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有以下几种情形:(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此种情形下,赔偿请求人可以同时向所有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也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4)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5)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6)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2.司法赔偿义务机关: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司法赔偿义务机关有以下几种情形:
(1)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4)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5)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采取措施、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公民获得行政赔偿的途径有哪些?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根据这一规定,公民获得国家行政赔偿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
1.向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公民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并给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有权向该机关要求确认其行为违法,并请求国家行政赔偿。此外,按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的规定,在有权机关确认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违法的情况下,公民要获得行政赔偿,必须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由赔偿义务机关对其赔偿要求进行处理。
2.通过行政复议解决赔偿问题:所谓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向其上一级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接受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行使职权的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复核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行为。受害人在申请复议的同时,可以一并提出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复议活动,在确认原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责令原行政机关赔偿申请人的损失,也可以直接作出赔偿决定,以满足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要求。
3.通过行政诉讼一并解决:公民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并造成其合法权益的损害,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依法经过行政复议后,在法定期限内再行提起行政诉讼,并在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同时,一并解决行政赔偿问题。
4.通过行政赔偿诉讼解决:公民对于已经行政机关确认或者经过行政诉讼已由人民法院确认为违法行使行政职务行为,如认为已造成自己合法权益的损害,并向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而赔偿义务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予赔偿或者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争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由人民法院解决行政赔偿问题。
公民应通过什么途径请求司法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章第三节的有关规定,公民请求司法赔偿须遵守以下程序:
1.公民请求司法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国家赔偿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这就确立了我国司法赔偿程序中的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原则。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收到赔偿请求人的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方式和标准给予赔偿。
2.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在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时,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但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时,赔偿请求人可直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因此,司法赔偿中的复议程序实际上只适用于侦查、检察、监狱管理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
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上列复议机关应该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刑事赔偿的复议决定。
3.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赔偿请求人不服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司法赔偿决定或者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侦查、检察、监狱管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的赔偿复议决定,有权在决定期限或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该法院的上一级法院赔偿委员会或者该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国家赔偿的方式有哪些?
国家赔偿的方式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形式。纵观世界各国的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不外乎有三种:金钱赔偿、恢复原状、返还财产。
国家赔偿的方式既要能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又要保证国家公务的履行不受阻碍,这就要求国家赔偿方式的规定尽可能做到同等损害、同等赔偿,又要力求简便、易于操作,因而我国《国家赔偿法》确立了以金钱赔偿为主,以其他赔偿方式为补充的赔偿形式。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1.金钱赔偿:指在计算或者估算受害人的损害程度后,以货币支付的形式。给予受害人一定额度的金钱的赔偿方式。由于金钱赔偿具有很强的适应性,能适用于各种损害的核赔,并具有简便易行的优点,因而《国家赔偿法》将金钱赔偿规定为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金钱赔偿的适用,一般应以不能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为前提。具体讲,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及生命健康权的;
(2)侵犯受害人的财产权,其财产已经灭失、拍卖,恢复原状、返还财产已不可能的:
(3)侵犯受害人的财产权,其财产已被损坏,不能恢复原状或者恢复有重大困难的;
(4)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与法律规范相抵触的。
2.恢复原状:指负有赔偿义务的国家机关按照受害人的愿望和要求,将受害人的财产或者权利恢复到被侵害以前的状态。这种方式只在有可能恢复原来状态的条件下才能适用。它通常适用于以下情形:
(1)应当返还的财产被损坏,能够恢复原状的;
(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予以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3)恢复原状不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
此外,国家赔偿中的恢复原状的适用范围比民事赔偿中恢复原状的使用范围要广,除了财产的恢复原状外,还包括权利的恢复原状,如恢复原居住地的户口、恢复职级。
3.返还财产:指赔偿义务机关将因其侵权行为的侵害而脱离受害人控制的财产,归还对该财产享有所有权、占有权的受害人的赔偿方式。返还财产是一种比较便捷易行的方式,能使受害人的损害直接得到恢复,有时还可减少或避免发生精神损害。返还财产的适用条件主要有:
(1)原物存在;
(2)比金钱赔偿更为便捷。如果原物已被运往外地或其下落需要查找,则不如金钱赔偿便捷。
(3)不影响公务。如果原物已用于公务活动,返还会影响公务活动时,应采用金钱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