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犯罪要负刑事责任吗?
答:《刑法》第十八条专门对精冲病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作了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腔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该条规定,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这是指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情况。这种精神病人是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对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要确认他是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标准:(1)医学标准。即他在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时是处于精神病状态之中,而且正处于发病期而不是缓解期和间歇期,实施危害社会的原因是由于有精神病所引起的。(2)心理学标准(又称法学标准)。即由于行为人有精神病而使他完全丧失了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是否符合这两个标准,即是否属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这要经过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即依法进行司法精神病的鉴定。
2.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这是指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况。间歇性精神病人处于间歇期,没有发病,精神是正常的,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所以他们在间歇期中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构成犯罪,应负完全的刑事责任。
3.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又称为减轻刑事责任或部分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这是指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情况。他们是介于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与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之间的中间状态的精神障碍人。主要有以下两类:一是处于早期(发作前趋期)或部分缓解期的精神病人,如精神分裂症等。这种患者的精神病理机制的作用使其辨认或控制行为的能力有所减弱。二是某些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包括轻至中度的精神发育不全者,脑部器质性病变(如脑炎、脑外伤)或某些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癫痫症)的后遗症所引起的人格变态者,少数严重的神经官能症和癔症患者等。上述精神病人基本上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所以,他们犯了罪应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聋哑人或盲人犯罪要负刑事责任吗?
聋哑人或者盲人属于生理功能有缺陷的人,即丧失了听能、语能、视能的人。他们不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而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因为他们并未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只是其中有些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由于他们有生理缺陷,接受教育受到一定限制,辨别是非善恶的能力一般来说要差一些。所以,《刑法》第十九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适用这条规定时应注意:《刑法》在此规定的是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又聋又哑必须是同时丧失听能和语能者,其中主要是指先天聋哑和幼年聋哑者。如果是只聋不哑或只哑不聋者,不能享受法定从宽处罚的待遇;盲人是指双目失明者,也主要是指先天和幼年丧失视力者。如果只是一目失明,也不能享受法定从宽处罚拘待遇。
什么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有几种?
《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的犯罪,是故意犯罪。”这是故意犯罪的法定概念。故意犯罪的构成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是故意犯罪行为人在认识方面的特征,称为认识因素。二是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这是故意犯罪在意志方面的特征,称为意志因素。同时具备这两个特征的才构成故意犯罪。根据上述法定概念的规定,故意犯罪分为直接故意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两种。
直接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的犯罪。直接故意犯罪具有两个特征:一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所谓希望危害结果发生,就是行为人积极追求某种危害结果发生,并且通过一系列犯罪活动来促使危害结果的发生。例如,张三想杀死李四,采用投毒的方法去毒杀李四,于是想方设法去买到毒药,寻机投到李四的茶杯里把李四杀死,就是直接故意的杀人罪。
间接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明知其行为可能引起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且放任其发生,因而构成的犯罪,是间接故意犯罪。间接故意犯罪具有两个特征:一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有意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所谓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就是行为人虽然不是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更不是积极追求这种结果发生,但对这种结果的发生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结果无论是否发生都不违背其本意。当其放任的这种结果发生了,则构成间接故意犯罪。例如:猎人举枪准备射击山坡上的野兔时,发现野兔旁边有一个割草的小孩,如果射击偏了就可能打死或打伤小孩,但他对可能发生打死或打伤小孩这种结果抱着无所谓的态度而开枪射击,果然子弹未打中野兔而打死了小孩。这种情况就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直接故意犯罪与间接故意犯罪的主要区别是:直接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态度是希望和追求其发生。间接故意犯罪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态度是放任其发生。两种故意犯罪的行为人都是明知故犯,法律规定凡是构成故意犯罪都要负刑事责任。
什么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有几种?
《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顷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过失犯罪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又称无认识的过失)犯罪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又称有认识的过失)犯罪两种。
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结果,构成的犯罪。它具有两个特征:一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行为人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例如,某甲是铁路扳道员,在完成一次扳道作业后,一时疏忽大意,没有把线内的道岔恢复原位,以致后一次列车驶人异线,发生了与其他列车碰撞的伤亡事故。此案中某甲的主观心理态度就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应负过失犯罪(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构成的犯罪。它具有两个特征:一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已有预见;二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例如,汽车司机某甲驾车行驶在山区险道上时,明知山高路险,如果高速行车有可能发生翻车事故,但是他轻信自己技术高超、经验丰富,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仍然违章高速行车,结果在一段险道上发生了翻车事故。此案中,某甲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就是抱着过于自信的心理态度,因而构成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交通肇事罪)。
过失犯罪必须是《刑法》中明文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法无明文规定的过失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无论是哪种过失犯罪,都必须是已经发生了危害结果才构成犯罪。虽有过失行为,但未发生实际危害结果的,不构成犯罪。
什么是意外事件?意外事件要负刑事责任吗?
