层群众利益表达和诉求机制以及健全的社会保障机制,加强人民调解制度建设等,使众多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能够早预防、早发现、早解决,不至于日积月累而酿成重大社会动乱。

第三,在构建维护社会稳定新机制的力量配置上,应改变党委、政府包打天下的传统思维和习惯,更新观念,创新方法,把如何加强社会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服务、自我沟通、自我平衡作为重点,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共产党员服务群众、凝聚人心的作用,发挥城乡基层自治组织协调利益、化解矛盾、排忧解难的作用,发挥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形成社会管理和服务的合力,让许多矛盾消解于民间、基层和规则之中。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的新格局和新机制。

第四,在抓好以上三个方面工作的基础上,应按照“抓主干线、抓主要领导干部的思路,进一步完善党委负责、部门协调,充分发挥党政主干线龙头作用的维护社会稳定主体责任机制,有效整合维护社会稳定资源,加强督办和检查,保证维护社会稳定责任层层落实到人和部门;进一步加强预警机制、应急机制建设,努力提高各级党委政府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加强各级公安机关、政法部门和政法队伍建设,加大对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物质和财力的投入,建设一支强大的、忠诚的、特别能战斗的维护社会稳定的骨干队伍。

五、完善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责任追究机制

2009年7月12日电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问责”、“责任追究”,成了当前网络的流行语、媒体的热门词汇、政界与坊间的焦点话题。

《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是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完善领导干部行为规范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2009年7月13日,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副书记何勇在全国纪委书记座谈会上指出,《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三项法规的颁布实施,是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必然要求。要明确问责对象,执行问责程序,落实好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贺国强更是在全国纪委书记座谈会上强调,推进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是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根本途径,是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具体体现。中央最近出台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是推进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的又一批重要成果,充分体现了中央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高度重视。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认真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对党和国家高度负责、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兢兢业业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依照《暂行规定》严肃问责,充分发挥问责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近年来,湖南省桃源县根据责任追究的难点、焦点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了一些措施,效果比较明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是统一认识,增强责任追究的主动性。桃源县委对责任追究不实的危害影响形成了高度统一的认识,2003年,县委针对个别地方存在的责任不明、有责不担和追责不力等问题和少数干部中存在的政令不通、律己不严、作风不实等现象,在全县推行了“干部责任管理”,强化了责任追究工作。县委先后制订出台了《关于完善干部管理机制,规范干部工作责任的决定》和《关于强化工作责任,严肃干部纪律的决定》及实施意见,对责任追究的范围对象,追责的措施方法,执行的纪律现在都作了明确的规定,突出了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为责任追究工作提供了依据,增强了全县责任追究工作的主动性。

第二是完善机制,增强责任追究的可行性。近几年,桃源县建立健全了一系列制度。一方面,建立责任信息了解制度。包括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制,重点问题核查制,获取责任信息联席会议制。近三年来,我县按年度先后对152个单位进行了经济责任审计,对近20起重大事故或焦点问题进行了重点检查,先后召开由组织、纪检、宣传、公检法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9次,通过这些措施掌握了大量的干部责任信息。另一方面建立责任事实考核认定制度。主要是通过督查考核各单位贯彻落实上级精神和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以及干部的工作实绩和理论学习情况,认定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的工作责任事实,同时,细化考核办法,严格考核认定。在内容上量化指标,依照各项工作任务,工作要求等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分值,逐项制订评分标准和评价档次,增强可比性;在方法上运用全面考察、群众评议、实绩考核、督查考核和重点跟踪等多种形式进行。督查考核的结果作为评价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三是强化兑现,增强责任追究的严肃性。我县结合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和年度考评考核情况,运用组织、纪律、经济甚至法律手段等,重点对欠税抗税事件、重大安全和交通事故、经济作风有不良反映或违纪违规的干部强化追责,分别采取组织处置、纪律处分和司法处理。近三年来,共对289名副局级干部进行了谈话教育,其中党政主头21名;对32名副局以上干部进行了警示诫勉,其中党政主头6名;对3名科级骨干进行了撤职,对18名科级骨干进行了免职,对14名骨干实行了待岗处理,其中党政主头有6名;对9名领导干部给予了纪律处分,还对2名领导骨干在司法机关进行了立案查处。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我们党历来坚持不懈的方针。胡锦涛总书记在近年来的讲话中,曾经多次提到“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权威部门提供的数字显示,2003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7万多人,其中省部级干部16人。2005年,11万多名党员受到不同程度处分,约占党员总数1.6‰,1万多名党员因贪污贿赂受到开除党籍处分。2006年,9万多人受到党纪处分,占党员总数1.4‰。尽管如此,新形势下我们管党治党的任务依然“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更为繁重”。不久前发生的贵州瓮安事件、云南孟连事件,新近发生的山西襄汾溃坝事故,河北三鹿奶粉重大安全事故,无不暴露了一些党员干部缺乏宗旨意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的问题,其根源在于作风飘浮、管理松弛、工作不扎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