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古今骗术揭秘·江湖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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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9章 传销窝里救妻子

[骗局回放]

冯刚,现年36岁,某机械厂工人,家有妻儿,小日子过得还算可以。然而一个月前,妻子被同学以帮忙找工作为由将其骗入一家传销组织,从此冯刚的家里失去了温馨和美满。为此冯刚曾发动亲戚反复劝说妻子回家,可是已被传销组织迷昏头脑的妻子不但固执己见,钟情于传销,而且还蛊惑冯刚及其前来劝说的亲戚加入传销组织,并动不动就以自杀、自残、“离婚”等手段来威胁冯刚加入。看着自己的家庭被传销组织害得支离破碎,冯刚决心辞去工作,深入内部充当“卧底”,以挽回深陷泥潭的妻子。

2006年9月16日,冯刚带着对传销组织的极度反感与仇恨,怀着“不达目的不罢休”的心情,以借口加入传销组织为名,深入被他想象为“黑社会、魔窟”的传销组织中以求揭开黑幕。

下午4时许,冯刚乘坐的火车抵达传销组织所在城市———洛阳。接待他的除自己的妻子以外,还有一位穿着华丽,颇有几分姿色的女孩。女孩微笑着向冯刚寒暄一番后,很热情地为他拎行李包,一路上给他介绍洛阳的街头风景与特色名吃。

半小时后,女孩把冯刚领到她们的“办公地点”。里面有20多个男男女女,冯刚心想:这些大概也是满怀“淘金”梦想远道而来的吧。他们一见到有新的成员加入,随即都热情地一一与他握手,着实让人感动。

晚上,传销人员为冯刚安排好住宿,带他去冲澡,抢着为他打水、盛饭,让冯刚不禁有种重温家的感觉。

这一切与冯刚来之前所想象的大相径庭,比想象的好多了。原先的戒备心很快就松懈下来,看着一张张诚恳、善良、热情的脸,他的心软了,之前满脑子的“敌意”、“仇恨”刹那间消失在九霄云外。

第二天,冯刚在传销人员的带领下来到“上课地点”,接受所谓的“岗前培训”。教室空间不大,凌乱摆着几张椅子,可是里面却挤得水泄不通,听课的人个个聚精会神,还不时地记录着什么……“今天所讲课程的核心内容是传销的几大技巧”,一个洪亮而有力的声音打断了冯刚的思绪,他这才发现讲台上的一位正在讲得津津有味的“专家”。于是他怀着好奇的心理继续听下去,“即‘偷、看、榨’。偷,偷光老朋友的办法;看,多看有利我们发展的资料;榨,榨干老朋友的方法。”“专家”还开导:“要从几种人身上开‘线’:大老板的老婆、官太太、总经理的助理、高级文秘;有充足时间,闲的发慌的人;负债累累的人;胆子特别大、在社会上混的人;怀才不遇、对社会不满的人……只要努力发展下线一般一年后,可以赚五、六百万元,到时汽车、住房、孝敬父母很快就可以实现了……”这些极具蛊惑性的荒谬理论让听众着实为之热血沸腾,他们都急切想成为会员,以早日成为亿万富翁。

第三天,组织邀请了一些“知名人士”前来以身说法。称以前他们是如何地遭亲戚朋友的冷落、嘲笑与讥讽,而今是传销组织改变了他们的命运,使他们如何的享福、潇洒与快乐。 “成功人士”抑扬顿挫、慷慨激昂的讲话,很快感染了整个课堂气氛,并引起了一阵狂热,底下的听众都为之蠢蠢欲动。冯刚虽是前去卧底,可思想上也渐渐发生了变化,从“不相信”到“将信将疑”。

传销组织正是用这种极具荒谬性、无逻辑性、漏洞百出、不攻自破的歪理邪教来冲昏人的头脑直到你的思维僵化,成为任其摆布的玩偶。

冯刚在“卧底”期间,发现传销组织内部还有所谓不成文的“行规”。即对新成员要进行紧密的跟踪,即使是夫妻也不能在一起;每天进门第一件事就是和每个人握手、打招呼;吃饭时讲笑话;吃饭后娱乐;上课时轮番发言或高呼口号;新成员入行要交会员费……此外,在传销组织里还有严格的时间安排,每个成员必须严格遵守,从不给留半点个人自由的空间。这样经过一段时间的“培训”,人似乎变得麻木了,没有了自我观念和社会评价意识,没有了内疚感、恐惧感、责任感,仅有的只是满腔的暴富热血和幻想,俨然已成为一个心甘情愿接受组织安排的忠实奴仆。

