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理身份有哪些刑事限制
管理现场
2001年,国内某机场公司总经理张某伙同朋友杨某,假借该机场公司名义骗贷2.3亿元,假冒某证券公司诈骗1.2亿元,被依法逮捕。不久,该机场公司所在地的中级法院对该案进行宣判,杨某因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及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某因贷款诈骗罪被判6年有期徒刑。2007年,张某刑期已满,如期出狱。随后,张某立即被朋友邀请一起成立公司,并初步拟定张某为公司的总经理。张某具有出任总经理的资格吗?
法理沉思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张某并不具备出任总经理的资格。《公司法》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消极资格进行了界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了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根据本条规定,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人,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这是一项基本要求。高级管理人员要执行公司职务,独立行使权力、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否则就没有资格出任公司高级管理岗位。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这是从法律的角度对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既往纠察,因为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的是公司财产,如果法律意识淡薄,诚信度不高,将会为公司、集体和国家带来法律隐患,因此对于采取非法手段牟取私利的人,应当限制他们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3.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这是从责任的角度对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既往纠察。一般来说,有这类情形的人员通常在经营管理能力方面有欠缺,允许他们出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将会造成新的个人债务,不利于公司发展。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如果以往的经历显示候选人有过不守法的经历,这就说明他们对法律的认识不够充分,守法意识不强,应当限制他们出任高级管理人员,以此来促使他们反省改过,增强法律意识。同时这条规定也对现任高级管理人员有着警醒作用,告诉大家如果不能守法经营,将会对自己的个人发展带来隐患。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这是从个人债务的角度对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既往纠察。未能清偿债务可能有多种原因,比如没有能力清偿、个人主观上不愿清偿等,但无论是哪一种原因,公司聘任这种人出任高级管理职位都是有很大风险的,在以后的工作开展中,他们极有可能因为满足私利而侵占集体利益,全然不顾法律和道德要求。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对于不符合出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所做出的选举、委派和聘任行为无效;有关人员担任职务期间发现其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公司应撤销其职务,重新选任。
实践指导
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管理层中担任重要职务、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掌握公司重要信息的人员,主要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在这条规定中所提到的经理、副经理,在实际的工作中,就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需要提醒的是,《公司法》规定了经理和副经理的产生渠道: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对董事会负责;副经理由经理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一般是在总经理领导下、协助总经理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的中级管理人员,不是《公司法》所讲的“经理”。
财务负责人也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一,其产生渠道和副经理相似,是由经理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另外,《公司法》还将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在高级管理人员范围之内,是上市公司必设的岗位,负责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等事务。
除了上述几种高级管理岗位之外,《公司法》还给予了公司自治的权利,“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是指允许公司自己选择管理方式,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但是,这些人员的任职资格必须符合《公司法》第六章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并履行法律和章程规定的义务。
总经理行使主教练权力有哪些法律依据
管理现场
萨尼是沙特伊蒂哈德足球队的总经理。中国球迷对其印象深刻源于2005年亚冠联赛八强赛。第一回合在中国山东鲁能队的主场进行。90分钟的比赛里,用金钱堆起来的卫冕冠军伊蒂哈德在场上始终处于被动,这让全队上下都有些着急,一个身穿白色上衣的矮胖中年男子更是冲锋在前,不断地在场边指挥队员们比赛,并且与第四官员争执一些场上的判罚。这名中年男子就是萨尼。与他相比,主教练约德尔内斯库则显得十分冷静。
事后有媒体用调侃的口气说萨尼的下一份工作就是主教练。其实,不仅在国际赛场上,就是在沙特国内的联赛里,球迷也经常看到萨尼像主教练一样指挥球队的情形。当主教练还未准备换人时,他就通知替补球员做热身运动;当主教练准备换人的时候,他也要在旁边嘱咐队员几句,仿佛所有的战术都是由他制定的一样。西亚球队向来不缺钱花,这就造就了主教练的位置十分不稳,稍有闪失,就有可能被下课。而总经理更是有临阵指挥的习惯和传统,因此在西亚队伍中,总经理在队中的威信总是要比主教练大许多。
法理沉思
我们不知道球队的老板对总经理是否有行驶主教练权力的授权,如果没有,显然萨尼是越权行为。放在一场比赛里,越权不是什么大事,大不了因为不守规矩被裁判驱逐出场。但是放在商业环境里,经理人盲目越权,将可能引来严重后果。
经理,在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是指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业务执行机构,由公司董事会对其聘任和解聘。因此,《公司法》规定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在董事会的领导下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关于经理人的职权范围,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经理人的职权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第一是企业组织的经营权。经理是公司日常业务的执行机构,在董事会的授权委托下,肩负着公司日常运营的管理和经营工作,要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组织和执行公司的各项目标,对公司的各项工作进行合理安排。与此同时,经理作为董事会的执行机构,还要负责执行董事会制订的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以及董事会的其他决议。
第二是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权。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包括公司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和公司的其他具体规章。经理有权根据公司的发展目标制定和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其中包括合适制定以及合适终止制度执行的权力。在必要的情况下,经理需要向董事会说明制度的制定、执行和终止情况。
第三是人事任免权。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经理可以向董事会提出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的人选,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同时,经理可以直接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其他负责管理人员。
第四是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一名优秀的经理人不仅知道自己的职责所在,更知道自己的权限范围,既要尽职尽责,又要杜绝越权行为,使自己的一切行为都在许可和约定的范围之内。
实践指导
经理人要依权做事。依权做事包括3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二是使自己在被董事会允许的情况下做事,三是自己的决策和权力行使都有董事会的授权依据。否则,就会出现越权行为,其后果小则遭到上级批评,大则吃官司。
2006年河南郑州就发生了这样一个事情:某酒店公司总经理张某为招揽客源,承诺对定点客户就餐给予八五折优惠。事后,酒店董事长以越权代理为由要其支付全额就餐款。
法院经过调查后得知: 2006年1月,酒店招聘张某为其总经理,聘期1年。双方在合同第三条约定:任何促销行为都必须经过公司董事会同意。此后,张某以酒店名义分别与江苏和杭州两公司签订《定点招待协议》,约定酒店为两公司定点招待饭店,付款时按结账额八五折支付。同年,两公司共计在酒店消费10998元,并先后按八五折标准向张某支付了餐款。
张某认为打折优惠是自己的职责权限所在,不同意按照酒店董事会的要求补上差款。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作为酒店总经理,应该按照公司的授权和合同约定来履行自己的职责,其给予定点客户八五折优惠超越了代理权限,应赔偿酒店因为其个人越权行为而造成的损失,即补上差款,并承担法院审理费用。
经理人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管理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