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是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成立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同条第二款又规定:“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履行被代理人的诉讼义务,并为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进行诉讼活动,委托代理权的范围,根据被代理人授权的不同,可以分为全权委托、部分委托。但是《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第六十二条又规定:“代表诉讼的律师和其代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法定代理人是法律规定的诉讼代理人。为了保护无行为能力入和社会的利益。法律规定一定的人作为无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不但赋予他们以代理的权利,而且要求他承担代理的义务。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我国《民事诉讼法》未作限制性的规定,他有权依法处分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法律上确认法定代理人的意思表示,视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法定代理人在诉讼上的行为,视为当事人的行为,与当事人在诉讼上的行为,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因此,法律上赋予法定代理人行使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承担当事人的诉讼义务。代理当事人的一切诉讼行为,在诉讼中,他与当事人处于类似的诉讼地位。但是,在诉讼开始时,法定代理人不能以本人的名义起诉作原告,也不能以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作被告;在诉讼进行中,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如果死亡,或者不能行使代理权,即使没有其他法定代理人承担诉讼,诉讼可以中止,但不能终结。
在离婚中对方私自转移财产怎么办?
答:人民法院对于隐藏、转移财产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被告提出反诉又拒不到庭该怎么办?
答:可以缺席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甲不返还我家的利益,不执行镇政府的决议,在我家外出的走道上强行施工怎么办?
答:向法院起诉。
根据有关的政策法律规定精神,相邻的一方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能影响对方的利益,如采光、排水、通行等。法院将责令其排除障碍,执行镇政府的决议,以保护公民的居住权利,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
女儿未到婚龄就与他人同居怎么办?
答:借助法律解决。
《婚姻法》第五条、第七条明确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父母要求法院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男女到了法定结婚年龄在一起同居。别人是否有权干涉?
答:没有,除了双方父母。在遇到干涉的情况下,法院将按《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精神处理,或撤诉或调解和好,让其到有关婚姻登记部门补办婚姻登记手续。
双方都未到结婚年龄同居将会有什么后果?
答:可能会有麻烦。
同居双方或一方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若有亲属指控,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人民法院将立案受理。
一方虽未到婚龄,但已满十八周岁,同居在一起有人干涉。会如何解决?
答: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独立地进行民事诉讼活动,若其亲属告到人民法院,法院不受理,将告知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诉讼审结后对方欠我的债务无能力偿还怎么办?
答: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二款的规定,先裁定中止执行,使造成中止的情况消失后恢复执行。还可以请求依法对对方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并通知对方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对方逾期不履行,人民法院可将对方被查封或扣押的财产交有关单位收购,或变卖。
在离婚案中我是否可以要求不公开审理?
答:可以要求不公开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离婚时丈夫下落不明怎么办?
答: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二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提出的《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试行)》指出:“离婚案件,经查实被告人两年以上与其配偶或家庭不通音讯又下落不明的,可缺席判决,但判决前应通知其亲属。”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在判决前,应公告限被告人在六十日内到法院应诉。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时间和公告限被告人到法院应诉的时间加在一起,满两年或两年以上仍不到法院应诉的,则可以缺席判决。
丈夫因精神病下落不明。这种情况该怎样离婚?
答:同样诉讼。
法院在立案受理起诉后,将通知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出庭应诉,并根据情况作出判决,无需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法院到离婚分财产时漏掉了我的一笔钱该怎么办?
答:可以补充判决。
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取被执行人的汇款吗?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死刑的罪犯是否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答:有。除非已被剥夺政治权利。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法》(1995年2月28日修正本)第一章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调解生效后还能反悔吗?
答: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应当再审。”由此可见,调解生效后,如果当事人一方反悔,符合下列情况的,可能申请人民法院再审:
1.调解违背自愿原则。用调解的方法解决纠纷,要双方当事人自愿;当事人拒绝调解或不同意法院用调解方式结案的,法院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
2.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了政策、法律规定。人民法院调解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进行。调解过程中允许当事人互谅互让。放弃或者减少诉讼请求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但这种处分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不得违反政策、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申请人民法院再审,必须在调解生效后两年内提出。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法庭当面质证是审案的必备程序吗?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相互质证。未经当庭出示并经双方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法院庭审若真的存在你所说的情况,说明审判程序有不合法的地方。
在我和丈夫离婚时,法庭审理调查结束后他突然失踪,到了这个地步该怎么办?
答:如还打算离婚,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八十四条还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一审法院对被告应予制裁的违法行为未予制裁我该怎么办?
答:可以要求二审法院予以民事制裁,如果二审认为案情不清也可能发回重审。
二审法庭给我加了新罪怎么办?
答:你还有在限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二审也不得剥夺你申请复议的权利。
没有钱能不能打官司?
答:能。
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8月30日《民事诉讼法收费办法(试行)》中规定的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放弃诉讼处理是指在正常情况下,对于原告无正当理由不交案件受理费的一种强制性规定。由于经济拮据,正在筹措资金,而应注意案件受理费时间的限制或因账户被冻结一时交不出钱来,又未及时向法院提出缓交的原因,等等。人民法院则可不按自动放充诉讼处理。所以你只要提出缓交,没钱也能打官司。
怎样反诉才不交案件受理费?
答:反诉的诉讼标的额不要超过本诉的诉讼标的额。打赢了这个官司有了实力,再重新起诉,打第二个官司。
我交不起诉讼费怎么办?
答:你因经济困难,无力交纳,可以申请延期交付或给予减免。
诉讼费订高了怎么办?
答:拖延交纳,以待法院查明原因,实事求是的更正有误数额,然后交纳。
确实有误,可拒不交纳。
被告在强制执行后,又重新侵占了我的宅基地怎么办?
答:如果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又实施侵害,这是新的侵权行为。被侵权人依据新的事实和理由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当作新案受理。
祖上留下的房屋被错判给别人怎么办?
答:上诉。
调解和好后,六个月内还可以起诉离婚吗?
答:可以,但要有新情况、新理由。
《民事诉讼法》第一条第七款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办理离婚登记后又想反悔怎么办?
答: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
怎样才算打赢官司?
答:“达到下述四条内容就算打赢官司:
1.诉讼请求(或辩解理由)中的合理部分是否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辩解理由)中,有些是不合理的,有些虽有理却缺乏证据,只有合理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所以,只要是通过自己的积极主张,努力举证,法院公正审理,最终正确观点得到法院支持和采纳,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确认,就是胜诉。
2.合法利益是否得到了最有效最及时的保护。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可以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请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表面上看,协商似乎意味着让步、妥协和放弃权利,但实际是放弃一小部分利益,却为自己和对方赢得了时间和精力,节省了诉讼成本,及时防止了损失的继续扩大。
3.诉讼结果的社会效益也是衡量官司输赢的一个重要标准。有些案件的输赢不仅体现在物质利益的获取上,更深刻地体现在其社会效益上。现实中的“一元钱官司”、“几角钱官司”其意义就是社会效益。
当然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有理败诉的情况,究其原因大多是因为证据不足或超过了保护期限,所以当事人必须及时、积极把握权利,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权利是否得到法律的确认。
官司的输赢要看当事人的权利是否通过诉讼得到了法律的确认,而不能仅以实际得到的利益为标准。
票据遗失声明有法律效力吗?
答:没有。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各种票据“遗失声明”。其实,这种遗失声明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如果发生票据丧失,《银行结算办法》规定可采用“挂失”的方法来补救。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告催告。”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