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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章 法制类(2)

【崔仁师公正仁恕】唐太宗贞观元年(627年),青州有人谋反。州县逮捕一切有关人员。监狱人满为患。太宗委派殿中侍御史安喜人崔仁师前往复查审理。崔仁师一到那里,将一干人犯的手铐脚镣统统去掉,给他们饭吃,让他们洗头洗澡,还安慰他们。最后只判了为首的十多人有罪,其余的都开释了。回到朝廷汇报后,朝廷将派一个特使前往处决。这时,大理少卿孙伏伽对崔仁师说:“足下为这么多人平了反,贪生恶死是人之常情,恐怕这些为首的看到同伙免罪开释,不会甘心罢手。我实在为您发愁。”崔仁师说:“办案应当以公正仁恕为遵循的原则,怎么可以光为自己避免得罪打算,明知他们冤屈而不为他们伸冤呢?万一未能明察,放错了人,用我一个人的死换取十个囚犯的死,也是我心甘情愿的。”孙伏伽听后,十分惭愧地走开了。等到朝廷特使到民青州,对在押囚犯再一次审讯,囚犯们都说:“崔公公正仁恕,既无冤枉也无错放。请求早点处决,”没有一个人翻案的。■/宋·司马光《资治通鉴》卷一九二:青州有谋反者,州县逮捕支党,收系满狱,诏殿中侍御史安喜崔仁师覆按之。仁师至,悉脱去杻械,与饮食汤沫,宽慰之。止坐其魁首十余人,余皆释之。还报,敕使将往决之。大理少卿孙伏伽谓仁师曰:“足下平反者多,人情谁不贪生。恐见徒侣得免,未肯甘心,深为足下忧之。”仁师曰:“凡治狱当以平恕为本,岂可自规免罪,知其冤而不为伸邪?万一暗短,误有所纵,以一身易十囚之死,亦所愿也。”伏伽惭而退。及敕使至,更讯诸囚,皆曰:“崔公平恕,事无枉滥,请速就死。”无一人异辞者。

【死刑应上报三遍】河内(今河南沁阳县)百姓李好德有精神病,到处胡说,造谣惑众,情节严重,被逮捕后,押到都城,由管审判的大理丞张蕴古来审理。张蕴古审理后,上奏朝廷说,李好德是精神病人,不应负法律责任,已经把李好德释放了。治书侍御史权万纪上书弹劾张蕴古,说张蕴古原籍相州 (今河南安阳市),而李好德的哥哥李厚德,现任相州刺史。所以张蕴古要讨好李厚德,就故意开脱他弟弟的罪。唐太宗阅读奏章后十分震怒,令立即将张蕴古处斩。事后十分后悔,就下诏书说:自今以后,凡有死罪,即使命令立即执行,仍须上报三次,待复核无误后方可行刑。■/清·吴乘权《纲鉴易知录·唐纪》:河内人李好德有心疾,为妖言。大理丞张蕴古按之,奏好德实被疾,不当坐。治书侍御史权万纪劾奏蕴古相州人,而好德兄厚德为其刺史,故蕴古阿意纵之。上怒,斩之。既而悔之。因诏:自今有死罪,虽令即决,仍三复奏,乃行刑。

