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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章 法律公正VS经济公平(2)

偷窃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属故意过错,理应负赔偿责任,严重者还应受到惩罚性制裁。由于超市偷窃者绝大多数达不到刑事处罚的起点,履行赔偿和惩罚的方式应以经济处罚为主,根据所偷物品的价值数倍罚款,且将罚款由第三方派出所转移给受侵犯者——超市的经营者,这样做比较公平,否则超市的预期损失将无法补偿。

目前,国内大多数城市对超市失窃问题都没有一个很好解决方法。在这个方面,国外对待超市失盗问题的处理方法可以借鉴。国外超市针对偷窃的种种行为,逐一作出了详细的处罚规定,并将警示牌、张贴告诫标语等在超市各处悬挂,一旦发现偷窃者,将按处罚规定照价购买或赔偿。在加强立法的同时,也有不少有识之士认为,建立诚信机制是最佳的解决渠道,让盗窃者为自己的盗窃行为付出高额代价,是建立超市立体“防盗网”的重要一环。

塑料袋收费,公众为环保埋单

陈红梅是一位普通市民,她的生活和很多人一样,离不开各种塑料袋,在早点摊买早点、上菜市场买菜,下了班去超市买日用品,她用的都是塑料袋。

陈红梅大致算了一下,她一天少说也要用掉10个塑料袋。买一次馒头、油条等早点一般要用三个白色超薄塑料袋,买菜要用四至五个塑料袋;如果遇到节日,买的生鲜鱼肉要比平常多,用到分类包装的手撕塑料袋也就更多;买日用品一般需要塑料袋两至三个。

陈红梅是一个会过日子的家庭妇女,对塑料袋总是尽量充分运用。通常买早点的超薄塑料袋因为用处不大,就随手扔掉了,而从超市或者商场拿回来的、容量大的塑料袋则存放在一个塑料袋筐里,供装厨房垃圾用,最后塑料袋与垃圾一起被运往垃圾填埋场。

陈红梅存了十多年的塑料袋,边存边用,现在存起来的塑料袋还可以供家里装垃圾好几年。 陈红梅对自己的做法很是自豪,似乎并不知道塑料袋已成为污染环境的大敌。

像陈红梅这样用惯了塑料袋的人占大多数,由此带来的环境污染危害日渐加剧。据中国塑料再生利用专业委员会介绍,我国每天买菜要用掉10亿个塑料袋,其他各种塑料袋的用量每天在20亿个以上。

这些塑料袋填埋后经过几百年才腐烂,如果作燃烧处理,会释放出大量有害人体健康的气体。没有被环卫工人收集到的塑料袋垃圾,一旦“跑进”土壤,则会破坏土壤肥力,导致农作物减产;被动物误食,会导致动物死亡。 

面对塑料袋造成的资源浪费、环境污染,国务院办公厅在2008年出台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所有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的塑料购物袋必须明码标价、有偿使用。

有专家称,塑料袋收费后,全国塑料袋使用量将有减少2/3的可能。但是,收费能否如一些专家预测的那样,大大降低塑料袋的消费需求?

从实施限用塑料袋以来的几个月,调查研究发现,效果并不如想象的那样好。如环保购物袋因为“外表不好看、使用不方便”不受消费者的欢迎;消费者为省去在收银台支付购物袋的钱,开始大量使用超市内分装食品、果蔬的塑料袋。如果所有超市、商场等商品零售场所都对塑料购物袋实行收费制度后,消费者却加大使用手撕塑料袋的量,这样的结果可能就是,单纯的收费制度无法从根本上限制塑料袋的实际使用量。

超市的塑料袋收费后,人们会少用塑料袋吗?当然会。网络民意显示,大多数民众对于这项措施表示理解和支持。但少用并不代表不用。因为没有塑料袋的生活将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很大的不便。

首先,从经济上来讲,禁止免费塑料袋,实质上是以经济惩罚的手段使民众在环保性和便利性之间作出取舍,并以此来压制塑料袋的消耗,但并不必然带来民众环保意识的提升。上面的调查结果就很好地说明了这个问题。

政府在提供经济诱因的同时,为什么不能替百姓考虑一些不降低购物便利性的替代措施呢? 