冯刚有时也利用有限的机会和“同伴”谈心聊天。渐渐地他了解到:每个学员在入行时都必须首先交5000到8000元的会费,如果要想发财必须发展下线,为此他们不惜欺骗父母、亲戚、朋友来索要经费,还竭力拉其入伙。

培训期结束后,传销组织开始向成员详细讲解“操作规则”:先花3000元买一套保健品,成为该公司的会员;然后介绍自己的亲朋好友也花3000元购买产品并成为公司会员,从中赚取环节费;介绍的会员越多,提成越多,获利越丰厚,级别越高,这样就离富翁不远了;如果你的业绩为零,不但无报 酬,而且每月得交200元生活费……冯刚想到当初妻子就是为了所谓的提成和级别,将家里所有的积蓄都投入了传销,还为了发展下线与亲戚朋友反目成仇。还有很多类似的传销人员为了捞回投入的成千上万元成本,疯狂地开始一轮又一轮诱惑,为此许多人倾家荡产。可他们万万没有想到,这些白花花的钞票早已成为“头目”的囊中之物,而且他们所得的那些蝇头小利也是来自自己的会费,正所谓“羊毛出在羊身上”!

冯刚在掌握大量传销组织的信息后,找借口逃了出来,赶紧向警方报案以解救妻子。

[骗术揭秘]

传销组织之所以能在行骗道路上畅通无阻,骗得巨额财产,其惯用的骗人伎俩有哪些呢?

1.明察暗访,锁定受骗目标,而后对症下药。传销组织扩展新成员,一般是在调查清楚和摸清底细后,将一些“居家族”如下岗职工、退休人员、刚毕业的大学生、退伍军人、打工仔等弱势群体列为“淘金”对象,然后再对症下药,采用“先强后弱,先横后纵,先亲后疏”的原则进行铺线。

2.利用幻想心理,强化暴富欲望。传销组织利用人们渴望暴富的幻想心理,不断地列举大量“一夜暴富”的例子,并让“成功人士”以身说法,渐渐地强化受骗者内心暴富的欲望,从而让受骗者把幻想当作现实,使其深陷泥潭不能自拔。

3.煽动激情,迷惑理智,对其进行洗脑。传销组织中所谓的“岗前培训”,就是以与“成功、财富、人生”有关的荒谬理论和谎言故事,煽动新成员的激情,使其处于狂热状态,从而迷失理性,再加之与外界隔离,让其浮想联翩,心驰神往,从而逐渐地接受传销的观念和思想。

4.利用群体效应,加之情感引诱,使其从心理上产生认同。传销组织总是会为新成员创造一种群体氛围,利用从众心理,不断灌输传销致富理论,再辅之情感引诱,使其放下戒备,消除排斥心理,从思想上产生认同。

那么面对传销怎样才能防止上当受骗呢?

首先,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追求致富是无可厚非的,“自我实现”理想也是值得大力推崇的,但是实现致富和理想的方法和途径应合情合理,应通过自己的努力和辛勤劳动来取得。

其次,要端正思想消除暴富心理。俗话说“一口吃不成胖子”“心急吃不了热豆腐”,因此那种企图“一夜暴富”的贪婪心理是不可取的,同时要始终坚持个人信条和做事原则,否则在金钱的诱惑下会深陷泥潭不能自拔,失去人生的方向。

最后,要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克服从众和暗示心理,正确地面对现实生活,在社会实践中提高自己独立判断和认知事物的能力,这样才会对骗术产生免疫力。

[骗案违法]

文中传销组织的行为违反了枟禁止传销条例枠的相关规定,属于非法行为。

(1)传销定义。

枟禁止传销条例枠第2条明确规定: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 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2)传销的种类。

枟禁止传销条例枠第7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此外,(第9条)规定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含有本条例第7条规定的传销信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电信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处。

(第10条)规定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3)法律责任。

第24条有本条例第7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7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7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25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24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26条)为本条例第7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本条例第7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有关部门依照枟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枠予以处罚。

(第27条)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28条)有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传销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9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传销行为,或者发现传销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传销行为,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王艳芝李英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