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是在一定社会形态下男女联姻的必然结果,是以两性和血缘关系为其自然条件的。男女因结婚而成为夫妻,由此产生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
单方办理的结婚登记,引起纠纷怎么办?
答:违反《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造成的,故不发生法律效力。
婚姻是男女两性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这种结合须以感情为基础,以双方自愿为前提。完全自愿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
未达婚龄骗取结婚证。发生纠纷怎么办?
答:骗婚、骗取结婚证都是违法行为。
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法院将判决婚姻无效。若有孩子还将负担抚养费,避免离婚后一方陷于生活困难。
让人冒充女方骗取结婚证怎么办?
答:收回已骗取的结婚证。给予批评教育。
《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让人冒充女方的欺骗手段领取结婚证,显然是违法的。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婚姻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的行为,或在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应宣布该项婚姻无效。
隐瞒已婚事实。又与他人结婚怎么办?
答:判刑。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构成重婚。
实行一夫一妻制,重婚是违法行为。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重婚。
婚后发现男方患有精神病怎么办?
答:可要求离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长期患有精神病,目前仍需治疗,原告要求离婚,应予准许。
被判缓刑者能否准予结婚?
答:可准。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缓刑”不影响结婚登记。
由假结婚导致纠纷怎么办?
答:各负其责。
对假结婚之类违法婚姻的处理,我国《婚姻法》无明文规定,但我国有关政策明确规定,双方结婚,已办理结婚登记并领取结婚证书者,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一方在登记后反悔不愿同居,应按离婚的规定精神处理,才为合法。
草率结婚又要来离婚怎么办?
答:调解。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在处理这一类案件时,坚持即保障离婚自由,又反对草率离婚,应当注重当事人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的基础上,帮助当事人重新认识,互相谅解,达成和好协议。
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怎么办?
答:离婚。
双方婚姻基础不好,长期分居,常闹离婚,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将准予离婚。
怀孕期间是否能去离婚?
答:有两种情况。
男方提出离婚不予准许。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在我出国期间妻子怀孕是否可以提出离婚?
答:可以。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鉴于女方在丈夫出国不在家期间与他人发生关系而怀孕。不属法律保护范围。但是,为了照顾女方的身体和胎儿的健康,会中止男方的离婚请求,待女方生育之后再进行处理,这是为了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因妻子生女孩,丈夫要求离婚怎么办?
答:调和。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也是《婚姻法》规定的一项法律义务。生男生女都一样。《婚姻法》第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由于重男轻女,传宗接代的封建思想影响而提出离婚的,法院将会同有关方面,坚持进行思想教育工作,使他们重新和好。这也是坚持了国家的法律原则。
限制人身自由。引起离婚纠纷怎么办?
答:以调解为主。
对夫妻婚姻基础是好的,纠纷的症结主要是气量狭窄或心胸狭窄,或夫权思想严重,夫妻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主要靠做工作,指出其错误,并动员亲友做协调工作,促使夫妻破镜重圆。
丈夫封建宗法思想严重,不实行计划生育。妻子起诉离婚怎么办?
答:同意离婚。
《婚姻法》第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我国公民必须遵守执行,法院通过教育,调解无效,将依据《婚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准予离婚。
男方夫权思想严重,经常打骂女方,能判决离婚吗?
答:能判决离婚。
若男方对女方有索取财物的要求,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时,可酌情返还”的规定,进行退还。
夫妻分居几年,但感情并未破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对吗?
答: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不准离婚是对的。
对第三者介人造成夫妻关系矛盾,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怎么办?
答:对第三者介入引起的离婚、纠纷,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不能因为起诉有理,就轻易准许离婚,而要对案情事实进行全面的调查了解,分析判断双方感情是否已经破裂,有无和好可能,并主动请有关单位配合,使纠纷得到正确有效地处理。
丈夫与异性往来频繁,妻子起诉要求离婚怎么办?
答:驳回请求。
与异性频繁交往,并不一定就违反《婚姻法》和社会主义道德。
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错误一方决心改正,另一方要求离婚怎么办?
答:法院将要求给对方一次机会。
对夫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感情也不错,两人对子女都十分疼爱,夫妻感情虽有重大裂痕,但并未完全破裂,做好思想工作,就会使这对夫妻重归于好。
丈夫与人姘居。夫妻感情均已破裂怎么办?
答:将贯彻执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准予离婚。
夫妻关系恶劣或已达到互不信任的程度,勉强维护此种婚姻关系,对双方均无好处,因此应准予离婚。
丈夫与人通奸,殴打伤害妻子,妻子提出离婚怎么办?
答:同意办理离婚手续。
与他人通奸,殴打伤害妻子,如果触犯刑律的应依法予以刑事制裁,维护婚姻的道德和法律的严肃性。
喜新厌旧,逼妻离婚怎么办?
答:首先对其进行严肃批评,其后进行调解。蓄意遗弃、打骂,以期达到离婚目的是一种违法行为。悔过,将作宽大处理,置之不理即及时依法严肃处理,再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精神,对于夫妻关系确已破裂的,调解无效后应准许离婚。
迫于家长的压力而结婚。有“外遇”后要求离婚怎么办?
