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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章 法制类(1)

§§§第一节 秉公执法

【商鞅法办太子】战国时代,秦国商鞅颁布新法,在民众中推行了一年,成效不大。这时候,太子触犯了法令。商鞅说:“法令推行不力,就在上层人士不守法。”商鞅打算法办太子,但考虑到太子是国君的继承人,不能施加刑罚。于是,就决定对辅佐和教育的人员加以惩处,惩处了太子傅公子虔,给太子师公孙贾施加了黥刑(脸上刺字)。第二天,全国上下就都依照法令行事了。■/汉·司马迁《史记·商君列传》:令行于民期年,……于是太子犯法。卫鞅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将法太子。太子,君嗣也,不可施刑,刑其傅公子皮,黥其师公孙贾。明日,秦人皆趋令。

?651【腹黄大义灭亲】战国时期,墨家领导者腹黄,在秦国时,他的儿子杀了人。秦慧王对他说:“先生年纪大了,这又是你唯一的儿子,我已下令官吏不要将他处死,先生您就听从我的处置吧。”腹黄回答说:“杀了人就要偿命;伤了人就要接受刑罚。这样才能禁止社会上杀人和伤人。禁止人们之间互相杀害,这是天下最大的公理。王即使下令官吏恩赐不死,腹黄我却不能不按照墨家的法则做事。”腹黄坚决不接受秦慧王的好意,让官吏依法杀掉了他的儿子。■/秦·吕不韦《吕氏春秋·去私》:墨者有钜子腹黄,居秦,其子杀人。秦慧王曰:“先生之年长矣,非有他子也,寡人已令吏弗诛矣。先生之以此听寡人也。”腹黄对曰:“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此所以禁杀伤人也。夫禁杀伤人者,天下之大义也。王虽为之赐而令吏弗诛,腹黄不可不行墨者之法。”不许慧王,而遂使杀之。

【苟晞不徇私枉法】晋代兖州刺史苟晞政务干练,成堆的公文处理起来都迅速而准确,没有人敢欺骗他。他的姨母来投靠他,他供养得很好。姨母的儿子要求当一个军官,苟晞不同意,说:“我不会利用王法来送人情的,将来你不后悔吗?”表弟坚决要求,苟晞就让他当了督护。后开表弟犯了法,苟晞手持符节要将他斩首。姨母叩头求情他都没有同意。处决以后,苟晞身穿白色丧服,在表弟灵柩前痛哭流涕地说:“杀你的是兖州刺史,哭你的是苟道将(苟晞字)。”■/唐·房玄龄等《晋书·苟晞传》:晞练于官事,文簿盈积,断决如流,人不敢欺。其从母依之,奉养甚厚。从母子求为将,晞距之曰:“吾不以王法贷人,将无后悔邪?”固欲之,晞乃以为督护。后犯法,晞杖节斩之,从母叩头请救,不听。既而素服哭之,流涕曰:“杀卿者兖州刺史,哭弟者苟道将。”

【汉武帝挥泪斩女婿】汉武帝妹妹隆虑公主的儿子昭平君聚了武帝的女儿夷安公主,隆虑公主病危时,以金千斤,钱千万事前替昭平君赎死罪,汉武帝答应了她的请求。隆虑公主死后,昭平君日益骄横,酒醉后杀了公主的保姆,被囚禁在内官监狱,因为昭平君是公主的儿子,负责审判的廷尉写了文书请求武帝亲自判决。左右近侍都替昭平君说情说:“以前已经缴纳了赎死罪的金钱,皇帝陛下已经同意赦免。”汉武帝说:“我妹妹年纪大了,才生养得这个孩子,临死时将他托付给我。”于是为这事掉泪叹气,过了好长一段时间后说:“法令是祖宗制订的,因为妹妹的关系而蔑视祖宗的法律,我有什么脸面进入高帝的祀庙啊!也对不住广大的民众。”于是批准廷尉判处死刑的请示,武帝悲痛得无法控制,左右侍候的没有不悲哀的。■/汉·班固《汉书·东方朔传》:隆虑公主子昭平君尚帝女夷安公主,隆虑主病困,以金千金钱千万为昭平君预赎死罪,上许之。隆虑主卒,昭平君日骄,醉杀主傅,狱系内官。以公主子,廷尉上请请论。左右人人为言:“前又入赎,陛下许之。”上曰:“吾弟老有是一子,死以属我。”于是为之垂涕叹息,良久曰:“法令者,先帝所造也,用弟故而诬先帝之法,吾何面目入高庙乎!又下负万民。”乃可其奏,哀不能自止,左右尽悲。