另外,2008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为什么要对这种厚度的塑料袋进行禁止呢?它与超市经常使用的保鲜纸和保鲜袋有何区别?为什么直接盛装生熟食品的塑料袋,又可以免费?这些问题让老百姓很是困惑。 

当我们重拎布袋子、重提菜篮子,重复使用耐用型购物袋去菜市场和超巿购买肉类、家禽类、海鲜类食物时,我们会遇到这样的难题:如何处理才能将这些有腥味、容易污染别的食物的生食品放进环保的袋子和篮子里?很大程度上,为了保证卫生,我们会将此类食物用保鲜纸和保鲜袋多包几层,这样一来,即使它们不属于超薄塑料袋,但也属于塑料,同样会对环境造成污染,而且加大了商家和顾客的劳动成本。

在实施禁免费塑料袋之前,很多家里都不用专门购买垃圾袋,超巿的塑料购物袋完全可以替代家中的生活垃圾袋。而实行塑料袋有偿使用制度之后,人们没有了替代功能的超市购物袋,只有购买垃圾袋。国际经验也证明了这一点,爱尔兰政府征收塑料袋税收后,当地塑料袋消耗由每人每年340个锐减至20个,但最终塑料袋总消耗量并没有减少。原来开征塑料袋税前人们主要用塑料购物袋作垃圾袋,开征塑料袋税后市民只好另购垃圾袋使用,这样一来,塑料袋总消耗量仍维持在一个高水平。由于垃圾袋的材料仍然是塑料,即使可生物降解,对生态环境仍会造成污染,只不过形式变了而已。 

日常生活经验中的这些困惑,直指此项政策的可操作性和预期效果。试问政府除了以经济惩罚的手段使民众在环保性和便利性之间作出取舍,那么并积极地“鼓励企业及社会力量免费为群众提供布袋子等可重复使用的购物袋”外,是否还有不增加市民额外经济负担、能更有效地激励市民作出理性选择的措施? 

不论采取何种措施解决塑料袋问题,归根到底要把增强环保消费意识摆在首位。例如,学校应加强学生的环保意识,对学生进行拒绝使用塑料袋的“绿色教育”,让学生把在学校里受到的“绿色教育”带回家,带回社区,带动全家共同参与,这样的效果会比单纯依靠经济手段的作用更好。同时,有关部门和商场在对购物塑料袋实行收费后,应向消费者免费提供更多的环保购物袋,减少消费者的购物支出,在设计环保购物袋时,要兼顾购物袋的美观和便利性,这样消费者更乐于接受和使用。

实施购物塑料袋收费制后,超市经营者应允许消费者将自带的篮子或布袋带入购物区,而不应限制他们必须在超市进入口处寄存所带的篮子或布袋。

从根本上做到环保,需要政府加大扶持塑料可替代品的研制和生产。淀粉降解塑料和全生物降解塑料都是优良的可替代品,但这些塑料袋的生产受到技术限制,成本较高,国家有关部门应考虑对此类企业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

“移民”到中国的诉辩交易

2002年4月,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在国内首次借鉴“诉辩交易”方式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其基本案情为被害人王玉杰与被告人孟广虎因车辆争道而发生争吵,后来被告人孟广虎及同伙将被害人王玉杰打成重伤。案发后15个月内,公安机关仅抓获了被告人孟广虎,而其余他人均在逃。因公安机关未能抓到孟广虎同案的其他犯罪嫌疑人,故无法判断被害人的重伤后果是何人所为。如果继续追逃需要大量的时间、人力、物力和财力,而且继续侦破案件搜集证据也将困难重重,如果因此放弃或减少对被告人罪行的起诉,被害人的利益就很难得到保护。