答:同意离婚。
家长不能因为任何理由把子女当作牺牲品,也要做调解矛盾缓和关系的工作。既不应要离即离,放任自流,也不能不顾客观情况和双方的婚姻状况,一味采取惩罚主义,这都与《婚姻法》的精神相悖,不利于《婚姻法》的全面贯彻。
夫妻双方离婚后。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在一起共同生活至今。现一方起诉离婚怎么办?
答:应依法予以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四条规定,是指有的夫妻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或在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离婚后,双方未办复婚手续又在一起共同生活,如果在同居期间一方又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的,一般应当解除非法同居关系。
对于离婚后未办复婚手续而又生活同居的案件,如果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原来的离婚登记或法院的裁决,即因复婚而失去效力。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诉离婚,有什么规定?
答: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论另一方下落不明的时间多长,都有权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也都应当受理。
真正要达到离婚目的,必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的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的,必须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才能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这是必经程序。
男方被判处长期徒刑,女方提出离婚怎么办?
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六条和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离婚。
离婚时,一方在服刑期间没有抚养子女的条件,一般应由对方抚养。哺乳期后的子女,经女方同意,服刑一方的父母有抚养条件的可以代为抚养。
包办婚姻无感情,第三者又介入怎么办?
答:父母包办的婚姻,婚姻基础不好,将准予离婚,合理也合法。
第三者与包办婚姻没有关系。
男方犯罪被判刑,刑期不长。但双方感情破裂,女方要求离婚怎么办?
答:准许离异。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劳改人员的配偶提出的离婚,要根据具体情况认真加以分析,区别处理。同时应处理好子女的抚养,财产分割的协议,要让双方满意。
离婚时双方都不愿抚养子女怎么办?
答:由法院判决。
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要考虑孩子感情的要求,通常孩子将判由女方抚养,而让男方出较多的抚养费,即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又保护到子女利益。
不生孩子能作为离婚的理由吗?
答:不能成为离婚理由。
结婚并不只是为了生孩子。“传宗接代”的旧思想是与我们的时代背道而驰的。孩子晚生几年有什么要紧,我们提倡晚婚晚育,即使是妻子无生育能力,也不允许男方有任何歧视。
离婚后孩子的姓能随便改吗?
答:不能。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改姓要征求对方的同意,在生父母有异议的情况下,孩子的姓不应该改。
先提出离婚就会“吃亏”吗?
答:不存在这种说法。
夫妻双方无论谁先提出离婚请求都可以,双方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并受国家法律保护。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第三十三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一方生理缺陷可以治愈,法院是否可驳回另一方的离婚请求?
答:可以驳回。
根据我国的有关婚姻法律规定精神,处理此类离婚案件的原则是:凡当事人有生理缺陷可以矫正,并且夫妻感情未破裂的,应当通过调解,促使双方重归于好,必要时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
家庭缺乏劳力造成生活困难。妻子要求离婚怎么办?
答:应与基层组织联系,帮助其解决生产生活出现的困难。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精神,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或不准离婚的主要根据,要耐心说服教育当事人,珍惜夫妻感情,不准离婚。
未达法定婚龄同居,要求离婚怎么办?
答:解除非法同居关系。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其婚姻关系是违法的,因此,婚姻关系无效,不应受法律的承认和保护,法院会裁定解除关系。
构成事实上重婚,要求与妻子离婚怎么办?
答:不得离婚。
对已构成的重婚行为,将以重婚罪论处,并解除非法的同居关系。
离婚时双方都争要抚养子女怎么办?
答:以母亲为主。
在离婚的双方都争要抚养孩子的情况下,处理子女抚养问题,一定要从子女利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本身有无抚养子女的条件,在一般情况下,父母有一方能抚养子女,就不能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抚养。
一方提起离婚诉讼时,另一方不给予子女生活教育费用怎么办?
答:首先让组织出面调解。
在离婚诉讼中,子女由一方抚养,他方不给付子女抚养费的,必要时人民法院可按《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书面裁定先予执行,以体现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
借婚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要酌情返还一部分吗?
答: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的规定,明显地借婚姻索取财物,双方没有建立起感情,经法院调解离婚,因送彩礼造成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应退还一部分。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怎样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
答:主持公道,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财产的分割要依据《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的“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有第三者介入的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因第三者介入或喜新厌旧而离婚的,处理财产时,要注意照顾无过错的一方和子女的利益”的规定处理,女方多男方少。
婚后受赠财产,离婚时怎么办?
答:夫妻皆有份。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一方以及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等原则。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分割的财产权限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其中包括夫妻一方或双方继承或接受赠予的财产。双方都有获得共同财产的法定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平均分割共同财产。
夫妻协议离婚,财产怎么办?
答:先协商后判决。
根据《婚姻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自或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各自或共继承受赠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由双方协商。如协商不成,可根据共同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实际需要,由人民法院合情合理解决。
离婚时孩子判归女方,女方因犯罪被判刑怎么办?
答:由孩子生父承担。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该条第二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按照《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只有对父母都已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同时又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才负有抚养的义务。
夫妻双方离婚后,女儿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生活费50元。现女儿有病住院,生活有困难怎么办?
答:父亲应承担一部分医药费。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双方均有生理缺陷,坚持要求结婚怎以办?
答:准许。
只要是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禁止性文件,是可以准许有生理理缺陷的当事人结婚的。
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同居关系能自行解除吗?
答: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