?651【张敞秉公执法】汉宣帝时,张敞被任命为冀州刺史。到任后,发现州中广川王国(诸侯的封地)中有很多人为非作歹,盗案接连不断,却搜捕不到。张敞派遣暗探,打听到匪首的名字和住处,捕杀了匪首。广川王王妃的弟兄及广川王本家刘调都与匪首有来往,还成了这批人的首领。州吏追捕,形势紧迫,无处躲藏,都躲进了广川王王府。张敞亲自带领郡国兵丁,几百辆兵车,将广川王府围得水泄不通,然后进入王府搜查刘调等人,将刘调等人从暗室中搜出就地正法,把他们的头挂在王宫门上示众。从此,冀州的盗贼就绝迹了。■/汉·班固《汉书·张敞传》:天子引见敞,拜为冀州刺史。……既到部,而广川王国群辈不道,贼连发,不得。敞以耳目发起贼主名区处,诛其渠帅。广川王姬昆弟及王同族宗室刘掉等通行为囊囊,吏逐捕穷窘,踪迹皆入王宫。敞自将郡国吏,车数百两,围守王宫,搜索调等,果得之殿屋重瞭中。敞傅吏皆捕格断头,县其头王宫门外。……冀州盗贼禁止。

【徐有功不以私害公】唐朝皇甫文备和徐有功曾经一起审理案件,皇甫文备诬告徐有功偏袒叛逆,上奏朝廷处分了徐有功。后来,皇甫文备受到控告,由徐有功审理,徐有功从宽发落了皇甫文备。有人对徐有功说:“从前他诬陷你,要致你于死地。现在你反而替他开脱,这是为什么啊?”徐有功说:“你所说的是个人的私怨,而我所信守的是国家的公法。怎么可以以私害公呢?”■/唐·刘肃《大唐新语》:皇甫文备与徐有功同案制狱,诬有功党逆人,奏成其罪。后文备为人所告,有功讯之在宽。或谓有功曰:“彼曩将陷公于死,今公反欲出之,何也?”有功曰:“尔所言者私忿,我所受者公法,安得以私害公乎?”

§§§第二节 徇私枉法

【罪名“腹诽”的来历】西汉时,张汤和颜异不和。有人告发颜异有不满朝政的议论,汉武帝派张汤审查颜异。查明的事实是,有一次颜异跟客人谈话,客人说法令刚下达时,有给人带来不方便的地方,颜异听了后没有作声,但嘴唇微微动了动。结果张汤上奏朝廷说:颜异身为朝廷九卿,发现朝廷政令有不合适的情况,不入朝向皇上报告,却在心里表示不满,应当以“腹诽”论罪,判处死刑。从此以后,就有了惩治“腹诽”的律条,朝中的公卿大夫大多数就阿谀奉迎,苟合取容了。■/汉·司马迁《史记·平淮书》:张汤又与异有郤,及有人告异以它议,事下张汤治异。异与客语,客语初令下有不便者,异不应,微反唇。汤奏当异九卿见令不便,不入言而腹诽,论死。自是之后,有腹诽之法,以此而公卿大夫多谄谀取容矣。

【杜周篡改法令】西汉时杜周担任廷尉。处理案件:凡是汉武帝想排斥的人,就加以陷害;汉武帝想开释的人,就长期关押,拖延待审,并另外设法,逐步显示他有冤情。有人责备杜周说:“您替天子主持公正审判,不遵循法典,只依君主的意旨办案。一个执法者,是应该这样的吗?”杜周说:“你知道法律条例从哪里来的吗?前代的君主认为正确的,就写成律条;后代的君主认为正确的,就对律条重新加以疏解,制成法令。当时君主所认定是正确的,就是我处理案件的依据,哪里有什么古代的法令好遵循呢!”■/汉·司马迁《史记·酷吏列传》:周为廷尉,……上所欲挤者,因而陷之,上所欲释者,久系待问而微见其冤状,客有让周曰:“君为天子决平,不循三尺法,专以人主意指为狱。狱者固如是乎?”周曰:“三尺安出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