【李离错判死刑而自裁】李离是春秋时晋文公的法官。因误听下级的不实之词误判人死刑,发现后,自投监狱并判处自己死刑。晋文公说:“官有高低,刑罚有轻有重。这次错杀了人,过错在你的属吏,你本人没有什么罪。”李离说:“我是这部门的长官,并不让位给属吏;我拿的是高薪,并不将我的俸禄分给属吏;现在错听不实之词而杀了不该杀的人,却将罪责推给下级属吏,这是从来没听说过的事。”推辞不接受晋文公的赦令。晋文公又说:“您认为自己有罪,那么我也应该有罪啊?”李离说:“法官有法官的法规,如判人刑罚不当,自己要受同样的刑罚,如错判人死刑,自己就要被处死刑。您认为我能明察案情、审断疑案,才让我当法官的,现在我错听人言而枉杀了人,按罪当死。”坚决不接受晋文公的免罪命令,用剑自杀而死。■/汉·司马迁《史记·循吏列传》:李离者,晋文公之理也,过听杀人,自拘当死。文公曰:“官有贵贱,罚有轻重。下吏有过,非子之罪也。”李离曰:“臣居官为长,不与吏让位;受禄为多,不与下分利。今过听杀人,傅其罪下吏,非所闻也。”辞不受令。文公曰:“子则自以为有罪,寡人亦有罪邪?”李离曰:“理有法,失刑则刑,失死则死。公以臣能听微决疑,故使为理。今过听杀人,罪当死。”遂不受令,伏剑而死。

【谢觉哉刀下救农妇】1961年3月,全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谢觉哉审核云南报送的一个判处死刑的案件。被告人田应兰,僮族人,是一名54岁的妇女,地主分子,其夫及兄均因反革命罪在土改、镇反运动中被镇压。原判认定: 1960年6月27日,田应兰随12名公社社员上山拣蘑菇,拣回来后拿到公共食堂煮,田应兰暗中将拣来的毒菌掺入。蘑菇煮熟了,别人吃,唯独她不吃。一同拣蘑菇的12名社员食后全部中毒呕吐,其中一人吐泻三天不止而死。谢老看完案卷,沉思起来,心里产生了疑问:第一,蘑菇是大家拣的,谁能证明有毒的就一定是被告人拣的呢?第二,认定被告人暗中掺入毒菌,有没有作案条件和时间,有没有证明人?第三,被告人如果是蓄意毒害别人,她自己可以拣些无毒的吃,这样不就可以掩盖罪行了吗?她为什么不吃,是有意还是无意?或是根本认不出蘑菇是有毒没毒?谢老感到这些问题办案人员根本没有弄清楚就判决,会不会因为被告人是地主分子就主观臆断、草率从事呢?他决定将此案退回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云南省法院就谢老提出的问题到当地重新调查,最后弄清了全部疑点。原来那天社员吃的的蘑菇是田应兰同社员一起拣的,一共五种蘑菇,是当地人经常吃的,过去吃了没有人中过毒。这次发生中毒是由于蘑菇种类杂、数量多(五斤多),混在—个小铁锅内未煮熟而造成的。那天在食堂里煮蘑菇,几个社员围在灶旁边,被告人才不可能暗中放入毒菌。田应兰也不是没有吃蘑菇,而是吃得少,而且用酸菜拌饭吃减轻了毒性,因此反应小。至于原来检举被告人暗中放入毒菌的材料,是在事故发生后,社员打骂斗争被告时,检举人猜测分析出来的。被告人的口供也是在打骂逼供的情况下编造出来的。事实真相大白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修正错误,改判被告人田应兰无罪。■/摘自《谢觉哉刀下救农妇》,《扬子晚报》 l995年9月15日,原载《书刊导报》

【公民的姓名权不容侵犯】罪犯戴某盗窃了一同在广东打工的丁某身份证。尔后,用菜刀拦路抢劫,将曾某砍伤,致左眼失明。破案后戴某以丁某的姓名交待犯罪事实,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当丁某及家人接到判决书后,向当地法院投诉,广东高级法院通过二审予以纠正。广州市公、检、法十分重视,派代表与丁某协商,公、检、法对因工作失误给丁某及其亲属造成的不良影响表示赔礼道歉,并在一审判决后所涉及的范围内消除影响,为丁某恢复名誉,并补偿经济和精神损失费7000元。丁某对本人身份证保管不善也承认有一定责任。■/摘自《报刊文摘》1993年10月4日

