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2004年10月聘请李某为本公司总经理,任期3年。起初李某工作倒也兢兢业业,其业绩也深受全体董事的赏识,但是随着其地位的巩固,特别是在李某提名新的财务总监后,公司财务完全处于他的操控之下,他利用董事会对他的信任,开始采用欺上瞒下的手法,损害公司利益。2005年1月至3月期间,在未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报经董事会决议的情况下,李某擅自将公司近200万元的资金出借某个体经营户作为流动资金,并为该个体经营户从银行贷款70万元提供担保。后来因为该个体户经营不善,银行欠款逾期不还,法院追究甲公司的法律责任。
同样的事情并不鲜见。2007年2月12日,原健力宝集团董事长张海被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两项罪名,一审判处执行有期徒刑15年;ST新太董事长邓龙龙因挪用资金1.2亿元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2007年11月22日,航天通信发布公告,称其董事长陈鹏飞利用职务之便低价出卖国有土地、侵吞国有资产、挪用公款造成数亿元巨额损失,已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
法理沉思
这些都是经理人滥用权力为公司带来法律责任的典型案例。为确保董事权力的正当行使,保护公司利益和全体投资人的共同利益,从法律上对董事的义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规范,是非常必要的。
无论是职务侵占罪,还是挪用公款,都违背了法律对经理人行为要求的准则。《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经理人的勤勉义务主要是指其履行职责时,应当兢兢业业,勤勤恳恳,考虑周全,注重细节,谨慎而为,为促使公司谋求最佳利益,尽到合理注意之责。忠实义务是指应当忠实履行职责,忠实汇报工作内容和各种利益冲突,尤其是不得利用特权为自己或者第三人牟利。
无论是公司董事、监事,还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都是基于投资人的信任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的: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机关,享有经营管理公司的权力;董事会的职权由董事集体行使;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
因此可以说,在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范围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授予了广泛的参与公司事务管理的权力,就应当在遵循法律和公司章程的前提下,为公司的最大利益服务。无论是我国法律,还是外国法律,都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做了严格的规定,防止他们放弃、怠于行使权力或者为自己的利益滥用权力。
实践指导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了经理人负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义务,在守法和遵守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采取非法手段为公司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并且规定了这种忠实和勤勉义务是对公司承担的法定义务,而不是对单个或者部分股东所承担的义务。因为经理人作为公司运营的实际执行者和公司财产的实际使用者,应当为公司的集体利益服务,而不是为单个或者部分股东的利益服务。这一点需要经理人尤其注意。
另外,《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特别规定了一项禁止性义务,即经理人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这项义务是忠实义务的一个具体内容,限制了经理人不得从事的几种行为。经理人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侵占公司财产,是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不仅违背了《公司法》规定的忠实义务,而且还违背了《刑法》,将承担刑事责任。
当年,李开复跳进Google,微软急什么
管理现场
美国东部时间2005年7月19日消息,微软于该日向美国华盛顿州地方法院提起诉讼,指控Google和微软前任全球副总裁李开复违反了竞业禁止协议。而在这之前,Google刚刚宣布将于今年第三季度在中国设立产品研发中心,李开复将负责其中国研发中心的运营,并担任Google中国区总裁。令人感到费解的是,Google宣布决定的前一天,李开复还在微软担任主管互动服务部门的全球副总裁。变化之快,出人意料。
微软方面向媒体表示:“Google完全清楚李开复曾经同微软签署竞业禁止协议,但仍然聘请他出任要职,从这一角度来看,也许正因为Google的怂恿,李开复才违反了竞业禁止协议。”根据微软提交的诉讼书,微软要求获得经济赔偿,并请求法院支持微软同李开复签署的竞业禁止协议以及其他合同条款,其中包括禁止李开复泄露微软的商业机密。
法理沉思
尽管这个事件以三方调解而得到解决,但这个问题在全球范围内引起的广泛争论,给人更多的思考。很多人开始关注经理人的禁止行为。
经理人被禁止的行为包括七个方面:挪用公司资金;私自存储公司资金、私自将公司资金借贷他人和私自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担保;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擅自披露公司秘密;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经理人应依法做好资金管理工作。资金是公司的命脉,是公司的血液,很多公司因为资金不足而倒闭,私自使用、挪用和私自存储公司资金会给公司带来致命性风险,任何不经允许而私自使用、挪用和私自存储公司资金的行为都应当绝对禁止。经理人任何使用资金的决策和行为,都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
经理人应杜绝侵占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商业机会就是指获得商业利润的机会,对于公司而言,商业机会的重要性不可估量。任何企业利润的产生,都是通过捕捉一个又一个商业机会获得的。如果经理人将本该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转给他人或者留给自己,从中牟取私利,这对公司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损害。同样,如果经理人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那么发生与公司争夺商业机会的风险会大大增加,公司会因为经理人的私人利益而失去重要的发展机遇。
实践指导
经理人是掌握公司商业机密的少数人选之一,这就要求经理人必须为公司的机密负责,即使离开了公司,也要尽到保守公司机密的义务。牟取私利一直是各种法律所禁止的重要内容之一,作为公司的业务执行机构和公司运营的实际掌舵人,经理人掌握大量的信息资源和权力,如果经理人不能做到严于律己,将很容易陷入犯罪的深渊。因此,经理人加强自我行为的审查是非常必要的,要避免因为行为不慎而触犯法律。
经理人违法,离开公司并不是事情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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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以中国职业经理人第一案为例。2004年2月9日,广西北海某公司原财务总监水某,由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在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于2月26日以“职务侵占罪、公司人员受贿罪” 判决有期徒刑8年,合并执行7年。经过发回原法院重审和二审后,10月25日,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5年。
判决书说:“水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虚构‘直销部’,并以‘直销部周转金’名义与他人共同侵占本单位现金人民币131300元,在收到公司要求其‘交还公司财产’的书面通知后,仍强行携带公司的电脑一台离开北海并长期占为己有,均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摆在水某面前的,将是漫长的牢狱生活。
无独有偶,2007年5月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出通报指出,2007年3月21日,六安市某公司项目部发生一起重大窒息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未按规定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事故。3月23日下午,当地安监局在对该公司项目部的工程进行例行检查时,追查出这起施工单位严重瞒报事故行为。通报称,将对该公司项目部经理吴某和副经理汪某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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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人违反法律的责任主要有两种: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经理人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谓刑事责任,是指经理人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即犯罪行为而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是指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对于经理人而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清算组不按法律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或证明文件的;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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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规定,经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3个方面:一是损害必须以事实存在;二是损害行为必须是经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三是违法或违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经理人承担责任的主要方式是赔偿公司财产损失。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法律规定经理人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因此,不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也是违反法律的行为。经理人一定要加强法律意识,善于用法律进行自我保护,使自己的行为既不违法,也不越权,并富有成效,只有这样,才能成就卓越职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