【周亚夫含冤而死】西汉,条侯周亚夫的儿子替他父亲从专门为皇帝制作器物的尚方处,私自买了五百件用作殡葬的甲衣、盾牌。虐待搬运的人,又不付给工钱。搬运的人知道这是非法购买天子的殉葬品,因怨恨就向朝廷揭发了周亚夫儿子的罪行,案件牵连到周亚夫。天子接到揭发报告后,就交给一般吏员来审问。吏员据文书来责问周亚夫,周亚夫拒不回答。汉景帝骂吏说:“我不用你了。”就将周亚夫交给廷尉来审问。廷尉责问说:“君侯为何想谋反?”亚夫说:“我所买的是殉葬用品,怎能叫谋反?”狱吏说:“您即使活着不想谋反,也是想死后在地下谋反。”狱吏对他的迫害逐渐厉害,周亚夫就绝食五天,在狱中吐血而死。■/汉·班固《汉书·张陈王周传》:亚夫子为父买工官尚方甲楯五百被可以葬者。取庸苦之,不与钱。庸知其盗买县官器,怨而上变告子,事连汙亚夫。书既闻,上下吏。吏簿责亚夫,亚夫不对。上骂之曰:“吾不用也。”召诣廷尉。廷尉责问曰:“君侯欲反何?”亚夫曰:“臣所买器,乃葬器也,何谓反乎?”吏曰:“君纵不欲反地上,即欲反地下耳。”吏侵之益急。……因不食五日,欧血而死。

【“莫须有”的罪名】南宋时,抗金名将岳飞的冤狱将要结案上报,韩世忠不服,亲自到秦桧处,责问事实,秦桧说:“岳飞的儿子岳云给张宪写信,让采取措施,使岳飞重新统兵的事虽然不能有明确的证据,但这件事莫须(或许)是有的。”韩世忠说:“‘莫须有’三字,怎么能让天下人信服呢?”■/元·脱脱等撰《宋史·岳飞传》:狱之将上也,韩世忠不平,诣桧诘其实,桧曰:“飞子云与张宪书虽不明,其事体莫须有。”世忠曰:“‘莫须有’三字,何以服天下?”

§§§第三节 重视证据

【傅琰断案重证据】南齐时傅琰作山阴县县令,有一个卖针的老妇与一个卖糖的老妇争一团丝。来告状,傅琰先不分别双方言辞的真伪。将丝捆于柱子上用鞭子抽,细致检查,发现有铁屑,就处罚卖糖的老妇。有两个老农民争一只鸡,傅琰问双方“拿什么喂鸡?”一个人说:“用谷子。”另一人说:“用豆子。”于是破鸡肚获得谷子,判定说则豆子喂鸡的人有罪。■/南朝梁·萧子显《南齐书·傅琰传》:以琰为山阴令,卖针卖糖老姥争团丝,来诣琰,琰不辨核,缚团丝于柱鞭之,密视有铁屑,乃罚卖糖者。二野父争鸡,琰各问“何以食鸡?”一人云:“粟”。一人云:“豆”,乃破鸡得粟,罪言豆者。

【张举烧猪断命案】张举,三国时吴国人,曾任句章县县令。当时有一家,妻子杀了丈夫后,放火烧掉房舍,谎称:“丈夫是被火烧死的。”大家对此有怀疑,到官府告状,死者妻子不服罪。张举拿了两头猪,一头杀死,一头活着。堆起柴火,将两头猪同时放入,活猪被烧死后口中有灰,先被杀死的口中无灰。据此去验死者,口中果然无灰,再审问,该妇人招认谋害表示服罪。/宋·郑克《析、狱龟鉴》:张举,吴人也,为句章令。有妻杀夫,因放火烧舍。称:“火烧夫死。”大家疑之,诉于官,妻不服。举乃取猪二口,一杀之,一活之,而积薪烧之,活者口中有灰,杀者口中无灰。因验尸口,果无灰也。鞠之服罪。