§§§第五节 依法量刑

【张释之不滥杀无辜】汉文帝刘恒有一次外出,经过中渭桥,突然有个人从桥下奔跑而出,惊动了皇帝的车马。文帝让禁卫骑兵将那个人逮捕,交给廷尉处理。张释之亲自审问,他说:“我本是长安县人,走到桥上,听说皇上车驾到来了,就躲到桥下。过了好长时间,以为车驾已经过去了。就从桥下走出,看到皇上车驾及随从仪仗,就吓得跑了。”廷尉将判诀结果上奏,说是此人冲撞清道戒严,当依法判处罚金。文帝看了这个报告十分生气地说:“这个人惊吓了我的马,幸亏马比较温驯,换成其他的马,肯定会伤害我的,而廷尉却只判决罚金。”张释之说:“法律是天子与全国人民共同遵守的。现在法律条文如此规定,如果加重处分,那么人民就不相信法律了。如在当时,皇亡下令立即杀掉他,也就罢了。现在将案子交付给廷尉,廷尉,应是全国量刑最公正的地方,如果出现偏差,全国就会任意轻判、重判,人民就不知道该如何去行动了,希望皇帝陛下明察。”文帝沉思了好久,说:“廷尉的判决是正确的。”■/汉·司马迁《史记·张释之:冯唐列传》:上行出中渭桥,有一人从桥下走出,乘舆马惊。于是使骑捕属之廷尉。释之治问。曰:“县人来,闻跸,匿桥下,久之,以为行已过,即出,见乘舆车骑,即走耳。”廷尉奏当,一人犯跸,当罚金。文帝怒曰:“此人亲惊吾马,吾马赖柔和,令他马,固不败伤我乎?而廷尉乃当之罚金!”释之曰:“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今法如此而更重之,是法不信于民也。且方其时,上使立诛之则已。今既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一倾而天下用法皆为轻重,民安所措其手足?唯陛下察之。”良久,上曰:“廷尉当是也。”

【狄仁杰据法判罪】狄仁杰于唐高宗仪凤年间任大理丞。当时,武卫人将军权善才因误伐唐太宗昭陵的柏树,狄仁杰上奏朝廷依法判处免官。唐高宗下令立即处死,狄仁杰又上奏权善才所犯的罪不应处死。唐高宗十分愤怒地说:“善才砍伐昭陵的树,是陷我成为不孝之人,必须杀掉他。”左右的人使眼色让狄仁杰离开,仁杰不仅没有走反而又进谏说:“……陛下制订法令,高悬于门阙之上,徒刑、流刑、死刑,都有严烙的差别。难道有人犯的不是极刑,却下令让他死?法令如果没行定准,老百姓就将手足无措。如果陛下一定想改变法令,就请求从今天开始。汉代有人对皇上说:‘假如有人盗掘汉高祖陵墓长陵一捧土,陛下如何加重处罚呢?’可见这类事,历来是要皇上慎重处理的,今天陛下因为昭陵一棵柏树就杀一将军,千年以后,人们议论陛下是什么样的君主呢?这就是我为什么不敢遵旨杀善才的原因,因为这将置陛下于不仁。”唐高宗心里稍稍平静,权善才因此获得免死。/五代晋·刘昫《旧唐书·狄仁杰传》:(狄)仁杰,仪凤中为大理丞。时武卫大将军权善才坐误斫昭陵柏树,仁杰奏罪当免职。高宗令即诛之,仁杰又奏罪不当死。帝作色曰:“善才斫陵上树,是使我不孝,必须杀之。”左右瞩仁杰令出,仁杰曰:“……陛下作法,悬之象魏,徒流死罪,俱有等差。岂有犯非极刑,即令赐死?法既无常,则百姓何所措其手足。陛下必欲变法,请从今日为始。古人云:‘假使盗长陵一抔土,陛下何以加之?’今陛下以昭陵一株柏杀一将军,千载之后,谓陛下为何主?此臣所以不敢奉制杀善才,陷陛下于不道。”帝意稍解,善才因而免死。

