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励志现代人智慧全书:智慧反败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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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0章 “君子协定”靠不住

在现代商场上,经营者讲信用是很重要的,大部分经营者也都能自觉地遵守合同,但对于初涉商场的创业者,不能因生意能赚钱就忘乎所以,切不可搞“君子协定”,不可因为与对方脸熟,而忽略了签约过程。口头协议是最危险的交易方式,弄不好要“赔了夫人又折兵”“鸡飞蛋打一场空”。

挂在商人嘴边常常有这么一句口头语,叫做“空口无凭”。经营者置身于现代商场,而商场如战场,其间充满着欺诈、诡秘。交易时,任何经营者都不能掉以轻心,盲目轻信的人永远不会成功,而且往往是别人吞吃的主要目标。按照商场惯例,即使对方是自己的亲戚朋友和多年的交易伙伴,在进行大笔的买卖时,都应办理签订合同的手续,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或没法预见到的麻烦。如果经营者认为对方讲信誉,双方口头约定即可,那么,就很可能会受骗,尤其是与初次进行交易的经营者搞口头协议受骗或吃亏的可能性更大。倘若对方是骗子,你肯定会成为他们的猎物。即使对方诚信且初始无心坑骗你,但当他发现协议对他不利或者有别的更好的生意可做时,他便可以轻而易举地否认你们之间的约定,把你这个伙伴抛弃或者反咬一口,在这方面栽了跟头的例子不胜枚举。

人们常常戏谑地称不守信用的口头协定为“君子协定——橡皮合同”,真是说撕就撕。深感“白纸黑字合同稳,空口无凭反吃亏”。

某建筑队与当地一家水磨石厂签订了一份购2000平方米水磨石的合同,合同中没有涉及关于质量要求的条款。待建筑队去提货时,认为水磨石质量与订合同时所提供的样品不一致,很不满意。于是,双方经协议,口头上确定每平方米价格降低3元,建筑队将预订的水磨石如数提回。待结账时。水磨石厂要求按合同上规定的价格算账,不承认原来两家的口头协定,建筑队有口无凭,只好自认倒霉,按合同价格付了款,白白损失了6000元。

其实,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只做口头合同,搞“君子协定”本身就是不合法行为。现在社会正向市场经济体制转换,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营者参与生产、流通、分配与消费等整个活动之间靠的是与客体问的契约联结在一起,而这种契约本身又需要完备的法律规范和保障。不合法的行为,当然就很难受法律的保护了,《经济合同法》中明确规定:“经济合同,除及时结清外,应采取书面方式”,可见,口头合同,君子协定很难端到“台面”上去。然而,在目前的市场经济交往中,凭口头说的“君子协定”还为数不少。无数公司的事例说明,这种“口头协定”在现代市场竞争中后患无穷。

按常规,经济合同是经营者以法制胜的保证,但如果经营者签的是口头协议、君子协定,那么他这个合同就是无效合同,当然也就不受到法律保护了。

如1988年2月6日,广州铁路局第二工程公司向衡阳市水口山二厂赔偿屋架倒塌损失费28万元一事,就是这方面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该公司在1984年11月与水口山二厂签订了建房合同,同时,又与衡南县的一5建筑队签订了部分建筑分包合同。不久,铁路局第二5工程公司因另有任务撤出,向建筑单位说明,征得同意,达成了终止总承包合同的口头协议,同时,也与衡南县那个建筑队也达成了终止分包合同的口头协议。但口头协定并没有法律效力,衡南县建筑队继续施工,造成水口山二厂屋架倒塌的工程质量事故。于是就出现了已与水口山二厂口头解除承建合同的铁路局第二工程公司。仍要为分包的建筑队承担赔偿的事情。

法律是无情的,口头合同、“君子协定”这种在法庭上是站不住脚的东西,最终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也许有的经营者会这样认为,中华民族有着讲究信用的传统,民间就有“一诺千金”、“大丈夫一言既出,驷马难追”之类的格言警句,古人做生意时,也有凭口头上的“君子协定”的情况,现实生活中,也有许多经营者就是自觉不自觉地凭口头合同做成了生意,轮到我怎么就不行了呢?事实上,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靠“君子协定”搞经营、做买卖的做法,已愈来愈暴露出其相当大的局限性和危险性。有的经营者,仅凭买主一张白条,便将价值十多万元的商品发出,结果被骗子钻了空子。有的经营者因为是熟人关系,在未立任何字据的情况下,就达成数十万元的“君子协定”,结果仅仅是“口头协定”而最终违约,官司打到法院也没有用。由此可见,从“君子协定”出发,什么事情都凭一拍胸脯,讲哥们儿义气,就认为“万事大吉”,或者轻信亲友的口头担保,终究是要吃亏的。眼下,社会前进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人们的经济关系也日趋复杂化,多元化的。复杂的现代经济关系,不能也不应依赖个人的品德和赌咒发誓来维系,而应靠法律来保证。靠法律保证,经营者就不能再糊里糊涂地摘“口头合同”、做“君子协定”这种不受法律保护的事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