基于此,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与牡丹江铁路运输检察院协商,希望这个案件能够作为对诉辩交易的一种尝试。经协商,控辩双方均认为:采用诉辩交易的方式既可以使孟广虎免于因侦破困难而带来的超期羁押,又能使案件得到公正的处理。为此,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在接到诉辩交易的申请后,公开审理了这起全国第一例诉辩交易的案件。法院最后确认,被告人孟广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被告人孟广虎赔偿被害人王玉杰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整。自此孟广虎故意伤人案全部审结。案件从开庭到宣判,仅仅用了25分钟,宣判后,被告人孟广虎表示不上诉,而被害人对判决结果也表示满意。

其后,此案例被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栏目深入报道。一时间“诉辩交易”这一融合了法学与经济学味道的新名词走进了人们的视线,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诉辩交易,英文叫做“Plea Bargaining”,又称为诉辩谈判或者诉辩协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法院开庭审理之前,提起控诉的检察官为了换取被告作有罪答辩,提供比原来指控更轻的罪名指控或者减少控诉罪行,或者允诺向法院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建议为条件,与被告方(一般通过律师)在法庭外进行协商谈判而形成的一种司法制度。

诉辩交易产生于19世纪美国,当时美国资本主义经济蓬勃发展,犯罪率出现了惊人的增长,刑事案件成几倍上升,许多案件被积压。为了在有限的司法资源条件下及时处理这些积案,一些大城市的检察官开始采用与被告人协商和交易的方式结案,例如以减少指控罪数或者向法官提出降低处刑幅度,促使被告人作有罪答辩从而尽快结案。由于此种方式方便、快捷,能够有效地提高诉讼效率,节省诉讼资源,尽快扫清积案,因此,在美国绝大部分州被得以广泛采用。并于1970年被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可而获得了合法性。正因为美国实行的辩诉交易具有如此重大成功和重要作用,英国、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国也纷纷仿效,根据本国国情确定了辩诉交易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将诉辩交易引进中国后,中国是否应该引进并推行这一制度呢?从经济学角度的进行正反两方面分析,也许能给我们一些启迪。

从正面效果来看,诉辩交易能使诉讼资源得到了最大限度的节约,促进了诉讼效益的提高。效益是当代法学家,尤其是经济分析法学特别关注的一个法律价值,在他们看来,法律制度归根到底是受效益原理支配的,法律安排实质上是以效益为轴心的。法律的效益价值就是指法能够使社会以较少或以较小的投入获得较多或较大的收益。辩诉交易正是为追求效益的法律价值而设计的,其经济效益主要表现在节约司法资源上。我们知道,有许多刑事案件都是错综复杂的,再加上诉讼资源的缺乏,这些案件一时难以查明真相,如果追求绝对正义,则可能需要无限期地侦查下去,这不仅耗尽了人力、物力、财力,导致诉讼效率低下,诉讼成本增加,更可能出现长时间地审查被告人之后最终证明被告人是无罪的尴尬情形,这时法律正义的实现不仅牺牲了诉讼效益,也损害了程序公正。即使最终我们能够查实被告人犯罪的真相,水落石出,但是经过十年半载侦查得出的结果也未必会有实际意义,正所谓的“迟到的正义等于不正义”。

而辩诉交易所具有的妥协性和双赢性,可迅速解决大量的刑事案件,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辩诉交易的社会效益表现在实行辩诉交易,降低了证明标准,减轻了检察官的证明责任,提高了指控的成功率。对检察官来说,实行辩诉交易比正常的审判程序简便省力,对提高检察官的声誉,对整个社会都是有益的。可以说,辩诉交易在惩罚犯罪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有助于兼顾犯罪和保障人权这两大诉讼价值。同时,辩诉交易还可以通过尽快给予被害人确定的抚慰和补偿,达到受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得以尽可能有效恢复的目的。因此,辩诉交易的社会效益显著。

诉辩交易虽有上述优点,但它的弊端也不容忽视,甚至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实施诉辩交易弊大于利。

首先,诉辩交易混淆了经济学与法学的本质。我们知道,经济学的本质是效率,法学的本质是公平。市场经济奉行的是效率,而刑法执行的是公平。公平与效率是一个统一的矛盾体,在各个领域,它们各自的份额的侧重点会有所不同。对一般的私人产品交易,应遵循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而在维护社会秩序以及公共财产等领域,应奉行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如此一来,诉辩交易显然违背了上述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