?654【神奇人物向敏中】北宋承相向敏中任西京洛阳的府尹时,有一个僧人天黑经过一村民家,请求住宿,主人不答应。请求睡在门外车箱中,主人应允了。半夜有一个盗贼进入主人家,挟着一个女子,背着一包衣物从墙上出来。刚好僧人还没有睡着,看得清清楚楚。他想这家主人不准他投宿,自己是强求住下的,说人不见了妇女和财物,天亮后一定把我抓起来送到县里,不如趁着黑夜逃跑。他逃跑时不敢走旧路,慌不择路,走到荒草中,突然坠入一口枯井中,而妇人己被人杀死,先被扔在枯井中了。第二天,主人到处搜寻僧人,结果在枯井中找到僧人和女人的尸体,立即将僧人捆绑送到县里。县里拷打僧人,僧人就屈招说:“我与妇人通奸引诱她一起逃走,恐怕被人捉住,就杀了她,将尸体扔在井中。黑夜没有注意,脚未站稳,也掉到井里。赃物在井边不见了,不知什么人拿走。”案子审结后,押解到府,府中其他人都不怀疑,只有向敏中因为赃物未得到而有怀疑,三番五次提审僧人进行诘问,僧人承认有罪,但是他只说:“我前世欠这个人性命,没有什么要辩白的。”向敏中问他为什么这样说,僧人才据实回答。向敏中暗中派吏员寻访盗贼,府吏在一排村店中吃饭,店家一位老太婆听说他从府里来,却不知道他是府吏。问他说:“僧人的案子怎样了?”府吏骗他说:“昨天已在市集中被活活打死了。”老太婆叹口气说:“现在如果抓住盗贼如何处置?”府吏说;“府尹已错判此案,即使抓住真贼,也不敢审问了。”老太婆说:“照这样我跟你说没有关系了,这个妇女是村里青年某甲杀掉的。”府吏问此人住在什么地方,老人婆指点着告诉了。府吏到他家逮捕了他,一审问全部认罪,并且获得所盗赃物。全府的人都把向敏中看成神奇人物。■/宋·司马光《涑水纪闻》卷七:向敏中丞相判西京,有僧暮过村民家,求宿止,主人不许。僧求寝于门外车箱中,许之。夜半有盗入其家,自墙上挟一妇人,并囊衣而出。僧适不寐,见之。自念不为主人所纳,而强求宿,而主人亡其妇及财,明日必执我诣县矣,因夜亡去。不敢循故道,走荒草中,忽坠眢井,而妇人已为人所杀,先在其中矣。明日,主人搜访亡僧,并妇人尸得井中。执以诣县。掠治僧,自诬云:“与妇人奸,诱以俱亡,恐为人所得,因杀之,拔尸井中。暮夜不觉失脚,亦坠于井。赃在升旁亡失,不知何人所取。”狱成诣府,府皆不疑。独敏中以赃不获而疑,引僧诘问再四,僧服罪,僧但言:“某前生当负此人命,无可辩者。”敏中问之,僧乃以实对。敏中因密使吏访其贼。吏食于村店,店妪闻其自府中来,不知其吏也。问之曰:“僧某者,其狱如何?”吏绐之曰:“昨日已笞死于市矣!”妪叹息曰:“今若获贼如何?”吏曰:“府已误决此狱。虽获贼,亦不敢问也。”妪曰:“然则言之无伤矣。妇人者,乃此村少年某甲所杀也。”吏问某人安在,妪指示其舍。吏就舍中捕获之,案问心服,并得其赃。一府咸以为神。

【李奕畴平反冤狱】清嘉庆十三年,李奕畴升任安徽按察使。有霍丘县人范受之,招赘在顾家。后与妻子吵架,离家出走,长期不归。县令听信传言,认为顾氏与邻居杨三私通,就屈打成招,铸成冤案。判定顾氏与杨三犯了谋杀罪,顾氏的母亲、弟弟和雇工某都定为帮凶,案子并没有什么物证,是五个人受刑不过,胡乱招认的。李奕畴审阅罪犯的口供,发现疑点,突然审问说:“你们说尸骨已被焚烧了,而死者还有内脏肠胃等,你们将它抛弃到什么地方呢?”囚犯们回答不上来,只是伏在地上痛哭。奕畴感慨地说:“这案子肯定有冤情!”就派能干的吏员去侦破,来到姓陈的人家,陈家说:“正月十五夜范受之曾在他家住宿,而判决书上说范受之被杀在正月十三日,于是暂缓判决,先将一干人犯关押起来,加紧寻找范受之,又过了很长时间,范受之突然自己回来了。原来是因为赌博欠债躲到远处,不敢让家里人知道他的住处。后来听说出了这桩人命案,才回来投案自首。冤情终于获得了平反。/民国·赵尔巽等《清史稿·李奕畴传》:霍丘民范受之者,赘于顾氏,与妻反日,外出久不归。县令误听讹言。谓其妻私于邻杨三,锻炼成狱,当顾氏、杨三谋杀罪,其母与弟及佣工某加功,实无左证,五人者不胜刑,皆诬服。奕畴阅供词,疑之,骤诘曰:“尔曹言骨已被焚,然尚有脏腑肠胃,弃之何所?”囚不能对,惟伏地哭。奕畴慨然曰:“是有冤!”使干吏侦之,至陈姓家,言正月十五夜受之曾过宿,而谳曰被杀在十三日。乃缓系诸囚,严缉受之。久之,受之忽自归,则以负博远避,不敢使家人知所在,今始闻大狱起,乃归投案也。事得白。

§§§第四节 慎重断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