【“量刑不能凭任意猜测”】有兄弟俩。犯了共同杀人罪,分不清主次。汉明帝认为哥哥没有训导好弟弟,就判处哥哥重刑,判弟弟为减死刑一等。中常侍孙章在宣读诏书时,误读成兄弟两人同判重刑。尚书上书说,孙章假传圣旨,应当被判腰斩,明帝召郭躬询问些事。郭躬回答:“孙章应判罚金。”明帝说:“孙章假传圣旨误杀了人,为什么认为只判罚金?”郭则说:“法令有故意和过失的区别,孙章把命令传达错了,根据事实属于过失。过失,法律条文规定处理就轻了。”明帝说:“孙章和囚犯是同县人,怀疑他是故意的。”郭躬说:“……量刑不能凭任意猜测。”明帝说:“对的。”■/南朝宋·范晔《后汉书·郭躬传》:有兄弟共杀人者,而罪未有所归,帝以兄不训弟,故报兄重而减弟死。中常侍孙章宣诏,误言两报重。尚书奏章矫制,罪当腰斩。帝复召躬问之。躬对:“章应罚金。”帝曰:“章矫诏杀人,何谓罚金?”躬曰:“法令有故、误。章传命之谬,于事为误。误者其文则轻。”帝曰:“章与囚同县,疑其故也。”躬曰:“……刑不可委曲生意。”帝曰:“善。”

§§§第六节 深入调查破案

【跋山涉水破迷案】1979年5月7日下午6时15分,成都16路103l号公共汽车行驶到成都剧场附近时,车内突然发生爆炸,造成死亡十人,伤二十六人的特大案件。经过现场勘察、技术鉴定、采访调查,断定是一个不知名的外地死者,使用导线接触电池引爆的。这个不知名的引爆者,腹部、腰部、胸部和面部全部炸光,只剩背部连着后头皮和两条大腿。残尸除脚穿的锦纶丝袜、三眼牛皮鞋和扎花鞋垫外,衣裤已全部炸飞。在这种情况下,刑侦人员发扬大海捞针的苦干精神,以特征明显的三眼皮鞋和扎花鞋垫为重点,展开全面侦察。侦察人员拿着鞋垫的实物和照片,先后访问市内务旅店、招待所和省内四十二个县,都未发现与死者鞋垫相同的图案。据有人反映,这种鞋垫可能来自云南农村。在查找三眼皮鞋的产地时,发现里皮是云贵货。侦察人员进一步去火车站向来往乘客调查,一位穿同样皮鞋的旅客,告诉大理白族自治州生产这种皮鞋。侦察员直奔大理,通过拜访当地的白族绣花能手,断定鞋垫图案是汉族妇女仿白族图案做的,做这种图案的以漾濞、洱海、祥云三个县的农村较多,使侦察圈进一步缩小,在三县的公安部门密切合作下,终于在漾濞侦查到这个罪犯的真实姓名,以及作案的思想基础,终于使这件迷案水落石出了。■/事见《刑事侦察案例选编,揭开1031号公共汽车爆炸案的真相》

【一件衣服破枪杀案】1980年7月至10月间,在太原市连续发生三起盗枪、两起枪杀民警的特大案件。10月10日和11月15日在大同市和郑州市又相继发生两名罪犯持枪抢劫银行储蓄所、枪杀营业员的特大案件。经过分析和现场勘查,判明几处作案的人相同,决定并案侦破。在立案侦查时,郑州市公安局提供罪犯遗弃在郑州的毛呢制服,保温杯等物。经请服装师傅鉴定,这件衣服是南方人制做,为身高一米七五的瘦高个子北方人所穿。于是在全市查找南方裁缝,终于在山西毛纺织厂知青加工厂找到衣服的缝制者,据他回忆是为一姓朱的人做的,并提供大致的居住范围,通过户籍部门找到姓朱的,在传讯中得知他将衣服转卖给本厂工人范兆年。从而判明凶犯,抓获凶犯后搜出被盗的部分枪支子弹,在铁证面前范犯又交待了同案犯刘廷升。■/事见《刑事侦察案例选编·并案侦察的一曲凯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