《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该条所规定的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意外事件。
所谓不能抗拒的原因,是指行为人由于遇到不可抗拒的力量,无法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以致造成了损害结果。这种不可抗力的来源有的来自于自然界,有的来自于他人的行为或本人的生理障碍。例如:火车司机吴某和谢某驾驶一列旅客列车夜间在铁路上行驶,当行至一座大桥前时,突然发现大桥的桥面断裂沉陷了一段,便立刻紧急制动刹车,但由于巨大的惯性驱使,机车和两节车厢仍然冲人桥下,造成了众多人员伤亡和巨大的财产损失。桥面断裂沉陷的原因是几分钟前这里发生了山崩,巨大的泥石流将桥面冲毁了一段,尚无人发现,因而引起了翻车事故。这一事故的发生。对火车司机吴某和谢某二人来说是意外事件,属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
所谓不能预见的原因,是指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既无疑见,也不可能预见。例如:护士姚某按照医生开的青霉素针药给一个三岁的幼儿打针时,按操作规程首先做了皮肤过敏试验,但做皮试后五分钟时该幼儿出现了过敏反应——心跳加快、呼吸急促、抽气等症状,经抢救无效死亡。解剖尸体后查明该幼儿体质特异,不能承受青霉素皮试,因而发生过敏反应死亡。该案中,幼儿的死亡对护士姚某来说是意外事件,属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
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的区别是:行为人对损害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是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如果按照实际情况,行为人对损害结果不可能预见,则是意外事件。
对于意外事件,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
什么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造成他人伤亡的要负刑事责任吗?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拘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正当防卫制度。公民根据这一制度获得的权利,叫正当防卫权。根据《刑法》的规定,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以下五个条件:
1.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防卫,对合法行为不能防卫。例如,公民依法扭送现行犯、人民警察依法逮捕、拘留人犯,这些都是合法行为。对这些行为不能实行防卫。
2.必须是对实际存在而又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行防卫。对假想的侵害、尚未到来的侵害、已经结束的侵害,均不能实行防卫。如果实行所谓的防卫,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论处。
3.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才能实行防卫,不能针对未参与侵害的家属、亲友等人防卫。
4.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才能实行防卫。保护非法利益不能适用正当防卫,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论处。
5.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如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就是防卫过当。《刑法》规定,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对一般性不法侵害而言的。
对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侵害的防卫,《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作了专门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即是说,对上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侵害,防卫人的防卫行为无论是否造成侵害人伤亡的结果,都属于正当防卫,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这是为了进一步鼓励公民积极勇敢地拿起正当防卫的武器来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也是对暴力犯罪的更加严厉的制裁。
什么是紧急避险?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害的要负刑事责任吗?
紧急避险,是指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遇到危险而不可能采用其他措施加以避免时,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权益,以保护较大的权益免遭危险损害的行为。
《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紧急避险的特点,是法律所保护的两种合法权益发生冲突时,为了保全其中较大的权益,不得已损害另一个较小的权益。根据《刑法》的规定,紧急避险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必须是为了避免合法权益免遭损害,才能实行紧急避险。为了避免非法利益免遭损害不能实行紧急避险。否则,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论处。
2.必须是为了避免正在发生的危险,才能实行紧急避险。对于假想的危险、尚未到来的危险、已经过去的危险,均不能实行紧急避险。如果实行所谓的避险,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论处。
3.必须对危险没有其他办法避免时,不得已才能实行紧急避险。如果有其他办法避免危险,则不能实行紧急避险。
4.紧急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所谓必要限度,应当理解为: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必须小于所要避免的损害,不能等于或大于所要避免的损害,否则就是避险过当。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是避险过当。《刑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还规定: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什么是犯罪预备、未遂、中止、既遂?它们怎样负刑事责任?
1.犯罪预备:《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犯罪预备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已经实施了犯罪的预备行为。即已经实施了准备犯罪工具或者制造犯罪条件的犯罪预备行为,而不是单纯的犯意表示。
2.犯罪行为必须在预备过程中停顿下来。如果犯罪行为没有在预备过程中停顿下来而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则构成其他犯罪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